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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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总结

刑法罪数问题总结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数个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是被包容或者交叉的关系的情况。

2、刑法中较为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1)、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处罚。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属想象竞合犯。

(5)、抢夺或是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明知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仍然窃取,则既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择一重处罚。

(6)、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择一重处罚。(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数罪并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是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论处,这是想象竞合犯处罚的例外。

二、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又同时造成了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应该注意,结果加重犯只能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未规定

为结果加重犯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是以基本犯的一罪定罪处罚。

3、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威胁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三、其他常见的“加重犯”也视为一罪不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以拐卖一罪定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5、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定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稽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定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

9、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定罪处罚。

四、转化犯

1、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个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为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使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的犯罪,不以原行为的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2、刑法中常见的转化犯:

(1)、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从重处罚。

(3)、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4)、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他人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应该注意法律对这两个犯罪仅仅规定了故意伤害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犯此两罪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5)、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

(6)、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成抢劫罪。

(7)、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9)拐骗儿童之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1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11)、挪用公款后,平帐的、收入不入账的、携款潜逃的、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一罪定罪处罚。

五、牵连犯

1、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的情况。

2、刑法中常见的牵连犯:

(1)、伪造金融票证,又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进行票据诈骗或者金融凭证诈骗的,以票据诈骗罪或者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2)、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而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定罪处罚。

(3)、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后持有运输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牵连犯。

(4)、行为人受贿后而犯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为牵连犯,应该择一重处罚。

六、吸收犯

1、吸收犯是指前犯罪行为是后犯罪行为的必经过程,后犯罪行为是前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的情况。

2、刑法中常见的吸收犯:

(1)、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该持有行为被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所吸收,只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定罪处罚。又如,盗窃枪支后又持有该枪支的只以盗窃枪支罪一罪定罪处罚。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对同一人先是伤害,继而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原本非法拘禁他人,继而扣作人质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原先的轻行为被重行为所吸收。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入室抢劫、杀人、盗窃、强奸的场合,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抢劫、杀人、盗窃、等行为的预备行为,但是这里侵入住宅是实行有关犯罪的一个必经过程,被有关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吸收。

(4)、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再如,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时,又伪造了有关印章盖在上面。(5)、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行为人既有实行行为又有帮助、教唆行为,其帮助、教唆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七、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法条竞合犯的本质是法条之间存在着竞合(重复)的关系。

2、刑法中常见的法条竞合犯: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2)、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

(4)、故意伤害罪(轻伤),与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5)、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盗窃公文罪、盗窃国有档案罪

(6)、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失火……

(7)、放火·爆炸致人死亡、财产损失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毁坏财物……

八、数罪并罚

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和相关条文: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实施第140条指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有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又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

(1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21条第3款)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刑法 罪数

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1.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叛逃罪、间谍罪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组 织实施其他犯罪的。 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或伤残的,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罪并罚。 6.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并罚 7.行为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又不报谎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 罪。 8.犯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而构成其他罪 的,按本节各罪与他罪并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各罪、妨害公务罪。 10.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11.暴力抗税,造成重伤、死亡的,抗税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2.骗取税款超过其所交纳的部分,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购买、运输假币罪、使用假 币罪。 14.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且数额巨大,但给客户开具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存入银行, 但该款实际上却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等方式挪用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15.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前罪和销售假冒的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另: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同此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罚) 16.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或其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又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并罚。 17.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 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当与本罪并罚。 18.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 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盗窃罪) 19.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其 他罪并罚。 20.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够成其他犯罪的。 21.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后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22.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23.行为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又将脏款偷存境外的,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罚。 24.

最新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精品文档 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1、第17 条: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 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3、第21 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4、第22 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 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 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 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 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第56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 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第67 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 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 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 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 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 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 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 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 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1、第385 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2、第109 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 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精品文档

