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五节广告法管理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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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广告法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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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四章广告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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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
一、中国广告法制建设概述
二、中国广告法律体系及管理体制
三、《广告法》概论
1、制定广告法的必要性
2、《广告法》的性质
3、《广告法》的局限性
4、《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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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广告法制建设概述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1949—1956)
1. 以地方行政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中基本未
涉及广告管理的内容。
2. 对商业广告和非商业性的社会、公共类广告的管理,在
行政规定上有明显的区别。
3. 不同城市的规定不尽一致,各城市的规定相对独立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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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前十年(1956—1966)
1. 各大城市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相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做了趋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 注意到了商业广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非商业广告管理上的区别。
3. 广告媒体的范围和户外广告设置的范围有所放宽,促进了我国广业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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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1976年)
国家法制遭受了严重破坏。广告的积极作用被否定,有关的广告管理规定名存实亡,广告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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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文革后至今(1976——)
1. 法制层次的提高。
2. 初步形成了与主体法规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系统,
3. 在政府职能分工上,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广告行政
执法机关并承担广告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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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广告法律体系及管理体制
(一)广告法与《广告法》
我国的广告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主体,以一系列涉及广告法内容的其它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
《广告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1990年开始酝酿,1991年开始起草,1994年8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提交人大审议,同年10月27日经八届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广告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广告管理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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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广告法律体系
1.从法律效力看,已形成多层次的法制体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法规:《广告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规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若干地方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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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看,已基本构建成广而全的法制体系。
形成了商业广告为主体,兼融社会类、公共类广告的多方位的调整对象,从多方面对广告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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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法律性质看,已基本形成多角度的法制体系
程序性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
限制性规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资质条件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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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法概论
(一)制定广告法的必要性
以违法案例说明.
“锅王胡师傅”
一种号称解决了厨房油烟问题的无烟锅,在全国掀起所谓换锅大行动。
“胡师傅广告资料:你想炒菜无油烟吗?就用锅王胡师傅。你想炒菜不粘锅吗?就用锅王胡师傅。锅王胡师傅也是全球市场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油烟不粘锅。”
自封“锅王”的胡师傅宣称:他们的无烟锅采用了一种特殊材质,能将锅体温度控制在油烟挥发的临界点240℃以内,从而达到无油烟的效果。
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胡师傅还邀请明星加盟,现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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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艺伟:我用的胡师傅无烟不粘锅,没有油烟,而且不会粘锅。你看这个鱼皮都
不会掉的。
●在这种广告宣传的推动下,无烟锅的销售异常火爆。
●北京的物美、华堂、易初莲花等大型商场的醒目位置,都设有胡师傅无烟锅的销
售专柜,主打产品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每口售价高达599元。
●然而在它旁边,一般的炒锅只卖几十元钱。
●
●经过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检测分析,这种宣称采用航天科技、紫
砂合金锻造、绝对无涂层的胡师傅无烟锅终于现出了原形。
媒体---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生活》栏目曝光了锅王胡师傅无烟健康紫砂锅其实就是普通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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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法》的局限性
1.《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发展基本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基本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的表述。
2.从《广告法》所管辖的范围来看,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回避了大量对社会、公共类广告的管理问题。
3.《广告法》对广告活动的原则做出某些规定的同时,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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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1.关于《广告法》实施细则问题
●2.《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的关系
●《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
●《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同属行政法制规范范畴,
●其调整对象都是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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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四章广告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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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
二、《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三、广告与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广告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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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
《广告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了广告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2007年央视315晚会揭露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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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揭内幕:
“藏秘排油”其实是新瓶装旧酒
●藏秘排油茶,3盒抹平大肚子……这就是广告中极力推荐的“藏秘排油”产品。但经
过记者调查发现,其实这就是“百草减肥茶”的变身。而藏秘排油实际上只是销售单位七彩集团七剑彩虹公司在2005年底申请、至今还在受理中的商标,它并不是一个产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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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揭内幕:
“藏秘排油”其实是新瓶装旧酒
●在整个广告宣传中都是围绕着西藏的概念设计制作的。但是在产品的包装盒上除绿茶
以外,还标示着决明子、制何首乌、制大黄等7种中草药。中国中医科学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周超凡对此表示,这些药在中药里面应该说是常用的药,与藏茶没什么关系。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但是在
“藏秘排油”的广告中,不但有医学专家,甚至还有各类人士的现身说法,而且夸大了原有的减肥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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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告活动
(三)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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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1.《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2.《关于“产品简介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附着在商品包装内的产品简介,符合《广告法》中广告的特征,应依照《广告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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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3.《关于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视为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内容规范,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应视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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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与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广告的基本原则(第3、4条)
1.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的要求。
(1)广告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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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张而不违背真实原则的广告:
赵本山北极绒内衣广告
●“同样穿上北极绒内衣,广告中被冰冻的赵本山毫发无损,为何我却冻得要死?”
