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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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总则

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方针。各级领导要加强企业管理,改进运输组织,改善组织服务设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

国内外旅客和行李包裹。

广大水路客运职工要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原则,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地为旅客服务。

第一章旅客运输

第一条乘船

一、旅客应照章购买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

二、船票在客运站和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的乘船,可在船上购票。

三、每张船票只限一人使用,除包房外,每一购票旅客,不论持有几张船票,只能使用一个铺位。

四、重病或精神病患者,必须有人护送,经客运站同意(未设站的停靠点经船上同意)才能乘船。

第二条船票

一、船票种类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全价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船票的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散席(包括坐席)。

第三条儿童票

一、儿童身高超过1.1米(不包括1.1米),在1.3米以下者,应购买儿童票;超过1.3米(不包括

1.3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二、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超过的人数应

购买儿童票。

第四条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革命残废军人,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

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第五条码头票

一、进入码头接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码头票码头票当日一次有效。持有码头票的成年人,可以携带

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的儿童一人。

二、持有码头票的人员不能上船接送旅客,退出码头时客运站应收回码头票。

三、在特殊情况下,客运站可以停止发售码头票。

第六条检票、查票和验票

客运站和客船应查验旅客的船票和自理包裹票,对持用减价票的旅客,还应用时查验减价凭证。

一、客运站在旅客上船进必须进行检票,并作出检票记号。

二、客船在航行途中必须组织查票,交作出查票记号。

三、在旅客离船时,客运站(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应查验船票,并将船票撕口后交给旅客。

四、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未经剪口的船票,应予补剪,核收补剪费。

第七条不符合乘船条件的处理

一、无票旅客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

港)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在船上查票时,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的船票者,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

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到达港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者,应加倍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

港的全部票价。

四、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条件时,除将原船票收回作废外,应补收自

乘船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

五、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儿童未按规定购票者,应按规定补票。

六、发现持有伪造或涂改船票者,应加倍补收票价,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补票均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八条退票

一、旅客在乘船港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旅客退票,应在客船开航以前办理,核收退票费。三十人以上团体退票,应在客船开航四小时以前

办理,按实际人数核收退票费。超过退票时间不能退票。

2.对已办理过托运的船票,应先办理行李、包裹取消,变更手运手续后,才能退票。

3.由于自然因素影响或承运部门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4.在春运期间,各直属港、航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必要时可对外公告暂

停办理退票。

二、在中途港和船上不能退票。旅客因病或临产必须下船时,由客船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向下船旅客运站办理退票,扣除已乘区段的票价,退还差额,核收退票手续费。患病旅客的护送人,也可按此规定

办理。

第九条延程和越港

一、旅客在施行途中要求延长行程,应补收从原到达港至新到达港的票价,核收补票手续费。客船满

员时,不予延长。

二、旅客自行乘船超过船票票面指定的到达港(误乘者除外),应加倍补收越港区段的票价,核收补

票手续费。

第十条升级和越级

一、旅客在船上要求升换船票等级时,应补收变更区段的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

二、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使旅客降等乘船时,船上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到达港办理退票。客运站将原船票收回,另换新票,退还票价差额,免收手续费。如必须使旅客升等乘船时,不另补收票价差额。

三、旅客自行乘坐超过船票票成指定的等级席位,经劝告无效时,应加倍补收越级区段的票价差额,

核收补票手续费。

四、每个铺位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持低等级儿童标的儿童,可与持高等级船票的成年人共同一个铺位,但持低等级船票的成年人,不能与持高等级儿童票的儿童共同一个铺位,否则对成年人按规定补收票

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票。儿童票不退差额。

第十一条遗失船票

一、旅客在乘船港遗失船票,应另行购标乘船。如在到达港离船前找到原船票(未经剪口),经客运人员确认后,由船上填写客运记录至到达港客运站办理退票,核收退票手续费。旅客离船出港后不能退票。

二、旅客在检票后或上船上遗失船票,如能提出足够证明,经确认后,可不再补票。不能证明时,按

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离船前又找到原船票,可按前项规定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误乘

