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资料】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

【实用资料】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
【实用资料】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

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机电修岗位等级鉴定规定

一、技术等级设定

1 维修工、电工、操作工,等级分为初、中、高共三级;

2 技术员等级分为初、中共两级;

3专业技术工程师等级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共三级。

二、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 初级工:新入岗最基本评级为初级工。

2 中级工

2.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2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个月以上。

2.3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2.4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

3 高级工

3.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2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3.3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3.4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

4 初级技术员

4.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4.2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新入职时大专1年以上,本科及以上不做工作时间限制)。

5 中级技术员

5.1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5.2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大专,2年以上;本科,1年以上)。

5.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5.4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 助理工程师

6.1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较为复杂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6.2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

6.3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6个月以上。

6.4 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5 取得本职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7 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7.1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

7.2全面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工程设计、科研项目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能力。

7.3能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市场前景分析,所取得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7.4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大专,8年以上;本科,6年以上)。

7.5取得本职业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1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个人素质评价三个方面。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常见问题分析等。由各专业相关专业人员拟定考试题库,设备部组织考试。

2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设备部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3 素质测评由部门、车间垂直管理层级确定。

4三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三项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

5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者,可采用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

6 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所占权重如下表:考试分数与技能等级挂钩如下:

四、技能等级鉴定流程

1 新进员工等级鉴定

1.1 对于从外单位加盟的新员工,如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参与相应职等的技能等级鉴定,鉴定通过后可直接享受相应的技能等级待遇。

1.2 对于技术较为熟练的新员工,试用期时能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设备部部可组织相关部门直接定级,直接享受相应技能等级的工资待遇。

2 正式员工等级鉴定

2.1连续在本公司从事本职业工作达三个月(含)以上的员工可以申请定级。

2.2员工初次进行等级鉴定,应对照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填写等级鉴定申请表,列出申请理由,并由相关班组长、车间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3员工晋级等级鉴定,应符合技能晋级的时间间隔要求。

2.4 设备部根据所需鉴定的工种、人数,统筹安排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的时间、地点。

新员工技能等级鉴定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技能等级晋升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技能鉴定评审表

公司员工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员工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为完善公司培训制度,提升员工岗位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各岗位从业人员技能需求,结合公司年度培训 计划、培训费用预算安排等实际情况,特对原《员工职业(执业) 资格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改编为《员工职业技能、资格培训 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正式聘用员工(试用期满并已完成转正审批)。 第三章培训学习类别 第三条具体培训学习类别调整柜归类如下: (一)岗位专项职业技能和对应的职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货 运代理、报关报检、商务单证、会计证、特种设备操作、营销员 (师)、物流员(师)、商务员(师)等; (二)短期专项技能培训类,包括但不限于:中远系统组织的脱 产短训班、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关市场营销、领导能力和企业 管理的短期训练营等; (三)每年员工可参加具体培训科目以公司当年度确定的职业技 能、资格培训指导目录为准。 第四章职业技能、资格工种培训指导目录 按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和指导员工参加公司各岗位急需的职业技

能、资格培训,公司将设立《****年度公司职业技能、资格工种 培训目录》(以下简称年度培训目录,附件一),公司只对参加目 录内必修和选修各科目培训学习合格并与公司签订《员工职业技 能、资格培训学习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学习协议,附件三)的员 工报销培训经费。 公司根据各部门各岗位技能要求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培训目录每年按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进行更新确定,并做为年度培 训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步实施。 第五章培训安排步骤、办法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按照培训计划科目在市场上筛选和按公司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确定符合要求的定点社会培训机构。 公司通过年度培训计划定向安排员工或由员工在年度培训目录中选修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学习。 对选修参加培训的员工,需填写《员工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申请表》(附件二)向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学习申请,员工申请培训科目应 符合当年度公司确定的年度培训目录所规定的培训科目,培训申 请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同意后 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对公司年度安排必修职业技能培训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向有关部门、岗位从业人员提出职业技能或资格培训学习 计划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员工技能评定管理办法 (2)