一消费者不远千里从内蒙古赶到上海,将厂商和赵本山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名人赵本山成了“巩俐第二”,也和广告、官司打起了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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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赵本山和“北极绒”做虚假广告消费者输了
●原告:广告不是演戏
●原告陈冲阳的身份有些特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所以,两次庭审中,他没
有委托代理人,单身“出马”。他在庭审后向记者陈述理由:“我会将这个官司打到底。
如果我们搞法律的都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其他普通消费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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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赵本山和“北极绒”做虚假广告
●整个庭审中,辩论的焦点是“这则科幻广告能否当真?”陈冲阳说:“广告又
不是演戏。”他认为:“赵本山作为一个名人,利用名人效应,在外星人劫持事件中是个人行为,其中年份、时间都是客观存在事实,被告在事件中并非演员角色,而是事件中的当事人、假装受害者,他的这种个人行为诱导了我购买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当审判员问陈冲阳“被告损害了你什么?”时,他回答说:“如果被告不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我就不会购买240元的内衣,也就不会造成目前3000多元的附加损失。”
●在法庭上,陈冲阳还指出:“厂家做这样的广告,就是对消费者承诺:被冰冻起来
仍安然无恙。请问,《广告法》中哪一条写着‘纯属虚构的广告不违背《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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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告当然可夸张
●面对原告的节节逼问,被告显然也振振有辞:“我们不是违背了《广告法》的
哪一条,而是哪一条都没有违背”被告反问道:“那你认为我们违背了哪一条?”
●被告为虚构广告做了“长篇辩护”:“广告要求真实,但允许夸张,允许真实地夸
张。”被告说:“这个广告是赵本山被冻在冰里,按照常识,即便不被冻死,也会被闷死,而且现实里是没有冰星人的,即便小孩子都明白这个道理。”
●对此,原告陈冲阳反唇相讥:“赵本山作为活生生的人,和虚构的人在一起,而且
劫持也是客观存在的,消费者没有义务去证明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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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告当然可夸张
●被告的律师方坚持认为:“赵本山做的广告是以科幻故事为情节的,是合情合
法合理的。”他们认为:“广告既是宣传产品品牌、企业形象的工具,又是一门艺术,允许虚构和夸张。如果广告从头到尾都是真实的,将如同新闻报道,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把夸张当成真实,必须从常人的观点来看,而不能以个案来看。”他们还举了不少现在广告中的“科幻”例子来旁证:“旺旺的广告中,外星人拿走了小孩子的食物,可口可乐的广告中林心如坐在月球上喝可乐,难道都是不允许的?”