一、旅客持票提前误乘同一航线的客船时,如船上同等席位有空额,应保留原等级。否则可逐级降等

直至最低等级,票价差额不退。

二、旅客持票并非故意上错船或乘过站时,由下船港在船票上注明“误乘”,指定乘坐最近班次的客船返回上错船的港口或返回原到达港,免收误乘返回区段的票价。如旅客不愿返回或在返回时要求在中途下船,应补收往返乘区段的票价和核工业收补票手续费。原船票不退。

三、误乘旅客经送回原乘船港后,其所购船票的客船已经开出时,给予签证改乘下一班客船的五等或

散(座)席,票价差额不退。

第十三条签证改乘

一、乘船港不办理签证改乘手续。旅客要求变更船票的班次、等级或行程,应按退票办理,并另行购

票。

二、旅客中途临时下船未能及时回船,可在开航后二小时内,要求改乘下一班次客船的五等或散席,原卧铺席位取消,票价差额不退。如下一班次客船满员时可顺延签证。客运站办理签证乘时,应在船票背

面加盖“签证改乘”戳记。

三、旅客漏船,如能够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等级铺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铺位,否

则逐级降等,票价差额不退。

第十四条随身携带物品的范围:

一、旅客随身免费携带物品的规定如下:

乘坐沿海和长江客船:每一成年人(包括全票儿童)不能超过30公斤,半票儿童和免票儿童不能超过15公斤。每件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5米,重量不能超过30公斤,总体积不

能超0.3立方米。

乘坐其他内河客船:每一成年人(包括全票儿童)不能超过20公斤,半票儿童和免票儿童不能超过10公斤。每件物品的长度不能超过1.5米,总体积不能超过0.2立方米。

残废旅客乘船,可另外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残废人用车一辆。

二、为维护国家法令和运输秩序,确保旅客安全,下列物品不能携带上船:

1.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2.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3.能损坏、污染船舶和防碍其他旅客的物品;

4.尸体、尸骨(尸骨灰除外);

5.爆炸品、易燃品、自然品、腐蚀性物品、有毒物品、杀伤性物品以及放射性物质。

三、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下列规定范围内的物品,旅客可携带乘船。

1.安全火柴50小盒;杀虫剂、农药、煤油、酒精、油漆各1公斤;打火机用汽油50毫升。

2.军人、公安人员、猎人、民兵随身俩带的枪枝和子弹(需有带枪证明)。

四、在保证卫生的条件下,旅客携带活家禽家畜按“旅客自带活家禽家畜限量计费表”(附表)的规定办理。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旅客自带活家禽家畜限量与

计费标准。

旅客随身携带的家禽家畜,必须装入容器,并不能带入客房,不能放出喂养。船上应尽量安排适当的

位置存放,有条件的客船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的处理。

旅客随身推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办理托运。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条件许可,经客运站同意自带上船的,对超过免费规定部分按自理包裹收取运费,但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物品,则应全部按自理包裹

收费,不再扣除免费重量。

二、没有开办行李、包裹手运业务的站(点),如船舶条件许可,经客运站(点)同意,对超过免费

规定的物品,可允许旅客自带上船,并按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在客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按第一项规定补收运费。

第十六条随身携带小件寄存。

为了方便旅客,客运站要设立小件寄存处,客船也应根据条件和需要开办小件寄存业务。

一、寄存物品,每件重量不能超20公斤,长度不能超过1.5米,体积不能大于0.1立方米。超过上述

规定,而条件又允许时,客运站可作特殊处理。

二、寄存时间按日历日计算,不满一日也按一日计算。

三、小件寄存物品的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遗失物品的处理

在船上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应填写客运记录,分品名、件数,当航次送旅客下船港或终点港客运站。客运站对旅客遗失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公告招领,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

品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包船、包舱、包房办法

一、旅客如有集体行动或特殊需要,可以要求包船、包舱或包房,经承运人同意后,办理包用手续。

但乘船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乘客定额。

二、包船运价:客舱部分按所包客船各等级席别载客定额的票价计算;货舱部分按所包客船载货舱位的载重吨的最低等级货物运价计算;行李舱部分按所包客船行李舱位的载重吨的行李运价计算。军用包船

