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信科技: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美信科技: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美信科技: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代码:839002 证券简称:美信科技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9月28日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工作;

2、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并确定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七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为基础,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回笼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实施流程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展境内远期结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及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进出口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二条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xx总发〔xx〕107号附件6,xx年6月15日印发 第一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受理部门必须在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总行计划财务部凭此书面意见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条因客户违约给我行造成的损失,由业务部门负责催收。 第三条保证金管理及监控。保证金分为授信额度、保证金账户两种形式。 (一)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应纳入总行统一授信管理。经我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在被授予的额度内叙作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扣减相应的额度:客户占用授信额度=交易金额х保证金率(其中保证金率须按照《三方协议》载明的我行与合作银行逐笔协定的标准执行)。 当对客户的授信额度有所调整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额度不足时,收到计划财务部通知后,业务部门应立即向授信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额度,或对于不足部分的额度以收取保证金方式替代,如果两个条件都不能满足,当市场波动导致保证金亏损浮动超过80%时,总行将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即期出现亏损,业务部门应根据《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三方协议》的相关客户授权,由业务部门在亏损发生日根据《交易证实书》内容直接从客户的结算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则业务部门应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追索。 在授信情况下,业务部门应于客户交割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了解客户交割意向。如客户决定展期或者违约,业务部门应与总行计划财务部及时沟通,确定该笔展期或违约交易的损益情况,计划财务部同时与具备资格行联系。如果客户的展期或者违约交易估值为可能出现亏损,则业务部门应将估值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备齐资金以弥补交易日产生的展期或违约损失。在亏损发生日,业务部门应根据《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三方协议》的相关客户授权,依据《交易证实书》内容直接从客户的结算账户中扣除。如客户资金不足,业务部门应视客户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进行立即追索或根据总行的相关规定和授信批复的要求办理,以备弥补交易日当日损益。 (二)如果客户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可采取现汇保证金的管理方式。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部控制,有效防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VC 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在销售分公司部设立期货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核准交易决策。 第四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类型及容,报告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

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臵如下图所示: 总经理 合规管理员(审计部设) 期货部期货业务结算部门期货业务监督部门 (销售分公司下设)(财务部、企管部)(审计监察部) 交易员档案管资金调会计核结算员兼交风险监 理员拨员算员易确认员督员 第九条公司的期货部经理由销售分公司经理兼任,向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臵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1 目的、范围 1.1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行管理办法的术语和定义、组织结构、职责、授权范围、订单保值、库存保值、信息隔离措施、风险管理等。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运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 期货套期保值 期货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2.2 指令人 指令人是开平仓指令下达人。除公司CEO授权给公司总裁或采购总监下达指令外,公司CEO为指令人。 2.3 订单保值 2.3.1 客户点价 指公司在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相应的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开仓与客户订单标的一致、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达到保值的目的。 2.3.2 固定价格 指公司在接到以固定价格结算客户的订单后,相应的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开仓与以固定价格结算客户订单标的一致、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达到保值的目的。 2.4

库存保值 指公司对生产活动中的原材料库存和产品库存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开仓与库存标的一致、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达到保值的目的。 3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图见图1。 图1 组织机构图 4 职责 4.1 CEO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期货管理员是具体指令的执行人。 4.2 营业部门负责订单保值客户订单的接收、客户锁定铜产量的销售跟踪、按已锁铜的价格结算、公司备库计划以及库存及周转产品保值计划的提出,营销系统办公室是具体订单的跟踪反馈部门。 4.3制造部门是公司备库、库存及周转产品保值计划的制订部门,并负责实际库存及周转产品的生产和消化监控。同时统计实际减少的在制品库存数量,并折算成相应的电解铜和锌数量。 4.4采购部门供应处是订单保值计划的制订部门,同时也是期货交易的具体经办部门。 4.5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调拨、账号的盈亏核算、账面资金的风险监控及销售价格的核定。 4.6物流部门负责统计实际减少的成品和原材料库存数量,并折算成相应的电解铜和锌数量。 4.7 内审部门负责对期货操作进行审计,内容包括对标准化交易账单及套保订单统计表报的审计。 5 授权范围 5.1公司董事会授权三花股份CEO组织建立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的最高决策机构。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用及风险控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8912742.html,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用及风险控制 作者:王欢 来源:《经贸实践》2015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监管政策要求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即以客户真实的外 汇收支为基础,因此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为有远期外汇收付的企业实现固定外汇成本,防范汇率风险为基本目的,不可利用远期结售汇业务投机套利。现就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用及风险控制论述如下。 关键词:远期结售汇;应用;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用 远期交易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形态之一,远期外汇交易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常用的交易产品,主要用于套期保值,规避汇率风险、提前锁定交易成本及套利目的。因此我国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国际市场上的远期外汇交易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应用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未来的外汇收付款项进行套期保值 经过商业银行多年的业务宣传及业务经验的累积,远期结售汇业务为客户提前锁定汇价,规避汇率风险方面的效果已获得广大客户普遍认可。 1.针对纯出口企业或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企业 作为连续多年保持进出口顺差的出口大国,我国的出口客户群体较大。十年前的汇改以来尤其在人民币保持快速升值的市场情况中(在我们之前分析中本次汇改第的第一和第三个阶段),单一出口或净收汇客户面临着更大的汇率风险,在美元/人民币汇率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提前结汇就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因此客户纷纷选择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已提前锁定未来的结汇汇率。尤其是近几年,许多客户已经形成提前梳理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收汇情况,通过定期办理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习惯,提前锁定当月或当季大部分实际收汇的结汇汇率。如我省某家大型代工企业,该企业进口原料加工后向国外出口,整体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实际发生业务多为结汇方向。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业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较为稳定,未来实际收付汇发生日期较为明确。该企业一般每月月初均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及实际收付汇情况,在银行选择合适时点办理3-5笔远期结汇交易,提前确定结汇汇率,锁定财务成本。 2.针对纯进口企业或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业

