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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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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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传统民法中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需要转移标的物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的标的则只是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的动产,这一传统在反映“物尽其用”经济规则的一些现代立法中早已被打破,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制定有较完善的动产抵押法,例如日本的动产抵押标的包括飞机、汽车、建设机械、船舶、农业机械器具等。船舶虽属动产,海上航行的船舶作为抵押标的物一般无需依据动产抵押法,因海商立法是将船舶作不动产处理的,以海船作为抵押贷款标的物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在航海贸易早期存在的“冒险押船贷款”(Bottomry)的筹资方式就是其雏形,海上运输的冒险性使船东需为此类贷款付出高昂代价。今天的海上航运已不再具有历史意义上的冒险性,但如何筹措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的资金,仍然是投资海运市场的人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海运的蓬勃发展与船舶的大型化、集装箱化等高科技投入是分不开的,为在激烈的航运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商船队的扩大、船舶的保养和维修、更新老旧船、名目繁多的营运费用、营运中各种风险和损失的承受等,均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和冒险航海时代不同的是,除押船贷款筹资外,今天的船舶所有人还可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等途径筹集资金,但在现代各种筹资方式中,最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青睐的是利用船舶作抵押的资金融通方式,它

不再具有古代冒险贷款的性质,完全依照商业规则操作。船舶所有人等海上航运者通过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的贷款,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以及航运者为表明其还贷的诚意,双方再另行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船舶成为借贷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物。船舶抵押贷款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提供既有一定保障又有利可图的投资市场,又可为海上运输业者提供大量资金筹措的途径,它因此成为船舶所有人等海上运输业者和金融机构共同接受并广为采用的航运方式,适应航运经营巨额资本需要的银行信贷制度也不断完善。为调整由此而产生的关系,一些国家在海商立法中规定了船舶抵押权的制度,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章专设了“船舶抵押权”一节,《担保法》及其《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为利用船舶进行航运融资提供了依据。依《担保法》第34条,可用作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后一款规定是为解决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的国有财产经营人的抵押权问题。航运融资主体应知晓船舶融资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以利于迅速有效地完成融资,并且达到各自预期的经济目的。

依《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对于传统民法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一般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可归类于特殊抵押权,但除抵押标的物明确为船舶及相关利益外,它与一般抵押权的性质是一致的,都是担保物权,具体为一种船舶担保物权。

作为航运融资的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l)以船舶作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的抵押物,船舶抵押权是为保证船舶所有人与金融机构间贷款合同得以实现而在船舶所有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船舶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融资主体间因此存在着借贷法律关系和船舶抵押法律关系这样一种主从关系,在与贷款额相当或高于贷款额的船舶上设定的抵押权为投资人提供了可信的实现主债权的担保,可促使船舶所有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主合同义务,以解除抵押的从合同义务;否则,银行等投资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处分被抵押的船舶,收回本息,即获得了安全可靠收回资金的保障。(2)不转移被抵押船舶的占有,这使融资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可享有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利益,不懂船舶维护、保养,也不会船舶营运的银行家们(债权人、抵押权人)因为无需占有船舶而省去了相应的风险及费用,其未占有船舶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船舶抵押权登记予以解除;与此同时,设定了抵押的船舶仍处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直接控制下,其正常的航运经营因此不受丝毫影响,使利用该被抵押船舶赚取利润以偿还银行贷款成为可能。(3)具有优先偿还性,船舶抵押权是一种海上优先权,它所担保的债权相对于无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依《海商法》第25条,被抵押船舶上如果同时存在其他类别海上优先权时,则需执行法定的受偿顺序。

二、航运融资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及消灭

㈠抵押权设定人的资格

融资主体需相互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其

授权的人当然应该选择有资信的银行作为其借贷的银行,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贷款银行则首先需审查贷款人和抵押人的资格,在贷款人同时是船舶抵押人的场合,二者的身份是重合的。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因为设定抵押权是对船舶的处分行为,设定人须对船舶具有处分权及相应的行为能力。台湾地区海商法第33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之设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别委托之人始得为之。依《海商法》第12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人,即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第一类可以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这类支配船舶行为的人是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非所有人未经授权时不能在他人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不同所有制航运企业、中外合资航运企业,特别是公司制航运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具有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即具备了船舶抵押人的资格。国有航运企业是我国实力最为雄厚的航运企业,但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该类企业对营运资产享有的是经营权,由于海上经营的特殊性,《海商法》第8条直接赋予该类企业以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其船舶抵押人的资格因此有了法律依据。第二类有权设定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这类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法律授予这类非所有人在他人船舶上设定抵押的权利,主要是为了适应大量的航运活动可由具备专门航运知识及技能的代理人进行这种实际的需要。船舶抵押权设定人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对同一船舶共

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格需符合法定条件,依《海商法》第16条,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在共有船舶上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希腊海事私法典第30条则规定,船舶可以依4/5或经法院许可2/3股份的持有人的决定进行抵押。没有2/3股份的持有人的批准,共有人不能将其股份参加抵押,批准书须用文件形式,并注明确认的日期。法律对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作出特别规定其实是提供一种防范措施,防止共有人对共有船舶抵押的争议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㈡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