按军运规定办理。

确定包船后,包船单位应予付包船费用。结束包船后,多退少补。

三、包舱、包房运价按所包舱、房等级席别载客定额的票价计算。旅客随身携带品的免费重量按实际

乘船人数计算。包舱、包房专运的物品全部按自理包裹收费。

四、包船期间的调船费和空驶费按实际里程以包船运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因等装卸发生的滞留费用

航运部门自行规定。

五、包船、包舱、包房如有退包,按下列规定办理:

包船、包舱须在客船计划开航72小时以前提出退包,不收费用;如在72小时以内24小时以前提出,包船按所包船舶包船运价的百分之十核收包船取消费,包舱按包包客舱客位定额票价的百分之十核收包舱取消费;包船和包舱如在24小时内提出退包,核收百分之二十退包费。包房退包,按退票规定办理。

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

第十九条行李、包裹托运的范围

一、除危险品、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本规则有特别规定不能办理托运的物品外,其它物品

均可办理托运。

二、托运的行李、包裹物品,每件重量不能大于50公斤,长度不能超过2.5米,体积不能超过0.5立方米。超过上述规定时,如船舶条件允许和在不影响装卸作业的情况下,客运站可以给予承运,并应通知

到达港。

三、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1.危险品、污秽物品、易于损坏和污染其他行李、包裹和船舶设备的物品及动物(另有规定和经承运

人同意的除外);

2.货币、有价证券、手表、照相机、金银、珠玉、钻石、文件、图纸、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

3.精密仪器,电影放映机、幻灯机、录相机、电视机、乐器等;

4.尸体、尸骨。

对带有笼咀牵绳的警犬、猎犬,科研用或供公共观赏的小动物、禽类、蛇,作为自理包裹由旅客自行

看管。

第二十条行李、包裹计费重量的确定

一、按实重计费的:

被褥、服装、文具、书籍、宣传印刷品;其他急需的少量机器零件等。

二按规定重量计费的:

自行车每辆50公斤;

缝纫机每架50公斤;

独轮车每辆60公斤;

残废人用车每辆100公斤;

机器脚踏车每辆100公斤;

板车、人力三轮车每辆150公斤;

摩托车(二轮)每辆250公斤;

以上系指整装的,拆散的均按实重计费。

三、按实重加一倍计费的;

各种竹、木、皮革制品,如:桌、椅、箱、柜、桶、书架、盆、非折迭带腿的床、床架及文艺工作者

的道具、布景等。

四、按实重加二倍计费的:

各种藤、柳、篦、塑料制品,如:椅箱、桶、书架、盆、笼、兰、篓等

五、自行看管的动物按下列重量计费:

1.警犬、猎犬每头按20公斤计费。

2.小动物、禽类、蛇(铁笼外加布套盛装)、成担(篓)的初生雏按实重(包括容器)加一倍计费。

六、除按以上规定计费重量的物品外,其他轻泡物品每立方米换算300公斤确定计费重量。

在容器内(包括木箱)放有物品时,如实重大于容器的计费重量,则按实重计费,如容器的计费重量

大于实重时,则按容器的计费重量计费。

第二十一条托运行李包裹的计费规定

一、每一成年旅客托运的物品在50公斤(半票儿童25公斤)以内时,按行李运价计费,超过部分按

包裹运价计费。

但下列物品全部按包裹运价计费:

1.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按规定重量计费的物品;

2.每件重量超过50公斤或长度超过2.5米或体积超过0.5立方米的整件物品。

二、持户口迁移证明的旅客托运搬家物品,一人户在200公斤(从二人户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公斤)

以内时,按行李运价计费(包括第一项1.2款的物品),超过部分按包裹运价计费。

三、无船票托运的物品全部按包裹运价计费。托运行李的起讫港与旅客所持船票不符的也按包裹计费。

第二十二条托运和承运

一、旅客可凭船票在乘船港托运行李、包裹至到达港,并以一次为限。在承运时,应在船票正面加盖“行”戳记。有条件的港口客运站可省量办理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托运人在托运行李包裹时,应认真填

写行李包裹托运单。

二、客运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必要时可要托运人打开包装查验,认为符合运输规定时,再办理承

