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汽车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3.2

回收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受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注销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

3.6

废液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机油、传动机构机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风挡玻璃洗涤液等各种液体。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4.1 场地

4.1.1 经营面积不低于10 000m2,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 000m2。

4.1.2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4.1.3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

4.1.4 应设置旧零件仓库。

4.1.5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

4.2 设施设备

4.2.1 具备车辆称重设备。

4.2.2 具备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4.2.3 具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

4.2.4 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

4.2.5 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

4.2.6 具备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

4.2.7 具备起重运输设备。

4.2.8 具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4.3 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4.4 其他

4.4.1 具备电脑等办公设施。

4.4.2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

4.4.3 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5 企业作业程序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作业程序应严格遵循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按图1所示程序作业。

检查和登记拆解预处理报废汽车存储拆解存储和管理

图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作业程序

5.1 检查和登记

5.1.1 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5.1.2 对报废汽车进行登记注册并拍照,将其主要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在车身醒目位置贴上显示信息的标签。

5.1.3 前款提到的主要信息包括:报废汽车车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

5.1.4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1.5 向报废汽车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有关注销书面材料。

5.2 拆解预处理

a)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

b)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

c)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

d)用专门设备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

5.3 报废汽车存储

5.3.1 应避免侧放、倒放。

5.3.2 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4.5 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如果为框架结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而对存储高度没有限制。

5.3.3 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5.3.4 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在3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5.4 拆解

5.4.1 报废汽车预处理完毕之后,应完成以下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机油滤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含有铅、汞、镉及六价铬的部件);

e)拆除催化转化器及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

f)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

g)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

h)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

i)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j)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4.2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5.5 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5.5.1 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5.5.2 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5.5.3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5.5.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5.5 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5.5.6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拆解后应作为废金属材料利用。

5.5.7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仓库前应做清洗和防锈处理。

5.6 存储和管理

5.6.1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

5.6.2 拆下的可再利用零部件应在室内存储。

5.6.3 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5.6.4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5.6.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5.6.6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GB 18599和GB 18597要求执行。

5.6.7 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6.8 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焚烧、丢弃。

5.6.9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5.6.10 报废汽车典型废弃物的拆解及存储方法可参见附录A。

6 企业管理

6.1 应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报废汽车及国家禁止销售的报废汽车总成零部件流向市场。

6.2 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3 应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废弃物环保管理制度等,并形成相应的管理文件。

6.4 应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等。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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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后先不必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先进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在高新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也就是说,复审通过后,仍然可以享受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的待遇,但是三年后,就不可以再进行第二次复审,而要求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要求和第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相同。 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分几次认定? 您好,每年科委都会发布有关高新企业认定及复审的通知,来规定当年认定提交材料的时间,今年申请高新认定的分两批,第一批于8月30日之前提交材料,第二批于10月30日之前提交材料。第一批申请认定已结束,如果您需要认定需要在10月30日之前整理材料上交。 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后如何重新认定? 现三年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请问是否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后即可再享受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认定结果未出来,我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附件)第四条第3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技术中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技术中心的研发计划。 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包装多样化,产品新颖化分型研究开发。 3、负责聘用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总经理批准。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本企业的温暖,看到白身价值和企业前途,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中心的工作进度,仪器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 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作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审查新产品小试结果。 7、指导与审核中试的全部设计工作。 8、指导调试:经连续四批稳定试生产后,与生产部进行交接工作。 9、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生产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等方

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10、及时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1 、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 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2、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商场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3、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4、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5、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 6、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7、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8、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9、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10、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为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良好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研发项目管理,规范研发项目费用核算,合理安排研发费用开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 三、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的管理 1.研发项目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研发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知识产权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2.研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就研发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及成果对总经理负责。 3.公司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费用核算和开支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4.申请使用和报销研发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项目组应在研发项目批准预算范围内控制使用研发经费。 5.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必须经过技术评审,签订技术委托或合作开发合同,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协作完成的研发成果纳入公司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6.因研发需要购买器材和购置仪器设备,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审批程序办理。购买的物资必须办理验收入库和出库领用登记;符合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四、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公司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计算口径核算研发费用。包括: 1. 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2. 研发项目的直接消耗。(如消耗材料、专用商品软件、单位价值10万以下的研发测试关键仪器设备费等) 3. 研发项目的直接费用。(如调研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委外研发费、培训费、维修费、新产品设计费等) 4. 研发项目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 研发成果的论证费。(测试、鉴定、评审、验收费) 6. 研发项目发生的其他支出。 五、研发费用的核算体系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 财务部在会计计算机核算系统内设置“研发费用”一级会计科目,根据费用类别、本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设置次级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公司研发费用按实际成本核算。研发费用核算纳入会计核算一本帐