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论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作为国际上普遍运用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其价值主要表现为:在一个诉讼中如何确定一个被告人由于实施多个不同种类的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计算问题。这既是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作出的一种全面衡量,也是对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最终为确定其应执行的刑罚提供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关系到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及依法办案的严肃性。《刑法》实施以来,刑法学界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存在不同的认识;而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从数罪并罚的历史沿袭和具体适用两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一些行而有效的讨论。 一 简单地说,数罪并罚就是司法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的一项原则。犯罪现象中,不仅有一人犯一罪的情况,而且有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一般来说,一人犯数罪比一人犯一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应当处以较重的刑罚。因此,立法者对犯数罪的犯罪分子采取了特殊的量刑原则,这就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数罪并罚。而对于数罪的处罚,各国在刑法中或理论上有不同的称谓。如前苏联称之为“并合论罪”,日本称之为“并合罪”,《1871年德国刑法典》称之为“数罪俱发”等等。我国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各例律中称“二罪从重”,旧中国北洋政府时代的《暂行新刑律》称为“俱发罪”。 对数罪如何处罚,中外历史上的法律都有过不同的规定。如《唐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很显然,《唐律》对于数罪的处罚,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所谓“恤刑慎罚”思想,又体现了对所谓重犯、累犯从严之惩处。比奴隶社会极端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秩序,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制原则,在刑事立法方面,把对数罪的处罚规定在刑法典中,成为其刑法中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对数罪的处罚作了专章的规定。

数的认识教材解读和教学策略

“数的认识”教材解读与教学策略 市彩香实验小学晓浴 教学容 数的认识在小学主要分为认识整数、认识分数(正分数)和认识小数三大块。 《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对数系作了以下规定: 容变化:与以往相比,这个规定蕴含的主要变化有:(1)明确规定了0是自然数。过去教材把“用来表示物体个数的1,2,3,4,…的数,叫做自然数”。“0和自然数都是整数。”而现在则是:正整数和0统称自然数。(2)增加了认识负整数的教学容,从而在小学阶段完成了对整数的认识。 教材编排 教学容教学目标 一年级10以各数的认识1.初步感受数学与生活的联系。 2.能正确的数出数量在10以物体的个数,会认、读、写0~10 各数。 3.通过学生的试验、操作、观察掌握10以数的顺序和大小, 初步体会基数和序数的含义以及各数的组成,初步培养学生 的数感和符号感。 4.能用10以的数表示日常生活中的事物,并进行交流。 11~20各数的认识1.认识11~20各数,能正确数数、读数、写数,并掌握20 以数的顺序。 2.初步了解十进制,知道个位、十位的名称并会比较20以 数的大小。进一步感受数学与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数感, 增强学生的应用意识。

教材分析及教学策略 一、整数的认识 (一)教材分析 教材处理自然数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块:认识100以的数、认识比100大的数、因数与倍数、认识负数。认识100以数,可以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认识10以的数(含10以数的加减)。第二阶段:认识11——20之间的各数(含20以数的加减)。第三阶段:认识100以的数(含相应的加减和表乘除)。认识比100大的数,教材分三段完成:(1)认识千以的数;(2)认识万以的数;(3)认识万级、亿级的数。这是因为学生在生活中接触较大数的机会比较少,缺乏感性材料和直接经验,使他们认识较大数时有困难。所以教材在二年级(下册)教学千以的数,三年级(上册)教学万以的数,适当缩小认数围扩展的跨度,增加教学的循环,适量延长认数教学的时间,能降低教学的难度。“因数与倍数”的教学既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认识整数,又为分数的学习提供准备,另设单元,放在第八册教学。“认识负数”也是另设一个单元,放在第九册教学。 (二)教学策略 1,认数教学以理解数的意义为重点。 理解数的意义包括: 数的含义。如:认识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和负数,探索各种数之间的联系,会进行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之间的相互转化;能感受大数的意义并进行估计;知道整数、奇数、偶数、质数、合数。 计数技能。如:能认、读、写数;会用数表示物体的个数或事物的顺序和位置;认识数位,了解十进制计数法,识别数位上数字的意义。 数的相对大小关系。如:认识“<,=,>”的含义,能够用符号和词语描述万以数的大小;会比较小数、分数、百分数大小。 数学交流。如:能运用数表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物,并进行交流;在熟悉的生活场景中,了解负数的意义,会用负数表示生活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数学活动。如:能找出10以某个自然数的小于100的所有倍数,知道2,3,5的倍数特征;能找出10以两个自然数的公倍数、最小公倍数;能找出1——100中某个自然数的所有因数;能找出两个数的公因数、最大公因数。 (1)让学生在生动具体的情境中认识数。 结合情境认识10以的数,是认数的开始,这阶段的教学对建立数的概念十分重要。有的老师认为,许多学生入学前都已经会数数了,现在只要写好数就行了。其实不然,教学10以数的认识应注意:①物体个数与数一一对应,不能允许口中按顺序数数,却不能与物体个数对应。②物体个数与数字一一对应,每个不同的数量与不同的数学符号(数字)对应。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

