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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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整理,也许有不足和错误的地方,仅供参阅,详见三大本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平等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各组特点 FAS 船边交货

装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OB 船上交货 装港船边 装港货物置于船上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FR

成本加运

费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置于船上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

已付,装运合同 CIF

成本运费

保险费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置于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跟单信用证付款流程图: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厉害关系。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

3、损失补偿原则,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的目的是补偿,因此不能通过保险获利。

4、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包括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

任,“约定的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6、保险期间(时间确定、空间确定“仓至仓”、空间时间确定)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需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我国海洋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平安险:指单独海损不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仓促整理,也许有不足和错误的地方,仅供参阅,详见三大本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平等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各组特点 FAS 船边交货

装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OB 船上交货 装港船边 装港货物置于船上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FR

成本加运

费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置于船上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

已付,装运合同 CIF

成本运费

保险费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置于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跟单信用证付款流程图: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厉害关系。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

3、损失补偿原则,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的目的是补偿,因此不能通过保险获利。

4、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包括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6、保险期间(时间确定、空间确定“仓至仓”、空间时间确定)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需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我国海洋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平安险:指单独海损不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在中,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如被窃、雨淋、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等。不论或。

附加险别(不可以单独投保,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

1、一般附加险。包括、、、{HYPERLINK "https://www.360docs.net/doc/7e8185438.html,/view/1293615.htm"

2、。包括、、、、、出口到港澳存舱等6种。

3、。包括战争险和两种。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修改

第一、结构上的变化。UCP600中增加了第2条“定义”和第3条“解释”,集中整理例举了UCP600中涉及的一些核心概念的定义或在UCP600下的特定含义。UCP600还将UCP500的49个条款缩减为39条,将其条款按照信用证业务的环节进行了集中,并按照开证、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信用证业务的流程进行了排列,结构上更为清晰。

第二、删除了一些条款。如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权利缺乏保障,在实践中很少使用,UCP600中删除了UCP5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而将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的”。同样由于使用频率较低,UCP600删除了UCP500中对“运输行为出具的运输单据”、“运费到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其他单据”、“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等的规定。

第三、采用了更为明确的措辞。UCP600中不再使用“合理时间”、“合理审慎”等模糊的短语,而代之以明确具体的语汇。如将银行审核单据的期限由“自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而消除了实践中常常发生的对“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

第四、新增了一些条款。新增了银行日、保兑、兑付、交单、相符交单、申请人等定义,并对议付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如新增的“交单”的定义则明确了交单可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进行。

第五、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将银行拒付后处理单据的方式由UCP500中的2种增加为4种,特别是,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这一一直具有争议的方式,即只要进口商愿意放弃不符点并向银行付款,银行便可向进口商交单,这一修改更符合现实需要,有助于尽可能地最终实现交单付款从而能完成进口贸易。

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信用证独立原则。在受益人交单不合格被拒付或者受益人没有在有效期内按时交单时,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解除,信用证关系消灭。但买方按照合同对卖方承担的付款责任并没有消失。这体现了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二)单证严格一致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用证交易处理的是单据;第二,处理单据时应遵循单证相符原则,即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开立假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加列各种限制、对装运的限制)

3、伪造单据。

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最基本的之一。2、“”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

反倾销反补贴

简单来说,倾销就是进口商品的价格远远低于进口国该商品的平均价格,容易对进口国其他该类商品造成冲击。出口国补贴也是这种情况,出口国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或退税,则该商品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口,对进口国该类商品造成冲击。

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进口国为限制此类商品的进口,维护本国该类商品生产企业,对此类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税额,提高其价格,限制其进口。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其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做出的裁定无关,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天后申诉方可申请成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同时它具有满足正当程序目标的价值,使被诉方和利害关系第三方了解问题并辩护,提起申诉,并不以申诉方法律利益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3、专家组的审查和结论。谁主张谁举证。

