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方案》(试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方案》(试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方案》(试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冃U 言

为适应北京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现将原北京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予以修改和补充完善。原名称不变。

本规范修改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修改说明

一、本次修编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二、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植物种植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用电工程、其他造景工程等。原规范对植物种植作了详尽描述,本次修编增加了园林景观构筑物、园林铺地及其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等内容,并明确了质量检查的“检查方法”和“允许偏差”,更便于质量控制和评定。

三、本次修编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

分;对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均进行了“主控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界定。

四、本规范增加了基本规定内容;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对植物材料和物资进场检验作出了规定;对花架、假山、叠水、木栈道、驳岸、观赏桥等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五、鉴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在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方面均对所含的分项工程有过具体要求,本规范不再重复提出,可直接引用。

六、本规范是结合北京地区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同时根据各专业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特点而编制。为不断完善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5.1整理场地

5.2种植穴(槽)

5.3掘苗及包装

5.4栽植

5.4栽植

5.6浇灌水

5.7树木修剪

5.8支撑

5.9草卷、草块铺设

5.10分栽

5.11草坪播种

5.12修补洞穴

5.13利水透气

5.14保护

5.15防水隔根

5.16排蓄水设施

5.17锚杆及防护网安装

5.18铺笼砖

5.19 土山、微地形

5.20砂石基层

5.21碎石基层

5.22混凝土基层

5.23灰土垫层

5.24混凝土面层

5.25砖面层

5.26料石面层

5.27花岗石面层

5.28卵石面层

5.29木铺装面层

5.30路缘石(道牙)

5.31座椅(凳)安装

5.32牌示安装

5.33果皮箱安装

5.34园林护栏

5.35叠山

5.36园林用电

5.37园林给排水

6. 常见非植物造景工程质量的原则性要求

6.1园林汀步

6.2园林木栈道

6.3园林花架

6.4旱喷泉

6.5园林驳岸

6.6园林叠水

6.7园林景观桥

6.8架空绿地

7. 验收内容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8. 附录

9本标准用词说明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

园林绿 化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 工程中的 各分项工程和 其他景观构 筑工程的 质量要求。

本规范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提出 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 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 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 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 规范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JTG 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GBJ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11/T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GB 50300-2001

GB 50206-2002

GB 50204-2002

GB 50202-2002

GB 50209-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8-97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范文范例学习指导

DBJ/T01-26200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13(J)62-2006河北省园林绿化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其他造景工程、植物种植和养护作业等。

3.2种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 客土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3.4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6规则式种植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7自然式种植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8 土球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9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3.10大规格苗木

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高度6m以上的常绿乔木

3.11修剪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3.12疏剪

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3.13短截

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3.14分枝点高

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3.15鱼鳞穴

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

范文范例学习指导

鱼鳞状的土堰。

3.16成活率

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3.17非植树季节植树

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

3.18封堰

为防止水分蒸发,待浇灌水完全渗进土壤后,用土将树堰覆盖。

3.19预制回填土

根据植物不同生长习性要求,经过加工配置的含有一定营养成分的壤土。3.20添加基质

根据不同植物的种植要求,添加到种植土壤中具有能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填充材料。

3.21微地形

垂直高度小于3米,平均坡度小于15度的地形。

3.22变形缝

抗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总称。

3.23排水盲沟

有覆盖物的排水暗沟。

3.24压顶

砌筑物顶部的铺设。

3.25活荷载

除静荷载之外的有变化的荷载。

3.26钎探

检查地下隐蔽状况和地耐力的手段。

3.27试验

对涉及植物成活、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按专业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复试检验。

