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

国际商法讲义
国际商法讲义

国际商法

前言:学习国际商法,应该思考:何谓国际商法?国际商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学习国际商法,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帮助?

【案例导入】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何谓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将要解决何种问题的。国际商法到底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何帮助。同学们是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是一门语言,只是一个工具,需要附着于具体的实务之上,正好,大家在商务领域的专业学习跟英语相结合,可以拓展大家就业的渠道。大家的专业方向,预示着大家在将来的就业中更愿意选择薪水较高、较有挑战性的外企。在外企工作,用的是外贸商事知识,必不可少的是懂得国内和国外的商事法律,只要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渊源;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的特点,掌握两大法系的不同;了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途径,掌握国际商事合同关系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

2、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3、法律冲突的概念

4、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章难点]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

?背景知识:形成并确立于20世纪60年代,随国际贸易发展起来。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除了国际贸易活动外,还增加了新型国际商事交易方式,如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租赁、国际技术转让等

国际商事组织法

二、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共同点:都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不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包括商事组织、国家、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商法只有平等商事主体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国际经济法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相同点:调整对象上,都有以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调整对象不同。

不同点:国际商法调整范围窄,国际私法调整范围广。除了以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为调整对象为,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一)国际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三)国内立法

四、中国的商法

《民法通则》

《海商法》(1992年)

《公司法》(1993年)

《票据法》(1995年)

《保险法》(1995年)

《合伙企业法》(1997年)

《合同法》(1999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

第二节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法系: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渊源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一)概念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

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二)分布范围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除法国、德国外,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瑞士、荷兰、西班牙、葡萄牙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日本、土耳其、中国台湾,也引入了大陆法

中国

(三)大陆法的结构特征

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的法律结构是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逻辑性

2、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3、主张编纂法典

法典是指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与原则加以收集,使之系统化,汇编而成的单一文件。

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普通法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分布范围

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

美国独立后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三)结构特征

1、法律的二元机构: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为其法律主要渊源的法律制度

2、重视程序法:程序先于权利

普通法

指在12世纪前后在英国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结果。

过程图:分散的习惯法------威廉一世----设立王室法院、巡回审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制定法、习惯法,巡回法官交换意见,总结他们认为正确的、与国王敕令及制定法不相抵触的习惯法作为判案依据,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又称“判例法”

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衡平法(equity law)

1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臂膀,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2、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以公平、正义、法官良知为基础。

衡平法出现的原因:普通法自身的缺陷

(1)保护范围有限。令状确定保护范围,令状及其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不同的令状意味着不同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权利。而固有的诉讼形式都是旧的封建自然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

(2)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只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不予考虑。

(3)内容僵化。是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的,对于新的商品经济保护不了。

3、早期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衡平法比喻为“大法官的脚”,后来也严格遵循先例。

4、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促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独特的分类与结构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

1、救济(remedies)方法不同

普通法以金钱赔偿为主,衡平法补充了实际履行和事前发出禁令

2 、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设陪审团,抗辩式诉讼,衡平法不设,但需书面诉讼

3 、法院组织系统不同

普通法由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

由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4、法律术语不同

各自特有,衡平法起诉为Suit而非Action,权利为Intereses而非Rights,判决为Decree而非Judgment;律师也分两类

程序先于权利

即一项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原因:英国的普通法的令状制度。不同的令状意味着不同的诉讼形式,不同的令状意味着不同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权利。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方式和程序,当事人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因为用这种令状的一套诉讼形式可能并不适用另一种令状。1875年后,令状制度被废除,诉讼程序大大简化,实体法制度也越来越受重视,但英国法以及法律从业人员更关注程序。

【举例】:关注程序

美国橄榄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现场有辛普森的血迹,汽车上染有血迹、车道上有血迹、手套上染有血迹,戈德曼草帽上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无罪释放,理由:程序违法,警方为了使“案件铁证如山”,愚蠢的伪造了一双染有辛普森和他前妻的袜子,导致收集的证据不合法,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法的渊源

第三节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案例导入】

香港同进公司与香港美善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美善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同进公司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合同签订之后,同进公司用港币预付了合同的部分价款,美善公司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来,因美善公司安装的部分设备与会谈规定的品名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同进公司便拒绝支付所欠价款。于是,美善公司在设备安装所在地某人民法院对同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欠合同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以双方当事人是香港公司并在香港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依香港法律审判,而依香港法律,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原告则主张应依中国法律审判,而依中国法律,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被告需按合同规定支付欠款。

问题:(1)何谓法律冲突?

