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

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二

(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

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5分。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三。

第七条专业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有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

(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六。

第八条本办法的诚信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季度评价两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对于企业的综合实力及信用记录每年进行一次量化计算。

(二)季度评价是指对于企业的管理指标每季度进行一

次量化计算。

第九条主项资质为总承包、增项资质为专业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只参与总包企业的排名。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增项资质为总承包的企业即可参与专业承包企业排名也可参与总承包企业排名。

第十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外地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新建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诚信得分按首次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二)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

(三)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同时参考广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扬信息。

(二)总包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通报批评信息,同时由广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系统自动采集投诉处理不满意数量。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通报批评信息。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

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直接与企业的招投标相挂钩。评标时,诚信综合得分按10%-20%记入。在企业诚信综合得分的构成中,省级诚信分的权重占70%-100%,市级诚信分的权重占0%-30%。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问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加倍扣分或者在3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定得分的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计分原则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综合实力得分。满分10分

(一)企业资质得分。

按资质等级得分。

1.总承包三级企业,得1分(除装饰企业);

2.总承包二级企业,得2分;

3.总承包一级企业,得4分;

(二)纳税情况得分

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企业税、费总额数值得分。

1.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税费总额: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1.0亿元以上,得6分;

2.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8亿元—1亿元,得4分;

3.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5亿元—0.8亿元,得3分;

4.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0.5亿元,得2分;

5.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以下,得1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

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给予折算给出相应的得分,满分40分。折算办法为:先计算表1、表2、表3,其中表1的得分占40%,表2的得分占30%、表3的得分占30%。然后把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

检查时间:检查人:备注:如勾选“否”,相应项不得分。

工程名称:

备注:1.本表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填写并作为监督资料由检查部门存档;

2.各项分值由监督员根据质量抽查情况确定,各项最高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

3.缺项应填写“/”,该项分值不计入,但总分仍按100分计,各项分按加权值代入。

表3 工程施工安全动态评价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

备注:1.本表由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填写并作为监督资料由检查部门存档;

2.各项分值由监督员根据安全抽查情况确定,各项最高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

(二)安全生产评分

参照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系统施工企业得分情况给予企业相应的得分。

1.企业得分为100分5分;

2.企业得分在80分(含)至100分(不含)时,得4分;

3.企业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得3分;

4.企业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不合格”等级,不得分。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信用记录得分中基础分20分,满分45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

1.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奖项、工程质量创优、推荐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得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每个得4分;

(2)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以上奖项,每个加1分。(截止评价之日起,所获奖项不超过3年)(3)注册地在广西的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得3分。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广西区外工程所获得的奖项每个加0.75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优质工程奖、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每个得2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5)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市级优质工程奖,每个得1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6)观摩工程

①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1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②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0.5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2.获安全文明双优工地称号、工法、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得2分,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此奖项,每个加0.5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广西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项得1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市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得0.5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2)企业工法编制

①国家级工法每项加1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

②自治区级工法每项加0.4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2年)

(3)每主编一项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加0.5分。(所主编标准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2年)

3.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表彰、表扬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

动、参与抢险救灾、扶贫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每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表彰、表扬,获国家级加4分,部级加3分,广西自治区级加2分,地市级加1分,县级加0.5分。有效期12个月。

(二)不良行为记录

1. 企业经营中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住房建设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1)通报批评扣分

①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②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③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④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2)诫勉谈话扣分

在建筑活动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

①受到厅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1分。有效期12个月。

②受到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75分。有效期12个月。

③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5分。有效期12个月。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

依据广西“广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系统”投诉处理不满意数量为准,进行相应的扣分。(该系统厅里面正在研发,具体操作,有待依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相关解释

(一)上述有效期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二)获奖项目第一参建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单位不得分;(三)项目的最终得分是以获得最高级别的奖项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综合实力得分。满分14分。

(二)企业资质得分。

按资质等级得分。

3.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得1分(除装饰企业);

4.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得2分;

5.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得4分;

6.劳务分包企业获得资质即得满分。

(二)纳税情况得分。

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企业税、费总额数值得分。

1.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税、费总额: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1.0亿元以上,得10分;