●面对被告方的反问,原告陈冲阳同样也来了句反问:“大家可以想象,幻想的、虚
构的全到电视上、媒体上做广告,将会出现怎样的现象?再说,广告语和字幕都必须表明其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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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探讨
●工商:虚构广告要注明
●上海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张军说:“广告一定要真实、客观、合法。”而有关科幻
广告,广告处张红冰表示:没有具体的界定,但这种形式在广告里是不排斥的。科幻广告中采用一定的夸张手法是允许的。但广告不能误导消费者,科幻广告也应该注明‘科幻’字样或‘纯属虚构’。对于“外星人劫持赵本山”的北极绒广告,她认为:“外星人存在不存在,现在也没有科学论断,本身就是有疑义的,所以也应该按照要求,在广告上进行标注。”此番赵本山犯上官司,是受了外星人的“拖累”。此案例再次提
示名人:做广告,得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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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探讨
●《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不是看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而是看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
的主要内容(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是否客观真实。
●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
的产品、服务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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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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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文清代言眼保姆广告
涉嫌严重欺骗消费者
由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的“眼保姆”广告,因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市工商局曝光。广告监测报告称,由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治疗近视的医疗器械“眼保姆”,在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同时还声称“产品销售现场场面壮观、多家护眼中心产品断货”等,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涉嫌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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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增高乐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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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必须合法
(3)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要符合精神文明要求》:
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积极生活,倡导符合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
有利于普及和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有利于促进国家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等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全国各种人民的团结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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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涉及“婚姻忠诚调查”、“外遇取证”、“专业讨债”、“专业清债”、“寻求保护”等私人调查服务内容,出现在一些广告中。严重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广告法》第22条规定。事实上,工商部门从未核准任何企业可以从事相关私人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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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广告法》第5条)
(1)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四、广告管理机关(《广告法》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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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毕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
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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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
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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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晋华、李绍荤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
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要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珉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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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珉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李珉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5元由李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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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珉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许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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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晋华、李绍华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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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晋华、李绍华一次性给付李珉酬金人民币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35元。李珉负担635元;朱晋华、李绍毕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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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四章广告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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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广告准则
一、广告基本准则
(一)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二)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规定
(三)关于广告内容表述和使用资料的规定
(四)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内容的规定
(五)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
(六)关于广告识别性的规定
二、关于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
(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二)关于农药广告的规定
(三)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四)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规定
一、广告基本准则
(一)对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要求(《广告法》第7条)
第一款: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违法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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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长沙一饭店恶搞《开国大典》
2006年08月24日 08:06:05 来源:北京晨报,《长沙晚报》供稿