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 ↘ 第四节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 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 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_法学理论论文,1,有关,若干,思考]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

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内容提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论文关键词: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折中原则合并原则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甼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志实施更多的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单纯采用吸收原则是不科学的。(二)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这一原则来源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但实际弊端甚多,如对有期徒刑而言,采用绝对相加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期限,往往超过犯罪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效果并无二致。已丧失有期徒刑的意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受刑种的限制药厂,根本无法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予以执行,并且逐一执行所判数人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端荒诞之举。所以,合并原则作为单纯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精神,采取单纯合并的原则也不科学。(三)限制加重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定的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刑罚的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合并原则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不期而遇鹷的并罚原则。(四)折衷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一的采取吸收原则,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上述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成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现行刑罚采取的正是这种原则,因其取长补短,针对性强,灵活性强,适用面广。一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如何并罚?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用的解决办法,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药厂,只执行拘役其主要理由是这种方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并罚的原则,且简便易行。二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2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3 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4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5 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6 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7 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8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9 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10 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10000以内数的认识》单元知识归纳与总结

重点单元知识归纳与易错总结 1.能正确认、读、写万以内的数,理解各数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意义。 2.掌握万以内数的组成及数的顺序,并会比较万以内数的大小。 学习目标 3.会用万以内的数表示日常生活中的事物,能进行简单的估计和交流,会在算盘上表示出万以内的数。 4.认识近似数,并会体会使用近似数的意义。 5.能正确进行整百、整千数加、减法的计算。 1.掌握万以内的读、写法及数的组成。 学习重点 2.会比较万以内数的大小。 3.认识近似数,能进行简单的估算。 4.正确进行整百、整千数加、减法的口算。 教学准备教具准备:PPT课件 教学环节1:单元知识归纳 知识点认识万以内数的计数单位及进率 万以内数的组成及读写法 用算盘数数和记数10000以内数的大小比较 近似数 整百、整千数不进(退)位加减法的口算方法 整百、整千数进(退)位加 具体内容 1.常用的计数单位有:个、十、百、千、万。每相邻两个计数单位之间的进率是10。 2.数位的顺序:在数位顺序表中,从右边起,第一位是个位,第二位是十位,第三位是百位,第四位是千位,第五位是万位。 1.万以内数的组成:万以内的数是由几个千、几个百、几个十和几个一组成的。 2.10000以内数的写法:从高位写起,几个千就在千位上写几,几个百就在百位上写几,几个十就在十位上写几,几个一就在个位上写几。哪一位上一个计数单位也没有,就在那一位上写“0”占位。 3.10000以内数的读法:从高位读起,千位上是几就读几千,百位上是几就读几百,十位上是几就读几十,个位上是几就读几,中间数位有几个0都只读一个“零”,末尾的0不读。 1.算盘上的一个上珠表示5,一个下珠表示1。 2.用算盘记数时,要先定位再拨珠。 万以内的大小比较方法:(1)位数不同时,位数多的那个数大。(2)位数相同时,就从高位比起,如果最高位上的数字相同,就依次比较下一位上的数字,直到比出大小为止。 与准确数很接近的整千、整百或整十的数及几千几百、几百几十的数,称为近似数。 整百、整千数不进(退)位加减法的口算方法:直接把0前面的数相加减,再在得数的末尾添上与整百、整千数末尾相同个数的0。 整百、整千数进(退)位加减法的口算方法:(1)把整百、整千数都看成几个百、几个千,然后相加减。(2)可以不看整百、整千数末尾的0,先把0前面的数相加减,再在得数的未尾添上与整百、整千数末尾相同个数的0。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1、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4、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5、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6、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7、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8、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9、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0、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11、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12、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13、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刑法中的包容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的情形重点

★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 239 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2)拐卖妇女罪包容QJ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63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或者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都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或者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都应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05年卷二第61题);(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QJ罪(见 35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4、转化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转化犯有14种:(1)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抗税罪的法