2.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8亿元—1亿元,得8分;

3.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5亿元—0.8亿元,得6分;

4.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0.5亿元,得4分;

5.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以下,得2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管理指标得分,满分33分。

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得33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5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3分。(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截止评价之日起1年以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注: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信用记录得分,基础分20分,满分53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得分。

1.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奖项、工程质量创优、推荐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得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每个得4分;

(2)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以上奖项,每个加1分。(截止评价之日起,所获奖项不超过3年)(3)注册地在广西的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得3分。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广西区外工程所获得的奖项每个加0.75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优质工程奖、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每个得2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5)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市级优质工程奖,每个得1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6)观摩工程

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真实反映会员企业的资信状况,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本协会制定本办法,并与辽宁企业信用评级认证有限公司共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采用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AAA级以上的诚信企业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激励优惠外,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评价机构、评定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提出续展申请;未申请续展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章信用等级和评级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设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AAAA、AAAA和AAA三个等级。 第七条符合申报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标准,且

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在800分以上者为AAAAA级信用企业。 第八条符合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标准,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在700分以上者为AAAA级信用企业。 第九条符合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标准,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在600分以上者为AAA级信用企业。 第三章信用评价的内容和分值 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牌经营、合同管理、经济效益、社会责任、创新发展等方面。总分值为1000分。 第十一条品牌经营,主要包括:(一)品牌管理;(二)资质认证;(三)销售份额;(四)荣誉称号等。分值为100分。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合同管理体系完备性;(二)合同行为规范性;(三)合同履约状况等。分值为200分。 第十三条经济效益,主要包括:(一)营业收入增长率;(二)主营业务利润率;(三)净资产收益率;(四)资产负债率;(五)速动比率;(六)应收账款周转率;(七)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八)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分值为400分。 第十四条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一)劳资社保;(二)绿色环保;(三)安全生产;(四)纳税信贷;(五)扶贫捐赠;(六)诉讼仲裁等。分值为150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诚信证明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文、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月日

关于自学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学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首届合肥市十大诚信企业十大诚信个人评选活动方案

首届合肥市“十大诚信企业”“十大诚信个人”评选活动方案 为全面推进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合肥”品牌,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研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开展首届合肥市“十大诚信企业”“十大诚信个人”评 选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参选范围 “十大诚信企业”参选范围:在合肥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两年及以上的企业。 “十大诚信个人”参选范围:具有合肥户籍的市民和在合肥市居住或工作2年及以上的外地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十大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照齐全,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重视诚信建设,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含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信誉度高,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无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无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真履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决定,近3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或通报。 3.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股东在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网、信用安徽网、信用合肥网)上均无不良信

用记录,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中无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的失信警示记录。 (二)“十大诚信个人”评选条件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坚持信守契约,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公信力。近两年内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中无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的失信警示记录。 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照章纳税,无失信记录,开业经营至少两年以上。 2.近3年未接到执法部门通报及违法处罚记录。 三、评选材料 (一)“十大诚信企业”评选材料 1.诚信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有关资质条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各类法定生产经营证书复印件等。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 5.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无税收违法行为、无虚假宣传、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无安全经营责任事故等实际情况的书面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1、查询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查询企业开具的介绍信(须注明查询内容、查询人员); 3、企业查询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查询企业的贷款卡。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方式的变化,社会大众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已关涉到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促使企业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必须有能力能够规避风险,避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的正常发展产生影响。在实践中,有时需要企业出具企业信用证明材料,那么,下面就由的小编为你介绍一下企业信用证明材料吧。 一、企业信用证明的材料 办理企业资信证明需要以下资料: 1、《资信等级评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与本行业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

4、年终财务报表 5、企业简介、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近三年企业所获各类资质、认证、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如何查询信用报告 1、法定代表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2、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经办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

关于诚实守信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讨论稿)

