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XX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X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X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XX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X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X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X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X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X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XX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X郭艳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X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方案

施工标准化方案 一、工地建设标准化 1、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及各施工队驻地生产生活设施均按照标准化施工指南要求进行建设。设置专用会议室,并在会议室内张贴制作标准的工程简介、组织机构框图、线路平纵面图、桥梁立面图、平面图和断面图、工程形象进度图和网络计划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晴雨表、施工场地布置图、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并设置1m2的写字板。 2、本标段投入工程物资和施工准备数量较多,规格、型号多样,将根据工程需要陆续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存放做到集中存放、保管、领用,确保不受潮、不损坏、不失窃。袋装水泥堆放应在建造好的防雨防潮的水泥库内,垫高离地面30CM以上,远离四周墙体30CM以上。 3、所有施工场地计划用20CM厚水稳碎石、25CM厚水泥混凝土硬化,并设置排水沟,隔料仓,材料按要求堆放并立好标识牌。 4、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20面,施工标志牌50面,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5、生活区 (1)食堂、厕所 食堂厨房和餐厅分离,厨房内全部采用瓷砖铺砌,食堂炊事班随时擦洗,保证食堂内整洁卫生。为防止蚊、蝇等影响食堂卫生,食堂和餐厅的门窗均设有纱门窗。 (2)厕所设专人每天对厕所进行清洗和维护,保证厕所内卫生、整洁及排污处理得当。 6、水电情况

(1)给水、排水 供水直接采用当地自来水供应,院子四周设置排水沟,排水沟排水沟采用30*30*30cm暗沟,直接和公路排水沟进行连接。 (2)供电 项目经理部所有用电均采用外接的380v高压电。 7、文明施工管理是创优规划中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施工中要加强文明工地建设。 (1)由现场经理对场容场貌、料且管理、环境控制、综合治理等方面确定责任人,采取“标准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文明施工落到实处。 (2)场容场貌 ①按规划布置临时施工设施,建立平面信息信号管理系统,对各项生产、生活设施、道路、管线、电力线路、各类物资放置场地及临时仓库实行平面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考评,有奖有罚。 ②场地按规划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遇雨及时组织排水。 (3)物资及设备 ①物资按类别采取库房和大棚两种方式储放,做到料架整齐,产品标识正确,检验状态无遗漏。 ②定点加工机具应设防雨棚。 (3)环境控制 ①建立卫生清洁责任制,划分卫生责任区域,由各责任人具体负责。 ②施工污水采用软管排入既有排水系统或流入规划的渗入坑、沉淀池内,杜绝无组织排水,保证水土完整不流失。 ③生活临建区域采用明沟排放雨水,生活废水通过埋地管道排入集水坑。 ④食堂干净卫生,炊事人员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新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表格

附: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浙建监A1 工程开工令 浙建监A2 工程暂停令 浙建监A3 工程复工令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浙建监A4-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浙建监A5 监理通知单 浙建监A5-1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单 浙建监A6 旁站记录 浙建监A7 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表 浙建监A8 工程款支付证书 浙建监A9 监理报告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浙建监B1-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浙建监B2 开工报审表 浙建监B3 复工报审表 浙建监B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浙建监B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浙建监B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浙建监B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浙建监B7 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8 分部工程报验表 浙建监B9 监理通知回复单 浙建监B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浙建监B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浙建监B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浙建监B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浙建监B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C类表(通用表)浙建监C1 工作联系单 浙建监C2 工程变更单 浙建监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编号: 浙建监A4-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目录 1.1路基工程 (2) 1.1.1一般规定 (2) 1.1.2清理场地 (4) 1.1.3土方工程 (6) 1.1.4 石方工程 (8) 1.1.5防护工程 (10) 1.1.6排水工程 (11) 1.1.7软基处理 (11) 1.1.8特殊路基 (14) 1.2路面工程 (17) 1.2.1场站建设 (17) 1.2.2施工现场 (29) 1.2.3施工便道和便桥 (33) 1.3特殊季节与特殊环境施工 (35) 1.3.1雨季施工 (35) 1.3.2夜间施工 (35)

1.3.3高温施工 (36) 1.1路基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路基施工前应掌握影响范围内地下埋设的各种管线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施工中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1.1.2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临时排水设施总体规划,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1.1.1.3施工机械设备不宜在坡度大的边坡区域作业,必要时应采取防止设备倾覆的措施。 1.1.1.4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机械作业区域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

1.1.1.5路基边坡、边沟、基坑边缘地段上作业的机械应采取防止机械倾覆、基坑坍塌的安全措施。 1.1.1.6弃方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GJ F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现场核实弃土场的具体情况,弃土场四周应设立警示标志。 (2)弃方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不得弃方。桥墩台、涵洞口处不得弃方。(3)弃方作业应遵循“先支护、后弃土”的原则。 1.1.1.7路基工程开工前,作业队应根据经理部下发的《路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具体的路基施工特点,编制更详细的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1.1.8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1、规划背景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已列入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泊位资源化、建设多元化、管理两元化、设施智能化”的停车场建设发展思路,编制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单位对中心城区约5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停车资源进行了普查,对各类停车位、实际停车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现状停车资源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报告,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了选址规划,形成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等)。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1、规划范围 本次停车场规划的范围为市内六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由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建设相对密集区,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该区域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市南、市北、李沧、黄岛、崂山中心区及城阳中心区,面积约590平方公里。 2、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1年—2020年,近期到2015年。 三、规划依据 1、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文;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依据文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上报稿); 《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2年)》;