4、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在专家组报告发布60天后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无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经济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概况 1. 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法国摩莱里;德国怀特; 2.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语言方式;界定角度;目标清晰度不同; 3. 市场化进程:0-15非市场经济;15-35弱市场经济;35-55转轨市场经济;55-65发展中市场经济;65-75相对 成熟市场经济;75以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①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政府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②跨越国境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③ 美国(属人原则)福特公司与巴西(属地原则)合资办汽车:国际经济法是各法一角组成,是边缘的综合性法. 5. 主体有 国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 区域性专业性) 自然人 法人 6. 世界性: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 世界银行WTO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GATT 关贸总协定) 区域性:EU 欧盟(前身:欧共体)ASEAN 东盟APEC 亚太经合组织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SCO 上海合作组织 专业性: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IMC 国际小麦理事会UPEB 香蕉出口国联盟PUP 万国邮政联盟NAFO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 7.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流转关系:横向. 8. 萌芽阶段:?罗德法?罗马法?康索拉多海商法典?汉萨联盟式商务规约 9. 发展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局限:加权表决制?按出钱份额决定表决权份额各国无条件平等削减关税 ?万隆会议:开启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钥匙 ?77国集团和贸发会议”: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应要求对等互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联合国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10.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案件”?公平互利?发展 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讲 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 1.德国早期经济法标志《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双轨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规章法》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 2.德国现代经济法长处?群法有手,授权有度,口号明确?魔术四角—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 ?追求公正,抑制垄断 2.日本:经济宪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3.英美:重商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凯恩斯主义 市场失灵现象?市场调节的不均衡性?价值规律在特定领域的实效性?垄断倾向性?市场对特定部门调节的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如果亲真的想学国际经济法,推荐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在这几个学校里面是真的有专业的,有实务经验的国际经济法的老师。亲问国际经济法好找工作吗,我只能说比较难找该专业的工作,一般都是当律师,进公检法,银行,外企法务或公司职员。很多学这个专业的人都转行了,我以前大学的专业就是这个,现在也变了。当然这要看个人啦,也有人坚持学这个,到后来发展的很好的。亲自己考虑考虑吧。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非师范)专业该方向在法学专业内设置,为法学专业内的培养方向。为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方向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涉外经济法律并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的高级涉外法律专门人才。本方向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本方向除开设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会加强对外语、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增加双语课程的覆盖率。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律的专业知识,接受法律思维和涉外法律实务的专业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涉外事务的实践能力。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

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国际经济法习题标准答案

国际经济法习题答案33

————————————————————————————————作者:————————————————————————————————日期: 2

第三编国际投资法习题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C 4. B 5. D 6. A 7. C 8. B 9. D 10. C 11. B 12. D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 ABCDE 3. ABCDE 4. ABCDE 5. BC 6. ABD 7. BE 8. ABCD 9. ABCDE 10. ABCD 三、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和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2.《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共体”开始向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过渡。 3.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中所称“他国国民”一般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收益的企业。 5.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6. 国际BOT是指“建设—经营—移交”,它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 7.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8.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

国际经济法

2016年1月16日考试《国际经济法学》复习材料 一、判断题: 1-5 ×××√√6-10 ××√×√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BOT:为英文Build-Operate-T 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 共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 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有关当局提出愿意 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影响,而且有关当局对出口 商的建议是满意的,那么,有关当局可不经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而中止或终止 反倾销调查的制度。 3、流动保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 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4、L/C: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 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5、“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压力下,“自愿”承诺本国的 某些种类的商品在一定期间内出口到对方国家或地区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商品则禁止 出口。 三、简答题 1、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的异同点 答: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比既有共同之处,又有重大差别。(1分)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有可对商品的进口起阻碍作用;(2分)其区别在于,关税措施只是改变国际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则切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2分) 2、判定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答:①国籍标准(1分)②住所标准(1分) ③居所标准(1分)④居住时间标准(1分)⑤其他标准(1分) 3、政府对国际服务贸易实施管理的基本措施 答:(1)限制人员流动,主要表现为对服务消费者流动的控制和服务提供者流动的控制(2分)(2)限制资金的流动(1分)(3)限制产品的流动(1分) (4)限制信息的流动(1分) 4、反倾销调查中,西方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的方法 答:西方国家常采用“替代国价格”(1.5分)、“结构价格”(1.5分)和 “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的方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2分)