关于诚实守信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评选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扩大经营规模和范围,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行业市场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及本行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6〕6号)精神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先进单位会员和优秀个人会员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规程》、《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律公约》及其《细则》等,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注册在我省内的工程造价协会单位会员,均可参加评选诚实守信单位;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各联络处、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非造价咨询的单位会员,均可参加评选先进单位;凡加入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的个人会员均可参加评选先进个人。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择优入选的原则和一年一度的评先制度。 第二章评选程序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各专业委员会、各设区市联络处按照本评选办法和每年协会关于评选工作的具体要求,负责组织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材料和汇总资料一并报送协会秘书处。省直单位初评工作直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评委对各专业委员会、各联络处和省直单位经初评推荐的名单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网上公示,听取广大会员意见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最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于每年理事大会上表彰。 第六条申报评先条件及评分标准。 (一)诚实守信单位申报条件及评分标准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自主创新,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工程造价行业行为准则》、认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企业管理套表)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企业管理套表)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 行)

附件2 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以及学习实践“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于企业信用建设方面的培育、评价、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通过评选、表彰、示范等壹系列措施,使壹批诚信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脱颖而出,从而提高我省企业诚信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诚信是指企业于市场活动中,信用管理、职业道德管理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能力和意愿的综合体现。 诚信企业是指运营情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且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评选原则 (壹)评选表彰以示范表彰形式为主,逐渐向经验交流、现场演示、相互监督检查等方式拓展。 (二)坚持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原则。 (三)坚持求真、务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本活动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对入选企业收取荣誉证书、奖杯、牌匾、《河北省诚信企业专集》和整体宣传的成本费。 第四条“河北省诚信企业”申报、评选、表彰每年进行

壹次,不限制数量、不分配指标。 第五条评选表彰活动包括:申报审查、评选公示、表彰宣传和监督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评选机构 活动成立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办公室和河北省诚信企业评审专家委员会。 (壹)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由省级有关领导和参和举办评选表彰活动的关联单位领导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统壹领导和决定对当选企业的表彰、奖励及宣传等重大事宜。 (二)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办公室:受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领导,其职责是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及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由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承担,办公地点设于该协会秘书处。 (三)河北省诚信企业评审专家委员会:受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领导,由省委、省政府关联部门人员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评审、核查申报企业的诚信建设资料,确定“河北省诚信企业”候选名单。由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 第七条参和“河北省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河北省诚信企业”的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壹)于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提高本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部门及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考核并记录。 3.2 企业各部门负责诚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并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4. 企业诚信内容 4.1 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关职能部门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4.2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 4.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品德信用良好,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经营理念; 4.4 采购部和销售部在订立原辅材料和营销合同时,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平等互利;

4.5 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力争质量信用良好,在本企业加工销售的产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有标准、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让消费者吃到本企业制作的放心产品; 4.6 进一步完善营销、产品售后服务措施,建立顾客回访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7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规范,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无拖欠员工薪资记录,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不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务,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积极改善提高员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4.8 企业所售产品无侵权,无假冒、伪劣、禁售商品,做到计量准确,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计量器具的规范要求; 4.9 严格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台帐,做到填报真实计算准确,不弄虚作假。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核纳并及时按月缴纳税款,无偷、骗、逃、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实施 5.1 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对企业员工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培训,教育员工学习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员工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培养员工诚信意识,培训后进行相关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

[2019年整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doc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目录 第一篇: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第二篇: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证明材料第三篇:信用等级证明第四篇: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第五篇:3a信用等级证明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中汽协建立了汽车出口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主要由汽车出口企业的国际化素质管理、国际化发展程度、国际化财务状况、国际化管理状况、国际化信用记录、国际化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等六个方面,并设立了38个分项指标。作为第一批获“汽车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企业,奇瑞、吉利、长城、比亚迪、安徽江淮、宇通和北汽福田等车企都榜上有名。 中汽协副秘书长师建华指出,随着中国汽车出口的快速发展,汽车出口企业在海外发展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为保障汽车企业海外出口稳定有序,开展行业自律势在必行。因此,中汽协决定从2014年起组织开展汽车出口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其推动行业自律。 信用评价工作为行业协会如何做好行业企业的自律提供了一个基础的工作手段和方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中汽协将以此为试点逐渐推广到国内汽车整车、零部件和摩托车等企业。本次出口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领导进行,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 128家中国大型纺织企业16日被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授予3a 信用等级证明,这是我国首次为纺织企业评定并发放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名录,除了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等128家企业获得3a评级外,另有广西吉天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获得了2a评级。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说,当前我国纺织服装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 (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 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荣誉称号分别为: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诚信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人资行政部

