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评估机构管理

办法

**银行

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从业人员,专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本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理过程中对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需要为目的,由本行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

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或其所属行政部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3、依法取得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外聘评估机构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纪录;

7、具有5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

8、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人民银行认定的通用评估机构。

第三章聘用流程

第六条本行成立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简称“选聘小组”),选聘小组由总行分管信贷前中后台副行长、公司金融

外聘业务员管理办法

外聘业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壮大销售队伍力量,努力开拓省外市场,现就外聘业务员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聘用条件: (1)立足本土化,均在当地聘用,食宿、差旅费自理。 (2)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40周岁,身高:男1.65米、女1.55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记 录。 (3)具备一定的市场调研能力、促销能力、服务能力。 二、聘用方法 各业务部经理根据市场及本部业务开展情况,申报聘用人数,报市场部,经分管领导审批执行。由各业务部根据报名人数择优聘用业务人员。《外聘业务员求职表》由各业务部门登记造册、汇总给市场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启用。 三、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外聘业务员由各业务部负责管理。由当地业务片区负 责人下达外聘业务员的每月工作计划,并报市场部存 档,以便跟踪检查。 2、各片区负责人应切实抓好外聘业务员的使用和管理工 作。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疏于对外聘业务员的管理, 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厂利益的,参照《销售奖考核办 法》扣罚片区负责人的奖金系数。

3、各业务部负责对外聘业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服 从指挥、劳动纪律、出勤率、完成任务、服务质量。 考核频次:每月一次。评价为好的按劳务报酬标准的 100%发给,较好的按95%发给,一般的按90%发给,差 的按80%发给。 4、根据制定的各地区劳务报酬标准和每月考核结果,各 业务部给外聘业务员造册发放劳务报酬。每月10日前 将上月应发工资报市场部审核,经厂领导批准后,由 市场部统一开取劳务发票,并通知各业务部领取发 放。 5、各地劳务报酬标准(含交通费、电话费、加班费、各种 社会保障费等) 四、要求

公司专家管理制度(试行)-2(2)

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 专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既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又切实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金隅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家的选拔、聘用、抽取及使用、激励与约束,规范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各企业均应按本制度规定,配合公司完成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第四条公司专家由管理范围内相关专业人员或外聘专家组成,原则上以选拔公司及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外聘专家作为补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为便于统筹管理公司不同业务板块的专家,组建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由设在技术质量部的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职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专家的选拔(推荐)、审定、发布; 2.负责组建、更新专家库; 1/ 6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指导活动的实施、跟踪、评价。 第六条专家管理办公室应了解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和发展动向、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全面掌握公司和企业技术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专家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政策要求,并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在保持技术领先的前提下,协助公司制订产业相关标准、政策、管理规定; (二)深入开展技术研究和项目开发调研,为公司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中; (三)为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帮助其在生产、质量、设备、能源、环境等方面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评价,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推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在公司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技术质量评价、基础管理评价、招议标评标等工作,协助企业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技能和基础管理水平。 第八条专家管理办公室依据工作计划和企业提出的专业技术需求,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适宜的专家,组成项 2/ 6

集团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XX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矿业及能源、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技术招标管理室,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

作。. .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 (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

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各基层单位为弥补暂时人才短缺,都不同程度在外聘用管理人员。这部分外聘人员在公司做强做大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引进其中优秀人才已成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管理,更好地适应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发展战略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招聘原则 岗位亟需,专业对口,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基层单位根据各自当年在建项目及下年度计划,运用公司《项目管理手册》中项目定员标准对照本单位人才状况,确定引进外聘人员的岗位及专业。 第二条招聘条件 1、外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与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国家承认的大专(第一学历须是国家统招毕业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的毕业学历证书及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2、外聘人员应具备在基层项目上相关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及相关业绩证明,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工作能力。 3、外聘人员身体健康,品貌端庄,无重大疾病病史,年龄在25至35岁之间(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 4、具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5、热爱建筑行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公司及基层单位的安排,能到外地工作。 第三条招聘程序