仿造《开国大典》的宣传画就安装在饭店一楼大厅的墙上,画高约2米,长4米左右,覆盖了整面墙壁,十分引人注目。该宣传画的构图、人物与油画《开国大典》几乎一模一样。画面上蓝天广阔,红旗飘扬,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神采奕奕,气度不凡。该宣传画除了颜色与原作有差别外,另一不同之处就是画的右上方加上了几个黑色的大字“同志们大饭锅成立了!”饭店的一位员工告诉记者,这幅画正是该饭店的一大特色。记者查找了相关资料,油画《开国大典》是著名画家董希文的作品。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该油画记录了开国大典这一激动人心的历史场面,堪称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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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处长周迪新说,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周迪新还表示,该广告宣传无论从政治角度还是感情角度来看都十分不妥,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工商部门将采取行动,纠正这种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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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利用赞助活动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随着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更加严格,烟草企业把广告费用投向未被法律禁止的媒体上和促销活动中,或者用更加隐蔽的手法钻法律的空子。随着国外禁烟的大势所趋,外国烟草商也把烟草广告的重点移向我国。而利用临时性广告活动,发布违法烟草广告也日益增多,如发布烟草冠名冠杯的赛事、演出广告;未经批准发布户外印刷品烟草广告;超出批准范围发布烟草广告,出现烟草商标、品牌标记;活动中涉及到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未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电视转播中出现烟草标志特写镜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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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成都创佳广告商务公司、成都阿佩克思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在“’95西昌卷烟厂‘1+1’助学有奖爱心大行动”中,擅自印制POP招贴广告10万份,DM宣传单120万份,发往四川省内各地,并在四川省一些市、地、县发布了布幅广告。广告内容为“买两包‘攀西’烟赢特奖3000元”、“特别攀西余味舒适,吸食满足感强”、“精品凉烟口感醇和高雅,能为您带来脱俗的享受”等等。
成都创佳广告商务公司,成都阿佩克思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规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责令立即销毁印制的POP招贴广告、DM宣传单;通报批评;处以成都创佳广告商务公司罚款5000元,成都阿佩克思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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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由于吸烟有害健康,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禁止或者限制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一些国家已把禁止户外烟草广告、印刷品烟草广告、烟草赞助活动列入日程。我国一些城市近年来也开始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对烟草广告也逐渐限制和不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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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1987年实行的《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199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一规定,较之《广告管理条例》,增加了限制烟草广告发布的媒介——电影,并增加了对四类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对烟草广告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制定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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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烟草广告活动管理的专门行政规章,对于烟草广告的发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便于广告活动主体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执行和操作。
这个办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名称相同时,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社会公益广告等非商业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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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办法中还规定: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吸烟、未成年人、鼓励怂恿吸烟和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情形;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反以上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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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义乌工商所查处一批“泡妞许可证”香烟盒。执法人员来到义乌商贸城门前发现,一商贩正在出售印有“泡妞许可证”、“处男证”等另类搞怪图样的香烟盒。执法人员表示,香烟盒上的外包装属于印刷品广告的一种,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旗、国歌的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等丑恶内容,该产品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这些商品没有厂名、厂址,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收缴。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这种利用消费者猎奇心理进行销售的非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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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l.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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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执法解释:《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和《对在祝贺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有关请示的答复》
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在非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广告主为提高其商业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故或者离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服务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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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案例:
“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被查禁
2007-03-23 17:13:54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尚未开幕,重庆市已经感受到了铺天盖地的广告攻势。在广告活动中,重庆诗仙太白酒厂广告语“市政府接待专用酒”被工商部门查禁。
几年前,重庆诗仙太白酒厂曾在出租车顶灯位置打过“市政府接待专用酒”的广告,已经被查处。但此次糖酒会又出现这样的广告词,重庆工商局坚决对其进行查禁,及时消
除了不良影响。重庆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季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重庆诗仙太白“市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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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执法解释: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应在禁止范围之内。
《关于产品包装物上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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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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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执法解释:关于对制售“地主家酒”行为如何定性的答复:
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一种广告形式。大邑县庄园酒厂生产、制售的“庄园”牌酒包装盒上印有的“刘家祖传”、“地主家酒”和“西南大庄园主刘文彩及其上辈所酿”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印有该酒获奖等评比结果的内容,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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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广告:
蒋雯丽美加净化妆品广告
大众汽车地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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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雯丽美加净广告被指涉嫌"乱伦"
●广告里,蒋雯丽扮演的一位母亲和一位5岁左右活泼可爱的男孩进行对话:
●孩子:“妈妈,长大了我要娶你做老婆。”(孩子很天真)
●蒋雯丽:“什么?”(有点惊讶)
●孩子:“我要娶你。”(孩子很认真)
●蒋雯丽:“那爸爸呢?”(逗小孩)
●孩子:“我长大了,爸爸就老了。”(两人很幸福拥抱在一起)
●孩子:“妈妈永远也不会老!”(最后出现话外音:XXX修护系列产品让妈妈永远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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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雯丽美加净广告被指涉嫌"乱伦"
律师观点:
上海正成律师事务所方正宇律师告诉记者,在《广告法》中有明文规定,广告不得“妨
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蒋雯丽的这则广告,假如被认定带有乱伦情节的话,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相关部门应该立即停播。方律师个人认为,广告中孩子的年纪仅五六岁,他说的话没有必要被赋予特殊含义。从目前的内容来看,不能算是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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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汽车在地铁的”辱人”广告
前段时间,北京的西单地铁站里出现了几块上海大众“POLO”新款车的广告牌,其下端的广告词格外刺眼:“挤地铁,就不用穿正装了吧?毕竟,你还没有买POLO劲取。”“有人闷在地下室等地铁,有人开着POLO劲取,走自己想走的路……”等等。一些地铁乘客对此广告词感觉很不舒服,认为广告词“挤兑”了京城庞大的“地铁族”,是对“地铁族”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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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执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的答复:“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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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根据我国有关宗教法规和政策,所以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场所进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塞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优于特殊需要在大众传媒及其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的,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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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案例:漯河“少林牌”火腿肠广告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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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牌”火腿肠案
1993年,河南漯河一罐头食品厂推出了一种“少林”牌火腿肠。为吸引眼球,厂家在广告片中耍尽了花招。广告中不仅出现了少林寺的匾额,还配用了电影《少林寺》的主题歌,歌声中,无数火腿肠从少林寺山门内“嗖嗖”飞出……起初少林寺对此并不知情,后来,很多佛教机构向中国佛教协会反映情况,抗议少林寺允许商家如此作为。遭到误解的少林寺在得悉详情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把该厂告上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5月17日,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少林”牌火腿肠,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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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对于少林众僧来说,当时打这场官司,更多的还是“基于宗教感情的考虑”,只是反对用“少林”商标生产火腿肠,并未进一步追究该厂注册、使用“少林”商标这一问题。也因此,这一维权官司并没有让众多商家停止抢注“少林”商标,盗用“少林”之名的人还是趋之若鹜。据统计,目前国内使用“少林”商标的有几十个,涉及食品、医药等多个行
业。其他国家注册的与“少林”相关的商标则多达一百多个。“少林功夫”更是被大量抢注。幻灯片74
若是在网上点击“少林寺”三个字,便会冒出各种数不清的“少林武术学校”的招生广告,这些学校都会在广告中提到学校教的是正宗少林武术。1997年,少林寺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成立了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保护少林寺知识产权,主旨是挽救少林文化,实现少林品牌的保值增值。虽然经过几年努力,少林寺已陆续拿到29个类别共43项商标的注册证书,但是与遍布全球的‘少林产业’相比,依然难如人意……于是,从2003年年底以来,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少林寺策划了各种扬名的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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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规范性文件:
《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
《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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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名义和形象。
●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不得含有侮辱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内容。
●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食品、用具、器械等商品的广告,应当真实、明白,所涉及商品的质量应当可靠,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及残疾人的安全和健康。
争议广告:
范伟好劲道方便面广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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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广告内容表述和使用资料的规定《广告法》第9、10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赞颂的品种和数量。”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违法广告案例:欧典地板广告使用“德国产地”、“德国品牌”等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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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典地板广告案
●“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源自德国,著名品牌地板德国欧典总部其实根本不存在,
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行为。”2006央视3·15晚会,向全国消费者揭开了这个内幕。●
欧典企业提供的印制精美的宣传册上也写着:德国欧典创建于1903年,在欧洲拥有1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此外,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罗森海姆市拥有占地超过50万平方米的办公和生产厂区。
而知情人士向“3·15”提供了一个消息:德国欧典总部根本不存在。对此,欧典企业总裁闫培金予以否认,称欧典德国总部坐落在罗森海姆市。
为弄清真相,央视驻德国记者专程前往该市进行调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告知,在他们的登记资料中并没有一家叫欧典的企业。央视记者调查发现,欧典宣称的所谓德国总部,其实是当地一家木产品企业汉姆贝格公司,但这家公司声明,与欧典也没有任何产权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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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典地板广告案
