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眼同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下列情形应重点验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4、对异常内件或不合常理的寄递物品;

5、对寄件人的详细盘问时反映异常的;

6、业务员认为应该重点验视的。

第八条所有业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发现夹带禁止寄递物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违法禁寄品,如爆炸品、枪支、毒品、反动宣传品等,宜先收取,报告公司负责人,由公司向当地国家安全局或当地公安局报告;如是其他禁寄品,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条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条根据《邮政法》规定,收寄包裹应当场验视。但是,如果收寄后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需立即通知寄件人予以退回,做解释工作,并整理记录详细信息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指导客户填写面单(但不能代替),面单信息应全面、真实、正确、详细,所寄同样物品数量一件以上或散装物品,必须填写数量、重量,贵重物品如外表损坏,应特别注意。

随身携带封装简易工具,协助客户验视后封装;

对贵重性物品,应提醒客户保价寄。

对外包装不能保障物品安全的,提醒客户更换包装。

第十二条客户寄递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安排人员对检视制度执行情况“神秘客户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非收寄环节检查出的禁寄品,对有关员工根据公司奖罚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100—500元的现金。对未执行本制度,被公司检查发现,根据公司奖罚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收寄包裹未验视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1、省内互寄,罚50元;2、外省农村50—100元;3、外省省会以下城市50—200元;4、外省省会城市100—300元;5、直辖市100—400元。

第十六条对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培训就上岗而导致后果的;违反第五条规定,未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又不能保证全部验视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罚3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2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后果的,处500—1000元。

第十九条本制度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有关规定同时作废。圆通快递国内网络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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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目的地首重/kg续重/kg甘肃省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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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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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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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吉林省

辽宁省

内蒙

山西省

新疆

西藏181518181815151518181818152525121012121210101012121212102525违禁品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制度,严禁收寄、递运各类违禁品。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溶剂、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磨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氧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难以辨别成分的粉末状物品。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快递业收验视制度

寄递业收验视制度 为了能做好寄递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源头和隐患,各站点、全体员工都要充分认识邮路安全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快件的收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验视制度,其具体要求如下: 凡通过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各站点要通知业务员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方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 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管控,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收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上门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五、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公司全体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公司将严格执行“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一经查处将处以重罚!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凡通过寄邮、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业务员要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禁寄物品名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门禁制度。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受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不熟悉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 望各个业务员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公司将执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

一经查出公司将处以重罚。 附件1:禁寄物品名录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各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麟、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品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劵、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特种行业管理档案物流寄递业

编号: 物流寄递业 治安管理档案 行业名称: 建档单位: 建档人: 建档时间: 档案目录 序号内容页码备注 1 物流寄递业备案登记表 2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治安保卫责任书 4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交通、邮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照,分支机构除许可证外需提供授权材料)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单位保卫负责人登记表 7 技防设施登记表 8 寄递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 从业车辆情况 10 方位图

11 平面图 12 门面照片 13 公安机关到单位工作情况登记表 14 寄递业经营承诺书 15 16 物流、寄递业备案登记表 行业名称 法人或负责人 一寸彩照

物流、寄递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书 为进一步强全市物管理处罚、《企业事 一、根据 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物流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逐级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二、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基本情况(证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及相关变动情况及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三、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货物、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落实落地检查和实名制。在用户在 详细地址 经济性质 □物流 □寄递 业务范围 主营: 兼 营: 重点部位 法 人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身分证号 联系方式 (手机) (办) 住 址 从业人数 合计 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 治 保 组 织 负责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手机) (办) 派出所 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治安大队 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一、为规范收寄验视操作,维护快递服务网络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全体员工务必遵守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于营业部、揽投点及公司管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以下物品禁止寄递: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流通的各种货币;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四、查验货物可否收寄 1、查看快件的重量、件数及外型尺寸是否符合公司寄递要求,超出限制要求的向客户说明不可以收寄。 2、为保证快件安全,防止违禁品,需对客户所托寄物品进行检查,如客户拒绝,则致歉客户,说明不经过检查的快件无法寄递。 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一年。