1、应聘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个人工作简历和技术工作业绩总结(不少于2000字)、学历证书及国家学信网打印的学籍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近期彩色2寸免冠照片1张。 2、基层用人单位推荐意见,填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审批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表。 3、基层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分析。 4、初审: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5、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考核评审。 6、面试考核评审合格者,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持原单位调动介绍信及本人人事档案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四条录用待遇 1、外聘人员一经录用,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从正式录用后开始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户口问题具备迁转条件的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工龄问题以能证明参加工作的原始档案资料记录为准。 2、外聘人员一经录用,基层用人单位五年内不得以任务不足和本人自身原因将其退回人才中心;如需调配,须经基层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后方可。如果用人单位将录用人员放假或解聘,公司有权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录用人员的损失由基层用人单位承担。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意义 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解决某一学科业务发展急需、并且医院短期内又无法培养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 或负责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专家;临时邀请来院进行会诊、 手术、学术交流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包括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人才;薄弱专业或我院重点发展专业紧缺人才;业务性较强的职 能科室的紧缺人才。 3、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业务拓展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打好基础。同 时为进一步夯实基础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 安全做坚强后盾。 二、外聘专家的类型 外聘专家分为两类:第一类外聘专家,担任科室负责人或 每周固定时间带教查房,组织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参与手术及 危重患者抢救,定期专家门诊;第二类外聘专家,不固定工作 时间,根据相关科室工作需要随请随到,并保证每月不少于一 次的技术指导、查房、手术、疑难危重病人会诊、业务培训等。 三、外聘专家的条件 1、拟聘请的专家所在的单位或原单位,一般应为学科梯队完整,实力雄厚的我院协作医院或医联体医院。 2、拟聘请专家在本省或本市某专业领域内应具有较高名望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3、拟聘请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 4、拟聘请专家的学科发展前景良好,聘请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我院相应专业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较快发展和长足进步。

5、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或由这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四、外聘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达到市内一流水平。 2、指导科研工作,带领中青年医师申报中、省、市级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中、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获奖。 3、定期为我院医师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五、外聘专家的程序 1、科室提出外聘专家申请,填写《中心医院外聘专家审批表》(附后)并签署意见,连同拟聘专家个人资质材料报医务科。 2、医务科与符合条件的专家取得联系,审核并留存拟聘专家的资质材料,了解拟聘专家个人的详细情况。 3、医务科报请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初步确定拟聘专家。 4、医务科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科室拟聘专家事宜,汇报拟聘专家的个人情况及聘请理由。 5、院长办公会研究是否聘用,如同意聘用,研究确定拟聘专家待遇及聘用后的工作安排。 6、医务科为外聘专家办理处方及手术授权,并将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中心医院外聘专家审批表》及专家个人资质材料复印件交人事科备案。 7、属第一类外聘专家的,由人事科负责与外聘专家签订协议并发放聘书;外聘专家原则上聘期为1-3年。属第二类外聘专家的,由医务科负责给外聘专家发放聘书,按照《外来短期的卫生专业人员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进行管理。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签订合同。 3.3.7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后,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技能、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专家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A 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

4 重要风险 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 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总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实践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管理原则 6.2.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2.2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事域具有较强影

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 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与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得经营与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就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得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得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得业务素质与良好得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得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就是所在领域得资深专家,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与威望;?(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得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得主要职责如下:?本着科学、客观、中立得原则,参与公司组织得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得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得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得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得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 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得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得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得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六)可协助公司承接或依托公司资源承接业务,进行项目开发管理; (七)利用本人社会威望与资源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协助公司领导开展其她临时性任务、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外聘专家在接受公司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承担公司相关业务板块得工作;?(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在经营、管理与对外活动得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参加公司召开得有关会议;

外聘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提高企业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公司专家人才管理和建设。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3.1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HR-01,2013,公司。 3.2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办法》,HR-01-05,2013,公司。 4 释义 4.1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2 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简称为“总公司”。 4.3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

(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5 外聘专家资格认定 5.1入选外聘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a)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但从事 高新技术领域工作或稀缺专业的以上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b) 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工程项目评审法律法规; c) 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d)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f) 因业务特性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5.2专家资格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审查、认定,经认定的专家名单纳入公司专家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组织考核。 6 专家聘用程序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聘用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向人力资源部人事岗提出申请,说明聘请专家的理由和聘用专家提供服务的范围。人力资源部提供拟聘用专家名单,经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批,业务部门依据业务需要对聘用专家条件、技术能力进行实质审查,并附上相应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对专家资格、业绩能力进行形式审查,认为聘用专家符合5.1条规定条件的,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查,最终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与聘用专家签订劳务协议。 7 专家的考核 7.1 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停止担任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7.2 专家参加招投标或工程项目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部将取消其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格,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a) 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b) 私下接触投标人、项目报告编制单位的; c) 与投标人、项目报告编制单位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收

(管理制度)渤海大学临时岗位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壹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联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壹、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于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于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于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

