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

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

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

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

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

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7f12335177.html,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

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六条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系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联网。

第八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第九条位置在远离市镇中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部队、团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在条件许可时,应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建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位置在市镇中心及附近的,在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但可保留呼号和前端。

第十条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

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不得向任何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一条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第十二条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有线电视台可向有线电视终端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

第三章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从事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十七条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均可在全国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时,应当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凡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另行申请。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可按规定收取设计费、安装费。

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第四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台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台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的其它专题、文艺节目。

第二十三条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统一供片。向有线电视台提供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出的节目单,经设立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其它电视、录像节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对任何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规定收取的设计费、安装费、验收测试费、建设费和收视维护费,其标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三)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概论知识重点总结

1、主持人:具有采、编、播、控等多种业务能力,在一个相对固定的节目,作为主持者和播出者。集编辑,记者,播音员于一身。在广播或电视中,出场为听众,观众主持固定节目的人。 2、彩色电视制:美国最先,法国在美国恩NTSC制的基础上研制的塞康SECAM 制,德国在美国的基础上研制的帕尔PAL制,我国就用的PAL制。 3、地球村的概念是麦克卢汉提出的。 4、广播事业的诞生与发展最根本的动因是社会的需要。可以理解为广播电视人的不断需求。内因是内在核心本身行业发展运营是推动力,外因是技术。 5、1920年11月2日,美国匹兹堡西屋电气公司开办的商业电台在总统大选日正式开播,呼号为KDKA. 6、美国的CBS,NBC,ABC三大广播网;全球第一个全天播放新闻的是CNN;, 7、30年代一系列重大事件成就了广播电台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罗斯福总统的炉边谈话。 8、收视率调查有美国的尼尔森媒介调查公司,央视的索伏瑞调查公司。 9、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座广播电台是哈尔滨人刘翰在1926年10月创办的哈尔滨广播无线电台,呼号XOH民营广播;1927年我国上海新新公司创办我国第一家私营广播电台。 10、抗战相持阶段,1939年2月6日在重庆建成中央短波广播电台,1940年更名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英文名为中国之声VOC;1940年第一座人民广播电台是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建成,呼号XNCR,后更名为陕北新华广播电台,1949年3月更名北平新华广播电台,同年12月5日定名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11、20世纪80年代北徐南李,即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空中之友>>主持人徐曼和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大众信箱>>主持人李一萍;1983年确定了¨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对内广播网发展方针,这是主领方针。12、我国第一座电视台是1958年5月1日开始试播的北京的北京电视台,它是中央电视台的前身,于9月2日正式开播;1978年元旦,新闻联播正式创立,标志着广播网的初步形成;1980年7月中央电视台<<观察与思考>>开办,是央视第一个新闻评论性专栏节目;1996年5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问世,这是当时国内最长的调查性深度报道和栏目;<<望长城>>纪录片,1993年,上海纪录片编辑室问世,这是我国第一个以纪录片来命名的电视节目。 13、深入报道是一种报道方式,并不是新闻体裁; 14、广播语言的三大元素音乐(渲染气氛),音响(营造真实环境),人声语言。 15、广播电视人声语言的要求有口语化,规范化(语音规范,词汇规范,语法规范),优美化。 16、景别有远景(场面),全景,中景,近景,特写(表现情绪)。 17、电视画面的特性与功能有电视画面是连续运动的;电视画面具有现场感;电视画面具有客观性,电视画面具有主观性,电视画面具有表意不确定性(纪实和形象传播)。 18、蒙太奇:它原是一个建筑业的一个术语,它又称镜头语言,即在影视作品的创作中将一个一个的镜头,根据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接在一起,通过形象之间的相辅相成或相反相成的关系,相互作用,产生连贯,对比,呼应,联想,悬念等效果,形成一个含义相对完整的表意整体。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记录1-3 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每年综合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 篇一: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复习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 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广播电视概论笔记