抵押人的资格确定后,融资当事人则需协商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船舶抵押借贷的合意后,船舶抵押合同得以成立。成立船舶抵押关系的合意需通过书面形式来表明,这通常也是各国法律所要求的船舶抵押生效的形式条件,《海商法》第12条也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船舶抵押合同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5条明确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与《民法通则》第89条及其2款的精神是一致的,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认定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原因行为)的从合同。在为融资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行为,通过借贷合同(为主合同)来表示,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除非另有约定,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为不影响今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贷款方或其他

投资人应利用《担保法》允许另有约定的规定,在船舶抵押合同中以明确条款约定该船舶抵押合同独立于借贷合同,不因借贷合同的效力而受影响。《海商法》虽无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规定,但《担保法》作为其有关船舶抵押规定的一般法是可以被适用的。

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定船舶抵押权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抵押合同因此成为船舶抵押权发生和履行的依据,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将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海商法》并未规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自行作出明确的约定。《担保法》第39条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并允许在不具备该款规定内容时予以补正。船舶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可参照《担保法》的要求予以认定。船舶抵押合同的条款主要需明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应载明: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即各自的姓名、住址或者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主要办事机构地址等;抵押船舶所担保的贷款债权总额、贷款利率、币种或换算单位;借款人履行还贷债务的期限等内容。由于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抵押的标的,它因此成为船舶抵押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通常包括船舶的名称、国籍、船价、各类船舶登记证书及船舶的总吨、净吨、长、宽、深、主机类型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及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当事人各自具体负责的事项一般可作以下约定:⑴抵押船舶的保险,例如确定办理船舶保险的一方、保险费用的承担、保险人的选择、投保险别的确定等。⑵抵押权登记,例如确定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一方、登记费用的负担等。⑶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权限、抵押船舶的主要营运方式及营运范围等。当事人还可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一些事宜,如抵押权人可否以及在

什么情况下直接占有和使用抵押船舶等。签约日期及当事人签字、盖章等。船舶比一般标的物复杂的特性使该抵押权标的还涉及其他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

船舶能否构成足额担保是贷款本息能否得到足额偿还的重要因素,船舶的足额担保通常由船舶抵押合同所确定,合同所确定的船舶价值等于或者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该抵押才为足额的担保,由于船价变动较大,一般都要求船价高于贷款本息。确定船舶足额价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⑴作为抵押标的的船舶应是实际存在的且具有足够担保的价值,已经沉没或者失踪、发生了其他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船舶上均不能设定抵押权;计算船舶价值时除包括诸如船体、主机、辅机等船舶本身的价值,还包括诸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舶属具的价值。⑵在已设有抵押权的船舶上再设抵押权时需审查该船上是否存在可提供担保的剩余价值,否则,因后发生且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之受偿顺序在后,所余船价如果不足再设抵押权的担保时,后设的抵押权则有可能构成不足额担保或甚至致抵押权落空。

㈢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

为鼓励造船和切实解决造船所需的资金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设立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相应建立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即航运融资除了可以利用已经建成或营运的船舶作为贷款的保障外,还允许利用建造中船舶作为航运融资的担保,这是船舶抵押的特殊形式,依德国法,这种船舶也需进行登记,其法律地位与一般船舶相同,

也可设置抵押.建造中船舶抵押权也需以船舶抵押合同予以确立,《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是以建造中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在资金普遍不足的今天,以建造中船舶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而获得造船所需资金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做法,这对发展中国家迅速扩大本国商船队,改变发达国家垄断国际航运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发展中的航运大国,自然也应抓住发展海上经济的机遇,国内的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以海上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的看法。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这一经济发展战略的一定物质条件,我国目前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造船国,国内几个著名的造船厂家已具备了在国际造船市场上竞争的实力,众多不知名的中等或小型造船厂家也加入到竞争行列中,由于国际造船市场上通行由船舶的买家(通常即称其为船东)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船款,50%以上的船款往往在交船时验船合格后有些甚至要求试航后才支付,造船厂家必须先期筹集造船所需的绝大部分资金,因此,如果要更大规模发展我国造船业的话,必须相应发展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法律制度。

建造中的船舶为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完成离开船台为止整个过程中的船舶状态。在建造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中船舶上设定抵押与在二手船或新建成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内容上有一些区别,已建成船舶是以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有所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舶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双方应首先明确约定建造中船

舶的担保价值。我国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保护方面缺乏完善的立法,《船舶登记条例》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只在“船舶所有权登记”一章中规定了“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这对在建造中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来说显然过于简单了。因此,在没有完备的相应立法之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自行约定完备的建造中船舶抵押合同条款。

㈣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其效力

船舶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不是一般债权,往往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这决定了船舶抵押权与民法抵押权一样,必须履行公示程序,以避免可能给善意第三人带来的不公。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程序表现为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船舶抵押权则需履行登记的公示程序,此为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要件。登记首先具有公示某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作用,船舶一经抵押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不能就该船舶进行转让处分,不能在同一价值内再作二次抵押等。各国对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作用存在不同的认定,有些国家将抵押权登记作为船舶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主债务人未依借贷合同履行其还贷义务时,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船舶不能成为贷款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标的物,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对债权人是不利的。还有一些国家则将船舶抵押合同登记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其效力范围实际是有限的,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对双