运手续。如托运人拒绝检查,客运站不予承运。承运的行李、包裹均由承运人负责装卸。

三、客运站对凭船票托运的行李、包裹应保证与旅客同船运送,以便旅客及时提取。对联运中转的行

李、包裹,应组织最先的客船装运。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最迟应在下一班次的客船运出。

四、旅客应在客运站公布的托运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在停办当班客船的托运后,也可以凭该班客船

船票要求办理下一班次客船的托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包装和标志

一、行李、包裹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客运站在承运前发现包装不适于运输时,应要求旅客改善,如不能改善时,应向旅客说明不能承运。在承运后发现包装损坏,松散时,由客运站或船上修补,所需费用

由承运部门负担。

二、为保证行李、包裹的准确运输,旅客应详细填写托运单,写明姓名、地址、发到港名,并应将布、

纸制运输标答(各一个)分别拴挂在行包的两端。

第二十四条行李、包裹中违章夹带物品的处理

一、发现行李、包裹中有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时,除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

危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办法”或政府的其他法令处理处,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有起运港:立即停止运输,运杂费不退。

2.在客船上:应即填写客运记录,移交前方客运站,并通知到达港转告旅客或收件人,原运杂费不退,

并另加收起运港至卸船港的运杂费。

3.在到达港:应另加收一次运杂费。

二、在起运港发现旅客夹带易于损坏和污染的物品时,应即停止运输,并通知旅客进行处理,运杂费不退;在船上发现时,应即采取处理措施;对由于旅客夹带上述物品,发生行李、包裹损坏或造成船舶、他人的损失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应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取消、变更托运

一、旅客或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行李、包裹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装船前:应将行李、包裹提单收回,注明“取消托运”,退不运费和杂费余额。核收取消托运手

续费和按日计收保管费。

2.在装船后:不能办理取消托运手续。如果旅客要求由到达港运回,则应预付回程杂费,委托船上至

到达港代为办理行李包裹运回手续。

二、旅客要求变更行李包裹运输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装船前按取消托运办理。

2.旅客因特殊情况中途终止施行要求变更托运行包时,如中途港可以卸船,则收回行李包裹提单,核对船票号码,将行李包裹交付旅客,运杂费不退。如行李包裹无法卸船,而旅客又要求将行李包裹运回另一中途港或原起运港时,可由托运人委托船上至到达港代办行李包裹运回手续,预付运回区段的运杂费(最

后多退少补),其第一次交付的运杂费不退。

第二十六条到达通知和保管

一、承运凭船票托运的行李包裹运到后不发到达通知。但未能按规定时间运到,旅客前来领取时,客

运站应在行李包裹提单上加盖“行李未到”戳记,并记下到达后通知方法,在行李包裹运到后,立即通知旅客;如旅客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继续施行时,也可书面委托客运站代办中转手续,所需费用由旅客预付(多

退少补)。

二、承运未凭船票托运的包裹运到后,应立即通知收件人。如无法通知时,应即公告。发出通知或公

告不能超过到达次日的十二点。

三、行李、包裹自运到(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自发出到达通知)后的第三天起计收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交付

一、旅客提取行李时,应凭行李包裹提单和号码相符的船票提取。如仅凭行李包裹提单提取时,作为

无船票托运处理,应补收行李与包裹运费的差额后才能交付。

托运的包裹凭行李包裹提单提取。

二、旅客遗失行李、包裹提单,应说明行李、包裹的特征和内容,提出所有权的有力依据,凭有关证明经客运站确认后,开具收据领取,原行李包裹提单即告作废。在提出声明前,如行李包裹已被别人领取,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

行李、包裹自运到日期起,寄存物品从客运站收到日期起十天后,旅客或收件人不未领取时,应尽力查找物主。如超过六十天仍无人领取,即确定为无法交付物品。

第二十九条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一、行李、包裹和寄存物品应由有关部门或信托机构作价收购。

二、鲜、活和易腐变质的物品,客运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没有变卖价值或完全失去原来使用

