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符合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

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公平、独立;

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的有机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

第十四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

第三章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章规定,并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

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第十七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

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的,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的,还须提交加工原料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加工工艺(流程、程序等)、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达标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认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同意受理之日起90日内组织完成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根据其申请及认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种类,颁发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有机食品加工证书或有机食品贸易证书(以下统称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格式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经营的有机食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机食品认证的样品检测工作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

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检测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持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的;

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产品名称变更的;

使用新商标的;

有机食品加工原料来源或有机食品贸易产品来源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

变更手续;

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案;

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五条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1.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2.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有机食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十条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

年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

第三十二条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消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五年发布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认证与管理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认证与管理 绿色食品标准、认证与管理。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应注意的投入品问题。 一、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先介绍三个概念,再介绍一下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体系现状。(一)绿色食品概念: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二)绿色食品标志 1、概念:是指绿色食品图形以及“绿色食品”中文、“Green Food”英文字样。它是用以标识食品具有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等特殊品质标记。 2、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整个图形为正圆形,意为安全和保护。 3、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注册形式有: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Green Food及中英文字与图形组合共四种形式。 4、绿色食品的标志形式:标志的使用采用“一品一号”、“身份证”制度的原则。绿色食品认证中心对每一批准用标的产品实行统一编号,每一个被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都有其独有的绿色食品标志的编号,以确定其“身份”。所谓“一品”是指一个认证产品,它是商标名称和产品名称的组合体;“一号”是指一个绿色食品标志编号。 5、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形式及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LB一* * 一* * * * * * * * * * A ↓↓↓↓↓ 产品类别年份月份省份当年序号分级 (三)绿色食品标准 1、概念: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在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2、绿色食品标准的属性:对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3、绿色食品标准的重要性: A:是绿色食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基础 B:是开展绿色食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技术、行为规范 C:是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 D:是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农业及食品加工生产水平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E: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及食品质量,促进产品出口创汇的技术目标依据。 F:是开展国际平等贸易技术保障依据。 4、绿色食品标准的分级:绿色食品分为AA级和A级。 5、AA级和A级的根本区别: 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物质。 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 下面讲的内容主要指A级绿色食品。 6、A级绿色食品质量标准要求: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技术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使最终产品质量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7、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现状:有四大标准体系结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体系、绿色食品包装、贮运准则,目前颁布标准124项,其中通则类标准14项,产品类标准110项。重点讲一下有关农业方面通则类标准: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农药、肥料、食品包装、贮运、食品添加剂准则。也就是绿色食品生产

浅谈我国有机食品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我国有机食品的安全管理 (新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谈我国有机食品的安全管理(新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法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物质资源的不断充裕,人们越来越注意生活和饮食的质量。食品作为人们生存的物质基础,安全性关系到食品行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提高,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都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力的增强,我国的食品生产也得到迅速的发展,食品供给类型、数量和方式逐渐繁,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关系到食品产业的进出口,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有机食品的生产发展和安全对增强我国的食品行业国际竞争力和地位十分重要,是当前乃至今后中国食品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和重点。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有机食品;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发展状况

有机食品是随着有机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应运而生的。有机农业是指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有机食品必须符合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二是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要求;三是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销售档案记录;四是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审查。 1我国有机食品的现状 1.1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有机农业迅速发展.到20世纪末,全世界194个国家中有141个国家发展了有机农业生产。同时全世界有机农业的生产面积逐年扩大,全世界有机食品贸易额与生产量也达到迅速增长。欧洲是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发展较快的地区。与国外有机食品产业的蓬勃态势相比,我国有机食品生产起步较晚,规模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绿色食品认证---蔬菜

XXXXXX公司 生菜生产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生菜的产地环境要求、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采收、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销售和生产档案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菜的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写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NY/T393-2000 农业部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394-2000 农业部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GB 16715.5-2010 瓜菜作物种子叶菜类 3 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Y/T391-2000 规定的要求。设施栽培可采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及夏季遮阳网。选择在地势平整、排灌方便、疏松、肥沃、保肥的微酸性粘质壤土或沙壤土栽培。种植生菜应选择无同种病虫害的作物为前茬作物,避免与菊科蔬菜连作。老菜园土要经过撒腐熟石灰、淋杀虫剂等处理。本公司采用塑料大棚和露地两种模式栽培。 4 生产技术 4.1 品种选择 4.1.1 选择原则 选用抗病性好、抗逆性强、商品性优良的生菜品种。根据不同季节和种植地点选用不同的生菜品种。 4.1.2 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必须符合“GB 16715.5”的要求,种子供应商必须具备种子经营资质、完备的生菜种子生产技术、良好的市场信誉等,购进种子后需进行种子发芽试验,以检测种子质量。 5 播种育苗 5.1 播前准备 5.1.1 育苗方式