方权益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例如,贷款人(抵押权人)可依据船舶抵押合同行使其对抵押船舶的权利;但由该抵押合同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有人对该抵押船舶主张权利,贷款人则不具有以该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抗辩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种抵押合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立法态度,即明确了船舶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登记作为船舶抵押权对抗要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较公平,且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船舶登记机关,即到被抵押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务监督机构去办理。依《海商法》第13条、《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第21至24条之规定,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其登记程序如下:⑴提交由双方签字的书面登记申请书;⑵提交有关的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合同,船舶上设有其他抵押权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供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等。⑶登记机关审查,船藉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后应予以审查,对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准予登记,并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主要载明下列事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所担保的债权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同一船舶如设有两个以上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应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

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通常即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相同。船舶登记事项是公开的,公众可以到登记机关自由查询某船舶上所设船舶抵押权的有关情况。

㈤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船舶抵押权可以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而消灭,其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就船舶等抵押物主张受偿的权利。导致航运融资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通常有:因贷款已如期偿还而消灭,即船舶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得到清偿而消灭,这完全符合《担保法》第52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的规定;因被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海商法》第20条),但可能因存在保险赔款而有例外,即船舶灭失后,船舶保险赔款应作为灭失船舶的代替物而成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因被抵押船舶被强制执行例如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因船舶抵押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而消灭等。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应持相应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如果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借贷之债尚未履行完毕,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并不影响该主债权的继续存在,只是债权人应另行对其设定担保以保障其贷款债权的实现。

三、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

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即船舶抵

押权作为一种船舶担保物权应有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范围,包括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㈠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行抵押权的费用等:⑴贷款债权及其约定的贷款利息,船舶抵押权登记事项中一般即包括了约定的利息率,抵押借贷合同中一般不可能没有约定利率,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则应依法定利率。未经登记的利息是否具有被担保性,各国规定不同一,例如依日本民法,利息不得就抵押标的优先受清偿。

⑵迟延利息,当事人之间对此一般不必特别约定,也无须进行登记,债权人可就迟延支付的利息对被抵押船舶主张抵押权。⑶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费用,一般均应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内,无需进行登记,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拍卖被抵押船舶时,应从卖得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这笔费用。⑷其他,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还贷约定有违约金并进行了登记的,则该违约金应属于被担保范围。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物权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于的客观对象。各国法律关于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一般是由船舶抵押合同予以明确的,主要为船舶、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赔款等:⑴有的国家对船舶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只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

能是其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的国家则不作此严格区别或限制。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其属具,船舶作为抵押物时属具也包括在其内,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添置的船舶属具,均应确定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⑵船舶抵押合同一般以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抵押权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所谓船队抵押,它所对应的—般是银团贷款,这种船队抵押合同需依法律规定的格式以书面订立,在有些国家还须进行公证。⑶运费或租金及“附属利益”等是否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完全依据当事人在船舶抵押合同中是否作出了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这些因被抵押船舶营运而产生的收益或利益应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包括在船舶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内。但进入船舶抵押权实现阶段,法院扣押船舶后直至变价执行时止这段时期船舶抵押的标的所发生的收益或利益,则应为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

㈡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船舶抵押权除担保一定债权而对被抵押船舶交换价值可由抵押权人支配处分外,对外部发生于抵押船舶上的诸种权利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力。

l.船舶抵押权对被抵押船舶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有权就被抵押船舶的拍卖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进行

处分和收益,即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处分权。例如,如果被抵押船舶上仍存有可再设抵押权的价值,船舶所有人或设定人可以再行设定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也可在其上创设用益关系,抵押权人不得干涉。但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转让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海商法》第17条)。依《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些限制抵押人转让处分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保护受让人免受不知情的财产抵押负担。另外,依《海商法》第16条2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即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内的船舶财产时,船舶上所附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处分行为而受影响。

2.船舶抵押权对船舶租赁的影响,存在两种情况:⑴船舶租赁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依《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船上设定抵押权时也应该如此,即船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设定抵押受到影响。如果已设定租赁的船舶为实现抵押权而拍卖的,该船舶上未到期的租赁权不受影响,即船舶受让人须作为新出租人继续履行原船舶租赁合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体现,说明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

⑵如果船舶抵押设定在先、船舶租赁设定在后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船舶抵押权人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船舶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权不受其主债权转移的影响,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种借贷之债,民法上允许借贷之债的转让,而船舶抵押权是附随于借贷主债权的,如果贷款银行要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债权转让他人的话,依《海商法》第18条,其上所附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担保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船舶抵押权的法律保护及抵押权的实现

㈠被抵押船舶的保险保障

在抵押人占有下的被抵押船舶用于营运时经常面临着各种海上风险,各国立法一般均要求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以保护投资人(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也是当事人目前首选的保障船舶抵押融资的基本方式,其保障性主要表现在当被抵押船舶作为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灭失时,法律一般认可以保险赔偿作为被抵押船舶的替代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2款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担保法》第50条也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依《海商法》第20条,“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以上规定体现了物上代位权制度对实现船舶抵押权的保险保障。当船舶抵押标的物遭受灭失时,对其灭失负有责任的他方所作的赔偿(这里指保险赔偿)被认为是该

标的物的替代抵押物,原标的物上的抵押权效力继续及与其上,抵押权人通过对该保险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依《海商法》第20条,船舶保险赔款不可被作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抵押权人因此可以就船舶灭失的保险陪偿金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人受偿,这为抵押权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障。