大数的认识知识点总结

大数的认识知识点总结 姓名() 、大数的组成: 1、计数单位: (1)作用:计量数的大小。 (2)学过的计数单位有(按从小到大的顺序): 个(一),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十亿,百亿,千亿。 (3)10个一是十,10个十是一百,10个一百是一千,10个一千是一万, 10 个一万是十万,10个十万是一百万,10个一百万是一千万,10个一千万是一亿, 10 个一亿是十亿,10个十亿是一百亿,10个一百亿是一千亿。 (4)相邻的两个计数单位之间的进率是10。 2、数位: (1)数中的每一个数字所占的位置叫做数位。 (2)数位顺序表: (3)记住重要的数位:从右起,第五位是万位,第九位是亿位。 (4)数级:从个位起,每4个数位为一级,依次为:个级(个位,十位,百位,千位),表示多少个一; 万级(万位,十万位,百万位,千万位),表示多少个万; 亿级(亿位,十亿位,百亿位,千亿 位),表示多少个亿。 3、计数单位,数位,数级它们之间的联系: 4、位数:一个整数中有几个数字就是几位数。 5、计数单位,数位,数级,位数不能混淆,不能说它们之间有相等的关系。如:计数单位就是数位,数位也是位数等。 (1)计数单位和数位有什么区别? 一(个)、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十亿、百亿、千亿、兆、,都是计数单位。

数位是指写数时,把数字并列排成横列,一个数字占有一个位置,这些位置,都叫做数位。从右端算起,第一位是“个位”,第二位是“十位”,第三位是“百位”,第四位是“千位”,第五位是“万位”,等等。这就说明计数单位和数位的概念是不同的。 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非常密切的。这是因为“个位”上的计数单位是“一(个),“十位” 上的计数单位是“十”,“百位”上的计数单位是“百”,“千位”上的计数单位是“千”,“万位”上的计数单位是“万”,等等。例如:8475, “8”在千位上,它表示8个千,“4”在百位上,它表示4个百,“ 7”在十位上,它表示7个十,“ 5 ”在个位上,它表示5个一。 (2)区分“数位”与“位数”。 数位”与“位数”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概念,“数位”是指一个数的每个数字所占的位置。数位顺 序表从右端算起,第一位是“个位”,第二位是“十位”,第三位是“百位”,第四位是“千位”,第五位是“万位”,等等。同一个数字,由于所在的数位不同,它所表示的数值也就不同。例如,在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时,同一个‘ 6'放在十位上表示6个十,放在百位上表示6个百,放在亿位上 表示6个亿等等。 “位数”是指一个自然数中含有数位的个数。像458这个数有三个数字组成,每个数字占了一个数位,我们就把它叫做三位数。198023456由9个数字组成,那它就是一个九位数。“数位”与“位数”不能混淆。 一(个)、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十亿、百亿、千亿,都是计数单位。 “个位”上的计数单位是“一(个),“十位”上的计数单位是“十”,“百位”上的计数单位是“百”,“千位”上的计数单位是“千”,“万位”上的计数单位是“万”等等。所以在读数时先读数字再读计数单位。例如:9063200读作九百零六万三千二百,万、千百就是计数单位。 二、大数的读法: 1、读法一:把数中的数字放在数位表中(右对齐),先读亿级数(按个级数的读法读),读完后加一个“亿”字;再读万级数,(按个级数的读法读),读完后加一个“万”字;最后读个级数。 2、读法二:(常用方法) (1)先四位分级。 (2)从高位读起,最先读亿级数,再读万级数,最后读个级数。 (3)亿级数,万级数的读法与个级数的读法相同,读完后分别加上一个“亿”、“万”字。 (4)0的读法:每级末尾的0,不论有几个都不读,其他数位上的一个0或连续几个0,都只读一个0。注:读数要用语文字,不能用数学字。 三、大数的写法: 1、写法一:根据数位表来写,先写亿级数,再写万级数,最后写个级数;哪一数位上一个单位也没有,就在那一位上写0占位。 2、写法二:(常用方法) (1)先找出“亿”字和“万”字。 (2)先写亿级数(“亿”字左边的数),再写万级数(“亿”字和“万”字之间的数),最后写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 b.购买+使用=购买。(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关于对甲的处理。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理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理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理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拘役 能够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能够超过2年达到3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 的情形,数罪并罚的上限提升到了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 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合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 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 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 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 均应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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