GOT和OE标准有机认证管理手册

GOTS和OE100标准有机认证管理手册 目录 一、公司介绍 二、适用范围 三、手册批准和声明 四、任命负责人 五、部门职责(附组织结构图) 六、OE标准要求 1 引言 2 OE100标准 背景 什么是OE100标准? OE100标准的贴标 OE100标准要求公司做什么? 有机转化 3 OE100标准的基本要求 所有生产操作的要求需要经过验证 3.1.1 范围 3.1.2 检测的准备 3.1.3 提供所需设备和信息 3.1.4 指导年审 3.1.5 有机混纺的原料和产品的购销文件 3.1.6 含有有机棉成分的原料的包装和运输 3.1.7 包含有机棉成分的产品的储存 3.1.8 疑似未达到OE100标准要求的产品 3.1.9 对于转包商的认证要求 轧棉工序的具体要求 3.2.1 种子的采购以及原棉捆的销售 3.2.2 籽棉和原棉的加工处理

3.2.3 贴标 3.2.4 要求的证明 仓储操作中的要求 3.3.1 棉花的采购和销售 3.3.2 棉花的处理和使用 3.3.3 原棉捆的贴标 3.3.4 要求的证明 纺纱工序的要求 3.4.1 棉和纱的采购和销售 3.4.2 纤维和纱线的存储、处理和加工 3.4.3 混有机棉纱线的贴标 3.4.4 含有有机棉成分的原料的包装和运输 机织/针织操作中的要求 3.5.1 纱线和面料的采购和销售 3.5.2 纱线和面料的存储、处理和加工 3.5.3 采用含有100%的有机棉成分的纱线加工的面料和/或成品的贴标3.5.4 包含有机棉成分的原料的包装和运输 印染/后处理的要求 3.6.1 面料的采购和销售 3.6.2 面料的处理和使用 3.6.3 含有100%的有机成分的产品的贴标 制造加工工序的要求 3.7.1 纱线或面料的采购和销售 3.7.2 纱线、面料的处理和使用 3.7.3 含有100%的有机成分的产品的贴标 批发/零售操作的要求 3.8.1 含有100%有机成分的产品的贴标 4 附录 工具和资源 4.1.1 有机交流组织的在线跟踪系统

绿色食品认证及其申报要求

新疆第三期绿色(有机) 食品生产管理培训班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与申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新疆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

大纲: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标志 1、绿色食品概念 2、绿色食品分类 3、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编号)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准 1、绿色食品申报条件(申请者、生产、申报范围) 2、绿色食品申报程序(申请、审核、现场检查、上报、发证) 3、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准备 1、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及调查表 3、生产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原料收购合同、基地图、农户名单) 5、其他材料 6、外购原料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绿色食品标志 1. 绿色食品概念 1、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绿色食品并非指“绿颜色”的食品,而是对无污染食品的一种形象表述。由于与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因此命名为绿色食品。 2、绿色食品分类 绿色食品按照是否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投入以及相关标准的不同,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 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 级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 2. 绿色食品标志及其含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绿色食品认证蔬菜

绿色食品认证---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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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生菜生产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生菜的产地环境要求、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采收、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销售和生产档案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菜的生产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写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NY/T393-2000 农业部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394-2000 农业部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GB 16715.5-2010 瓜菜作物种子叶菜类 3 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Y/T391-2000规定的要求。设施栽培可采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及夏季遮阳网。选择在地势平整、排灌方便、疏松、肥沃、保肥的微酸性粘质壤土或沙壤土栽培。种植生菜应选择无同种病虫害的作物为前茬作物,避免与菊科蔬菜连作。老菜园土要经过撒腐熟石灰、淋杀虫剂等处理。本公司采用塑料大棚和露地两种模式栽培。 4 生产技术 4.1品种选择 4.1.1 选择原则 选用抗病性好、抗逆性强、商品性优良的生菜品种。根据不同季节和种植地点选用不同的生菜品种。 4.1.2 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必须符合“GB 16715.5”的要求,种子供应商必须具备种子经营资质、完备的生菜种子生产技术、良好的市场信誉等,购进种子后需进行种子发芽试验,以检测种子质量。 5 播种育苗 5.1 播前准备 5.1.1育苗方式

有机食品认证要点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 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GBT19630-2011有机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含表格)

有机管理体系文件汇编 (依据GB/T19630.1~4-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目录 一、质量管理手册 1.0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清单 1.1基地经营者和公司简介 1.2有机食品生产计划 1.3生产基地经营方针和目标 1.4生产基地管理组织机构 1.5任命书 1.6适用范围 1.7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8档案管理制度 1.9内部检查制度 1.10内部检查员管理 1.11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1.12仓库管理制度 1.13垃圾污染物的处理规定 1.14记录的控制程序 1.15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程序