依《海商法》第15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该法条明确了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仅得因合同另有约定而解除;该法条使抵押权人对于被抵押船舶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船舶进行保险,抵押人未履行其投保义务时可由抵押权人投保予以补救,能够确保航运融资的安全;该法条使支付船舶保险费成为抵押人的法定义务,不论是抵押人办理船舶投保还是由抵押权人办理投保,船舶的保险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希腊海事私法典第19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除非对船舶已办理相应的保险,船舶抵押权人为防止海运风险,有权对船舶进行投保。但保险金额不超过债务的130%,保险费由抵押人支付。由于《海商法》未区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使其15条实施时抵押权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存在一定的问题。依《保险法》第9条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据此,当抵押人未投保,抵押权人为被抵押船舶办理保险时,抵押人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抵押权人则只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

《海商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的保险,海上保险实务中存在着由抵押人为船舶投保、或由抵押权人为船舶投保或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共同名义为船舶投保这三种方式.⑴抵押人通常就是船舶所有人,它为船舶投保是最为常见的方式,但因抵押权人通常并不了解船舶及其保船市场,为避免不足额保险给抵押权人带来的风险,双方应约定船舶的最低投保额并约定保险方式须经抵押权人同意。⑵抵押权人以自己名义投保的在海上保险中并不多见,它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投保金额的确定,希腊海事私法典第198条将其限定在“不超过债务的130%”有一定的合理性,照顾到了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4条1款关于“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支付或要支付的有关金额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则有些欠妥,因为抵押权人对船舶抵押权标的享有的保险利益并不仅限于贷款金额,抵押权人投保时因此应注意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以免产生纠纷。抵押权人投保时则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利于直接进行保险索赔。⑶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共同名义投保,这种情况下抵押双方当事人均为被保险人,成为保险利益共同体,应共同履行保险合同所要求的绝对诚信义务,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顺利实现保险利益。但英国法却认定共同投保人各自是独立的,各自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这样则可能有不同的处理后果,例如一方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将不致于影响另一方实现其保险利益。

现有立法对于抵押权人投保时的投资航运利益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在伦敦保险市场上自1986年起因此开始出现了舶抵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该保险目前仅适用于船舶抵押权人为自己利

益进行保险的场合,不适用于其他财产抵押权人的保险。伦敦保险市场上专门适用于承保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条款,即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Institutes Mortgagees Interests Clauses-Hulls),它被认为是一种海上保险单,依这种保单,贷款银行可以索回其不能从原始保险人处所得的赔偿以及该原始保单被保险人(抵押人)不能偿还的贷款。该保险方式在我国保险市场尚未见被采用,但随着船舶融资和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对航运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它迟早会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保险市场所认可。《海商法》第15条因此应作相应的补充,抵押权人为自己利益进行保险时,其保险费应由抵押权人自己负担。

㈡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也称船舶抵押权的实行或实施,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变价处分被抵押的船舶,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制度。船舶抵押权在其实现的条件成就之前,一般只是当事人间约定的一项主观权利,如果借贷期限届满而发生借贷债权未被履行的行为时则成就了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条件,主观的抵押权也就进入了实现其担保性作用的阶段,因此可以说航运融资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实质是其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实现。

实现抵押权尤其是实现船舶抵押权是具有较强实务性的问题,《海商法》第11条关于抵押权人可采用“依法拍卖”的方式实施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说过于简单,法条本身没有明确“依法拍卖”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拍卖、是否仅允许采用单一的拍卖方式。

该法条除存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外,实务中也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主要是海商法所规定的单一拍卖方式使当事人缺乏实现抵押权方式的选择权。《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则使当事人在选择抵押权实现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对折价、变卖的具体实施缺乏进一步规定,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立法应对此予以关注。

通过法院拍卖船舶实现抵押权是较为稳妥的方式,有利于对各方利益的保护,但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抵押权人还应了解因被扣船上有可能存在船舶优先权或船舶留置权而使自己的债权能否受到清偿或者足额清偿处于不确定状态。

经过法院拍卖是强制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方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和《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抵押权人如通过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应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扣船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扣船须遵循以下程序:⑴向海事法院提交诉前扣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借贷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及债务人因过错未能履行借贷合同的证据,申请扣押的船舶只能是被抵押的船舶。⑵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则在48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发布扣船令,并责令船舶所有人提供担保。

⑶为防止错误扣船,抵押权人申请扣船时还应按海事法院决定的担保种类、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否则,海事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⑷抵押权人支付扣船申请费,执行扣船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债务人)支付。

抵押权人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拍卖船舶时须遵循以下程序:⑴应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30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15日。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起诉的,对所扣船舶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期限届满时海事法院将释放被扣押的船舶。⑵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交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⑶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拍卖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抵押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申请后又提出终止拍卖的,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⑷海事法院向被拍卖船舶的登记当局、已提出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人、已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等发出售船通知。⑸发布拍卖船舶的公告,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⑹海事法院组织拍卖船舶委员会来负责与船舶拍卖有关的工作。⑺与拍卖该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出具享有债权的证据、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船舶经法院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及利息扣除诉讼费用,扣除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后,则为清偿债务的费用。依《海商法》第11、19、25条,船舶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因该被执行船舶上存在的各种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⑴当该船舶上同时存在着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二篇)

合同编号参考范本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二篇)目录: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一 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 1 -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一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篇一 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6 / 6