销售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9 销售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9-01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 9-02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02 9-03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04 9-04 发货、退货管理制度-------------------------------------- 05 9-05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06 9-06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07 9-07 销售回款奖惩制度---------------------------------- 09 9-08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10 9-09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11 9-01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 第1 条为规范企业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审批权限,加强对销售业务的监督与控制,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第2 条销售部根据市场情况、目标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制订销售计划与预算,经企业销售副总审批后实施。 第3 条经审批的销售预算应层层分解到各部门,细化到销售人员,以便于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第4 条生产部负责制定产品价目表,销售部负责制定赊销及折扣等销售优惠政策、付款政策等,报销售副总、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5 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如按价目表上的规定价格、按规定条件给予的折扣,以及按信用政策确定的付款政策,应由销售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6 条销售业务中需要执行特殊价格、需要超出规定条件给予折扣,以及需要超出信用政策执行特殊付款政策的业务项目,应报销售副总审批,并于通过后执行。 第7 条销售业务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应及时收集并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资料,为企业评估客户信用等级提供参考数据,财务部参与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估。 第8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销售部可依客户情况将客户分为A、B、C D级4个信用等级,并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提交销售经理、销售副总审核。 第9 条销售合同审批规定1.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中,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施以不同的销售策略。 2.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权限执行。 (1)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10 万元以下的,属销售业务员权限范围,无需报批,可直接 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销售经理审批,予以订立。 (3)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50万?500万元的,由销售副总审批,予以订立。

(上市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套保内部控制制度(草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聚氯乙烯期货(天胶)品种,目的是为公司所生产的聚氯乙烯(天胶)和公司生产所需原料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是管理公司期货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七条公司期货业务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 第八条公司期货业务由营销部具体负责,营销部经理就公司期货业务向期货业务主管负责。 公司设置期货业务合规管理经理岗位,合规管理经理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负责。 第九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在营销部及财务部设置期货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1.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2.结算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3.风险管理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4.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经理兼任; 5.交易确认员:由结算员兼任; 6.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 7.档案管理员:由营销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节授权制度 第十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签 署。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三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节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总发〔xx〕107号附件2,xx年6月15日印发 为规范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付汇管理有关规定,和《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客户申请。 客户向我行业务部门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客户需提交如下单据。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单据: 1、经客户有权签字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式四份(见附1),如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时,应同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业务授权书(格式由客户拟定,如果该被授权人需转授权其他第三人签署总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申请书,则应在本授权书中授予该被授权人转授权权限。)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为协议的有权签署人和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有权签字人,客户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针对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员进行授权,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见《协议》附件2)。 3、客户递交《协议》的同时交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如采用现汇保证金的形式,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5、缴纳交易保证金。如客户通过授信的形式,由业务部门配合客户发起授信或对现有授信额度进行切分。如客户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客户应在交易前将保证金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按活期利率计息。保证金金额=交易金额х保证金率(其中保证金率须按照《三方协议》载明的我行与合作银行逐笔协定的标准执行)。远期结售汇的保证金币种为本交易项下的外币或人民币,如为外币,应为国际上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6、客户根据外汇收支情况,向业务部门查询最新的交易价格(业务部门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电话查询最新价格,总行计划财务部向具备资格行电话或传真咨询价格后确定我行报价)并逐笔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客户版,见《协议》附件1)或其它相关交易申请书,及未来相应时间段内的

浙能电力: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患和化解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9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包括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借助动力煤期货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采用对冲或实物交割的方式来抵消动力煤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条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或套期保值数量必须在上级公司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若需超过上述额度的,需重新提交上级公司批准。 第四条上级公司审核和监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作为公司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和执行机构,向上接受上级公司的监督、管理,向下负责期货交易业务全过程。 第五条总经理工作部和党群监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从事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或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从事的动力煤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动力煤期货相关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级公司批准的操作数量,也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或上级公司批准的其它交易帐户,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可以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不相容岗位分离 1、销售部门的销售业务与发货业务分离; 2、销售业务、发货业务与会计业务分离; 3、发运员与仓库保管员分离; 4、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的制定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收款岗位分 设; 5、销售业务人员与发票开具人员分离;