一线员工员工技能评定管理办法(拟) 1.0目的 鼓励一线员工提升职业技能,规范公司一线员工技能评定管理,逐步推行一线员工培训、考核、聘用和薪资调整相结合的技能评定管理办法。 2.0适用范围 生产一线各工序人员。 3.0职责分工 企业管理部为升、定级考核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考核一线员工的资格审查、理论、实操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过程的监控、考核结果的核准认定。各业务部门与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各工种培训课程开发、培训组织实施、考核组题、试卷批改、实操监考及成绩评定等,具体如下: 4.0申报条件 4.1申报技能定级之前,员工在该岗位至少试用期满; 4.2申报技能考核之前三个月内,无旷工或事假天数不超过10天(含); 4.3申报技能考核之前三个月内,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罚款100元(含)以下或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管理条例2次(含)以下; 4.4申报技能考核之前三个月内,因工作进度、质量事故等工作失职/失误原因造成罚款2次(含)以下或累计金额300元以下; 4.5因公出差人员可在返回后直接进行补考,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可直接顺延进入下次公司组织的考核程序;连续两次未能参加升级考试者,部门重新提交申请; 4.6参加技能考核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并根据工作表现、生产绩效和实际技能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薪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时间为下次公司组织的技能考核考试。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经部门特别申请后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试; 4.7申报升级之前,须相隔上次考核通过至少6个月以上,特殊情况如表现优秀、有特殊突出贡献者经由部门申请,企业管理部复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受此条约束(但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 4.8认证等级划分根据各岗位职业资格等级评定细则确定,技能等级按顺序逐级考核晋升。原则上不能跨级申报,即只有取得前一等级认证方可申报更高等级资质认证,特殊情况如有特殊突出贡献者经由部门申请,企业管理部复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 5.0考核内容及方法 5.1主要是按照现行《岗位技能要求》、《岗位理论基础》、《标准操作规范》进行理论与实操考核,理

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机电修岗位等级鉴定规定 一、技术等级设定 1 维修工、电工、操作工,等级分为初、中、高共三级; 2 技术员等级分为初、中共两级; 3专业技术工程师等级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共三级。 二、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 初级工:新入岗最基本评级为初级工。 2 中级工 2.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2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个月以上。 2.3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2.4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 3 高级工 3.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2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3.3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3.4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 4 初级技术员 4.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4.2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新入职时大专1年以上,本科及以上不做工作时间限制)。 5 中级技术员 5.1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5.2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大专,2年以上;本科,1年以上)。 5.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5.4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 助理工程师 6.1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较为复杂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6.2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 6.3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6个月以上。 6.4 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5 取得本职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7 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7.1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 7.2全面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工程设计、科研项目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能力。 7.3能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市场前景分析,所取得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7.4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大专,8年以上;本科,6年以上)。 7.5取得本职业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1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个人素质评价三个方面。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常见问题分析等。由各专业相关专业人员拟定考试题库,设备部组织考试。 2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设备部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3 素质测评由部门、车间垂直管理层级确定。 4三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三项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 5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者,可采用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完整版)一线员工技能鉴定办法

编号:LT05-BZ-GL-008 为规范生产一线员工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员工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公司《岗位职责要求及任职条件》并结合岗位实际所需技能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一线员工的技能等级鉴定,办公室人员管理类岗位不在此列。 2、组织设置 3.1 技能鉴定委员会 组长:副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经理 成员:综合管理科、制造科、品质科、技术科负责人。 3.2 综全管理科从技能鉴定委员会内组织相关评委组成评定小组,负责岗位技能、工作态度、综合评分等的评定工作。 4、岗位变动后技能工资设定及鉴定申报条件 4.1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以岗位价值与技能因素相结合; 4.2岗位变动后,即享受对应岗位的岗位津贴,如岗位晋升,技能等级须按晋升后的岗位要求及技能重新申报考核鉴定等级;岗位降级,技能等级也将降低一级,从事本岗位一个月后可重新申报考核技能等级(主要包括:冲压工、包装工) 4.3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全勤工资待遇标准; 4.4申报技能晋级等级鉴定周期为3个月。 5、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编号:LT05-BZ-GL-008 5.1生产工人技能等级考核操作方法: 5.2生产工人等级考核晋升标准:

编号:LT05-BZ-GL-008 6、技能等级鉴定流程 6.1 新进员工等级鉴定 6.1.1 对于技术较为熟练的新员工,或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试工时能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综合管理科可组织相关部门直接定级,报总经理批准后直接享受相应技能等级的岗位津贴。 6.1.2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5天,综合管理科通知相关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班组长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技能提升程度进行评价,部门安排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报总经理批准即能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及最低等级技能工资,考核资料提交行政部备档。 6.1.3 综合管理科通知财务部,对通过鉴定的员工技能等级薪资进行调整,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 6.2 正式员工等级鉴定 6.2.1连续在本公司从事本职业工作达三个月(含)以上,通过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员工为正式员工。 6.2.2正式员工初次进行等级鉴定,首先应符合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及任职条件,填写等级鉴定申请表,列出申请理由,并由相关班组长、部门经理填写审核意见后报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时间及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等级考核。 6.2.3正式员工晋级等级鉴定,应符合技能晋级的时间间隔要求。(3个月) 7、相关要求 7.1通过技能鉴定的员工,一年内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技能降低一级,两次不合格的技能降低一级并给予警告,累计3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员工,予以淘汰。 8、附则 8.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8.2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于2017年1月份下发执行。 编制:廖英秀批准:审核:

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公司人才需求和培养规划,为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立足创新企业教育,服务生产经营,林火多样办学,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 1.3 本办法对职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工作管理、师资队伍及教材建设、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检查考核、培训效果评估等进行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职责划分 4.1公司培训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的原则。 4.2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培训主管机构,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人才目标规划、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公司的全年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制定公司总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考核。 4.3各部门为公司培训的分管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单位的培训需求计划,并在人力资源部的配合和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部门内部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培训,相互研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4.4人力资源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4.1负责建立与公司人才规划、目标相适应的培训体系,组织进行培训制度、培训目标、培训流程的制定及修改工作。 4.4.2负责公司年度培训及费用预算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4.4.3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4.4.4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的制作分发。 4.4.5负责内、外培训教师的选聘、确定及协助教学。 4.4.6外出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外派参训员工培训效果评估及管理。 4.4.7公司培训工作实施效果评价分析及改进方案的呈报。 4.4.8年度培训报告的撰写、呈报,培训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及归档。 4.4.9参培员工的出勤及培训效果评价管理。 4.5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5.1本部门培训需求及费用预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5.2本部室负责的培训项目,做好组织、记录、管理及效果反馈工作。 4.5.3本部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培训资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4.5.4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在岗及转岗培训和考核。 4.5.5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4.5.6培训工作报告的撰写与呈报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一线员工技能鉴定办法

一线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编号:LT05-BZ-GL-008 为规范生产一线员工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员工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公司《岗位职责要求及任职条件》并结合岗位实际所需技能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一线员工的技能等级鉴定,办公室人员管理类岗位不在此列。 2、组织设置 3.1 技能鉴定委员会 组长:副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经理 成员:综合管理科、制造科、品质科、技术科负责人。 3.2 综全管理科从技能鉴定委员会内组织相关评委组成评定小组,负责岗位技能、工作态度、综合评分等的评定工作。 4、岗位变动后技能工资设定及鉴定申报条件 4.1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以岗位价值与技能因素相结合; 4.2岗位变动后,即享受对应岗位的岗位津贴,如岗位晋升,技能等级须按晋升后的岗位要求及技能重新申报考核鉴定等级;岗位降级,技能等级也将降低一级,从事本岗位一个月后可重新申报考核技能等级(主要包括:冲压工、包装工) 4.3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全勤工资待遇标准; 4.4申报技能晋级等级鉴定周期为3个月。 5、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一线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编号:LT05-BZ-GL-008 5.1生产工人技能等级考核操作方法: 5.2生产工人等级考核晋升标准:

一线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编号:LT05-BZ-GL-008 6、技能等级鉴定流程 6.1 新进员工等级鉴定 6.1.1 对于技术较为熟练的新员工,或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试工时能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综合管理科可组织相关部门直接定级,报总经理批准后直接享受相应技能等级的岗位津贴。 6.1.2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5天,综合管理科通知相关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班组长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技能提升程度进行评价,部门安排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报总经理批准即能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及最低等级技能工资,考核资料提交行政部备档。 6.1.3 综合管理科通知财务部,对通过鉴定的员工技能等级薪资进行调整,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 6.2 正式员工等级鉴定 6.2.1连续在本公司从事本职业工作达三个月(含)以上,通过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员工为正式员工。 6.2.2正式员工初次进行等级鉴定,首先应符合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及任职条件,填写等级鉴定申请表,列出申请理由,并由相关班组长、部门经理填写审核意见后报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时间及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等级考核。 6.2.3正式员工晋级等级鉴定,应符合技能晋级的时间间隔要求。(3个月) 7、相关要求 7.1通过技能鉴定的员工,一年内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技能降低一级,两次不合格的技能降低一级并给予警告,累计3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员工,予以淘汰。 8、附则 8.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8.2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于2017年1月份下发执行。 编制:廖英秀批准:审核: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9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第九条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项目、注册固定资产、使用的技术标准目录等。