信息化背景下船舶舷梯机械事故分析及安全处理

信息化背景下船舶舷梯机械事故分析及安全处理 摘要作者通过某轮在开航回收舷梯时出现故障致使舷梯下滑落水的事故案例,在充分考虑经济性及安全性后,组织相关人力,通过船舶自有的设备进行落水舷梯的吊升和系固,对事故原因从人的因素、设备的因素及管理的因素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防止类似的事故发生。 关键词船舶;舷梯;事故;分析 前言 舷梯是供船员、港口工作人员和引水员等最主要的安全可靠的登/离船的主要通道和重要设施。船舶舷梯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舷梯梯身和舷梯升降翻转固定装置两部分,其中舷梯梯身又分为梯架、踏步、踏步传动杆、上平台、下平台、栏杆扶手、护木、侧向滚轮、下滚轮及轴销等部件;升降翻转固定装置包括吊索、滚轮、横担、吊臂、传动管、支座及相关轴销、卸扣等部件。梯节为钢制的称为钢制舷梯,梯节为铝质的称为铝质舷梯。舷梯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被吊起,折拢固定于甲板边缘,使用时垂放于舷侧。舷梯使用和保养维护的正确程度直接关系到登/离船人员的人身安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Ⅱ-1章第3-9条款对船舶舷梯的型式、布置等均提出要求。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对舷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就显得尤其重要。 1 案例介绍 某轮在国内某港口引水员登船后,在收妥安全网和栏杆的情况下,收绞舷梯的过程中,突然在没有任何的前兆下舷梯平稳的下滑直到落水后才停下来。事故发生后,船员利用绞缆机和多个手动葫芦等机械设备把舷梯平稳收在舷梯横梁上固定,再行把舷梯立起收妥后,顺利开航[1]。 2 事故勘察和处理 2.1 准备工作 事故发生后,调集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甲板部在水手长的指挥下准备船尾的引缆、钢丝琵琶头及尼龙绑扎带等,轮机部人员准备手动葫芦与卸扣等工具。 2.2 事故勘察 由于事故发生时,钢丝绳受力,舷梯下滑速度缓慢,所以舷梯没有受损。轮机部对钢丝绳、卷筒、马达及齿轮箱等舷梯设备检查确定,舷梯齿轮箱内齿轮断裂导致舷梯下滑。 由于时间关系,虽然有备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换齿轮箱,最后船长和轮

最新船代单证操作业务流程概述

船代单证业务概述 远大船务文件部目前主要业务划分为:代理进出口集装箱船舶的舱单缮制;散杂货船舶的舱单缮制;传输海关进出口舱单EDI信息;进口换单放货、押箱业务、箱管业务;以及内支线运营操作等多项业务。其中,代理船舶分为船舶代理和舱位代理。 一、进口舱单制作及换单押箱等业务 *** 进口业务流程(舱单缮制) 1.首先确认所代理船舶及其船主公司是否为青岛港新增,如果是第一次抵青,则需联系海关、码头等 职能部门备案。 2.接收船公司舱单EDI信息和文本舱单。 3.将舱单EDI导入系统,核对文本舱单,缮制完成准确的进口舱单信息,在代理船舶抵港前5-10 小时发送至海关关贸网,并将正确的纸面舱单送交海关、码头。 4.接收船公司的指示(提单正本或者电放提单;到付运费和THC、BAF等相关费用)。并以此换单放 货。 5.换单时,审核提单要仔细。根据提单的类型,提单的背书要求仔细核对无误后放单。 6.客户通关放行后,在船代或者船公司押箱,一般情况都要凭空白支票一张和现金在船公司或者船代 押箱,凭设备交接单及放行后提货单到码头提货。押箱是指客户放行后办理设备交接单的过程。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押箱要在货物放行之后才能进行,根据客户所持提货单进行操作,并注意核对EIR的内容是否正确。 7.重箱拆空后返回船公司指定的场站。客户凭设备交接单所记录箱体状况换回现金和押箱支票。如果 出现箱损或者箱滞期费船代有责任代替船公司收取相应的费用。 *** 进口换单 讲到进口换单业务,首先会想到提单。提单不仅是关键的运输单证,在贸易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贸易的买卖双方往往就是通过提单背面的背书而进行货物转让的 换单是指将海运提单换成可以从港区提货的提货单的工作。

最高额抵押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20720 最高额抵押合同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最高额抵押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某些欺骗性的因素,则前者是合同诈骗罪,而后者是合同纠纷,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

合同编号: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篇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今天中顾法律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篇一 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 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 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1

