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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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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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l )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

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案例: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圆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圆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圆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分析: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分析本案,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 后加"Vessel”一词就与《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按《修订本》对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Y.Subject To INC0TERMS,按《通则》的规定办理。

案情: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

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提示:提单倒签的原因:

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

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

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分析:信用证关系与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买卖双方基于合同关系产

生的纠纷并不能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银行进了合理谨慎审查义务,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就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则可申请法院裁定止付信用证。

所以说,银行可以不理会,只要单单一致就可以而直接付款。

进口商的权益要向出口商讨回。

这种情况只能是在信用证中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一些检验公司通常提供装船检验,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有必要,进口商可派人到国外现场检验或监装货物。

2.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出口公司应及时到银行交单议付,并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理由: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的倒闭并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

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1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2000通则规定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

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所以CIF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

《UCP600》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a.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

b.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综上所述,开证行或议付行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解付。

注意L/C中三个重要期限之间的关系

(1)L/C的有效期: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L/C的装运期

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3)L/C的交单期

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 的有效期。

案例分析: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分析: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原则上应该在开船之日起21天内交单,当然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

12月10日装运的,最晚的交单时间是12月25日或是31日之前就要完成呀,到了次年1月4日才交单,已经过了交单期很久了。开证银行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D/P案例: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进行了承兑。当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据,现行提货,但售货买方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分析】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收回货款。

由于付款方式采用了D/P90天的方式进行,因此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的条件下才能放单给进口商。由于进口商为了抓住当前市场上商品价格升高的时机提前销售商品,因此采用了信托收据的方式预先从银行处借取单据,银行借单给进口商并没有预先征求出口商的同意,这样就将原前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一旦未来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时,银行必须支付货款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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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堂案例剖析 Chapter Two and Three General Procedures of Export and Import Transacti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ase One 案例一 1.Mr. Smith, an American businessman, sold a batch of IBM computers to a Hong Kong importer, Mr. Chen .The sales was conclud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the terms of CIF Hong Kong. During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disputes arose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on the form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In such a case, did the law of the USA or the law of Hong Kong apply to the disputes? Why? Case Two 案例二 2.Mr. Anderson intended to sell a plane to Mr. Johnson. In his cable, Mr. Anderson offered: “Confirm sale of a plane…Please send 5000 pounds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Mr. Johnson cabled back immediately: “Confirm purchase of your plane, terms and conditions same as your cable. I’ve sent the 5000 pounds to your Account Bank who keeps your money on your behalf until delivery of the plane. Please confirm delivery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is cable.”Mr. Anderson did not reply and sold the plane to another buyer at a much higher price. Disagreements occurr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bout whether the contract was concluded effectively. In such a case, was the contract concluded? Why? Case Three 案例三 3. A Chinese export company sent on July 1 an offer to a French trading company ,stipulating for the reply to reach them before July 10. The French trading company cabled its acceptance of the offer on July 8. Because of the delay by the post office, the acceptance did not reach the Chinese company till on the morning of July 11.And before receiving the acceptance, the Chinese company was informed that the prices of the said products were rising rapidly,the seller refused the acceptance immediately. Question: Was the acceptance effective? Why? Case Four 案例四 4.A French buyer visited a Chinese trading company to buy some goods in the morning. When Chinese seller offered the price, he didn’t say anything. But in the afternoon, the French buyer visited again and accepted the morning’s offer. At this moment, Chinese company found the price of this goods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as rising, so how could the Chinese trading company deal with? Why? Case Five 案例五 5. Our company made an offer with Italian buyer, which is valid before 10th of this month. Because of the post bureau’s late in delivery, we have received the acceptance on 11th. At this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B》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3111050122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B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学分:32 总学时:32 (其中:理论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先修课程:2111050120国际贸易理论 适用对象: 一、课程地位、作用与任务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程之一,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实务类课程。《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能够熟悉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商务惯例;了解与国际贸易发展有关的最新动态,并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或其它传统的信息途径搜寻到相关信息;掌握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程序。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一般流程、基本内容,专业术语和行业惯例,掌握对外贸易的基本做法,成为国际贸易的专业人才。 二、教学内容及组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各种贸易条件、交易洽谈、合同签订、运输保险、索赔仲裁等一系列交易的内容及各种交易方式,具备一定的业务操作能力,并能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熟练应用。 1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要求了解贸易术语的性质和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并掌握《2010通则》中E.F.C.D各组术语的特点,对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重点: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难点:E.F.C.D各组术语的含义;E.F.C.D各组组的特征。 1.1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作用:贸易术语的性质;贸易术语的作用。 1.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3三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对FOB术语的解释;对CFR术语的解释;对CIF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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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 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Chapter One Case Study for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简介案例 Part One Selected Analysis of Case Study 第一部分案例精选 Case 1 US-India Wool Fabric Dispute Case Description: The United States imposed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 from April 18th, 1995, to restrict imports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from India. Before th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dia had discussed the possibly serious damage to U.S. domestic enterprises resulting f rom the import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The two sides did not reach a satisfactory solution. So India submitted the case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r settlement. Question: Will the United States remove the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 1 案例美—印羊毛织物摩擦案 案情介绍: 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制品—男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大纲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具体内容及分组特点,难点是FOB、CIF、FCA的具体运用。 二.本章提要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否划分明确,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地进行。本章通过比较三个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深入分析《2020通则》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并指出各术语在使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各个贸易术语的特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 三.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充分认识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相关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主要内容,特别是要了解、领会并掌握《2020通则》中主要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以便为将来的商务运作打下基础。 四.学习任务 学习目的与要求:《2020通则》中主要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FCA、FOB、CFR、CIF、CPT、CIP的特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 识记:CIF就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领会:三个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定。 五.知识结构 1、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3、EXW和FAS术语 4、FOB、CFR和CIF术语 5、FCA、CPT和CIP术语 6、DAT、DPU和DDP术语 第二章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