员工技能提升管理办法

员工技能提升管理办法 员工技能提升管理员法 员激员员工的员员趣~鼓员工员~提升员工的员合素员~更好地员员员员学励学 展服员~制定本员法。 一、技能提升的员员 技能提升分员,员提升、员员技员员员提升、员员员格提升以及员员能力提升学 四员。 二、技能提升的要 1、员要求,公司所有员工需具有大员以上员~不具员大员员的~要学学学 求员公司三年取得大员员~否员自员员。内学离 2、员员技员员员要求,公司员工必员取得相员员员的员员技员员员;员,~一般员称工需具员所事员员初员以上员~高员客员员理以上人员~必员持有所事员员从称从 中员以上员。不具员相员员的员在员入集员公司或任相员员员后年取得称称担两内~否员根据所任员员情员予降员或员员理。今后~凡不到技员员员要求的~担况离达 不得作员提拔升员的人员。 3、员员员格的要求,公司员工员取得相员员位的员员员格;上员员,~家员员员国员格无要求的除外。公司要求~所有员员人员员取得《员员员员格员员》。公司鼓会从励学册会册估内员工加强员员员~取得员如注员员、注员员员员、员员员、律员等员员员格。

4、公司员员员突出、员员能力强、有一定员员才能或员员三年员员秀员工的员工~ 公司可作员员员人才~提供外出员的机。学会 5、员工员注重员公司有员的制度、文化、员员流程及相员的法律法员等员员学 知员~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员行考员、考核~成员作员员先员员的件之一将并将条。 三、激政策励 1、公司员工加相员员员的技能提升~工作员员外出员、考员员同出勤。参学 2、加员~取得相员员格员员后~自员员的生效日期起~按公司员定的参学 相员工员员员员员工员。 3、员工加相员员员技员员员、员员员格员考员取得员员后~员员生的员名员、考员员予参 以员员~交通员、食宿员按公司差旅员员准员员~员工加员员员育取得员员后~员参学教员生的员名员、考员员、员员、交通员、住宿员有效员员员一半~作员员员人才~公学凭凭 司外派员的~公司承全部员用。学担 4、员工取得注员员、注员员员员、员员员、律员等员员员格的~在提升员员员册会册估内~同等件下员先。条 5、在公司工作期员~相员员格的年员员用由公司承。担 四、相员要求 1、本员法所指员工必员员员正定员的正式员工。 2、员工加相员的员、考员需向公司员合管理部登员~不登员者不享受参学 本员法员定的激政策。励

员工技能等级评定考核办法

员工技能考核办法 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1. 1.1主要包括笔试、实操技能考核和现场问答考核,笔试针对于特殊技能岗位和重要技能岗位,实操技能考核适用于所有岗位。笔试内容为所属岗位的相关理论知识、实操规程、安全常识等。经过教育培训后,由制造中心拟定考试题,制造中心培训专员组织闭卷考试。 1.2实操技能考核的内容,由工程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1.3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考核满分均为100分,理论考核60(含60)分为合格,理论考核达不到60分者不安排实操考核;实操考核70(含70)分为合格,两项综合成绩达到70(含70)分者为鉴定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70分者为不合格。一般技能岗位只做实操技能考核,考核结果以实操技能考评结果为准。 1.4 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所占权重如下表: 级别W5-W1权重 理论考试30% 实操70% 100%合计 评鉴技能分类项目:1.7 1.7.1 特殊技能岗位:即对人身安全存在较大伤害风险、实操难度高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岗位。如:波峰焊机操作工、软件烧录员、过锡工、印锡机/贴

片机实操(SMT)、刷三防实操工、焊锡工、维修技术员、技术员。 1.7.2重要技能岗位:整机测试、QA检验员、IQC检验员、IPQC、物料员、振动台测试、助拉、拉长。 1.7.3 一般技能岗位:包装外观附件检验、打螺丝、贴标、打包、音质测试/HDV 测试、贴附(标签,Tape等)、装配(理线,盖壳,组板等)、测试(AV/TV、声控、遥控)、包装(放入附件,理盒等)、图像品质、外观修护、外观检验员、补点/校色、元件加工、剪脚、洗板作业人员. 1.7.4 全能工:员工已通过六项技能鉴定可申请全能工考核,但已通过鉴定的六项技能中须有一项特殊岗位和两项重要技能岗位,申请鉴定全能工不需参加理论考核。