本人从事船舶引航工作二十余年,通常是在引航员软梯或者组合梯上爬上爬下。目前在上海——长江引航交接中心工作,目睹了太多引航员攀爬引航员软梯的过程。风平浪静,摆放的引航员软梯规范时,他们像体操运动员一样的轻松;风大浪高,摆放的引航员软梯不够规范时,他们如杂技演员一般的惊险。如果软梯清洁又附合规定,下来的引航员一脸惬意;反之,如软梯油污不堪、残损破缺,下来的引航员满脸不快。其实,制作引航员软梯和如何摆放引航员软梯是有国际标准的,有问题的船舶大多是对引航员的安全不够重视或者对相关的国际标准不甚了解。摆放攀爬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 上海港引航站陆悦铭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可分为引航员软梯、舷梯、组合梯(舷梯和引航员软梯结合)。引航员软梯(Pilot Ladder),也称引航梯、引水梯(下面简称软梯),是引航员上下船舶的普遍手段和重要通道,攀爬软梯事实上是引航员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份。全世界的引航员在攀爬软梯上下船的过程中,发生过不少事故,轻的是引航员因此伤残,重的是引航员失踪、死亡。 “泰坦尼克”号的沉没,促使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第一版在1914年浮出水面。随后,相继产生了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第五版以及各类议定书和多次的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引航协会(IMPA)、世界各国船级社、航海界和各国的引航机构一直都非常重视引航员的登离船安全。一次又一次发生的引航员伤残事故,促使IMO、IMPA等制定、完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及其在船上的布置规则,并对船舶都是强制要求的。今年七月一日生效的SOLAS第V章全面修改了第23条,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提出了新要求,主要是取消了机械式引航员软梯绞车的使用,对决议A.889(2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建议”的修改草案和引航员软梯以及组合使用的舷梯的型式有了一定的修改,并且发布了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示意图。本文是根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新的示意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建议”和SOLAS有关条文等,结合本人在引航实践的观察和心得,作一介绍,供同行和航海人员一起探讨。为了方便介绍,本人把示意图分P1、P2、P3、P4、P5、A、B和C进行介绍。图1是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示意图。

海事信息化系统总体解决方案

海事信息化系统总体解决方案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系统的主要日常职能包括: 1、船舶管理: 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管理、船舶签证管理、船舶在港作业管理、船舶动态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等与船舶相关的业务。 2、船员管理: 船员注册、船员培训、船员考试、船员证书管理、船员跟踪管理、船员档案管理、船员试题库管理、对外监督管理、质量体系管理等与船员相关的业务。 3、通航管理: 通航水域管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通航警告与通告管理、助航标志管理、通航秩序管理。 4、船载客货管理: 危险品进出口的监控管理;危货安全积载监装;危险品违章处理以及危险品作业场站的管理。 5、事故应急管理:统一管理应急力量,处理海上事故。 根据海事业务的需要,中创软件承担并开发了包括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船载客货、事故应急等子系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在全国海事系统成功推广应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海事系统的核心业务在海事系统的成功应用对海事业务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 1、提升了海事系统严格执法、为民服务的能力,提高了业务效率。 2、第一次较好整合了海事核心业务,在全国范围业务标准化的基础上建立了信息标准化,形成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统一的、标准的业务信息化管理体系,提升了全国各辖区之间的信息共享的能力。 3、建立了一支专业的、规范的信息化队伍。 二、核心业务解决方案 1、系统结构: 海事信息化核心业务系统(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事故应急、船载客货等系统构成。结构见下图: 2、系统构成及功能: 海事信息化系统核心业务(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由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事故应急、船载客货等系统构成。 船舶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数据库,实现一船一档,全系统共享;实现船舶按局、种类、吨位、船籍港、船龄等条件的统计、查询、打印功能;实现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管理、船舶签证管理、船舶在港作业管理、船舶动态管理、船舶黑名单管理等与船舶相关的功能。 船员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船员数据库,实现一人一档,在海事系统内共享;实现对船员按各种类别、发证单位、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进行统计、查询,对各种证书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建立集中的船员全国统考试题库;实现对全国各船员公司、培训机构、院校等社会培训部门的相关信息的管理;实现船员注册、船员培训、船员考试、船员证书管理、船员劳动合同管理、船员档案管理等与船员相关的功能。 通航管理系统,实现通航水域管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通航警告与通告管理、助航标志管理、通航秩序管理等基本业务功能;实现航行通警告拟稿、打印、统计、汇编的自动化。 事故应急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数据库,记录每次海上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实现分地区、分时间、分种类对海上事故进行查询、分析、统计;实现应急力量的统一管理;实

一般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船舶融资抵押合同

日期: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与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____分行 (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抵押合同 “(船名)”轮(船号Hull _______) (悬挂________国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4) 第二条抵押的设立和登记 (5) 第三条担保期限 (6) 第四条抵押人的声明和保证 (6) 第五条抵押人的承诺 (7) 第六条保险条款 (10) 第七条保险赔偿 (13) 第八条抵押权人维护其担保权益的权利 (14) 第九条违约事件 (15) 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抵押物处分 (15) 第十一条债务的清偿 16 第十二条抵押的解除 17 第十三条抵押人的补偿 17 第十四条保密 18 第十五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8 第十六条通知 18 第十七条其他 19

附件一还款安排 (22) 附件二船舶基本情况 (23) 附件三抵押通知 (25)

船舶抵押合同 本船舶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由下列各方订立: (1)抵押人:____________(以下称“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2)抵押权人:□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____分行 (以下称“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 鉴于: (A) 根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船舶融资买方信贷借款合 同》(以下称“《借款合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贷款(以下称“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中规定的造船项目,抵押人保证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安排按时还付上述贷款及利息,且同意在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轮—____________(船厂船号:Hull____(定义见下文))上设定抵押,以担保抵押人按期支付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履行其他义务。 (B)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安排(定义见下文)附于本合同之后作为附录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