一.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进出口业务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和销售包装的相关内容,难点是溢短装条款和中性包装及定牌。 二.本章提要 1、品名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两大类:以实物表示品质和以说明表示品质。 2、数量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在合同中应加订数量的机动幅度,即溢短装条款。 3、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包装根据其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4、商品检验是进出口商品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其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安全、卫生等。而检验时间可归纳为出口国检验、进口国检验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等。 三.教学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商品名称和品质的重要性,了解数量机动幅度的基本内容,熟悉商品包装的具体做法,以及认识商检和索赔工作的重要性。 四.学习任务 学习目的与要求:品名称和品质、数量、包装的重要性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重量的计算方法包括毛重、净重、皮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识记: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可分为识别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领会:检验时间归纳为出口国检验、进口国检验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等。 五.知识结构 1、合同的标的物 2、商品的品质 3、商品的数量 4、商品的包装 5、商品的检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 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 《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 D/A引起的纠纷案 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 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 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 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 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还规定:买卖合同签定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25万元);第一批货物500吨合格货物交货后,卖方可在5天内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证书;若卖方提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买方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港商,然后按照对方图样生产,成品出来后,屡次要求对方派人验收,未果,只好请当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但商检人员发现,“光洁”难以界定,应尽快通知对方前来验货,并出具合格证书,否则,不宜大规模生产,但港商称,卖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生产出合格产品,属单方面违约,骗取25万保证金,后经多方努力,保证金不能追回,给我方留下惨痛教训。 1.规避合同诈骗的特征是什么? 2.外贸企业应采取那些防范措施? 提示:规避合同的特点:1.合同中有诱人的价格条款;2.在优惠的背后设置模糊的技术标准; 3.预先收取保证金; 4.被诈骗的对象通常合同管理不严格、缺乏外贸经验的中小企业。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国际商务专业 学分:4 学时:64 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国际商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也是对外易经济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这门课程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不仅要懂得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正确掌握我国对外贸易的原则、方针和政策,而且需要全面掌握进出口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会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法律知识。能正确执行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把生意做好做活,把对外贸易业务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更好地完成进出口贸易的各项任务。 课程内容 第一章绪论 教学重点和要求: 1、重点掌握:国际贸易的特点、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2、一般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所适用的法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及学习方法与要求。 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四、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五、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其学习方法与要求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 教学重点和要求 1、重点掌握: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尤其对FOB、CFR、CIF三种最常用贸易术语理解和应用。 2、一般掌握: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其他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三、贸易术语实例 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三种)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与90通则的比较 2、13种贸易术语的概述 第三节 13种国际贸易术语 一、三种最常见贸易术语:1、FOB 2、CFR 3、CIF 4、三种术语的比较 二、其他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CA CPT CIP 三、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第四节贸易术语的选用 一、各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 二、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 三、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2020年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导论(Introduction)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LawandRulesofInternationalContracts) 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ContentsofInternationalContracts) 1.3:进出口业务流程(ExportingandImportingProcedures)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TradeTerms) 2.1:国际贸易术语概述(Generalization) 2.2: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AGuidetoIncoterms2000 2.3:常用贸易术语的运用TheApplicationofUsualTradeTerms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TermsofCommodity) 3.1:商品的品质条款(QualityofCommodity) 3.2:商品的数量(QuantityofCommodity) 3.3:商品的包装(PackingofCommodity) 第四章: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条款(InternationalCargoTransport) 4.1:运输方式(ModesofTransport) 4.2:国际货物运输条款(ClauseofShipment) 4.3:货运单据(MajorShippingDocuments)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International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 5.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ScopeofInsuranceCoverage) 5.2: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InsuranceCoverageofCICOFPICC) 5.3: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uranceofICC) 5.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程序(ProceduresofMarineInsurance) 第六章:国际贸易货物的价格条款(TermsofPrice) 6.1:国际货物买卖价格的掌握(PriceElements) 6.2:作价办法(PricingMethods) 6.3:佣金和折扣(UseofCommissionandDiscount) 6.4:合同中的价格条款(ClauseofPrice) 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的支付条款(InternationalPayments) 7.1:结算工具(InstrumentsofSettlement) 7.2:汇付和托收(remittanceandCollection) 7.3:信用证(L/C) 第八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Inspection、Claims、ForceMajeureandArbitration) 8.1: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 8.2:争议与索赔(DisputeandClaims)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 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 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 意味着多损失。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 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 析