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 2015 年 12 月修改) 一、目的 为更加规范员工技能鉴定工作,调动员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稳定关键岗位人员队伍,逐步实现“操检”合一目标,落实中钢协2015 年《冶金行业职业(工种)设置分类》,实现集团公司 4 个 10%目标,现对 2014 年《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如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在册的生产一线工段级及以下员工、处室主 办及以下级员工的技能等级鉴定。 三、组织机构 1、技能鉴定评审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常务副总经理 成员:各副总、各分厂厂长、人力资源处处长、机动处处长、培训中 心主任 2、技能鉴定办公室: 主任:由集团培训中心主任担任,负责技能鉴定委员会常务工作。 成员:由培训中心成员组成,负责技能鉴定的日常工作。 3、技能鉴定评审组: 冶金类工种评定组:评委由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分厂技术科、各分 厂机动科及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通用工种评定组:评委由临汾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专业评委、各分厂机 动科、集团机动处人员、集团技术中心人员组成。 四、相关部门职责 1、集团培训中心负责技能等级鉴定的受理及组织工作,负责设计理论考核试题并组织考试; 2、技能鉴定评审委员会专家负责实操考试的出题及评分标准的制定,并组织考试和评定; 3、集团培训中心与所考单位负责组织实操考试场地、考试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并组织现场实操鉴定; 4、集团培训中心负责理论与实操成绩的汇总,并公示三天,无异议时将最终成绩交集团人力资源处; 5、集团人力资源处依据技能鉴定考试成绩,(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技能 补贴,并在当月工资中予以兑现)。 五、技术等级设定及鉴定计划 1、技术等级的设定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1档—3档)、中级工(1档—6档)、高级工( 1 档—3 档)、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职级。 2、工种的设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行业职业(工种)设置分类》,结合集团实际,本着减员增效、一岗多能的原则设置工种。 3、工种级别的划分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员工技能评定管理办法81358

一、目的 为了加快公司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及为后续提供管理/技术人才储备,提高员工队伍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生产一线技术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地推动公司整体效益发展,同时树立技术骨干表率和榜样。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一线计件员工进行技能等级评定及人员晋升。 三、权责: 1、各生产车间负责依公司要求发动车间员工申请提报,参与员工技能评定工作。 2、技术部负责依照制度要求,设定员工技能实操考核与理论考试方案。 3、评审组负责依照规定对参与员工技能等级进行综合评审。 四、作业内容: 1、员工技能等级的划分 1)、员工技术等级类型共分为5级,分别为一级工、二级工、三级工、四级工、五级工。 2)、依照公司目前工种技术分类,压铸、金工、数控、喷涂枪手等车间员工技术含量较高, 最高设五级工,其它车间或岗位最高设四级工。 2、员工技能等级资格评审的组织。 1)成立公司员工技能资格等级评审组,其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生产副总、生产经理、车间主任、品质部经理、技术部副经理和各负责线长,并由生产副总任组长。 2)员工技能等级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每年6、12月各1次)。 3、员工技能等级资格评审标准 1)、一级工评审标准 A、技术能力 ①具有本岗位基本的专业操作技能,能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简单的操作。 ②能了解本岗位产品基本加工流程、工作内容、要求事项。 ③能独立操作设备、使用工装夹具,并懂得设备的基础维护保养。 ④能自觉接受新知识、新技能。 ⑤能对所在岗位的生产设备进行简单性的维修处理。 B、综合素质

