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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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第二,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而且,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包括:《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以上的立法只在某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做出了规范,缺乏一个总体的法律构架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这样一个各自为阵的立法模式显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先分清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分为对信息流的规范、资金流的规范和物流的规范。其中对信息流的规范是立法的重点。

(一)、对信息流的规范

此部分涉及电子合同、安全认证、隐私权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联合国贸法会所草拟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所以我国的电子合同立法应以此为蓝本,以《合同法》中五个与数据电文相关的条款为基础来构建我国的电子合同的法律体系。《合同法》中对要约邀请,《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以借鉴。虽然《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有明确的规定,但要考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要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经营者加一定的限制。此可借鉴欧盟《远程销售指令》。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自收到经营者的商品之日起或在与经营者缔结合同之日起7日内,不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与经营者的合同。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笔者认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功能等同法是唯一的选择,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采取了此原则。电子代理人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的审查或操作下,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虽然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法律人格,只是一种能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但是电子代理人是由人所编制的,反映了编制人的意思表示,因此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自然人直接交流订立的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代理人与自然人与法人作为代理人应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但立法是应考虑到电子代理人的特殊性,在除外责任上应有特殊规定。

电子商务的安全应是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对此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如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关部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

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欧盟也颁布《关于在欧盟范围内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美国以尤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为发端,已有44个州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以《电子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最多。关于数字签名首先我们要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汉堡规则》第14条,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的立法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的要求,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不能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其次由于数字签名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这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要在法律上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需从法律的角度来对电子签名的技术选择加以限制。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可以介入数字签名运作之处,应仅限于如何以透明,合理且自制的方式规范数字签名的应用,以及引导数字签名规范的形成。对此问题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对此问题采取折衷方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子签名做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的认证机制。由于电子签名主要用与保障数据电文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但对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保障,即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可数字签名无法解决,于是电子认证就必须依法建立。对于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核心法律问题为认证机构的设置、法律责任以及电子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国际上对电子认证的立法例分为官方集中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和行业自律型。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却都在着手或已建立了自己的电子认证体系,这将对我国电子认证管理带来混乱。笔者认为应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电子认证管理体制。确立电子认证行等主体的法律地位,这样可确保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和中立性。电子商务的信息流的安全还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所谓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司法程序保护个人数据免受不当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利用,对于违反该法律规定者予以相应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模式一是通过对传统的法律做扩张解释,另外一种为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制定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法。笔者以为在目前我国不可能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加入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以遏制对个人数据的商业滥用。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应强调对个人数据的合法取得,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以及对个人数据收集主体的限制等。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传统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足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商标保护问题。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说,电子商务中等商标权问题主要涉及域名的保护。笔者认为域名的保护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与域名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中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都做出了规定。这对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有积极的作用。但此司法解释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这三个方面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认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权利,而我国在网络传播权方面有全面的规定,对技术措施以及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还缺乏规定。这应是我国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立法的重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有效的技术措施问题。何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欧盟的标准可资借鉴,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包括对该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解密,解码或转换形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措施。其次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首先应承认数据库应受法律的保护,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数据库才受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就应受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及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以上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与传统的专利权保护并无不一致。笔者以为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不需要制定专门的专利权保护条款,可在修订《专利法》时对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加以规范。这些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通讯协议、密码技术、资料压缩以及电子销售系统等。

(二)、对资金流的规范

这部分涉及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实质是一系列数据信息,它是由网络银行所发行的可以用于网络电子支付的与传统货币功能等同的数据货币。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带来支付方式的变革。网络商务要求的快捷与便利必然要求网络支付的方便与快捷。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对之进行法律规范就成为必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及管理机构是电子货币法律关系的主要问题。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货币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是首选。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电子货币技术标准的制定,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各银行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到2005年,买卖活动中使用新一代电子货币方式进行支付的金额将达到1260亿美元。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非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非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以前即已出现的电子支付方式,如信用卡业务,电子汇兑与电子转账等。而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借鉴联合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订立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在电子资金划拨法中,主要订立调整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银行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电子交换所的法律关系、银行与数据通信网络系统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间的关系的条款。电子支付方式概括地分为三种形态: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网络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电子现金,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

(三)、对物流的规范

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的物流,即电子物流是传统的物流法律规范所无法解决的问题。电子物流主要涉及通过在线以数据形式传送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一部分物流的法律规范应建立相应的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笔者以为这些条款应主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瑕疵担保,售后服务等。可借鉴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相关周边问题基本状况