船舶代理公司实习报告-总结报告模板

船舶代理公司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学校: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 姓名:xxxx 实习地点: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操作部计划调度组 实习时间: 1公司背景 公司介绍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上海的专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船舶代理公司之一,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凭借其母公司在中国货运代理行业的领先地位以及与国内外著名航运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衔接紧密,涉及面广,方案周全的船舶代理服务。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来保证各项代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通过与国内外客户的业务交流,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诚信闻名于航运界。同时,公司通过遍及国内江海港口的71个分支机构和数个海外代表处,以其强大的代理络为船公司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而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则是基于上海开展船务代理业务,服务于通过长江口锚地进入上海港口的船只。 公司业务 根据国际航运的习惯做法,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 1.船舶进出港业务:包括申报海关和办理相关的联检手续,安排拖轮引航、船舶靠泊、检验、修理、扫舱、洗脸、熏舱。办理海上救助、海事处理以及买卖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续等。 2.货运业务:包括安排货物装卸、货舱检验、理货、交接中转、储运、理赔。代船公司承揽货载、签发提单、计收运费、代付各种款项和费用。同港方签订滞期、速遣协议和结算。代货主租船订舱和缮制货物运输单证等。 3.供应业务:包括办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应。代购、转送船用备件

中海集团航运船舶管理信息系统

中海集团航运船舶管理信息系统 案例简介 中海航运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中海货运按照中海集团的业务需要设计开发的,适用于航运业务及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业务管理、船舶管理、电子商务、船岸同步、智能报表、行业信息和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航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实施,不仅帮助中国海运强化了内外部管理,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降低了运营总体成本;而且为中国海运提供了先进的、可扩展的技术和方案,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能快速应对航运市场竞争新态势。 用户名称 中海集团 用户类型 物流 用户简介 中国海运集团(简称中国海运)1997年7月1日在中国最大的口岸城市----上海成立,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骨干企业之一,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特大型航运企业。2004年中国海运被中宣部,国资委评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典型首位。中国海运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为核心企业,麾下由集装箱运输,油运,货运,特种货运输,客运等五大专业船公司组成的主营船队,拥有各类船舶近440余艘,近1500万载重吨,年货运量超过2.7亿吨。并拥有综合物流、船舶管理、码头经营、金融投资、工程劳务、供应贸易、信息技术等多元产业和260余家境外企业、办事处和代理网点。 用户需求 中海航运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中海货运按照中海集团的业务需要设计开发的,适用于航运业务及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业务管理、船舶管理、电子商务、船岸同步、智能报表、行业信息和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考虑到船舶远离陆岸,震动大、盐分高,硬件容易出故障等各种综合因素,制订出运行高效、稳定可靠、经济可行的技术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该系统首先必须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来提供高性能、低成本、安全稳定的应用系统;其次,必

个人一般借贷抵押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本合同由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于 ______ 年—月—日在苏州市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履行地为苏州市。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元整,小写Y ________ 元, 借款人用于 _______ 并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__ 年—月—日起至_________ 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以借款借据签署的日期为计息起始日。 第三条: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交付借款的方式为第___________ 种。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四条:借款利息: 1 ?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利率:月利率为 %。; 2?如借款本金逾期不还,借款期限外的逾期月利率按借款本金—%。计。 3 .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支付:第一次还息日为年月—日,以此类 推,最后一期还息时利随本清。逾期利息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第五条:资金交接:领取他项权证2日内交接全部借款。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日期为准。 由于出借人的原因两日之内不能资金交付或者出借人在本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陈宝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 《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

大型船舶收放舷梯注意事项

收方舷梯注意事项 收放舷梯注意事项 收 放舷梯前应对升降机械、钢丝绳、滑车转盘平台支架等进行检查,确 认设备完好丝、卷筒、吊梁无障碍后方可作业。 船靠离码头收放舷梯过程中,要有专人指挥,作业人员默契配合。在浮动的梯子上进行收起、安装栏杆、护绳作业时,应先检查平台支架是否已可靠支好,并使用荡索,上舷梯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 舷梯落岸下踏板要避开障碍物,安放平稳,严禁扭曲。吊梁、链条要注意绞高或安放妥当,以免碰头和妨碍上下船。 由于潮夕、装卸货、码头环境等因素影响,舷梯不能放置码头时,要注意随时调整舷梯高度。当舷梯下踏板离码头较高较远时,不允许勉强上下。梯口值班人员负责调整舷梯和提醒上下人员注意安全,必要时应按规定加装桥梯。 由于涨落潮、移泊等原因需要松紧缆绳时,应绞起舷梯,收起桥梯,或专人看好梯口禁止人员上下。在无法使用舷梯时,要正确地搭设桥梯,必须绑扎牢固、装妥扶手、挂好安全网后人员方可上下。禁止从船舷直接跳上码头,或从码头直接跳上船。 舷梯、桥梯必须按规定张挂安全网。舷梯、桥梯处应有防坠落、防滑等安全指示标志。舷梯、桥梯的扶手、扶绳、阶梯必须保持清爽、干净、牢固,便于上下人员抓牢、踏实。 锚泊时上下舷梯、软梯,要随时调整好高度。软梯上部绑扎固定,必须有扶手,并在梯口备好带安全绳的救生圈及吊包绳。禁止携物太多和一手携物一手攀爬软梯。 禁止用舷梯吊运物品,禁止超载。 舷梯、软梯要经常保养,尤其是升降钢丝、转盘平台支架、栏杆、机械设备的制动部分等部件要保护完好,如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凑合使用。舷梯钢丝必须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避免由于钢丝叠绕、卡死造成舷梯急顿而发生事故。 安全网应由天然或合成纤维绳制成。绳的直径不得小于5毫米,网眼直径不得大于200×300毫米;悬挂绳直径不得小于10毫米;两绳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米。 安全网的尺寸要求:桥梯安全网应伸出左、右侧不得小于1.5米,舷梯安全网应按港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定,船舶应备齐适用于各港口规定不同规格的安全网以备使用。 安全网要严格按要求设置,无论舷梯、桥梯与码头成直角或平行,安全网的上缘都应系在本船上,下缘系在码头上,左、右缘应超过舷梯或桥梯左、右1.5米。