价值的物品,可由客运站适当处理。

以上处理后的价款,应先扣除客运站的保管费和因处理所货的费用,剩余款额代为保管六个月。在保管期内,物主要求退还剩余价款时,必须提出证明文件,经确认后方能交还。逾期无人领取拨交国库。

三、军作品、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历史文物、无偿移交当地主管机关。

四、属于事故损坏的行李、包裹作价赔偿后的剩余款额归赔偿方所有。

第三章票价、运价和客运服务费

第三十条船票票价的计算。

一、船票票价按票价表计算,另加3%的保险费。

二、儿童半票、革命残废军人优等票为全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

三、每张船票的起码票价为一角。

四、船票票价的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按四舍五入处理;地方内河也可以五分为单位,尾数按二舍

三进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李、包裹运费、杂费的计算

一、直属水运企业每100公斤的行李运价按同航线普通船票用席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包裹运价按

行李价加倍计算。

地方航运企业的行李、包裹运价,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上述办法自行制定。

二、每张行李、包裹单的运费起码计费为二角,自理包裹起码计费为一角。行李、包裹运费的尾数以

分为单位,分以下按四舍入五入处理。

三、行李、包裹装或卸(包括驳运)每100公斤收费七角,广东沿海和长江上游宜昌以上(不包括宜

昌)各港为一元二角。每票每装或卸起码计费为二角。装卸费在起运港一次收清。

四、行李、包裹运输标签每个一分。

五、行李包裹的运费、装卸费和杂费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可以在一个月内由到达港客运站进行退补,

逾期不再退补。

第三十二条客运服务费

一、码头票每张五分。

二、小件行李寄存费每件每日一角,20公斤以上的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每增加20公斤(体积增

加0.1立方米的)加收一角(不满20公斤的也按20公斤计算)。

三、随身携带品搬运费每件一角,每件超过20公斤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法收费。广东沿海和长江

游宜昌以上(不包括宜昌)各港加收费。

四、退票费(每人每票):物等为五元,一、二等为三元,三、四等为一元,五等和散席为二角。地

方内河也可以不分等级一律收二角。票价低于退票费的不办理退费。

五、补票手续费每一旅客二角。

六、船票补检手续费每人每票二角。

七、行李、包裹保管费每件每日一角,超过规定重量的加收一角。

八、联运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费每票一角;行李、包裹取消托运手续费每张提单五角。

九、订票手续费每人每票一角;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每人每票一角。送票费和函电订票费由各港务局自

行确定。

十、各种行李、包裹及随身携带物品发生计费时,一律按计费重量计收费用。

第三十三条卧具出租费

沿海:200海里以内为三角,超过200海里为五角。

长江、内河:550公里以内为三角,551—1400公里为五角,超过1400公里为八角。

旅客需要分件租用卧具时,其租费由各航运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船停止航行时对旅客和行李、包裹的安排。

由于自然灾害、气象影响、政府法令或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时,对旅客和行李包裹(包

括付费自行看管包裹)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旅客的安排:在乘船港旅客要求退票时,退还全部票款。在中途港旅客要求在停航地点停止施行时,应退还未乘区段票款。旅客要求返回原乘船港时,应免费送回,在原乘船港站退还全部票款。旅客在返回途中要求在中途港下船时,应扣除自原乘船港至下船港差价,退还差额。如使旅客改乘不同等席位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多的退还旅客,少的不再补收。

二、行李、包裹(包括付费自行看管的包裹)的处理:在起运港,如旅客或托运人愿意取消托运时,可取消托运,并退还全部运杂费。在中途港如旅客要求领取时,应退还未运区段运费。要求运回原起运港时,应免费运回,并退还全部运杂费。如要求运到另一中途港时,应扣除实际运到区段的运杂费,退还差

额。

第三十五条旅客发生疾病、死亡或意外伤亡的处理

一、旅客在船上发生疾病或遭受伤害时,船上应当尽力照顾和救护,必要时将旅客交给前方港处理。如旅客死亡,船上应当填写客运记录,详细写明旅客死亡经过,并取得两人以上旁证后交前方港站,由港

站会同有关机关处理。需要时船上可派人协助处理。

二、属于意外伤害的旅客,按《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处理。

凡因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受伤者、失踪者,承运部门不承担责任,所发生的打捞、救护、医疗、通信及一切善后费用应由旅客本人和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担。