各地区市建设项目开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 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一、通用部分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计算。如各专业工程清单提供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不一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对于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一)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加灌长度设计有注明时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注明时,按我省现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二)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 (三)计算规范“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清单编码:010301002)、沉管灌注桩(清单编码:010302002)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

2020年(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规范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 规范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33/T1104—20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of Zhejiang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9 专业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3 工程变更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4 工程进度控制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停车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一、停车系统现状与分析 1.1停车设施分类 停车设施按车辆停放位置不同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本次研究根据东莞市区停车设施供应现状, 将规划范围内的停车设施划分为以下三种: 1、路边停车场。指停放在道路用地控制线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如花园路 路边停车场。 2、路外公共停车场。指位于道路用地之外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投资 和建设相对独立的停车场所,如东门广场地下停车场。 3、配建停车场。指在各类公共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 车服务的停车场,如东华医院院内停车场。根据管理规定不同,配建停车场又 分为对外、对内两部分,其中利用建筑退缩停放车辆的部分被本次研究归为配 建停车场的对外开放部分。 1.2停车调查 掌握翔实的城市停车现状资料和问题是进行停车系统规划的基础。为摸清东莞市区停车基本情况,研究在市城建规划局的统一安排下,在城管部门、各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或规划处的大力协助下,进行了部门访谈、停车设施核实调查、停车特征调查及现场实地勘察三项调查。 1、部门访谈。收集有关东莞市区停车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基础资料。 2、停车设施摸底调查。研究在2003 年现状停车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出自《东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规划(2005—2020)》),对2003—2008 年间新增或改建路外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进行统计核实,并对各区路边停车场进行了摸底式基础调查。 3、停车特征调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2处路边停车场、3 处路外公共停车场、11 处配建停车场进行连续12 小时的停车特征调查,同时对以上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五分册

第六章隧道 1 一般规定 1.1建立隧道施工领导值班制度,值班的项目经理部领导和隧道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和照片须在隧道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1.2洞口按规定设置五图一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设置有专门安全宣传栏,有针对性的宣传有关隧道的安全知识和通报相关安全事项。 1.3洞口应设置红绿灯指示,并正确指示,红灯亮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隧道洞口应设值班室、门禁系统、施工公告牌、人员进出登记牌,安排专人值班,对隧道进出人员动态管理制度。进入洞内施工人员除登记外还要翻牌进洞,登记牌定人编号,并配有施工人员2 寸彩照,进洞翻红牌,出洞翻蓝牌,随时掌握洞内作业人员情况。施工动态牌如下所示:图1.3-1 图1.3-2 1.4进洞作业人员穿反光服、戴安全帽及防尘口罩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严禁进洞。 1.5长大及高风险隧道施工还应建立可视监控系统,并定期维护,保证洞内外信息及时传达。 1.6隧道内行车速度:作业地段不大于5km/h ,非作业地段和成洞地段不大于10km/h 。并在洞口和洞内设置限速牌。 1.7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火责任制,并配备消防器材。 2 风险管理 2.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在施工期间对风险实时监测,定期反馈,根据风险监测结果,调整风险处理措施。 2.2监理单位应参与制订和监督施工阶段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并检查风险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在隧道施工中,应通过风险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等程序积极进行风险管理。 2.3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在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和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水平、经验和工程特点等,对新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提出风险处理措施供建设单位决策,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监测。 2.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识别的风险,其内容包括风险描述、监测方案、应急措施和责任等。安全警尺寸为:1.2x1.6m,蓝底白字,当日安全风险预警和措施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员)填写。警示牌右下角挂一本笔记本,用于当班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签到登记。如图所示: 2.5施工中,参建单位应建立风险的预警、响应及信息报送机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工况、环境巡视和工作面异常状态等确定预警级别,形成异常状况报告;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预警状态,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处理,并报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3 超前地质预报 3.1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组织统一管理,并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的安全保障措施。 3.2对于地质复杂和较复杂的隧道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队伍承担超前地质预报,地质超前预报,要及时将专题预报成果提交监业主、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以便及时进行动态设计;情况紧急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3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必须经过隧道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的 基本知识。 3.4地质预报工作必须在隧道初支完成后进行,开始工作前应观察操作空间上方、周围有无安全隐患,特别是钻探开挖工作面附近是否还有危石存在,确保预报人员的安全。 3.5在可能发生突水、突泥的地段,超前钻探作业应做好钻孔突涌水处治的方案,确保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当钻探过程中发现岩壁松软、掉块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立即上报处理,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6采用钻探法预报时,严禁在残孔内加深炮孔进行探测。 4 监控量测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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