船舶运输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简介

船舶运输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简介 为提高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其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企业流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总体策划、分步实施· 应用系统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 系统信息统一管理,部门共享,实行无纸化办公·保持历史数据的延续性 1、系统环境网络环境:LAN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 NT或WINDOWS2000 SERVER数据库系统:MS SQL SERVER、SYBASE或ORACLE。 2、软件构成 本系统软件采用模块化设计,各模块完成相对独立业务功能,不受公司部门划分的 限制,当需要时,可方便地重组软件系统。整个系统包含如下子系统:(1) 船舶调度管理(2)船舶动态管理(3)船舶动态监控(4)租船揽货管理(5) 商务结算管理(6)保险理赔管理(7)船舶设备维护保养(8)船舶备件及物料管理(9)船舶修理管理(10)船舶证书管理(11)船舶资料管理(12)船员信息管理(13) 船员调配管理(14)船员证书管理(15)船员培训管理(16)船员工资管理(17) 船岸通讯管理3、功能概要 以下按顺序简要说明各模块的功能。各功能的详细描述需要经过深入的用户需求调查后方能完成。3.1船舶调度管理模块 用于完成船舶调度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航次命令录入· 装/卸港代理委托函生成·运价、佣金、滞期/速遣费计算·船舶联系单录入· 航次结束后,填写航次效益计算表,进行单船单航次考核;3.2船舶动态管理 完成船舶动态信息获取、查询、输出等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接收、录入、存储、处理船舶发来的各种动态报文;·定期生成并输出船舶动态表;·查询船舶动态信息。3.3船舶动态监控以海大航科拥有国家专利的(IMO S- 57电子海图系统为显示平台,将系统所辖船舶显示在(IMO S- 52电子海图上,同时可以通过海图平台查询船舶的动静态信息、船员、证书等信息,并且可以显示潮汐、洋流、气象台风等信息。·电子海图无级缩放;· 物标分层显示及物标属性查询;·电子海图简单标绘;·船舶显示及动态跟踪;· 船舶的信息查询;·潮汐、洋流、气象台风信息查询;·船位查询POLLING3.4

2018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2018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xxxx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十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______起,至______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二万四千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船舶抵押合同范本

船舶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主债务人______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合计______元,该债务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同意在其所有的“______”号船(船舶识别号______,以下称“抵押物”)设定抵押,以担保______按期履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履行其他义务。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作为抵押物的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_______,登记号码_______,产权为乙方所有的“______”号船(船舶识别号______,以下称“抵押物”)。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船舶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船舶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船舶,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船舶;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船舶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1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海上交通的发展,船舶速度及船舶数量与海上交通密度不断提高给船舶避碰、港口交管和航行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通信导航设备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雷达及ARPA虽具有避碰功能,但不能识别船舶,且受气象、海况及地形的影响很大。VHF无线电话虽可以进行船间对话,了解他船的信息和状态,但由于操作者语言表达和沟通中存在的歧义和误解,使信息交换速度慢且不规范,往往延误时间又没有起到协商的作用。 通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发展的技术。AIS是一个操作于VHF海上移动频带的自动连续广播系统。它能在船舶和岸台间交换如标识、位置、航线、速度等信息。它能以高更新率操作多种报告并使用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支持这些高广播逮率,以确保可靠稳定的运行。该系统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以VHF DSC技术开发的“自动应答系统”为基础的。 1992年,国际灯塔协会(IALA)在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分委会(NAV)第38次会议上提交了“使用DSC技术的应答器系统”的提案。1994至1995年期间,瑞典和芬兰首次提出“无线电AIS”的概念。1995年,瑞典和芬兰在IMO NAV第41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将SOTDMA技术应用于自动应答系统”的提案,使AIS发展到了第二阶段。 1996年,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67次会议上一致同意选用SOTDMA (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1998年,IMO MSC第69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全球AIS 性能标准”的建议案,规定了(AIS性能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TU通过了《在VHF 海上移动频段上使用时分多址的船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特性》。2000年,IMO MSC73会议在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第V章中规定AIS 强制性安装,要求所有在2002年7月I日或以后建造的大于300总吨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大于5130总吨不从事国际航运的货船和所有客船均须装配AIS设备。要求所有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运的各类船舶必须在2003年7月I日到2008年7月I日前装配AIS设备。在此期限后2年内将永久退役的船舶可被免装AIS设备,AIS的应用正在迅速增加。 2 什么是A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IS)是以自组织时分多址(Self Organized Tim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简称SOTDMA)为核心技术、可以用于水上交通联络和指挥的岸——船、船——岸以及船——船之间的通讯、导航系统。 AIS运用SOTDMA方式发射船舶数据,将本船的信息:MMSI码、船名、静态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

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 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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