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之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于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之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于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和所聘岗位专业壹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壹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壹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审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外聘专家管理工作, 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教学中的作用,快速提高医院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专家、教授。 (二)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资历的专家。 (三)在国际学术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能对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教学等方面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围绕医疗、教学、科研,提出工作思路、引进工作方法、开展学术讲座并进行有效实施。 (二)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申报合作科学研究和课题。 (三)研究生培养和青年骨干培养。 (四)协议约定的相关工作内容。 三、聘请程序 (一)拟聘专家科室填写《外聘专家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对象背景、研究方向、工作内容、年度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报医务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 (二)分管人事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批准后签订《外聘专家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发放聘书。 (四)报经管办备案。

四、聘期内管理 (一)外聘专家聘期原则上1-3年,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二)外聘专家由医院和科室共同负责管理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引进专家所在科室根据《外聘专家协议书》条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对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详细的考核报告递交医务部。医务部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形成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聘期届满,引进科室提交聘期评价报告,报医务部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外聘专家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年度任务,或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所在科室应即时报医务部、人力资源部、经分管院长审核,院办公会批准同意后办理外聘专家的解聘手续。 五、待遇 外聘专家待遇按协议确定金额及发放形式,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018年5月15日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

单位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院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及企业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科技研发和公益服务能力,特就规范我院外聘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专家是指我院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影响广泛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高级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外聘专家分为名誉专家、顾问专家和专(兼)职专家三种。 第二章外聘专家条件 第四条名誉专家是我院授予的名誉称号,分为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名誉研究员。名誉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水平、在同行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为国家两院院士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能够在我院确立科研方向、争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方面,提出关键性指导意见和给予支持、帮助,能够为我院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第五条顾问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能够指导和促进我院引进重要人才、开展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 第六条专(兼)职专家应当是在某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或是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专(兼)职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担当我院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或指导具体科研及业务工作,并为我院科技研发、公益服务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和开展学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外聘专家待遇 第七条名誉专家受我院邀请前来指导工作以及受我院委托在外联络工作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为我院建设发展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报酬。 第八条顾问专家来我院参加专家组讨论、评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具体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九条专(兼)职专家来我院工作,与我院在编人员同岗同酬,也可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我院协定报酬。工作期间由我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设备、材料等),一般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四章外聘专家聘任程序 第十条外聘专家一般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拟聘专家人选,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

外聘顾问管理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目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顾问,旨在引进更为先进、科学的理念和思路,指导公司相关工作的开展,实现经营水平的提升。为了更好的实现和发挥顾问的作用,规范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聘聘问。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外聘顾问的职责 外聘顾问应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一、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公司专业领域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政策指引和市场形势,帮助企业制定或修订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开发、合作、谈判、等事项,并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三、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开展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攻关。 五、评估公司经营管理现状,提供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帮助企业强健自身,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六、评估和发现企业员工业务技能水平,寻找差距,帮助公司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七、合约期初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每季度前来公司汇报工作,并出具书面工作报告;同时提供即时的咨询服务和必要的现场指导。 八、利用本人的社会资源,为企业的战略发展和日常经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九、外聘顾问原则上不得在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工作;未经企业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他公司服务。 第四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应提供顾问良好的沟通环境与机制。 二、公司要针对顾问成员提供相应业务的对接人,并保证对接人能够有效的贯彻及执行顾问正确的管理理念及思路;并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并将反馈的事宜及时向公司及上级领导进行反应。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分公司应支持、配合顾问工作的开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调试公司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调试公司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三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由公司人事部门下文聘用。 第四条调试公司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五条一经聘用,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七条聘用人员要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聘用人员在工作中的对应的奖励、惩罚、假别等准则,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考勤,由考勤员统一负责划制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考勤表审批月工资。 第十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外聘人员个人能力、应聘职位,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考取与用人单位专业相近的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调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校内聘任用人机制,统一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和加强聘用人员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用人“效率”和“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人员的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聘用人员,是指学校各部门经批准在正式职工范围以外所聘用的从事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领导岗位等工作人员,包括外聘兼职教师、保洁员、公寓管理员、驾驶员、水电工、维修工、后勤勤杂服务人员等。 兼职教师(包括骨干教师、“一体化”指导教师),是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需求聘请的来自社会各界、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骨干等。 二、聘用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从严设岗、以岗定薪”原则。 3、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

4、坚持“依法聘用”原则。 三、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外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敬业爱岗、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兼职教师,其中:聘用兼职骨干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工作,具有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和核心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以及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技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聘用“一体化”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具有高级工以上专业资格证书(主要侧重技师、高级技师)。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满五年者,原则上不具备学校兼职教师聘用资格。 3、其他岗位的聘用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应技能和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身体健康。 四、聘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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