第三十六条行李、包裹运输责任的划分

一、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自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承运部门应负保管责任。

二、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承运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所引起的损耗、变质;

3.由于包装不良,从外部观察包装完好,而内容损缺。

三、旅客随身携带品和付费自行看管的包裹,除能够证实确系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外,承

运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李、包裹丢失或损坏的赔偿

托运的行李、包裹,由于承运部门责任发生先失或损坏时,承运部门应主动负责赔偿或认真加以整修,

尽量减少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起运前丢失的由起运港处理,应退还全部运杂费。

二、行李、包裹未按规定运到不能交付时,客运站必须迅速设法查找,查找日期不能超过30天。如确实由于承运部门责任造成丢失时,应由到达港负责处理,赔偿经济损失,款额由到达港和接受赔偿人按国

营价格共同协商确定。收回行李、包裹单。

旅客在行李、包裹和寄存的物品中夹带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物品,承运部门不负赔偿

责任。

三、行李、包裹损坏程度如已失运河原来使用价值,托运人(旅客)要求赔偿时,按上述规定办理赔

偿手续。

四、丢失的行李、包裹赔偿后又找到时,应通知接受赔偿人前来领取。如同意领取时,则应收回赔偿

款额,撤销赔偿手续。部分找到时,也可以照此精神办理。

五、如发现有以少报多、以次报好等欺诈行为时,应依法追究。

小件寄存物品丢失或损坏时,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则

一、本规则自一九八0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

路旅客运输规则》及其后的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规则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交通部直属企业和各省、市、自治区所属企业的客船在我国沿海、长江及内河载运旅客和行李、包裹时,除运输条件、运价另有规定外,概按本规则办理。各港、航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际细则,但细则规定不得与本规则有抵触。

三、本规则条文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附表旅客自带活家禽家限量计费表(略)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一、港杂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吨)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 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根据我行最新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现将本业务作如下介绍: 一、本业务涉及到的几个定义 (一)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将其向境内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我行为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为卖方保理,为买方提供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为买方保理。 工程保理是指工程承包商或施工方将从事工程建设服务形成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行,由保理行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二)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 的当事方,即保理业务的申请人。 (三)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四)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卖方或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四)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五)保理监管专户:指卖方保理行为卖方开立的用于办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支业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途包括: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取其他用以归还我行保理融资的款项;支付超过保理融资余额以外的应收账款等。卖方不能通过应收账款专户以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形式开展任何业务。 二、保理业务分类 (一)按是否对保理融资具有追索权,我行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 三、应收账款的范围、条件及转让方式 (一)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因向企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设施而形成的应收 账款; 2、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 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3、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 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第七条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车、火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技术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技术 目前,已知的、经过水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达3000余种。水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形式一般分为:包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固体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使用散装液态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体船及油轮等专用船舶运输。水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除严格执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和《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到: (1)甲类易燃液体采用船舶运输时,一旦发生泄漏,流散漂浮在河面上,极易酿成大火;凡遇湿易燃的物品,接触水或湿空气会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爆炸。故上述两类危险品均不应采用内河运输。 (2)对每一危险化学品应使用能代表其正确化学构成的撜费。托运人应提供、承运人须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以及船舶运输、装卸作业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3)危险化学品要有适合于水上运输的包装。根据需要采用外层包装、内部包装和衬垫材料,防止由于储运过程中因气候、温度、湿度、动态影响和堆压等因素而造成包装损坏的危险化学品外逸。包装材料应不致对所盛装货物造成不良的化学影响。包装及其容积应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并按试验规范分别经过相应的坠落、堆积、渗漏等试验。