1、创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规范市场竞争方面

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及监管功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及各级政府明确分工、协调一致、加强合作,从税收、投融资、支付、认证、知识产权、海关、安全性、对外贸易及经营、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方面对电子商务实施了全面、有效、透明的管理,逐步完善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环境,规范了市场竞争。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经营方式改造传统产业,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逐步建立集生产、制造、研发、营销、决策为一体的信息网络工程,引导其发展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有选择地进行领域、地区、行业的电子商务试点,给予试点企

业一定的优惠待遇与相对宽松的政策,通过试点总结经验。

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通过实施政府工作信息化,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发展政府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通过在网上推行政府采购,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标准化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试点的通知》等。

2、电子商务的金融、税务环境

在这方面,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加快金融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现代的、安全的网上支付结算手段,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开发方便广大消费者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网关,实现客户与银行以及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逐步建立适应新型支付工具与结算方式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在税收方面,尽管现行税制基本能够涵盖目前存在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的技术特征,对于某些特殊的电子商务形式将使适用税法的一致性和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变得困难,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增大。为此,我们一方面将依据现行税法对所有应税的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另一方面正在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使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明确、公开并且可被纳税人合理预见,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此外,税收政策都将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增长,并且将会考虑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等。

3、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算机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与信息资源的共享,鼓励对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水平与应用水平。

鼓励电子商务中自有知识产权软件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引导企业尽快掌握电子商务中的关键技术,并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实现创新。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

4、维护网络安全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通过安全认证、技术保障、法律制裁及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电子商务中各类信息网络与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开发研制自主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信息系统审计、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完善的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电子商务运营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系统管理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电子商务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5、其他,技术标准、隐私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完善通信协议、网络安全与网上支付的标准建设,作到与国际接轨,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企业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电子交易的特点,对消费者个人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的合法使用、安全性、授权使用等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与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性,培养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与公民的电子商务消费意识,强化信用制度建设,以扩大市场需求。在各高等院校中增设电子商务的相关课程,注重电子商务中复合人才的培养与在职教育。

加强国际合作,在技术、管理、应用、法律及标准等各方面充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从国际化管理及规范的角度,进一步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各个有关法律法规中。

四、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发展趋势

1、加入WTO对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使低成本跨国贸易成为可能,并将改变人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和贸易模式,所以WTO对其十分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WTO协议主要括《服务贸易总协定》、《ITA协议》、《基础电信协议》与TRIPS协议等。

在WTO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显然仍是开放电信业的问题。从1998年到目前,我国电信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在与实力强大且已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的大型电信公司的竞争中,中国电信服务业确实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还有,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却相距甚远,目前尚无完整成文的《电信法》,所以,可以预见,加入WTO,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将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当然,中国加入WTO后,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协议,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放过程中可逐步参与,并可以要求有关的电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提供先进的通信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服务技术帮助我国发展电信业。还可以利用保护幼稚产业、安全例外等条款,保证民族产业的发展。

此外,加入WTO后,我国的电信业要逐步开放,允许国外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电信公司、网络运营公司来华投资建设、经营基础电信网络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将有效地加速我国骨干网、接入网的建设,增加我国Internet国际端口数量和带宽,提高网络运营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收费标准,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用户上网,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一些国际知名的ISP、ICP将登陆中国,众多ISP、ICP等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方式重新定位。

还有,加入WTO还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安全保障、法制环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法律环境上,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贸易自由化下对国内产业的保障机制,制定完善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以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市场的进口保障机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完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轨,建立有的效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等。2、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

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充实与完善即将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实现电信立法。从电信业务的市场管理、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资费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服务与监督、电信建设与保护等多个角度实现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及电信企业的权益,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

出台电子签名等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颁布CA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电子资金划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

五.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

《数字签名法》

六.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数字签名法》

七.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1980年,联合国国际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了《保护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方案》指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1985年,又发表了《跨国界数据流宣言》

?1990年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报告。

?1992年贸法会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旨在加强国际间电子支付运用的。

?1993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一一《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出台。

?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世界性法律,使电子商务的许多主要法律问题得以解决。

1997年11月6日至7日,国际商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提出了一个电子商务规则文件一一《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1997年4月15日,欧盟发布《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提出政府必须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尽快以“电子政府”的工作方式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世界电信联盟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这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互联网商务会议上,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是电子商务税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现有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增加“数据电文”条款

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2000年3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6月,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9月,国家工商局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都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章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增加了数据电文合同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并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2001年《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规和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施行)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