6、公司不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1、销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定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2、发货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财务部门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4、销售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具; 5、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经办销售业务。 3、审批方式 (1)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销售价格目录和折扣权限控制表等政策性事项,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下达执行;

(2)销售业务的其他事项审批,在业务单或公司设定的审批单上签批。 4、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公司对销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当拒绝,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

期货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VC 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在销售分公司内部设立期货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核准交易决策。 第四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类型及内容,报告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臵如下图所示: 总经理 合规管理员(审计部设) 期货部期货业务结算部门期货业务监督部门(销售分公司下设)(财务部、企管部)(审计监察部) 交易员档案管资金调会计核结算员兼交风险监 理员拨员算员易确认员督员

第九条公司的期货部经理由销售分公司经理兼任,向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臵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结算员:由企管部核算员担任; (三)风险监督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四)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部长兼任; (五)交易确认员:由结算员兼任; (六)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 (七)合规管理员: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 (八)档案管理员:由销售分公司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提前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制定人员,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部提出的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化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管制度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期货套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经管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业务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PVC 品种,目的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PVC 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经管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经管水平相一致。 第二章运营模式 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PVC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期货转现货等。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数量为依据,以公司PVC年产量的20%为限。 第八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公司期货专用帐户资金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为组长;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氯碱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氯碱公司销售部、氯碱公司财务部、证劵部、审计部等。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技术方案,核准交易决策;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下个月期

销售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9 销售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9-01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01 9-02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02 9-03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04 9-04 发货、退货管理制度--------------------------------------------------05 9-05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06 9-06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07 9-07 销售回款奖惩制度----------------------------------------------------09 9-08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10 9-09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11 9-01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 第1条为规范企业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审批权限,加强对销售业务的监督与控制,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第2条销售部根据市场情况、目标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制订销售计划与预算,经企业销售副总审批后实施。 第3条经审批的销售预算应层层分解到各部门,细化到销售人员,以便于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第4条生产部负责制定产品价目表,销售部负责制定赊销及折扣等销售优惠政策、付款政策等,报销售副总、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5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如按价目表上的规定价格、按规定条件给予的折扣,以及按信用政策确定的付款政策,应由销售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6条销售业务中需要执行特殊价格、需要超出规定条件给予折扣,以及需要超出信用政策执行特殊付款政策的业务项目,应报销售副总审批,并于通过后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应及时收集并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资料,为企业评估客户信用等级提供参考数据,财务部参与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估。 第8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销售部可依客户情况将客户分为A、B、C、D级4个信用等级,并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提交销售经理、销售副总审核。 第9条销售合同审批规定 1.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中,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施以不同的销售策略。 2.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权限执行。 (1)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属销售业务员权限范围,无需报批,可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销售经理审批,予以订立。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不进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 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ⅩⅩ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我国外汇市场,根据《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 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 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ⅩⅩ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督远期结售 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 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①的影印件; 注①现根据银发(1997)20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收放许可证的通知》执行。 (三)银行总行的授权证明(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时); (四)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内部规章和运作程序的说明;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 (二)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八条、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则。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可以是ⅩⅩ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远期结售汇的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水、贴水的方式表示。 第十三条、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应当在120天以内。 第十四条、银行可以要求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境内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使远期结售汇合同不能履约的,银行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2019年公司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3) 第三章审批权限 (4) 第四章授权制度 (4) 第五章业务流程 (5) 第六章风险控制 (6) 第七章报告制度 (7) 第八章保密制度 (7) 第九章法律责任 (8) 第十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沥青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单位价值较高,其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规避和防范沥青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沥青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拟开展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为规范公司的沥青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沥青期货交易的主体为其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在订立远期产品销售合同、参与投标且中标数量可以预计、远期产品销售数量可以预计时,预先以合适的价格通过买入相应期货合约或订立远期采购合同进行套保;实际采购原材料时通过卖出相应期货合约或执行远期采购合同实现套保。通过对冲,以锁定利润,达到规避价格波动的目的。套期保值操作应坚持“品种相同、不超数量、月份相同”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基差不合适、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用期权套期保值,达到同样的效果。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沥青;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与远期订单所需原材料数量相匹配;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或大致相符;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计总监和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副总裁、分管财务副总裁、财务部经理组成,子公司董事长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业务讨论,并根据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2)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4)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6)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不进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 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 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 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之规定。 第七条全面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涵盖公司内部涉及投资 业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 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八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能充分满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运作需要的机构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九条制衡性原则: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金融衍生业务控制中的盲点。金融衍生品交易预 算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为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期货操作,以及为规避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汇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操作。 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三)期货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亦需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后实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营运管理部、期货部、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中心负责;内控部负责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九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营运管理部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及期货保值申请;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提出平仓意见;向财务中心提出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2、营运管理部:负责监督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协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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