(2)此案如何适用法律?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展开】法律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英美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是在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这个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简而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普遍存在的表现:除了在国际上,不同主权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外,在国内不同的部门间法律规定也有冲突。例如,在我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权力机构、国务院极地方人民政府,他们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也有冲突。这些法律冲突的解决在我国宪法中有专门规定。(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间存在正常的商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商事关系

2、本国赋予外国人、外国企业民事权利

3、各主权国家在商法上的规定不同

4、本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只适用本国法

(二)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

当冲突法指出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时,法院地国在不损害本国利益、不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

(三)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

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以何国的实体法作为处理争议所依据的法律。

国际上普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指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双方协商一致,选择某一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发生了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应依据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各国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1、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默示

2、选择法律的时间

3、选择法律内容:对于强制性规则或关于公共秩序的法律排除选择

4、选择法律性质:只能选实体法

5、未选择法律的处理: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某国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

“特征履行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适用

P教材17页

本章重点知识小结

1、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

2、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3、法律冲突的概念

4、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章国际商法的主体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商事组织的概念,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了解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掌握公司概念、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资本三原则、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税后利润分配问题

了解公司种类、公司股票发行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

最终目标:能对不同类型商事组织投资的风险作出判断;用法律解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了解不同公司类型担负的法律责任

本章提要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主体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节合伙企业

第四节公司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主体概述

国家(特殊情况下)

国际商事组织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

非法人性质: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商事组织的类型

法人性质:公司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3、成立无注册资金限制

4、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6、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7、投资人死亡,个人独自企业随之消亡(人格不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自愿申报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

申报时候明确出自方式(个人或家庭)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练习]

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7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潘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

[问题]

?1、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2、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求偿?为什么?

?3、潘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总结: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

第二节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二、特征

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

4、原则上各合伙人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责任承担方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性质:共同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各合伙人,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除非退伙。如果转让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转让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练习]

?2003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

?A合伙企业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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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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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一般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三种情形。 3)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1)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 2)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5)具备合法性 6)合意必须真实 4.要约的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5. 要约构成要件: 要约的确定性,即该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十分明确地许诺,此建议一旦被承诺即为合同成立。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该建议需明确地表示,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6.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7.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8.合同的内容:合同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9.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一般指合同中的特别规定 默示义务一般指商业惯例 10.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获得某一特定的结果,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获得此特定结果。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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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看O(∩_∩)O,考试加油哈。。。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单选(略) 第二部分:多选 1、仲裁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P190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有价、流通、要式、文义、无因、设权证券。P162 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P107 4、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P48 5合伙协议的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P11 6、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P194 7、国际货物运输风险中的海上风险里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p146 8、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成文法p4。 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P180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P63 11、要约可采取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P34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原则并非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

故的近因属于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承担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P143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p141 14、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7 15、大陆法源于罗马法;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P43 2、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78 3、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P41 4、禁止反言: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P142 5、国际商法:(1)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总和。或(2)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合同法 该古董买卖合同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就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就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合同就是否成立,就是否有效? 2.李某得请求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得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得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虽然她不知道酒杯得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她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得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得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得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得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得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得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得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就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得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国际商法,第四章_代理法习题

第四章代理法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在我国法律中,这种代理称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大陆法国家一般把这种情况也纳入意定代理。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 )。 A.直接代理 B.间接代理 C.再代理 D.复代理 4.依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本人赔偿。该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提出,该期限为( )。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六个月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6.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 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7.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英美法中,乙便认为是具有(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代理 8.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没有代理权B有代理权 C滥用代理权D超越代理权 9.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法规定善意第三人有要求行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A第三人B行为人和第三人C被代理人D行为人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的代理 2.在大陆法中,根据第三人与代理订合同时,代理人是以本人(即被代理)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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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 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 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非常值得研究。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当时该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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