(4)包装上应标有能反映内装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标志,标注化学品的名称并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集装箱、货物托盘等撛耸渥榧??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危险化学品与运输组件的结构构造和装置相适应,堆码要牢固,要能经受住水上运输的正常风险。 (6)承运人要做好验货把关工作,对已发现不适宜水上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改善措施前,不得承运。(7)承运船舶的构造及其电气系统、通风、报警、消防、温度、湿度等装置、设备、设施应符合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装运乙类易燃液体的船舶应是坚固、密封、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船舶,应当设有透气管、阻火器、消防设施、装卸设施等,并应有防止液体在舱内晃动、摩擦聚积静电起火的设施。 (8)性质不相容的、堆放在一起能引起或增加货物危害性的以及消防、救护等应急处理措施不同或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堆放在一起,且必须采取可靠的有效的隔离措施。 (9)船舶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装卸、照明机具,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正确地装卸。同时,船上还必须配备必要的、与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灭火器材、防护器具和紧急救援用品,并定期检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10)机动拖轮与装货的驳船一般应保持50米间隔距离,并有良好可靠的防火措施。 (11)拖轮应设有危险物品的旗帜标志、灯光信号及其他信号

(完整版)新交通法规,图文并茂

公安局新交规, 图文并茂! 1、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负全责。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3.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 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 让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 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7、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8、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9-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9-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在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 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在两车难于同时通过的情况下, 靠近山体的一方未作减速或停车等避让措施让对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05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5年8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584-19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水运安全基础知识 水运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5类。 船舶重大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人员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 二、水运交通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分析 概括起来,水运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外界条件、技术故障、不良的航行条件、导航失误等因素密切相关。 三、水运交通安全技术措施 (一)船舶航行定位与避碰 1、船舶导航与定位

1)航向。有3种:罗经直接指示的罗经航向、罗经误差修正的真航向、风流引起的航迹向。 测定船首方向的主要仪器包括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2)定位。分为岸基定位和星基定位。 岸基定位包括肉眼利用罗经、雷达、劳兰C的双曲线导航系统。 星基定位包括天文定位和卫星导航系统。 2、船舶操纵与避碰 自动操舵大致分为2类:一类为航向保持系统、另一类是航迹保持系统。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VTS由VTS机构、使用VTS的船舶和通信3部分组成。其设备有:雷达监测系统、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系统。 (三)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报警、通信、寻位、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四)特种货物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1、重大件货物的装运管理

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收费(共五项) 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3.《国内水路集 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 委 (二)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 部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 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 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货物港务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部分)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外 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交水发〔2 0 0 0〕156号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 除外),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 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 0 0 0〕156号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 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 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2 I ---------------------------------------------------- 1 ---------------------------------- 1 I I 费率(元)丨 I 箱类I ---------------- ! ---------------- 1 I I 2 0英尺I 4 0英尺I 卜--------------------------------------------- H ---------------- H ---------------- T I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I 8 . 0 0 I 1 6.00 I 卜--------------------------------------------- H ---------------- H ---------------- T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5]1178号 【发布日期】1995-12-12 【生效日期】199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 [1995]1178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他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

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七)“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八)“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的人。 (九)“港口经营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十)“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它是客船与客运站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 第二章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简易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简易版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应用在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水运安全基础知识 水运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 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5类。 船舶重大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 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 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 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人员安全及性质严 重的重大隐患。 二、水运交通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分析 概括起来,水运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外界 条件、技术故障、不良的航行条件、导航失误 等因素密切相关。

三、水运交通安全技术措施 (一)船舶航行定位与避碰 1、船舶导航与定位 1)航向。有3种:罗经直接指示的罗经航向、罗经误差修正的真航向、风流引起的航迹向。 测定船首方向的主要仪器包括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2)定位。分为岸基定位和星基定位。 岸基定位包括肉眼利用罗经、雷达、劳兰C 的双曲线导航系统。 星基定位包括天文定位和卫星导航系统。 2、船舶操纵与避碰 自动操舵大致分为2类:一类为航向保持系统、另一类是航迹保持系统。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2021版)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2021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21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2021版) 一、水上交通特点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人工水道以及海洋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按其航行的区域,大体上可划分为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三种类型。远洋运输通常是指除沿海运输以外所有的海上运输,在实际工作中又有"远洋"和"近洋"之分。 水路运输具有以下优点:①可以利用天然水道,线路投资少,且节省土地资源;②船舶沿水道浮动运行,可实现大吨位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对于非液体商品的运输而言,水运一般是运输成本最低的方式;③江、河、湖、海相互贯通,沿水道可以实现长距离运输。但水路运输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如:①船舶平均航速较低;②船舶航行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如在冬季常存在断航之虞,断航将