3.28级配石

根据颗粒大小按一定比例组成的混合石料。

3、29园林景观构筑物是指在绿地中,采用园林艺术方法建造的小型构筑物。包括:园林花架、木栈道、景观桥、叠山、驳岸(石)、叠水、园林简易设施安装等。

3.30园林铺地

是指园林绿地中的园路、广场、人行步道、庭院等地面铺装。

3.31园林木栈道

是设在园林绿地中、铺装面层为木材的、具有一定景观功能的特殊步道。

3.32园林花架

是指设在绿地高度为2.4m以上,供游人休憩的廊架。园林花架构造形式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MMFS_CNJ_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58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58 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冻鸭、冻鹅、冻家养野鸭、冻鸭和冻鹅副产品。 2.技术要求 2.1.原料 用于加工出口的鸭、鹅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并由农业部门出具检疫证。 原料采用优良品种、科学饲养、发育良好的鸭、鹅只。 经检验健康的鸭、鹅只,宰前应断食12~24 h,并充分给水至临宰前3 h。 宰前检验或待宰期间发现传染病时,按国家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处理。 2.2.加工 采用口腔或颈动脉宰杀,放血充分,烫毛水温度控制在65±1℃(视季节、禽只大小调温),以不烫生、烫熟为准。 逐只冲洗鸭、鹅体内外,不得有粪便、胆汁等污染。 预冷温度在0~4℃、30 min以上,胴体中心温度不高于10℃。 从宰杀到包装入速冻,时间不超过2 h。 2.3.品质 鸭、鹅体发育良好,肉质新鲜,色泽、气味正常,体表洁净,无伤斑、淤血、炎症及其他病变。 整体: 满膛鸭(带脏)。 半净膛:鸭体、鹅体完整,带头、翅、爪及心、肝、肺、肾,去毛,在腋下或肛门开口去胃、肠及胆囊,刀口不得大于6 cm,按合同要求分级。 全净膛:鸭体、鹅体完整,去头、爪、毛,在腋下或肛门处开口去脏(或部分去脏)、去颈(或带颈),用1/3颈皮盖于颈根处,按合同要求分级。 整体包装 每只鸭(鹅)用纸塞口腔,头部用纸包裹(不能用荧光纸),每只装聚乙烯袋,纸箱装,每箱鸭6只(鹅4只)。 分割类 胸肉、腿肉、小胸肉等分割,下刀准确,肉块完整美观,修割掉出血、炎症及多余皮。按合同重量分级包装。 2.4.冷冻 冷却、冻结、冷藏应符合下列条件: 冷却温度0~4℃,相对湿度75%~84%,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0℃。 冻结库温度-35℃以下,相对湿度95%,经24 h肉中心温度达-15℃以下,不准进行二次冻结。 冷藏库温度稳定在-20~-18℃,相对湿度85%~90%,肉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冷库应设有温度自动记录仪。 冷库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产品由冷却转冻结库,由冻结库转冷藏库,以及出库和发运,均应检测肉中心温度,符合要求方准转运。 2.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 一、南方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是指在上茬作物收获时,应用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及时将秸秆还田腐熟后种植下季作物。适宜于有水源保障条件的水稻—水稻、水稻—小麦(油菜)或者小麦(油菜)—水稻轮作的水田。秸秆还田方式包括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墒沟埋草还田等。本概要主要阐述了3种技术模式要点。 (一)早稻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早稻实行机械或人工收割时,留茬高度应小于15厘米。收割机加载切碎装置,边收割边将全田稻草切成10厘米~15厘米长度的碎草;人工收割后稻草也要按10厘米~15厘米长度切碎。将切碎的稻草均匀的撒铺在田里,平均每亩稻草还田量为300公斤~400公斤。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撒铺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要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和还田秸秆有效养分量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适量增加氮肥基施比例,将水田碳氮比调至20:1~25:1。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秸秆腐熟剂每亩投入量。 3.注意事项。在秸秆处理时,清除病虫害较严重的稻草和田间杂草。在基肥和秸秆腐熟剂施用后,立即灌入10厘米深水泡田,5天~7天后田间留2厘米~3厘米浅水,免耕抛秧,或用旋耕机耕田整地、栽插晚稻。分蘖苗足后排水晒田。采用免耕抛秧栽培的稻田,抛秧前平整田面,避免田面深浅不一。 (二)水稻秸秆覆盖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在水稻收割时,留茬高度小于15厘米,割下的稻草全量还田。根据不同下茬作物,选择不同稻草覆盖方式。种植油菜的,水稻收获后趁墒将稻草均匀覆盖于水稻田宽窄行的窄行中,宽行留作免耕栽油菜。种植小麦的,在施足基肥、播种小麦后再盖草,每亩覆盖稻草量450公斤~600公斤。种植马铃薯的,在马铃薯栽种后,趁着垄面湿润覆盖稻草,盖草后淋一次水或撒土压草,1亩稻田的稻草覆盖1亩马铃薯田。种植冬种蔬菜的,应在蔬菜播种后,按每亩稻草用量250公斤~300公斤直接铺盖或撒铺,以不见表土为准。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覆盖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根据作物需肥规律,综合考虑稻草还田量,按照配方施肥建议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投入量,增加氮肥基施的比例,调节碳氮比。秸秆腐熟剂施用量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确定。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详细]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畜禽在临宰前应行十二至二十四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观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十二条、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暂定为恶性传染病.凡患恶性传染病的家畜,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屠宰. (二)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畜尸,应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冷宰食用. (三)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全部家畜应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三日,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则须隔离观察十四日,俟无高温及临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56页精选文档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 车制造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 (发布稿) 2019-12-21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7jzw4>#ff66ff'> .17bzw .17jzw .3x888#ff66ff'> ?? .bzfxw#ff66ff'> ? 目次 前 言 .................................................................. ..................................................................... .............. II 1 适用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示范的内容

