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农政办发[2002]09号

第一章

第一条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记,旷课超过一周者,取消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同时带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未能按期缴纳学费,不予学籍注册。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院(部)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七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缴费重修。课程重修次数、重修时间不限,以实际重修最高成绩登记。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成绩取最高分登记。

第八条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应重修(补做),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体育俱乐部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

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须经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条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均须交费重修该课程;对考核作弊者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并在两周内通过《山东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从网上提交学生成绩,教师提交成绩时应同时打印两份成绩单,经教师签名后,一份交院(部),一份由院(部)收齐后交教务处存档。院(部)要保存好教师提交的原始成绩单。如须成绩更改,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附带更改成绩试卷交教研室及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成绩时,应先将原始成绩单更改,再将打印存档的成绩单更改,最后再从网上更改。

第十二条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三条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获得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非特殊原因(重症、至亲病故除外),不能缓考。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缴纳考务费20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学生的名单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统计表》,由院(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既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在一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既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第三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

第十七条选课

1.学生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原则上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2.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必须修读。确因重修课程太多或其他原因无法修完本学期的必修课,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推迟必修课修读。因推迟修读造成课程冲突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山东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对下学期所要修读的课程进行选择确定。学生选课后,可在开学第一周内试听,如不满意或所选课程修读时间冲突也可进行退改选。第三周后不再办理退改选事宜。

4.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5.除必修课外,一门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院(部)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重修

1.凡考核不合格或旷考、作弊的所有课程取消补考,一律安排交费重修。重修时间不限,可以由学生自主确定。

2.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缴费重修。

3.重修课以随班重修为主,确需单独开班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重修课程按原计划课时的1/3~1/2安排教学。

4.重修授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假期进行。因重修引起与其他修读课程时间上的冲突,由学生本人负责。

5.重修缴费标准每学分按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同年级学年学费标准除以40缴纳。凡无故旷考或考核作弊者重修,一律加倍缴纳重修费。

第十九条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时间内,向开课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材料,经开课院(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3.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所有选修课程和实验(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1.本科专业学生在一年级结束后,成绩优秀者,允许第二次选择专业。转专业比例按学校规定比例执行。

2.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并

3.其它符合学校规定的允许选择专业的情况,按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的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要求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1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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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经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参军、创业、打工、自费出国留学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经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停学。累计休、停

第二十六条休、停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停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停学

第二十七条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

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长(部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准复学。

4.学生复学时按就读年级交费标准交费。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

1.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

2

3

4

5

6.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

对学生按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及时通知学生到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各部门盖章的《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退学证明,最后凭退学证明到公安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户籍迁移手续须在15日内办理)方可离校。

2.退学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专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允许学生按学校规定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两年,专科生最多可延长一年(不包括休、停学)。延长学习年限后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则按学籍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第八个学期(专科生在第六个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则上在四年内(专科生在三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都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

2.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加学生应交学费收费(住宿费另收),否则,不准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学实践的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学习年限期满时(包括个人申请延长的学习年限),未能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但取得了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的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补做,或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在结业离校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补

做或自学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修、补做或参加补考。

对于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在本校取得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含一年),或学习年限期满,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9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九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东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达到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2004学年第1学期开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同学们好! 为更好的培养大家全面发展的能力,增加我校优质通识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学校正式引进了尔雅网络通识课程进行学习,大家可到以下地址进行学习:(平台已升级到新地址,请从新地址进行登录学习) 第一步:点击登录网址: 进入三峡大学网络通识课平台,点击登录,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学号,密码。初始密码为。

第二步:登录以后,请务必完善个人信息。(点击“设置”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学的课”标题下对自己已经选好的课程点击“课程学习”。就可以开始进行课程学习了。(特别提醒:本校为学校选课。即自己已选好的课程,自己无法再另外进行其他课程的选课) 点击“课程学习”后会出现如下页面。(以“世界建筑史”为例)在下图所示的页面右侧是课程的目录,每一章节就是一段视频学习。

第三步:学习完视频后完成相应的课后作业 当视频学习完成以后,点击“作业”,完成相应的习题。(每一段视频学习后都有相应的习题,平时作业也算作成绩的一部分。未做的作业会显示“待做)如下 图所示。

第四步:查看课程学习进度 在“学习空间”页面,点击“我的课程”,可以查看到“我学的课”、“任务点完成百分比”、“课程统计”等信息。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 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点击“继续学习”。: 页面跳转至课程的学习页面,如图:

第四步:查看课程考核办法 学生在下图所示页面中,点击“进度统计”,可以查看课程的具体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内容(视频、讨论、访问数、课程测验、考试等)和所占权重。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推进素质教育选修课程改革,提高素质拓展选修课程质量,充分发挥素质拓展选修课程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的教学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主渠道的作用,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思维,提升学生人生修养,引导学生广泛涉猎多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扩大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分为科技普及与知识拓展类、文艺欣赏与人格熏陶类、公民教育与身心发展类,根据发展可以适当调整分类。 第二章课程开设要求 第四条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在高校从事课堂教学1 年及以上经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良好及以上。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新开课教师及开新课的教师填写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申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或至少1/2 授课讲稿,由学院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课程学分一般为0.5-1.5学分,最多不超过2 学分,1 学分16个学时。若确需设定为2 学分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每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课门数应不超过2 门。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多班开课,鼓励教师学期内滚动开课。 第八条课程一经审批开设,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内容。学生选课人数不足20 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第三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九条全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的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核、学期课表排定、学生选课组织。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

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凭交费凭证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未经注册,不能取得新学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的精神文明窗口,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学生公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学院学生、成教生及入住学生公寓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努力搞好学生公寓卫生、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教养一致,持之以恒的育人原则。 (三)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实现共同育人目标。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责范围 第六条各学院在公寓园区设立辅导员办公室进驻学生公寓,在学生处领导下主要负责所辖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集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全校学生寝室分配、住宿调整、家具管理、零星维修、安全值班、公共卫生等工作。后勤集团设立公寓管理中心,各公寓园区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公寓办),负责为住宿学生提供热诚周到的公寓服务。 第八条成立三峡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负责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的秩序、组织纪律等的检查、评比,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三章入住、调房、退房、假期住宿管理第九条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学生应服从公寓的统一安排和调整。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学生会民主化进程,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全体学生干部,学生会例会包括干部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三条学生会例会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本制度由主席团进行统一安排,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干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干部例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各部部长、副部长; (二)干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主席团成员或部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干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部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部门例会由部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该部全体成员; (二)部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副部长或干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部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干部例会由自律部负责考勤,由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对于重大问题需讨论的,如有争议,应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人员到会为有效会议,以参与表人员二分之一通过的表决有效。 第九条会议前,会议负责人负责安排好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准时出席会议, 不得提前离会。 第十条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照相关规定请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请假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二)学生会干部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副部长由部长签字,部长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副主席由主席签字并交自律部方可生效,否则作缺席处; (三)如有特殊情况,须先向自律部口头请假,口头请假后,应当在一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二条开会期间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严禁有有违规定的言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条例者,由自律部负责记录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2018年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2018年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三峡大学是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省属高校中学科门类齐全、水电特色鲜明、综合办学实力较强的一所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30个学院,72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文、医、经、管、法、教育、艺术九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372人,其中教授211人,副教授601人,有博士生导师120人,硕士生导师1049人。 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培训与管理工作。其学历教育以三峡大学丰富的教学资源为依托,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逐步形成一定的办学规模和特色。现已开办50多个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专业,在籍学员和考生达15000余人。学校较大的办学规模与良好的办学质量,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好评。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江西、浙江、西藏等8省招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报考。 二、报名条件 1、报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考生报名时应交验能够证明本人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件,报名时不能交验的,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交验,否则不能注册学籍。 3、报考医护类专业的考生须具有卫生类执业资格。 4、报考考生应身体健康。 三、报考程序 1、考生可以到教学点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交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可以代报)。 2、考生也可以于9月上旬在网上报名(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015417459.html,,三峡大学代码:527)。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一、补考与缓考 1.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在40分以上(含4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2.学生在校考试期间,原则不准缓考。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须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并由院卫生所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对于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考试进行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缓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3.凡进行补、缓考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 试。 一、补考与挂科 1.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重考成绩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补、缓、重考仍不及格者,为挂科,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挂科的学生进行毕业生补考,毕业生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①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 ②考试违纪者; ③旷考(含补考旷考)者; ④对已考核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考。 三、留、降级与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四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 ②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挂科者; ③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40%者; ④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60%者。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 ②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③保留学籍超过一年者; ④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⑤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⑥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⑦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⑧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20%者; ⑨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40%者。 3.留级学生过去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留级学生须按一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4.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1.凡学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中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凡学校在籍学生,毕业离校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先按结业处理,毕业一年后经重考考试全部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重考考试仍不合格者,按结业离校,不在换发毕业证书。 3.对学满一年,且该学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可按肄业处理,同时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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