使水运用户的存货成本上升,这就决定了水运主要承运低值商品; ③可达性较差,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在航道上,就要依靠汽车或铁路运输进行转运,④同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尤其是海洋运输)对货运的载运和搬运有更高的要求。 根据水路运输的上述特点,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水路运输的功能主要是:①承担大批量货物,特别是散装货物运输;②承担原料、半成品,如建材、石油、煤炭、矿石和粮食等低价货物运输;③承担国际贸易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之一。 近几年,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已经发生多起安全事故。2002年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735起,死亡和失踪463人。 2003年6月19日7时50分,重庆市辖区涪陵区龙桥镇白拱码头长江水域一下行客船"涪陵10号"(船上共有65人),行至涪陵上游17公里处时,遇到局部浓雾,与一上行货船"江龙806号"发生碰撞,"涪陵10号"客船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造成52人死亡。 2004年6月22日,开封兴华精细化工厂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到黄河小浪底水库参观旅游,129人分乘济源市明珠岛旅游开发公司两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标准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标准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标准版) 一、水上交通特点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人工水道以及海洋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按其航行的区域,大体上可划分为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三种类型。远洋运输通常是指除沿海运输以外所有的海上运输,在实际工作中又有"远洋"和"近洋"之分。 水路运输具有以下优点:①可以利用天然水道,线路投资少,且节省土地资源;②船舶沿水道浮动运行,可实现大吨位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对于非液体商品的运输而言,水运一般是运输成本最低的方式;③江、河、湖、海相互贯通,沿水道可以实现长距离运输。但水路运输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如:①船舶平均航速较低;②船舶航行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如在冬季常存在断航之虞,断航将

使水运用户的存货成本上升,这就决定了水运主要承运低值商品; ③可达性较差,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在航道上,就要依靠汽车或铁路运输进行转运,④同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尤其是海洋运输)对货运的载运和搬运有更高的要求。 根据水路运输的上述特点,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水路运输的功能主要是:①承担大批量货物,特别是散装货物运输;②承担原料、半成品,如建材、石油、煤炭、矿石和粮食等低价货物运输;③承担国际贸易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之一。 近几年,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已经发生多起安全事故。2002年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735起,死亡和失踪463人。 2003年6月19日7时50分,重庆市辖区涪陵区龙桥镇白拱码头长江水域一下行客船"涪陵10号"(船上共有65人),行至涪陵上游17公里处时,遇到局部浓雾,与一上行货船"江龙806号"发生碰撞,"涪陵10号"客船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造成52人死亡。 2004年6月22日,开封兴华精细化工厂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到黄河小浪底水库参观旅游,129人分乘济源市明珠岛旅游开发公司两艘

十佳客运员标准笔试与情景模拟题目

十佳客运员标准笔试与情景模拟题目 一、选择题 1、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的客运方针。 A“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 B“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人为本,服务顾客” 2、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遵循()的服务原则。 A “全面服务,重点照顾” B “重点服务,全面照顾”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票款的合同。 A支付 B 不支付 4、“旅客”,是指根据()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A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B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5、“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A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 B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6、“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它是()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 A客船与旅客 B 客船与客运站 7、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合同即成立。 A前B后 8、船票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 A承运人名称B船名、航次 C上船地点(码头)D舱室等级、票价

E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F 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9、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时止。 A出港 B 离船 10、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 A不包括B包括 11、船票是()成立的证明,是旅客乘船的凭证。 A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B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 12、船票分()。 A 全价票和半价票B等级票和散座票 13、儿童身高超过()但不超过1.4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4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A1.2米B1.1米 14、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应给予优待购买半价票。 A 民政部B交通部 15、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 A 1次 B 2次 16、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 A四等舱B最低等级 17、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A二次 B 一次 18、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 A 一次 B 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文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2001-12-24 生效时间:2002-01-01 浏览次数:362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隐患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一、运输合同的种类 概念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特征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 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 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 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 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 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 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 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 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 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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