3、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相关文件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均从行业管理或全面管理的需要制定了较大数量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管理办法、细则、规定、通告、通知等等。

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原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施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10日公布)。

4、地方性法规

各地根据本省市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也相继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的《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等。

与此同时,我国也签署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接轨,使国际贸易更为便利。

·一、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订立

①电子合同订立方式

②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电子合同的效力

①电子合同主体合格

②电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电子合同内容合法

·二、电子签名法

(4)电子签名的立法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5)电子签名的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同时,《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又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务中支付的法律问题

2、电子支付的主要法律问题P283

(1)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的问题;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2)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

(3)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三、电子认证中的法律问题

2、电子认证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1)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及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电子认证的法律监管问题

(3)电子认证所运用的服务标准或技术标准规范化、统一化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P284-286

1、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3月14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9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月30日起施行。

工作委员会,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按照“先申请先注册”

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2、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

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

电子商务中的“隐形商标侵权”问题:某个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

网页链接是将处于不同服务器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能够有效地实现信

息共享,方便读者的查询。但链接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设置链接者(埋置者)很可能对被链接的商标以及其他信息不享有任何权利,这就造成对被链接者商标权的侵害。

3、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网络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要求,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仍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和传统作品的作者一样,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网络作品的作者可以授权将其作品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向公众传播,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作品,包括将其作品“上网”公开发表和“上网”传播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问题*

(1)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

(3)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遇到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

等三个方面。尤其是隐私安全权。

(4)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是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当其人身或财产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六、税收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制度造成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2)对征税客体的认定问题

(3)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4)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5)如何避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专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第1题: ( )就是使计算机在某一灾难时刻自动复制数据的技术。瞬时复制 第2题: S/MIME是一种( )软件。电子邮件加密 第3题: 订货过程中必须保持的库存量是( )。基本库存 第4题: ( )即安全电子交易的英文缩写。SET 第5题: 安全电子交易采用( )来鉴别消息真伪,有无涂改。算法 第6题: SET通过使用( )保证了数据的保密性。公共对称 第7题: SET通过使用( )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字签名技术 第8题: ( )体制,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相同或者一个可由另一个导出。对称密码 第9题: 现代密码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切秘密寓于( )中。密钥 第10题: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明文进行算法处理,使其成为( )。密文 第11题: 下列关于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传递渠道 第12题: 下列关于非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加密密钥公开 第13题: 电子商务安全的( )指阻挡不希望的信息和网络入侵者。防御性 第14题: ( )保护电子商务系统数据不被篡改、破坏和非法复制。系统软件系统安全第15题: 电子商务系统必须保证具有十分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必须保证网络安全的4大要素,即信息传输的保密性、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发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第16题: ( )指阻止合法用户使用服务和系统。拒绝服务 第17题: 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发送保密文件时,接收方使用( )。?接受方的私钥 第18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 )是公开的。密码算法 第19题: 关于数字证书的原理说法正确的是( )。加密解密 第20题: 以下哪一项不是保证网络安全的要素?( ) 唯一性 第28题: 不属于计算机安全控制制度的是( )。犯罪制度 第21题: 在互联网上,不单纯使用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因为( )。难以管理 第22题: 密码框其实只是一个( )。单行文本框 第23题: 网上调查要注意的问题有Internet的安全性问题和( )。样本问题 第24题: 所谓对称加密系统就是指加密和解密用的是( )的密钥。相同 第25题: ( )是运行在防火墙主机上的专门应用程序或服务器程序,这些程序根据安全策略接收用户对网络服务的请求并将他们转发到实际的服务。代理服务 第26题: 通信安全最核心的部分是( )。密码问题 第27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真正需要保密的是( )。密钥 第29题: ( )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是企业网络营销取得成功的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30题: 为防止采购暗箱操作,( )不能分散管理。结账复算 第31题: 采购申请模块的功能包括( )。采购申请 第32题: 需要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的产品是( )。杀毒软件 第33题: 网上交易,参与交易的人是通过( )来确认彼此的身份参与交易的人 第34题: ( )是指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到保护,没有在未经授权或偶然的情况下被更改或破坏。不可钻凿性 第35题: 下述哪个是防火墙的作用?( ) 特殊点的访问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分)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5分) 参考答案: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2分); 其原因如下: 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 为人;(1分) 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1分)

