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

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361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门卫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报告。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 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 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 状况和财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 细防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 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 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由公司财务科统一管理,千元以上资金往来应使用支票或转账。发工资需提取大笔现金时要专人专车,并在当天发放完毕,财务科严禁存放大笔现金或有价证券。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87149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 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第二条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 1.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三条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二级单位、工段(班组)分级管理与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机制。 1.由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进行承包。承包点应设置“安全承包责任牌”。 2.承包人在履行好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职责的同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5632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Sit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火,十不烧”。 (四)用电管理(含临时用品):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维修、使用要由专业电工负责,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全电闸,确保电气设备、发电机等安全运转和用电线路完好。

(五)防雷设施:高层建筑、危险物品车间、仓库、电力设施、电气设备、计算机网络等重点部位要安装防雷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六)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七)高处作业:严格管理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等登高装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严禁承载超重,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拆除。 (八)现场作业人员控制: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规,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九)自备发电机(组): 1、放置 自备发电机切忌受潮,应安装或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周围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发生废气中毒和火灾;同时,环境应清洁,周围不准放置产生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物品。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部位确定为公司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 4、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等,并明文张挂。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管理要由适任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位置平面图、设备名称、商标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在岗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运行记录、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6、重点要害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7、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及事故应急照明装置,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护措施。为在此岗位工作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和用品。无人值守的部位,要安装事故报警装置。

8、重点要害部位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搭设床铺休息。 9、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对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单独上岗,要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10、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对有危险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设备进行检修时,主要管理人员应亲自到场监督维修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制止。 11、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设备、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重点要害部位的设备、设施要定期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校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生产、安装、维保,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13、室外使用的设备、设施高度超过15米时应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8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 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每间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督促本办公室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2、落实办公室安全防护措施。门窗必须牢固,底楼及走廊上的窗户要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栅栏,机要室、档案室或配有电脑等贵重设施的办公室要有防盗门及必要的技防设施。 3、下班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使用安全锁和防盗门的办公室要用钥匙锁到位,有技防措施的办公室要布防后方可离开。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关闭照明灯,切断水源,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 4、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密级文件、资料锁在文件柜或抽屉内,不得放在桌面上。必要时,应将机密材料送回机要室。 5、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周围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一旦发现办公室有异常现象,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临时离开办公室,要随手锁门,杜绝行窃(拎包)案件的发生。 8、严禁在办公室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 9、提高警惕,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或交保卫处审查。 二、财会室安全管理制度 1、凡设有财会室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专门分管财会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盗窃、冒领、诈骗事故的发生。 2、财会室必须安装、使用铁制防盗门,并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栅栏。财会室应配备保险箱(柜),安装防盗报警器终端并与公安机关或保卫处监控中心联网。 3、现金要日结日清。过夜现金应严格按核定的库存限额存放于保险箱(柜)。如遇特殊情况超过限额时,应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落实专人值班守护。去银行取送大宗现金,必须由两名以上财会人员同行,并派专车、配备押运人员护送。 4、严格执行票据领用制度。各类汇票、支票使用签发时应填齐用途、限额,印鉴必须随时加盖。印鉴和汇票、支票必须分开存放保险箱(柜)内,严禁乱丢乱放。保险箱(柜)必须使用密码。钥匙应随身携带。 5、加强火种、火源、电源管理,严防票据、凭证、现金失火被焚。 6、严禁非财会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防止现金或票据被窃。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 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xx)、《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xx)、《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xx)、《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xx)、《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16572-xx)、《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xx)等有关规定。 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第 2 页共 2 页

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 第 2 页共 2 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99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制度 1、本网吧的法人代表为本网吧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网吧的消防安全工作。 2、按规定配置各类灭火器材,并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灭火器材定期保养和检查,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电器设备正常,无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现象,应急照明设备正常。 4、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营业期间,不封堵或者锁闭门窗、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通道出口应有疏散标志。 5、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或存放在场所内,场所内禁止吸烟和明燃。 6、网吧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