3、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协助客户打开包装,要注意以客户为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确保人身安全。 4、如是违禁品,坚决拒收,同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5、对高价值的物品,要告知客户保价,如客户不同意,则向客户说明运单背书条款理赔事项。 五、外包装检查 1、对外包装不合运输要求的,提示客户重新包装,并向客户说明,如外包装无损的情况下,出现内件损坏、短缺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2、如客户重新包装,应协助客户,对客户不当作法做出指导。 3、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加固包装,由快递员将快件带回公司,重新加固,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包装后的重量。 4、客户拒绝重新加固包装,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则拒收此件。 六、验视结束后在面单显着处加盖收寄验视章戳(或签字) ,在分拣处理中发现没有加盖章戳(或签字)的邮件,将不予继续发寄,并告知安全检查员进行扣罚。 如发现公司员工收寄快件时未按要求执行验视制度,主管负责人和收件员各罚款500元;若造成公司损失或负面影响,一律开除;若造成安全事故或刑事案件,公司将责任人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学习人员签字: 青岛市公司 2014年 5 月 5日

10.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制度(已编)

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制度 为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保障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寄安全保障 (一)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企业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保存至少1年。 (三)企业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批量交寄较大的用户,不方便逐件验视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所寄物品进行抽样验视,如发现违规寄递,立即取消协议并逐件验视。安全协议书要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企业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与经营者(寄件人)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明确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快递运单上双方签字。 (五)企业应加强对运输快件的安全检查,发现可能损害人员安全的物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

报总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保证人员安全。 二、用户信息安全保障 (一)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三)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四)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约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信息交换使用的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五)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签订信息安全保障协议条款,明确企业与第三方的安全责任。对于第三方出现的信息安全事故,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七)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遵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有关规定。 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等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寄、限寄有关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所填报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的实物相符的过程。 第三条[工作方针]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民航、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保障寄

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五条[宣传与咨询]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寄、限寄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管理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工作责任制,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寄、限寄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七条 [教育和培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强化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寄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交寄提醒]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

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眼同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下列情形应重点验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

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4、对异常内件或不合常理的寄递物品; 5、对寄件人的详细盘问时反映异常的; 6、业务员认为应该重点验视的。 第八条所有业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发现夹带禁止寄递物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违法禁寄品,如爆炸品、枪支、毒品、反动宣传品等,宜先收取,报告公司负责人,由公司向当地国家安全局或当地公安局报告;如是其他禁寄品,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条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条根据《邮政法》规定,收寄包裹应当场验视。但是,如果收寄后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需立即通知寄件人予以退回,做解释工作,并整理记录详细信息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指导客户填写面单(但不能代替),面单信息应全面、真实、正确、详细,所寄同样物品数量一件以上或散装物品,必须填写数量、重量,贵

收寄验视制度守则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 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 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 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 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 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 (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 (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 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 (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 (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

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 (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 (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 (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 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3.设立收寄验视登记本。对收寄时寄件人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及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4.如遇国家大型节日、活动、赛事、集会等特殊情况,举办方或管理部门对其验视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另行执行。 5.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批量交寄或持续交寄量较大的用户,不方便逐件验视的,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所寄物品进行抽样验视。如发现违规寄递,立即取消协议并逐件验视。 七、责任追究 1.验视员对快件内件安全负责,验视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加盖验视章或

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守则格式

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 守则格式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一、为规范收寄验视操作,维护快递服务网络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全体员工务必遵守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于营业部、揽投点及公司管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以下物品禁止寄递: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流通的各种货币;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四、查验货物可否收寄 1、查看快件的重量、件数及外型尺寸是否符合公司寄递要求,超出限制要求的向客户说明不可以收寄。 2、为保证快件安全,防止违禁品,需对客户所托寄物品进行检查,如客户拒绝,则致歉客户,说明不经过检查的快件无法寄递。 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一年。 3、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协助客户打开包装,要注意以客户为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确保人身安全。 4、如是违禁品,坚决拒收,同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5、对高价值的物品,要告知客户保价,如客户不同意,则向客户说明运单背书条款理赔事项。 五、外包装检查 1、对外包装不合运输要求的,提示客户重新包装,并向客户说明,如外包装无损的情况下,出现内件损坏、短缺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2、如客户重新包装,应协助客户,对客户不当作法做出指导。 3、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加固包装,由快递员将快件带回公司,重新加固,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包装后的重量。 4、客户拒绝重新加固包装,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则拒收此件。 六、验视结束后在面单显着处加盖收寄验视章戳(或签字)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已编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