国际经济法

2、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正确的有:()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国家、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国际公法的主体没有个人,但包括法人。 B、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有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同。 C、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D、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3、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收到新加坡某公司B如下来电:“确认售予你方大米1000吨。每吨CIF天津300美元,2010年10月交货……”。A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才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大米1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适合海运的包装……”后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B公司拒绝向A公司交货,而将货物另行出售,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果B公司收到A公司传真后立即回电,对A公司的条件表示异议,那么A公司的传真则应被视为()。 A.新要约 B.交叉要约 C.承诺 D.要约邀请 6、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7、中国甲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设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甲公司接到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设备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正确的有() A.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卸货港船舷转移 B.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国际经济法1答案全

国际经济法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 0分) 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批泰国香米,双方签订ClF合同。在约定的装船日期, A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香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漫泡,质量降低。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的是(C ) A.A 公司 B.承运人 C.B 公司 D. 保险公司 2.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B ) A. 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 0 0 0 吨材钢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B. 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 C.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 D. 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 0 0 0 台冰箱的合同 3.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况是(D ) A.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B. 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 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4 . 甲国A 公司( 买方) 与乙国B 公司( 卖方)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 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 A.A 公司应向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 3、承诺: 3实质上变更: 4、电子单证: 5、象征性交货: 6、实际交货: 7、根本违约: 8、先期违约: 9、国际贸易术语: 10、国际贸易支付: 11、托收: 12、跟单托收: 13、汇票: 15、信用证: 16、受益人: 17、开证申请人: 18、通知行: 19、开证行: 20、国际货物运输法: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2、提单: 23、多式联运单据: 24、清洁提单, 25、已装船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 29、货运单: 30、运单: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32、保险人: 33、被保险人 34、保险单 35、委付:36、代位求偿权: 37、共同海损 38、单独海损: 40、实际全损: 41、推定全损: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44、仓至仓条款: 45、关贸总协定: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 47、最惠国待遇原则: 48、国民待遇原则 49、关税结束: 50、关税领土: 51、关税同盟: 52、自由贸易区: 53、国籍继续原则: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5、普惠制: 56、世界贸易组织(WTO), 57、GATT保障措施: 58、削减关税: 59、关税约束 60、倾销: 61、保障条款: 62、GATT授权条款: 63、构成倾销: 64、反倾销税: 65、倾销差额: 66、中止协议: 67、补贴: 68、完税价格: 69、国际服务贸易: 70、权利用尽: 71、协商解决争端: 72、斡旋: 73、临时仲裁机构: 74、调停: 75、仲裁: 76、双边谈判是指: 77、多边谈判是指: 78、知识产权: 79、专利权: 80、发明: 81、外观设计专利: 82、商标: 83、商标权: 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 85、商标权独立原则: 86、版权: 87、人身权: 88、财产权: 89、专有技术: 90、未公开的信息: 91、知识产权法: 92、国际知识产权法: 93、技术: 94、技术转让: 95、许可协议: 96、国际许可协议: 97、限制性商业条款: 98、不质疑条款: 99、国际投资: 100、国际投资法: 101、BOT(建设-经营-转让): 102、国际直接投资: 103、国际间接投资: 104、直接投资: 105、外资企业: 106、国际融资租赁: 107、融资租赁: 108、世界银行: 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12、国际贷款: 113、政府贷款: 114、国际税法: 115、国际税收关系: 116、免税法: 117、扣除法: 118、抵免法: 119、国家税收管辖权: 120、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121、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122、居民税收管辖权: 123、国际双重征税: 124、国际重复征税: 125、国际重叠征税: 126、跨国纳税人: 127跨国资本所得: 128、国际逃税: 129、国际避税: 13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31、国际经济争议: 13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34、仲裁协议: 133、国际经济仲裁: 135、协商: 136、调解: 137、国际经济诉讼: 138、国际经济法: 139、不可抗力: 14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41、征用: 142、常设仲裁机构: 143、仲裁程序规则: 144、仲裁申请: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 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 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 三、专题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美]乔治〃P.弗莱彻,[美]史蒂夫〃谢泼德著:《美国法律基础解读》,法律出版社。 8、冯玉军主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 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0、沈四宝、王军等: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五页清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头:EXW,尾:DDP。 (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 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 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daf)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 拼音shui水)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国家和国际组织,及有限程度上的个人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心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等 2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经济法:除国际条约外,还包括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以及判例、学者学说 联系: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两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同,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等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都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之间关系一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方面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括的跨国民间经济往来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所以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互相交叉的。