广播电视的社会性质 (一)广播电视的意识形态性 1、广播电视的意识形态性在由政府控制的广播电视媒体中有着明显的表现。 2、广播电视的意识形态本质在国际政治宣传和斗争方面也有着突出的表现。 3、战争作为国家政治斗争的最高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利用各种手段来达到胜利目的,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大众传媒也是手段之一。 (二)广播电视的公共性 1、广播电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起源 ①无线电频道资源的有限性,使广播电视被视为具有公共性和稀缺性的公共资源。 ②欧洲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不能直接控制广播,但可以通过发放执照的形式间接控制。 2、公众利益和公共服务 ①公共广播电视所追求的公众利益包括独立、平等、全面服务和不迎合的原则。 ②公共广播电视由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机构负责经营与管理,在经济上公共广播电视既不依附于政府,也独立于财团,政治上不为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左右。 3、公共广播电视的典范——BBC BBC 的四个基本原则: (1)保证资金来源独立性; (2)确保主流地位; (3)以公共服务为导向; (4)提倡道义责任感。 4、美国的公共广播电视服务 ①美国广播电视采取的是公众委托模式,广播电视运营者是公共受托人,政府对广播机构实行直接的内容规制和间接的结构规制。

②《1934年通讯法》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颁发许可证的刚性标准之下,对广播电视进行结构规制与内容规制,以确保广播电视在“公共利益、便利、必需”的原则下运行。 ③许可证的颁发、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三位一体,打造了美国广播电视政府规制的基本框架。 (三)广播电视的商业性 广播电视的商业性体现于: (1)企业特征:商业广播电视媒介是生产广播电视产品的企业; 市场特征:商业广播电视媒介通过市场供求机制实现广播电视产品的价值。 1、美国作为商业广播电视的起源 (1)美国早期广播电视业的诞生与发展中体现了明显的商业性质 (2)美国崇尚自由的社会意识形态最终促成了美国广播电视商业性质的确立 2、美国商业广播电视媒介的特征 (1)美国的广播电视由私人投资、私人所有,它们既不依附于政府,也不依附于政党;(独立性) (2)美国私营商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完全遵循利润第一的基本原则,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商业性) (3)作为国家私营企业体系的一个分支,美国商业性的广播电视也遵循“自由竞争→垄断→更激烈的竞争”的市场发展规律,高度竞争成为商业广播电视的突出特征。(市场性)3、广播电视的商业化浪潮原因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合同法概论平时作业

《合同法概论》平时作业(4) 一、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立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 试分析: 1.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2、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撑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8t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g001年7月26口,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校直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搏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喇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样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3、甲粮油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玉米三十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2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玉米,农场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公司的玉米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玉米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玉米,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当代广播电视概论(考试笔记)

当代广播电视概论(考试笔记) 名词解释 一、“大新闻”架构 所谓“大新闻”架构,即以新闻为骨架,包括整点、半点新闻、深度报导和新闻评论专栏、大板块中的新闻话题、交通信息、经济信息,以及有关新闻和社会事务的谈话节目及其它服务性新闻,互相补充,共同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的广播电视节目结构形式。 “大新闻”架构的传播优势在于:第一,它可以满足整点半点新闻量多面广而深度不够的弱点;第二、可以满足各群体受众的不同新闻需求;第三、可以进一步形成和发展新闻在广播电视节目链中的骨架作用。 二、收视率、绝对收视(收听)率和相对收视(收听率)率 收视(收听)率,是指在某个时段收看(收听)某个节目的目标受众人数占总目标人数的比重,用百分比表示。它是国际通用的量化方法,用于衡量节目播出效果。收视(收听)率又可以分为绝对收视(收听)率和相对收视(收听)率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绝对收视(收听)率=(节目收听(收视)人数/该节目覆盖地域的受众人口总数)X100% ;相对收视(收听)率=(节目收视(收听)人数/节目覆盖地域内该时段接受广播(电视)的人数)X100%。 三、珠江模式 1986年,广东创办了珠江经济广播电台,迈出了创建经济台、系列台的第一步。珠江台以“板块节目”为特点,采用主持人直播和“热线电话”的方式,密切了与听众的联系,实现了听众的直接参与,展示了“大众型、信息型、服务型、娱乐型”的崭新面目,赢得了听众。珠江经济台的开播是我国广播在“节目主持人”“大板块节目”等改革探索的基础上对一个台的体制、系列台的建设、广播的发展总体方向上的全新探索。它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被成为“珠江模式”。 四、信息污染 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信息激增,同时出现了信息污染,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信息过剩,大量无用信息进入传播市场,扰乱了正常的信息传播秩序,受众无所适从;另一种是大量有损社会风气、毒害人们心灵、破坏国家安全、妨害民族团结的信息进入市场,给社会造成危害和混乱。 五、有线电视、卫星电视 1、有线电视:有线电视,亦译为电缆电视,是通过电缆或光缆组成的分配系统,将节目信号直接传送给用户的一种电视传播方式。它是集节目组织、节目传递及分配于一体的区域型网络。它有四个特点:第一,高质量的图像接受;第二、传输频道增多,节目内容丰富;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648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引用条款 3.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之 4.3.1法律法规。