合同内容合法;(1分) 有充分的电子证据;(1分) (2)本案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 问题: 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 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其它 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注(2)答对一点给1分,答对四点及以上给满分4 分)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doc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授课教案) 【教学目标与要求】 ①了解电子商务对传统法规的挑战; ②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范围; ③熟悉国内外主要的电子商务法规。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内外主要的电子商务法规。 【教学授课学时数】 2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案例】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 由于网络游戏的发展,全国各地在2003年发生了多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被盗事件。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为此,他将?红月?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成为了我国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朝阳区人民法院相继在8月27日、1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仍然没有一审判决。 第一节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实施中,交易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的,那么,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生效条件是什么?电子合同的形式是什么(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其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什么不同? 无纸电子合同争议发生后,没有原件的打印,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回答和解决的,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新的合同法规则或建立电子商务法。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互联网是大容量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有一部分信息都是从网外媒体上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其他网站转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创的。那么未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就使用网络信息的网站或用户就构成著作侵权。如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后使用,那么网站将难以发展,而且每件作品的使用均得到作者同意也很难操作。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持网站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寻求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新任务。同时,传统商标法也遇到的新问题,网络上的商标有一种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动画图像,商标法是否可以直接纳入调整范围? 三、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较早实现了专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化支付,如信用卡支付、网上结算、电子资金划拨等。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传统银行法中货币发行、支付风险、支付责任等规定就很难直接套用于电子支付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哪些机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谁保障,支付中出现现金冒领等损失由谁承担等都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四、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商平台法律法规

电商平台运营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6.09.03

目录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3)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3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59)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8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3)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90)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100)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108)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21)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125)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128)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134)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编号:SB/T 10519-2009 标准名称: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范围 本标准针对电子商务B2B、B2C和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网络交易服务行为。 术语和定义 网络交易network transaction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年级专业:商学院08电子商务 学生姓名:崔凯 学号:I50814045 指导老师:査迎春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电子商务系统是三层框架结构,底层是网络平台,是信息传送的载体和用户接入的手段,它包括各种各样的物理传送平台和传送方式;中间是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包括CA认证、支付网关和客户服务中心三个部分;而第三层就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是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胡方洲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篇一 电子合同(E-Contract) 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 “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1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 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 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1款: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因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而电子合同则更进一步,当事人在签约时完全可以了解合同的内容,所以,对这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如果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中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的原则(因为在这类契约中,往往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如B2C电子商务中有的商家提出的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免费修理,而不能退货或求偿的条款等),则不应仅因为其承诺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一、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 【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 “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发展与趋势分析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学年论文 题目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发展与趋势分析 学生姓名陈明堃 学号 10A 系别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电子商务09级1班 指导教师齐莉丽 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23日 评定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摘要: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其中网络商务应用表现最为突出。同时,网络商务仍然受到各类安全因素的困扰。所以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能更快更好地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电子商务的环境和现状的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文章和法律法规文献。分析了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与趋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互联网应用