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标准

前言 目前《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规范; 第2部分:办公自动化规范; 第3部分:电子交易规范; 第4部分:呼叫中心规范; 第5部分:CRM规范; 第6部分:SCM规范。 本部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本部分要紧起草人:

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 第1部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给出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以下简称 ERP)的相关软件功能、开发治理、实施治理的差不多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企业ERP产品与服务选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不着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确达成协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566-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18491-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软件测量功能规模测量第1部分:概念定义 GB/T 1849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系统及软件完整性级不 GB/T 1849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指南 SJ 20778-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软件开发与文档编制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 3.1 验收 acceptance 需方授权代表一项活动,通过该活动,需方同意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软件产品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 1.封皮。 2.总目录。 3.企业承诺书(附1)。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5.企业总体情况概述(1000字以内)。 6.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附2);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3); (5)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

附4); (6)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7)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9.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5);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评批复文件等材料(其中需要前置审批、环评批复的企业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书、环评批复文件)。 1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附6)。 13.中介机构承诺书(附7),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7、2018、2019年度(实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三: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 指标 权重(分)单位 基本 要求 创新机制创新 投入 机制 14 科技活动经 费支出额占 产品销售收 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 费支出比例 比上次评价 增长 11 3 % 百分 点 ≥3 ≥0 人才 激励 机制 5 中心年人均 收入与企业 年人均收入 之比 中心人员培 训费占中心 人员总收入 的比重 中心人员参 加国外技术 交流人次与 中心人数之 比 中心人员参 加国内技术 交流人次与 中心人数之 比 2 1 1 1 % >1.2 >2 >2 >5

创新 合作机制6 来中心从事 技术开发工 作的外部专 家数 对外合作项 目占全部开 发项目数的 比重 对外企业合 作项目数 产学研合作 项目数 1 1 2 2 人月 % 项 项 >30 >10 >3 >3 创新体系5 企业技术创 新战略制定 与实施效果 技术中心经 费投入预算 制度及落实 情况 技术中心组 织结构建设 情况 产学研合作 机制与运行 效果 2 1 1 1 定性较好 技术与人才创新 队伍 建设 12 企业研究与 试验发展人 员占职工人 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高 中级职称人 员占中心人 数比例 技术中心拥 有的高级专 家及博士人 数 5 2 5 % % 人 >2 40 >6

创新 条件建设7 企业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 原值 技术中心信 息化建设及 运行情况 5 2 万元 定性 >500 较好 技术 积累储备10 研发周期三 年及以上项 目数占全部 项目数的比 重 企业拥有的 全部有效专 利数 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 中国名牌产 品或驰名商 标数 企业拥有省 (市)名牌 产品数 3 1 3 2 1 % 项 项 个 个 >10 ≥3 ≥2 ≥1 ≥1 产出与效益技术 创新 产出 16 当年完成的 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开 发项目数 ——其中: 国内领先水 平以上项目 数 当年申请专 利数 当年受理的 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 年受理的发 明专利申请 数 4 1 1 4 3 3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10 >3 >3 >2 ≥1 ≥1

《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建立和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成都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六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2—

【生产管理】国家标准《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DOC 88页)

国家标准《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 (DOC 88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前言 目前《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规范; 第2部分:办公自动化规范; 第3部分:电子交易规范; 第4部分:呼叫中心规范; 第5部分:CRM规范; 第6部分:SCM规范。 本部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