欧典地板因为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被曝光,之后被工商部门处以747万元的罚款。此后,整个地板行业受到波及,销售量大幅下滑,全行业濒临亏损,并一度引起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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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内容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违法案例: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专利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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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专利广告案
1995年8月1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广播电视报》刊登的产品广告中,声称“KSG系列设备拥有两项国家专利”,
而没有说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
云南六和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广播电视报》上发布的广告,并未标明专利号,也未说明该两项专利为何种专利,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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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2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案例:华康制药厂发布不正当竞争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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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制药厂发布不正当竞争广告案
●案情简介:
●吉林省中化四平制药厂与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共同研制的
新药“血栓心脉宁”,对治疗冠心病、心绞痛、脑血栓具有较好效果。吉林省卫生厅于1985年8月1日以吉卫药字(85)18号文件批复准予生产,批准文号为“吉卫准字(85)330060”。鉴于该药疗效较好,吉林省卫生厅于1991年又批准吉林敦化市华康制药厂生产该药,其批准文号为“吉卫药准字(91)63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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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制药厂发布不正当竞争广告案
●吉林敦化市华康制药厂在生产该药时,即在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了“国内
首创、独家生产”的宣传用语。1995年3月13日又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广告,其广告内容为:“目前市场上出现非我厂生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经济
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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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化四平制药厂以华康制药厂在广告中贬低同类生产厂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康制药厂作出书面道歉,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华康制药厂则以“自己生产的‘圣喜’牌血栓心脉宁在1995年1月19日被国家卫生
部批准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属于知识产权,只有华康制药厂是血栓心脉宁生产企业中唯一获得证书的企业,具有独家生产的合法性”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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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吉林敦化市华康制药厂提起的反诉,经认真审理,认为华康制药
厂提起的反诉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了吉林市华康制药厂的反诉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吉林中化四平制药厂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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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一.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也是广告的一种形式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的目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那么无论以什么形式进行宣传,均属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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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及产品简介是否属于广告,明确认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附着在商品包装内的产品简介,符合《广告法》中广告的特征,应依照《广告法》进行监督管理。本案中华康制药厂产品包装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即属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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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活动中合法性与真实性同样重要
●企业在广告活动中,对于广告活动的真实性一般都比较重视,除了故意欺诈的以外,
在主观上都能尽量做到符合广告真实性的原则。而对于广告的合法性,企业却有一些模糊认识,结果造成广告活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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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是否合法,不以广告活动主体是否有主观故意而定,而是看广告活动在客观
上是否有违法事实。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华康制药厂称广告中违法内容是未能表达其本意的病句,而非真实意图。但表达出来的意图,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就要受法律规范,要符合广告合法性的原则。企业做广告时,切莫以为只要不是故意的,即使违法也可以不被追究,更不要自作聪明,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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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主体如何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呢?广告审查员如何审查一则广告是否违法?
●一是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要合法,这就要认真查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内容必须符
合法律规范。
●二是广告介绍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是国家许可的,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三是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四是广告发布的程序必须合法,如印刷品广告发布之前要到工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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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广告识别性的规定(《广告法》第13条)
1.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2.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广告与新闻的异同?
3. 利用大众传媒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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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
(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1.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软片、中成药、化学质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医疗器械,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人的疾病、调节人的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相关物品,例如x光机、血压计、注射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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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法》第14条)
(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4)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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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清代言“眼保姆”广告违法案
文清:原央视名嘴主持,曾主持过《生活》、《开心辞典》、《音画时尚》等知名栏目。曾获“央视十佳主持人”以及政府“金话筒”奖银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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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广告文案:
戴一辈子眼镜还是戴一个月眼保姆?