1.16顾客申诉/投拆控制程序 1.17可追溯体系(生产批号管理)1.18健康安全方针 1.1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0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1.21标识与销售管理程序 1.22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二、内部规程 2.1有机产品基地种子使用管理规程2.2生产基地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2.3生产基地作物种植规程标准2.4卫生规程 2.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2.6标签使用管理规程 2.7内部检查规程 2.8员工福利作业文件 2.9采收和运输卫生要求 三、表格汇编 1.企业文件清单 2.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3.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4.文件更改申请 5.文件销毁记录 6.记录借阅登记表 7.质量记录清单 8.记录处置表 9.记录销毁申请 10.有机原料运输记录 11.原料接收记录 12.出入库记录 13.加工记录 14.加工废弃物处理记录 15.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16.产品运输记录 17.产品销售记录 18.设备维修记录 19.设备清洗记录 20.申、投诉记录 21.纠正和预防措施表 22.顾客投诉表 23.标签使用记录 24.培训记录 25.内部检查表

绿色食品认证条件

绿色食品认证条件 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是指按按特定生产方式,并经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认定,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型的食品。类似的食品在其他国家被称为有机食品,生态食品或自然食品。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论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绿色食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绿色食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一、认证申请条件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二、认证申请要求 (1).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2)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3)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5)产品执行标准 (6)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绿色食品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不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绿色食品认证流程

绿色食品认证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取得绿色食品认证流程如下: 一、事项名称: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二、办理部门:农业局发展科 三、申请范围: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a.与中心和省绿办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b.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c.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 2、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 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四、办理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继承权。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安全、优质、营养”体现的是绿色食品的质量特性。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AA级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遵守相同的原则和标准。 五、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区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三份,一份区留存,一份省绿办留存,一份报中心:? 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 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 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 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绿色食品认证注意事项

绿色(有机)食品认证 一、认证机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绿色食品认证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下载。 二、认证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三、认证要求 (1).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2)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3)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4)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5)产品执行标准 (6)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认证产品要求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不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4.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包装贮运标准。 五、认证流程 第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第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6961030.html,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强,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治理,并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那么,对企业来说,哪里有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呢?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如何获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1、根据现场检查报告以及整改资料,由颁证委员会决定是否颁证,如果通过颁证委员会决定,则准许颁证,在一定时间内会向企业发放证书或转换证书。 2、规定从检查之日起到颁证不得超过3个月。在通过认证以后,企业就可以在销售中正确使用证书及认证标志,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专门的有机认证标识,并正确使用,如果使用错误,也是违反认证标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6961030.html, 二、哪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现如今,市面上有机食品认证的机构有很多,目前所有的有机产品认证都由国家认监委(CNCA)管理,认证是市场化的行为,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企业进行,但必须是CNCA批准的合法机构,发出的证书就是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也是千差万别,无论在专业性、严谨性上都有很大的差距,建议选择严谨专业的有机认证机构。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图

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程序图(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一、有机认证程序该程序主要参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程序。 .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a)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简况;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 )同一生产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 )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精神, 促进有机农业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并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简称农业部绿办审核认定的生产单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 第三条农业部绿办负责全国基地创建的统筹规划、实地考查及最终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绿办初审意见的审批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申请材料的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及基地创建后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地应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远离城镇、工厂、交通干线。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 在周边设立保护隔离带。可能受到污染的基地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应由农业部认定的监测机构完成,环境质量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应成立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的总体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在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基地创建办公室(简称基地办,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创建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基地创建目标、实施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 (二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基地办应对基地单元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农户进行培训,以提高农业生产和管理水平。 (四基地单元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交由基地办统一存档。 第九条基地应建立了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基地生产资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基地要推广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植保产品、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生长调节剂等(以下统称有机农业投入品,严禁购入和使用有机农业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 基地应相对集中,至少有 60%的区域获得合法机构的有机认证 , 并具有一定规模。其中,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 5000亩,蔬菜、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亩,自然生长水产面积不少于 10万亩, 放牧养殖面积不少于 10万亩, 其它基地面积不少于 10万亩。三年内全部区域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第十条基地应建立了可持续生产体系。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日期:2007-07-21] 来源:中国有机食品消费网|http://www.of3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6961030.html,/ 作者:松州咏鹤编辑 [字体:大中小] 在网上看见这个帖子,感觉很不错,感觉对大家有所帮助,能够具体地了解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的、具体的要求。转发在这里,供大家参考,同时,也感谢本帖的原作者------编者按语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踪体系的确立。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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