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之 4.3.2符合性评价。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2021年)

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2021年)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我厂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对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我厂适用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管理层代表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与政府相关安全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

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 4.2识别、确认 安全科获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后,针对我厂的经营活动、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确认的依据为我厂实际情况、我厂的风险清单、化工行业特点、相关要求等,并填写《法律、法规符合性调查表》,并报综合科备案。 4.2登记更新 安全科负责将确认后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纳入我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调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4.2传达、培训 安全科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场所,并组织培训工作,具体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部分 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白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白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白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

广播电视概论考试题

广播电视概论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 1、电视制式:电视制式是指一个国家在播放电视节目时采用的特定制度和技术标准。在电视信号的传递过程中,将彩色的三基色红绿蓝分解与组合为电信号时,一些国家各自采用了不相同的方式,这便导致了彩色电视制式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用于广播的彩色电视制式有三种:NTSC制、帕尔制、塞康制。 2、广播电视数字化浪潮: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就是在节目制作、传输、接受着三个重要环节用数字字节信号取代模拟信号在这三个环节中流动。采用数字技术后,家庭电视机不仅能看到几百套电视频道,看到DVD般清晰的电视图像,听到数字广播节目,享受到电影院的音响效果,还可以获得如电视政务、电子商务、即使天气预报、股票信息等大量的资讯信息和服务。 3、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者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生产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 4、文化的维模原理:文化的维模原理是指文化圈对外来文化起到一种选择和自我保护的作用,当所传播的文化有利于原有文化模式的维护时,便让容易被接受,并作为一种新的营养补充到文化机体中;而如果外来的文化对原有的文化模式具有危害或破坏性作用时,便会竭力阻止。 5、文化优势扩散原理:是指先进发达文明程度较高或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相对优越性的文化其核心是创意,容易得到传播和扩散。也就说优势文化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反之亦然。广播电视的发展,必须依托于先进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传播。 6、广播电视语言:凡是在广播电视上运用的,能够表达出思想或感情,并使接受者获得信息的一切手段、方式方法,如口头语言、屏幕文字、各色音响等,都属于我们所说的广播电视的语言系统,正是由于这些语言元素的存在,准确地表达了广播电视的信息,使广播电视成为现代文化的一个集散地。 7、声画对位:声画对位指电视节目中画面与声音队列,他们按照各自不同的规律,独自表现不同事物的信息,却有有机地围绕和表现同一内容。是利用声音和画面不同步所产生的信息差距充分调动人们视听两个感知通道的“注意力”,引起声画信息叠加联想,加大感知深度,产生一加一声加画大于二声画的传播效果。 8、界面人物:是指经常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出现,以自己的声音或图像直接与受众见面的传播者,通过其报道、播讲、解说和串联等工作,实现媒介和受众的沟通和交流。其中主要是指播音员、主持人以及代表媒介经常出外从事采访报道的记者。 9、一体化采访:一体化采访是指记者将幕后采访与录音、镜前采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同一时段内即完成幕后采访的任务,又完成录音、镜前采访的任务。一体化采访是一种快捷、高效的采访方式,它适应于一般性的动态新闻,尤其突发性事件新闻的采访。 10、分期式采访:分期式采访是指将记者前期采访和录音采访、镜前采访分阶段进行,先进行前期采访,在掌握了新闻的基本情况后,再拟定报道计划和录音、拍摄提纲,进行录音、镜前采访。这一采访方式适合于非事件性新闻及新闻专题报道。他的优点是:报到时间上较为宽裕,能对新闻的各个要素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于新闻向深度开掘。 11、蒙太奇:在各类影视摄制中,根据主题的需要、情节的铺陈、观众注意力和关心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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