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重点部门安全管理制度(2021)

重点部门安全管理制度(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58

重点部门安全管理制度(2021) 一、重点部门主要是指关系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资仓库、财务科、档案室、等教学设备集中的科室、配电室等部门。 二、对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先审查后试用,不适合的要立即调离或撤换。 三、建立健全文件、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程序,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四、重点部门的门窗、橱柜一定要坚固、完好,符合防火、防盗、防霉烂的要求,做到人走断电、闭水、清除火种、锁门、关窗。节假日贴好封条,或指派专人看守,保证万无一失。

五、凡属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和泄密,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责任不明、防范不严,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重点部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暂行)

重点部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暂行)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重点部位安全检查的管理。 三、检查类型 检查类型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 3.1定期检查 3.1.1综合检查检查周期:每周两次 检查人员:生产厂长,技术厂长,总工,设备部及安全部负责人;受检单位:公司各单位及在厂区施工的外来单位; 检查内容:现场设备排查、生产工艺审查、日常管理检查、安全施工检查。 3.1.2车间例行检查检查周期:每周三次, 检查人员:各车间负责人; 受检单位:相应车间及罐区等所属范围 检查内容:对本车间设备、工艺、管理等工作全面自查。

3.2日常检查 3.2.1车间日常检查检查时间:每日一次,检查人员:车间管理人员(主操以上人员,含主操) 检查内容:每天由一名车间管理人员对本车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包括劳动纪律(安全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有无睡岗、脱岗、酒后上岗、消极怠工情绪异常情况,上班期间干私活),工艺记录(要求书写规范、完整、及时,异常情况如实记录),设备及其附件(机泵、罐的运转使用情况,有无跑冒滴漏,腐蚀情况),及时详细填写检查的异常情况。 3.2.2班组日常检查 检查时间:每日每班至少一次; 检查人员:由各班主操安排本班人员对本工段、以及负责罐区进行系统检查; 四、检查要求 4.1检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填写“√”;发现有问题的,填写“×”,并在检查表下方空白处写明问题内容和位置。检查表格记录当天下午4点前交至安全部。 4.2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为现场已落实问题,如实写明问题及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6]44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9.28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44号)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稳定、正常有序的进行。 2.范围 公司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为余热锅炉。 3.职责 3.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 制度的贯彻实施。 3.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 制度。 3.3 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3.4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监督执行。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1.1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设 置“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 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a) 厂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b)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c)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d) 督促隐患整改;

e) 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f)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1.2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 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 录。 4.1.3安全部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公 布。考核情况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2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2.1 安全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公司级承包人,并建立 安全检查记录。 4.2.2各归口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 巡检。 4.2.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 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第 2 页共 6 页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7122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key area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锅炉房、燃气调压站、电梯机房、库房等部位确定为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 2、上述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采取分隔措施。确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应急预案等,并明文张挂。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管理要定人、定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位置平面图、设备名称、商标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在岗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运行记录、检查维保记录、事故记录、安全预案等。 4、重点要害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

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建立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及事故应急照明装置。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护措施。为在此岗位工作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和用品。无人值守的部位,要安装事故报警装置。 6、重点要害部位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特设库房外),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搭设床铺休息。 7、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对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单独上岗,要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8、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对有危险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设备进行检修时,主要管理人员应亲自到场,制定维修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精品资料.doc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活动中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3.2各承包责任人负责定点承包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指导、应急演练等。 3.3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定点承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4各单位建立本单位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台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5综合管理部建立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台帐,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4内容 4.1公司领导(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生产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对生产中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定点承包管理,现场要设置“承包责任牌”。 4.2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和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4.2.1指导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4.2.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4.2.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2.4督促隐患整改;

4.2.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4.2.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活动。活动形式可以为:检查、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工作指示、督促隐患整改等。 4.4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对责任人员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5日常管理 4.5.1各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报告问题和隐患。 4.5.2各单位要至少每月一次组织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6建立台帐 4.6.1各单位建立本单位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管理台帐。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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