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示范的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肉品品质检验标准,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推行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活动的开展,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肉品品质检验的有关标准,以生猪为例,制定如下示范参考内容: 一、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设上,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成立肉品质量部,独立于各个部门之间,直接对企业负责人负责,在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肉处理方面,在企业中,应当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2、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3、具有完善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上墙公示,屠宰企业相关员工必须熟悉,并遵照执行。 4、制定了畜禽屠宰工艺流程图及肉品品质检验关键点,形成完整的工艺流程,上墙公示,并使每个员工熟知。 5、制定了每个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在该岗位和质量部门负责人,必须熟知。 6、制定了检验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7、在生产线中,标明肉品品质检验关键点。 8、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并统一服饰,用以区别其他工作人员。 9、建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卫生要求。按GB/T 19479-2004中的4部分要求。 二、肉品品质检验的实际操作。 肉品品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GB/T17996—1999执行。具体到每一环节,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入厂检验:①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同时检查耳标。②卸车时,进行群体检查,发现可疑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伤、残猪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处理。③检查有无灌水猪。 2、待宰检验:①待宰期间,观察有无漏检的病猪。②待宰期间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要求的停食12—24小时,充分饮水至宰前3小时。 3、送宰检验:①送宰前,检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头数,车间凭证屠宰。②检查生猪淋浴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③赶猪时,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 4、头部检验:建议在脱毛上滑轨后进行。①检查头颈部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7年6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编制说明 1. 制定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我国的纸和纸板产量增长迅速,2003年纸及纸板产量4300万吨,消费量4806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造纸企业,总数达3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型造纸企业。我国的造纸业在制造纸张、传承文明的同时,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也构成了严峻挑战。 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由于原料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较低、污水处理设备不到位,不少造纸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也是污染大户。根据1999年环境统计公报,目前我国县及县以上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30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15.6%;其中达标排放量11.2亿吨,仅占总排放量的37.3%。排放废水中化学耗氧量(COD)295.9万吨,约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43.5%。有些地区的一些造纸厂利用地缘优势,直接把造纸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大海、河流及沙漠里。这些污水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可见我国造纸工业现有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治理任务相当繁重。尤其是中小型造纸企业环保严重欠账,目前我国通过关、停小造纸及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环境质量已有所改善。因此,坚持造纸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做好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于控制我国新老污染源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造纸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各验收监测单位在工程污染源分析、现场勘查内容、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采样点位的选取、验收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调查与检查内容,以及验收监测结果评价、调查情况分析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发生监测内容遗漏的情况。这些问题影响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科学性、严格性和规范性。为促进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提高和规范化,制订和发布造纸行业建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9479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59)农牧委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3.3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3.4 内脏viscera 脏器 猪胸、腹腔内的器官,包括心肝、肺、脾、胃肠、肾胰脏,膀胱等。 注1:内脏是生猪屠宰行业常用的概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37-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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