……
坚持使用眼保姆能做到:
轻度近视1-2个月可恢复视力;
中度近视3-4个月可达到理想状态
高度近视5-6个月让孩子远离近视的烦恼。
……
央视著名主持人文清全程见证视力提高过程
12年帮助300万名近视青少年提高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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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药品广告内容与形式的其他特别规定(《广告法》第15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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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禁止做广告(《广告法》第16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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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农药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7条)
农药广告准则
(1)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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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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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执法解释: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侯舱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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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执法解释:
《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答复》
《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受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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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9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法规】2015.0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汇报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及解读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容准则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制造的A货)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广告法禁用极限词
新广告法禁用极限词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因此,这项法规也被另类的解读为“将手机行业的撕逼扼杀在摇篮里”。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罚?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我们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1997年8月8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用语范畴,于是在坊间就传出了这样一份绝对化用语表单: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
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 (插播一条科普广告)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好了,广告完毕,下面开始进入正题) 哪家厂商会被罚? 你可能不关注处罚力度是什么,怎么样,但一定想知道谁有可能成为在新法规推行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手机厂商? (请注意了,导演说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超级手机 新法规面前,乐视最有可能率先中枪,别人是在产品宣传内容出了绝对化用语,乐视这连产品名字都可能会进入被禁之列,而且与别家不同的是,乐视出现这种问题的还不止一款产品,超级手机、超级电视、超级遥控器集体中枪。 然而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性价比之王虽然也没有出现在极限词汇的榜单里头,但仍然也是一个绝对化用语,性质大概和掌门人、王牌一类的词汇是一样的。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 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使我国的广告业在质量上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第三,广告法制建设和广告管理体系初步形成。1982年和198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大量的配套规定,将我国的广告业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同时,广告的行政管理也从过去分散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的状况,发展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广告业的局面。第四,广告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促进了企业产品的销售,促进了体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等。 (三)由于我国的广告业起步晚,底子薄,所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前一些企业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有悖社会善良习俗,损害社会公德。二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在广告活动中出现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
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2016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 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2019新广告法禁用词
2019新广告法禁用词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
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新法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
最新广告法及广告法禁用词
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最新广告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6新广告法违禁词
2016年10月份 导语: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在深圳地产界开始严格执行,据说多名违法从业人员已被控制,而某些开发商已经删微信公众号和软文删到手发软。 「1 - 29禁」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 14「涉嫌诱导消费者」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新广告法禁用词语
新广告法禁用词语列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
新广告法 房地产广告禁用词语
新广告法房地产广告禁用词语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
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1.最高级: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第一,最高,最好,最优,秒杀全网,底价,顶级,最低,最强,最新,最大,最廉价,冠军,淘宝最高,最正宗,最新奇,最极致,最热销,最正确,最热卖,最低价,最牛,首家,抄底,最实惠,最专业,最时尚,最受欢迎,最火,最安全,xx之冠,xx之王,极致,顶尖,领导品牌,史无前例,极品,最亲肤,最完美,最顶级,最简约,世界级,金牌,最合适,最精确,最齐全,最先进,好到广告法不让说,史上最,高到广告法不让说,世界之最,最适用,绝对天然,绝对安全,最科学,最畅销,最信赖,最优质,最营养,最划算,最优惠,最放心,唯一,最独特,最好吃,最健康,最精致,最舒适,最结实,最高端,最有用,最好的,最天然,最传统,最让利,最潮,最美味,最地道,最养人,最全,最靠谱,最新颖,最具人气,最值得信赖,最权威,最中意、最经典、最简单、性价比之王、最贴合、第一无【二】销量冠军、销量金牌、销量王牌、最符合、最合身、最柔软、最为流行、促进血液循环、防止乳腺疾病、极至、绝无仅有、全网首位、史上最强、唯独一家、治疗便秘、治疗口腔溃疡、最安心、最保暖、最潮流、最高档、最高级、最给力、最好用、最火爆、最坚韧、最具创意、最具价值、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最牢固、最理想、最热门、最为优质、最优良、最优势、最有价值、最大让利,最大优惠,最高贵,最好的质量,最好质量,最好的服务,最好服务,最强优惠、,最纯粹,最用心等
2.绝对词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比任何一家都好,不xx不要钱,100%不反弹,可不能产生任何副作用,永久,不xx全额退款,零副作用,超越一切,一秒变xx,完全消除,永不复发,x次见效,x天见效,永不反弹,绝不反弹,根除,假货雷劈,绝只是敏,驰名商标,神效,无任何副作用,绝无副作用,CCTV品牌,央视品牌,xx专供,xx特供,xx专用,上榜品牌,治愈率高达xx,百年品质、绝佳、全国领先,全网首创,,促进细胞代谢,提高乳房细胞活力等 3.其他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假一赔xx:如:假一赔百,假一赔厂等;假一罚xx,如:假一罚万,假一罚命等;假一关xx,如假一关店,假货关厂等 4.疾病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肿瘤,肝炎,囊肿,关节炎,类风湿等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新广告法禁用词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七、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
外) 八、与欺诈有关 1.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2.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九、与时间有关 1.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2.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