1.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代码:CB050029 课程类型:理论+实践 课程属性:专业课适用专业:市场营销、电子商务 学分:3 学时:48 课程负责人:刘冬冬 参编人员:刘冬冬 一、课程定位 (一)课程性质 《国际贸易与实务》是一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践业务的课程,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专业课程。 (二)课程作用 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国际贸易实务的基础知识与专业术语;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条款中的写作技巧;并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工作和填单制单工作,以便为学生在岗实习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中打下坚实基础。 (三)前导、后续课程 前导课程:经济学基础、管理学基础、统计学基础、电子商务实务等; 后续课程:网站设计与管理、微商运营、电商物流、互联网金融等。 二、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结合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深入浅出,主要通过完成每章节的任务提高学生的兴趣,利用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使枯燥的理论学习变得更易理解更为有趣,且更富有实践性。从建立公司到产品发售,到买卖双方的磋商,最后到合同的签订,通过完成这个简单的贸易流程,结合每个步骤需要填写的单据来讲解相关的知识点。让学生在实践中理解贸易,提高其积极性。 主要方式如下: 1.理论讲述结合案例分析。 2.进行课堂任务,通过小组完成每个流程来检验学习效果。 3.课堂讨论与老师点评相结合,融合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效率。 三、课程目标 (一)能力目标 1.能对产品进行不同贸易术语的报价与计算 2.能进行投保工作 3.能够进行租船订舱的船务业务; 4.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国贸工作和填单制单工作;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性质 《国际贸易实务》是市场营销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是培养综合营销管理人才的专业课程之一。本课程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包括国家(地区)间货物买卖的程序、操作方法和技巧,这其中应遵循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应用型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本专业学生了解必要的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基本理论与国际惯例,掌握进出口贸易的的程序、操作技巧以及注意事项,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 三、教学目标和任务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深入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具体做法和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能比较熟练地进行合同条款的谈判及外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作,同时对违反合同的现象能预先防范并能妥善处理好索赔、理赔工作,学会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便按国际规则办事,更好地进行进出口业务操作。

四、教学要求 本课程通过阐述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程序、国际惯例和实际案例,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具备洞察形势、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掌握进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通行惯例和普遍原则,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从而提高实际动手能力。 五、课程学时安排 六、主要内容 第一章绪论(4课时)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世界外贸发展格局,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掌握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原则,了解进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 【教学内容】 第一节世界及中国外贸的发展状况 内容:世界外贸的发展状况;中国外贸的发展状况;中国主要贸易伙伴 重点讲授:中国外贸的发展状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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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经调查确认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FOB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赔是有道理的,买方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FOB②我方进口商以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到装运港接运货物,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根据FOB条件成交,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B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 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③ 单: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每袋净重××公斤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运货物。发B,买方,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提出索据此向卖方A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方支支付延误时期A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未生虫害。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要求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船接货。.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FOB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条件下是由买方然而,由于FOB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负责安排租船订舱,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买方负担,因此,在FOB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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