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收寄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

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 得卷寄。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快递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申通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1.各网点公司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2.各网点公司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保存。 3.各网点公司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三条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各中转部应加强对中转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四条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对到达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五条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寄递服务人员及客户的安全。 客户及快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各网点公司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九条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网点公司,总公司将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金,直至取消其申通品牌经营资格,且不免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规定的处罚。

特种行业管理档案物流寄递业

特种行业管理档案物流 寄递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编号: 物流寄递业 治安管理档案 行业名称: 建档单位: 建档人: 建档时间:

档案目录

物流、寄递业备案登记表

物流、寄递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物流、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物流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逐级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二、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基本情况(证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及相关变动情况及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三、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货物、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落实落地检查和实名制。在用户在场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发现用户寄递禁寄物品的,要拒绝收寄;所有所有托运的包裹、货物,收寄的邮件、快件,用户一律实名制填写寄递详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收寄验视和工作台账、实名制登记本,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物流、寄递企业工作人员要精读熟记《危险化学物品名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规章、标准,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强化监督制约,严防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加塞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 五、在已收寄邮件、快件中发现禁寄物品的要立即停止转发和投寄;对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 六、物流企业在货物储存的库区、仓库、露天货场等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物理防范设施,应在货物接收、装卸车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货物被“调包”或加塞禁限物品。

7.收寄验视制度

周宁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收寄验视制度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宁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邮件、快件收寄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完善有关禁限寄物品的检查措施,严格规范收寄验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开箱验视之前,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提示用户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并由收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委托他人代寄邮件、快件的,收寄人员应当查看代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证件信息。 二、采用快递到家APP和快递员APP采集用户信息方式进行的,应当当场将用户信息传输至后台信息系统,并按照《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限定系统查看权限。 三、用户填写面单后,收寄人员应核对面单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核实寄件人填写的电话与预留电话号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再次同用户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四、进行实名登记、核对电话号码后,收寄人员应当在收寄现场对邮(快)件进行内件验视,宜由寄件人当面打开

包装,取出内件后,再由收寄人员逐件清查。收寄人员对一票多件或可塞夹物品的快件应逐件、逐层清查,确认是否和内件品名一致。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物品外,收寄人员均应指导用户如实填写内件品名,再加盖验视戳记。 五、验视时,重点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符合国家禁限寄规定以及是否与快递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重点查验粉末、液体,以及不能直接辨识的机电装置等物品,确保不收寄各类易燃烧性、易爆炸性、易腐蚀性等禁寄物品。对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则坚决不予收寄。 六、验视时,发现下列物品应禁止收寄并根据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处理办法:带有反动宣传色彩的物品;由于物品本身的特性无法打开的,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可疑物品;属于《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的物品。 七、验视时,对用户能出具安全证明或书面凭证的可疑品时,应当在《宁德市快递安全生产台账》中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电话等内容,并将记录保存期限在一年以上。 八、验视完毕后,内件需填充保护层时宜由用户自行填充,再由收寄人员根据内件性质、轻重等条件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妥善封装,防止快件封皮破损、内件散落,污染其他快件。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凡通过寄邮、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业务员要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禁寄物品名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门禁制度。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受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不熟悉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 望各个业务员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公司将执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

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处以重罚。 附件1:禁寄物品名录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各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麟、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品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7 页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 第 2 页共 7 页

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 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 第 3 页共 7 页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

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收寄验视制度之欧阳学文创编之欧阳家百创编

收寄验视制度 欧阳家百(2021.03.07) 凡通过寄邮、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业务员要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禁寄物品名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门禁制度。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受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不熟悉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 望各个业务员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公司将执行“谁经营,谁

负责”的原则。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处以重罚。 附件1:禁寄物品名录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各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麟、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品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6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XX 年10 月22 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 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 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 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 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 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委托他人交寄邮件、快件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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