·引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年7月15日在北京发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2010年上半年,我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娱乐化倾向继续保持、沟通和信息工具价值加深的特点。商务类应用表现尤其突出。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用户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远超其他类网络应用。目前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其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已超过了论坛/BBS,而网络支付则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网络应用,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不过,网络商务应用仍然受到各种安全因素的困扰。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近六成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超三成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近九成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假冒网站。网络安全和信任问题已经成为网络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互联网向商务交易型应用的发展,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那么,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发展多久了,电子商务的安全的现状如何,未来能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吗?本文将分析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前阶段发展状况和现状,及未来的的发展趋势。 ·1电子商务的环境 目前,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逐步完善,“可贸易”的条件日趋成熟,国际电子商务服务正从区域、经济体成员内信息聚合向跨区域、跨境和全球化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服务也从经济体内向跨经济体、跨区域及全球化服务延伸。 而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也日益变得完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也不断发展。将是我国电子商务朝着更快更远的方向发展。 ·1.1社会环境 快速增长的网民队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为网民决定了购买力和对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以下是我国网民的结构分析图: 图1 网民的职业结构对比 图2 网民的学历结构对比[1] 由以上两个结构图可以明显知道我国网民的经济能力和知识水平相对较高,给了电子商务发展强有力的购买力和认同感。 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的发展。2010年,我国铁路里程和高速里程分别达到9万公里和6.5万公里,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同时航空水运等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2008年初,美国电影协会宣布,该协会六个电影制片公司已在上海将中国的P2P(点对点)下载服务商迅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7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开承认盗版行为。 这六家电影制片公司认为,迅雷作为P2P服务商,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对其电影版权造成了侵害。在诉状中,六家原告列出了32部电影,其中包括《蝙蝠侠3》、《世界战争》、《迈阿密风云》等。美国电影协会表示,在提交诉状之前,美国电影协会的律师已经向迅雷公司发出了78份有关侵犯电影版权的律师函。此前,美国电影协会一直在代表几大电影巨头打击网络电影盗版活动。该协会透露,2006年以来,已经在中国结束了42宗反盗版官司,涉及135项侵权行为,一共获得了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迅雷号称是全球最大的下载平台服务提供商,覆盖约1亿网民。2007年初,美国搜索巨头谷歌曾对外宣布,已向位于深圳的迅雷总部注资。针对六家美国电影公司起诉迅雷一事,已进入司法程序。 迅雷已经遭遇多起版权纠纷。近期,优度公司因影片《伤城》网络版权纠纷将迅雷告上法庭,要求迅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2008年2月3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优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迅雷被起诉传出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认为,类似土豆、6间房、优酷等网站都有大量的盗版电影存在,美国六大电影公司不对网上最大的盗版搜索来源——搜索引擎做文章,而单单选中迅雷,其用意深刻。 问题:(1)本案中原告美国电影协会能否获胜?为什么?(20分) (2)原告美国电影协会为何不告盗版搜索引擎而单起诉迅雷公司?(20分) 答: 1. 本案中原告美国电影协会不能获胜。因为:目前,资源类网站内容正版化是大势所趋,像迅雷一类的,所提供的下载一般都是连接,本身并不提供资源。而在线视频也主要是网络收集和网友上传。并且网站都有声明,如果内容侵犯某个人或集体版权,请及时书面通知,网站会屏蔽下载或观看链接。不过,虽然迅雷并非内容提供商仅

电商平台法律法规

电商平台法律法规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电商平台运营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0日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编号: SB/T 10519-2009 标准名称: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范围 本标准针对电子商务B2B、B2C和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 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网络交易服务行为。 术语和定义 网络交易 network transaction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 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网络交易服务 network transaction service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缔结和履行网络交易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网络交易方 network transaction party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双方,分为: (a)卖方:利用网络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b)买方: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网络支付平台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安全支付服务的系统。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网络安全支付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电子商务法规问答题

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有以下义务:(1)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向其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2)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3)电子商务经营者须对自己的信息做出详细的披露,使消费者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 (4)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广告和商品介绍方式,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质量状况与商品实际的质量状况相符,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5)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2.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有哪些? (1)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的隐私 (2)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3)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广告商的大量垃圾邮件侵扰他人安宁 (5)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6)网络监视及窃听 3.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隐私控制权 (2)隐私知悉权 (3)隐私选择权 (4)隐私安全请求权、 (5)司法救济请求权1.简述电子商务安全的需求。 (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 真实性 服务器的真实性、交易双方身份 的真实性 (2)交易信息质量(Quality of Transactions Information)需求 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的 保密性、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 性、交易信息的有效性 (3)电子商务安全需要法律的 保护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建设应具 有如下特点:可操作性、体系性、 兼容性、开放性 2.网络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网络犯罪主要包括只能直接在 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和网络关联 犯罪两类。 (1)直接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 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通常包括 以下四种: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 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 作与传播破坏性程序罪。 (2)网络关联犯罪。网络关联 犯罪的表现形式较多,常见的 有:网络盗窃,即以解码、修改 指令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 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 终端,达到盗获他人网络接入服 务的行为;网络诈骗,包括利用 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商务、电子 银行、在线商店、网上拍卖等业 务,从事假支付、真诈骗的活动。 3.简述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 (1)主观因素(Subjective Factors) 网络违法犯罪缺乏罪恶感;对信 息网络系统好奇心和表现欲;网 络犯罪的心理成本低 (2)客观因素(Subjective Factors) 网络安全因素;作案轻松,成本 低廉,破案取证难度大;网络犯 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 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 为的发生;青少年法律意识淡 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 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3)社会因素(Socail Factors) 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制不健全;网 络管理的疏漏;不良网络环境 4.简述在线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线仲裁 (2)在线调解 (3)在线和解 1.简述网上银行业务的种类。 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包括个人网 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网上支 付等功能模块。 2.网上银行模式有哪些? 网上银行目前有两种不同层次 的模式: (1) 传统银行业务的网络化 (2)独立的虚拟网络银行 1.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 有何特点? (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 题相对简单 (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 (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 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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