4、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都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 1.主体基本相同,都包括了私人和国家; 2.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纵向与横向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和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各国经济法调整本国境内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即本国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和本国私人与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两者明显出现了重叠。 3.法律渊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性质的规范和以服从国家主权权力为特征的管制法性质的规范。(管制和管理性质的规范)。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 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限于本国私人、本国政府以及进入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 2.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本国境内私人之间、本国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虽然包括涉外经济关系,但以国内经济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范围远大于前者,但不包括国内经济关系。 3. 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_习题集(含答案)

《国际经济法》课程习题集 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国际经济法》(编号为05003)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名词解释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 ( )。 A.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 C. 国家间的外交与领事关系 D. 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2.下列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是()。 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 世界贸易组织 C. 安第斯条约组织 D. 联合国 3.普惠待遇是下列哪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B.全球合作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有约必守原则 4.以下对跨国公司的认识正确的是()。 A.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B.是一个经济实体 C.是国际法的产物 D.不服从于任何国家的管辖 5.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说法有误的是()。 A.国际经济法仅调整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流转关系 B.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身份进行的商事交往关系也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C.国际经济法包括政府对涉外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 D.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交叉重叠之处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 )予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 C. 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D. 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7.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 ) A.要约 B.反要约 C. 要约邀请 D.新要约 8.《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 ) A.过失责任制 B. 严格责任制 C. 无过失责任制 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 ) A.平安险 B. 战争险C.水渍险D.一切险 1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 ) A.CIF B.CIP C.DDP D.DDU 11.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是( ) A.《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 《世界版权公约》 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2.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协议是( ) A.《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B.《反倾销协议》 C.《服务贸易总协定》 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13.下列买卖不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A.机器设备B.农产品C.船舶D.纺织品 14.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调整对象是()。 A.进出口国家间的关系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C.买卖双方当事人同货物的关系D.买方与卖方所属国之间的关系 15.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 A.禁止倾销货物进口B.没收倾销货物 C.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D.限制倾销货物进口 16.《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 A.CIF B.CIP C.DDP D.EXW 18.依据联合国80年公约的规定,要约于( )时生效。 A.发出 B. 到达受要约人 C. 传达到受要约人并且受要约人理解D.交邮局发出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

关于跨专业选拔部分大二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学习的

关于跨专业选拔部分大二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学习的通知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中国加入WTO后对精通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进一步发挥学生主体的学习积极性,加快培养应用型、复合性法学专门人才,并为深化学分制改革和构建新型教学管理模式积累经验,准备条件。 二、培养模式和选拔人数: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模式为2+2跨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即前二年在非法学专业学习,在大二下学期,经学生自愿报名、考试,学校择优选拔,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继续学习两年。 选拔范围为校本部所有10级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含艺术、体育类提前招收的学生、中北学院学生、校外办学点和联办校学生),选拔人数为30人。 三、学习年限和学籍管理 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经批准,在原专业学习二年的基础上,转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三年级继续学习二年。执行单独的课程计划,按《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修业期满,学习成绩合格,发给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2、外语要求:校内外语平均分70分以上或者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3、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文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二

级考试。 4、前两年在原专业未有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5、对法律有较为浓厚的兴趣,并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五、选拔组织 具体选拔工作由校跨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六、选拔原则与方式: 选拔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 选拔方式为:1、个人申请与报名; 2、教务处会同法学院审核; 3、教务处与法学院组织考试、阅卷、综合考评和排序; 4、校跨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录取名单。 七、选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 1、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两大部分。 2、笔试科目: (1)政治理论(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邓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考A卷,其他专业学生考B卷)。 (2)法律基础(包括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思维能力的测试)。 3、面试:主要是能力测试,包括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2—4月9日:到法学院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交验成绩单及相关证书原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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