第1部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给出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以下简称 ERP)的相关软件功能、开发管理、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企业ERP产品与服务选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不着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确达成协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566-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18491-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软件测量功能规模测量第1部分:概念定义 GB/T 1849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系统及软件完整性级别 GB/T 1849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指南 SJ 20778-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的8个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 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 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达到如下八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年限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由专家一对一服务为客户科学诊断项目、构建方案、尽可能达到一次通过申请;申请认定中则由专业优秀的服务团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加上系统的资料整理流程和模块,有效保证高成功率;申请认定后还会跟踪服务,协助企业构建科技管理体系。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和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第一条本企业技术中心是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条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规划; (二)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对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四)以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为载体,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 (五)开展国际国内技术合作和交流,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吸引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组织科技人员培训。 (六)收集、分析与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一条技术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技术中心管委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二条技术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全省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采取省科技经费支持、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纳入年度计划,分期拨付,用于工程中心的建设(不能用于土建工程)。 第四条技术开发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三类。年度计划应在该年的12月底前完成,季度计划应在该季的最后1 个月底前完成,月度计划应在该月的最后1天前完成。 (一)计划内容 包括(备选目标档案;开发建议;上年产品开发计划;公司预算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概述 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 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治理的依据 从标准化进展时期看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第一时期1949~1979年要紧搞技术标准 第二时期~1981年技术标准+治理标准 ~1986年技术标准+治理标准+工作标准 第三时期~2004.2. 体系 从企业标准化实践看,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 业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治理体系的关系 没有矛盾相辅相成 GB/T15497前言考虑了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的要求(P 226第7行) GB/T15497第5章 5.1纳入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标准,是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和环境治理体系实施中都应严格执行的技术性文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5.4有关质量的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应满足GB/T19001对技术文件内容的要求。 5.5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治理的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应满足GB/ T28001和GB/T24001对技术性文件内容的要求。

2.建立质量治理体系与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 企业适用Array 3.治理标准有质量方面的要求,还有能源、健康、职业安全、环境治理方面的要求。 因此,质量治理体系中的治理标准仅仅是企业治理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 4.质量程序文件——质量治理标准 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质量手册——企业方针目标、企业标准化法规、企业适用的国家法规表格、报告、记录、单据——工作标准的一部分 三、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治理体系是企业不可缺少的两项工作 1.建立质量治理体系没有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性文件)做支撑,质量治理体系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建立体系的原理和指导思想不同 质量体系是以ISO9000系列标准的思想和要求建立质量体系。 企业标准体系是以标准化原理和系统原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 3.工作重点不同 质量治理体系工作重点是建立质量体系,如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作业规程、表格、报告等。 企业标准化工作重点是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治理标准和工作 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操作流程指引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f3323161.html,)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事情,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 度打算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隐秘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事情、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 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事情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爱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事 情等)、合作创新事情(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事情,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事情、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落耗、清洁生产等创新事情。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事情。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事情。 技术中心治理制度(二) 1、全面治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打算和进展规划。 2、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打算和维修打算;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心的日常治理工作,保证校园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仔细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依照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中心治理制度(三) 1、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⑴全面负责教育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和技术工作; ⑵在教务处领导的统筹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建设和进展规 划的制定及降实; 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及时完成; ⑷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育技术研究人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⑵负责多媒体教材、课件制作室的治理; ⑶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⑷负责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及资料的引进、收集及治理; ⑸开展新教育技术的研究,并做好普及与培训工作; ⑹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教育技术应用人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 ⑵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⑶参与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⑷配合学校的重大活动做好摄像、摄影工作; ⑸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公司技术中心及其管理办法 3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技术中心及管理机构 1、“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在“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委员会”是“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专家委员会”是“技术中心”的项目评审机构。 2、创新委员会成员: 张鸿恩、赵智、韩哲、马积福、杨劲松、侯敬平、张克难、李斌宇、孟秀生、张巧生、亢珍贤、王永强、安文平、宁政权、王宏明、任思亮、冯希宏 3、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根据年度职称及学历晋级情况吸收高级工程师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 张鸿恩、赵智、马积福、杨劲松、侯敬平、张克难、李斌宇、王宏明、冯希宏、张巧生、廉建军、焦保国、韩建伟以及根据需要聘请的专家学者 4、技术中心办公室设在技术中心 技术中心内部机构组成由行政部和项目管理部组成,下设采矿技术研究组、机电运输研究组、通风安全研究组、信息监控研究组、水文地质研究组、煤矿机械研究组、节能环保研究组7个科研小组。 5、技术中心成员单位: 生产技术科、机运科、机修厂、通风科、地测科、信息监控中心、

生产调度、总工办、计量能源科、企管计划科、财务科、供应科、人劳科 第二章主要职责 1、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分析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对公司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和发展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推广应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3)检查界定和评价各单位及个人的创新项目工作业绩,通过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负责抓好技术研发人员的考核,技术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有计划的推荐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5)负责对创新项目验收、技术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审查、评定、批准及省级以上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批技术中心的年度创新资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历史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历史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们已经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 多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随着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瓶颈问题。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

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发展方式上,我们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片面追求经济规模而忽视创新能力建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停留在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永远受制于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将无法按期实现。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技术创新,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全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 '.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为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

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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