①能严格服从班组长以上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配,按时、按质完成本岗位的生产任务。 ②未发生过严重违反生产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发生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设备操作、安全事故。 ③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过旷工、迟到早退现象。 ④热爱本岗位工作,勤劳主动,人品正派,遵守公德,互助协作,团结同事顾全大局,积极进取。 ⑤没有发生过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总额为1000元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如返工、报废等. ⑥能做好本岗位的“5S”工作,并持之以恒。 ⑦能认真参加培训,并取得良好效果。 ⑧在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法规,没有发生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纪律行为,如:偷盗、破坏公司财产、打架斗殴、屡次旷工、参与赌博等,没有受过公司严重警告以上处理。 2)、二级工评审标准 A、技术能力 ①具有较为熟练的本岗位操作技能能独立完成本岗位生产任务且比本车间同工种 一级工的技能水平较高一筹。 ②能了解和掌握本岗位产品工艺制作流程、方法、要求。 ③能胜任本车间二个不同岗位的生产技能。 ④能熟练操作设备、使用工装夹具,会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与调试。 ⑤能按岗位技能要求、指导、带领培训新进员工。 ⑥能对所在岗位的生产设备进行一般性的维修处理。 B、综合素质 ①能严格服从班组长以上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配按时、按质完成本岗位的生产任务。 ②未发生过严重违反生产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发生过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设备和安全事故。 ③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过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④热爱本岗位工作、勤劳主动、人品正派、遵守公德、互助协作、团结同事、顾全大局、积极进取。 ⑤没有发生过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总额为800元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如返工、报废等。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特制定本监考工作规范。 一、考试开始前 1、监考人员应事前熟悉考务办公室及考场位置、监考场次 和监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试卷,核对本场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形式,清点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份数和考试人数。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 座位入座,并尽可能保持考生间距离。若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考务办公室,不得擅自作主。 3、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提醒考生将准考证置于考桌右前 方,核查准考证,清退无证考生。必须重申考试纪律,完整宣读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将带入考场的书本、纸张及其它复习 资料放到考场前指定地点;提醒考生清理座位及周边桌面及抽屉内所有物品;提醒考生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人员考前应擦净黑板,在黑板上醒目位置书写“严 肃考纪,端正考风”,以及本场考试所考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形式、收发试卷时间等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 1、两名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一前一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能。

2、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长时间交谈,不得吸烟或做其它 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抄题做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手机应关机或置于振动。 3、试卷如有缺页、缺题,监考人员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人 员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及时补发。考生如有因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4、监考人员如发现有考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将违 纪形式、详细情节如实记录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中,并签名,考试完毕交考务办公室。 5、考试过程中如有其它偶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 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 6、考试过程中,如有考生提前交卷,应按第三条第2款的 方式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三、考试结束时 1、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已到,停止答题”,同时注意维持 好考场纪律。 2、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正面朝下放于桌面上,并安静 离开考场。 3、按考号顺序收回考试试卷、答卷、及草稿纸,整理整齐, 清点答卷份数。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

一线员工技能评定管理办法

操作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力量建设,有效激励员工技能提升,充分满足员工职业价值的提升和需求,有效提升公司专业技术、生产操作、质量管理等专业工作效率,健全公司育人留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有限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内员工。 三、部门职责 1、人资行政部 1.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技能等级、职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技能等级、职称评聘制度。 1.2负责国家、行业等技能、职称等级评定相关政策收集、宣导。 1.3负责组织公司在岗员工技能等级、职称外部评定。 1.4负责公司员工内外部技能等级、职称申报条件审核。 2、财务部 2.1依据人资行政部提交的技能、职称等级明细表核发对应津贴及补助。 四、管理细则 1、技能等级、职称等级分类 1.1技能等级 按国家技能等级分类,公司技能等级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及高级技师。 1.2职称等级 1、外部技能等级、职称管理

国家或各行业颁发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相应证书、证件及公司组织取得的相关职称证书,经人资行政部核实后公司一律予以认可。 四、基本要求 基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技能评定断档,部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水平,以及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初中高级技能评定。 公司技能评定主要从工作经验、能力、态度、质量、安全、6S等多方面综合评定。高级技工、技师及高级技师以国家或行业评定为依据公司均予以认可,但需按公司专业岗位配置计划经公司聘用相应职位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1、初级技工评聘条件 1.1试用合格转正员工和本公司该岗位连续在职1年及以上员工。 1.2满足相应工种初级职称应知应会要求。 1.3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安全、6S等意识。 1.4上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下年度评定资格: 1.4.1无故旷工1次及以上者; 1.4.2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 1.4.3劳动纪律、质量、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累计处罚3次以上者; 1.4.4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且发生200元以上的设备操作和安全事故者; 1.4.5发生累计总额为1000元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如质量投诉、退货等); 1.4.6在工作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纪律行为(如偷盗、破坏财产、打架斗殴等)1次及以上者。 2、中级技工评聘条件 2.1机械类行业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在本公司该岗位连续在职1年以上,或获得该岗位初级技工2年以上。 2.2满足所申报工种中级技工应知应会的能力要求。 2.3了解公司生产运营流程,较强的质量、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意识。 2.4上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下年度评定资格: 2.4.1无故旷工1次及以上者; 2.4.2累计迟到、早退2次以上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