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xxxxxxxxx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次学习除做好学习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学习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部门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定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

企业诚信经营证明

企业诚信经营证明 经核实,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我辖区 项目,该企业经营过程中,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无下列不良行为发生: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盖章) 二〇年月日

女人如春天的桃花。阳春三月,春暖花开时,婀娜多情的桃花会竞相开放,如一片片红霞,与如纱的垂柳,形成了桃红柳绿的春日美景。而青春靓丽的美女,正恰如春光明媚中盛开的桃花,缤纷绚烂,激情四射,充满青春的活力,充满青春的幻想,充满青春美妙的情怀。 青春岁月,容光焕发的美女,爽朗的笑声,轻盈飘逸的秀发,眉飞色舞的眼神,热情奔放的性格,恰如妩媚鲜艳的桃花,装扮了温暖的春天,惊艳了春天的美丽。无论走到哪里,美女总会给人赏心悦目的感觉,总是一道靓丽的风景,使春天增添了无与伦比的靓丽,所以说女人如春天如霞的桃花! 女人如夏日的荷花。“ 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炎炎烈日下,荷花亭亭玉立,静谧地开放,粉绿相间,分外妩媚。“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清白闲逸,自由脱俗,清新淡雅,芬芳四溢的天然美丽。远离喧嚣的尘市,在一方水土里,独享一份圣洁高雅,恬静安然的舒适,柔情似水的缠绵婉约,恰如一个静享清欢的善良女子。 “ 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 女人天生就是清纯、善良、静美、温柔如水的性格,拥有善良的心灵,宽容的心胸。每天只求安静地做好自己,不斤斤计较,不张扬,以一颗博爱之心,宽容身边的人和事。容忍于心,善存心间,用一颗感恩的心,温暖着身边的人和事,所以说女人如夏日清爽的荷花! 女人如秋天的菊花。秋高气爽,硕果累累时,到处是丰收的喜悦景象。一场秋雨一场寒时,百花凋谢,万物凋零的时刻,菊花却在风吹雨打中毅然绽放,用顽强的生命力,笑对风雨。多姿多彩的菊花,傲然开放,装点了秋日的荒凉。“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怡然自得的享受啊! 而如花的女人,一路走来,吃尽千辛万苦,历经曲曲折折,却毫不畏惧艰难。照顾老人,陪伴孩子,洗衣做饭,工作加班,任劳任怨。宁愿自己吃苦受累,从不抱怨。在平凡的岁月,书写着女人们的精彩与不平凡。即使韶华远逝,年青的容颜失去光彩,依然在为家人创造着温暖、快乐、幸福的家园,所以说女人如秋霜中绽放的菊花! 女人如冬日的梅花。在白雪皑皑的冬季,天苍苍,野茫茫之时,大地一片衰败的景象。行走在路上,寒风凛冽,刮到脸上如刀般的疼痛,但是女人依然在路上坚强地面对、承受。这不正是无惧风雪、坚韧不拔、顽强不屈的梅花的品格吗?“ 遥知不是雪,唯有暗香来.” 梅花以它的弱小娇艳的身躯,凌寒傲雪,装点着寂寞荒凉的冬日! 在光阴的故事里,女人走过青春岁月,走过三十而立,走过四十不惑……此刻,正逐渐走在繁华落幕的路上,肩负着生活无奈的痛苦,品尝着人间聚散离合的悲欢。无论条件多么的艰苦,女人们一如既往地在路上打拼、奋斗着,时刻承担着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装扮着世界的美好和浪漫,正在骄傲地撑起自己的半边天。“ 梅花香自苦寒来.” 所以说女人如冬日火红的寒梅! 女人如花,四季都在竞相地绽放,闪烁着耀眼的光华;女人又非花,漂亮、善良、宽容、感恩,是始终如一的信念。女人如水,柔情似水,缠绵婉约;女人又非水,坚强、勇敢、优雅、浪漫,是一生的追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