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课纲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课纲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课纲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课纲

【课程背景】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信息安全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授课时长】

可根据需求选择内容和设计案例,本课程课时为一天或两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作为多年来从事金融领域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和培训师,通过办案实践及与金融、司法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研发出本课程,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之间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并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

【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高中级管理人员、消保专员、各部门负责人、法务客服人员等。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故事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

效果。

3、正向激励的培训流程体系:张绪才老师深谙培训流程和激励之道,能够与单位培训主管人员配合,从培训环境设施、组织管理、正向激励、团队精神、荣誉表彰等方面创新模式,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和荣耀感,进而提升学习效果。【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充满敬畏!

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点

1、什么是法律风险?

2、法律风险的特点

3、法律风险为何转化为损失?

三、消费者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

四、金融消费者具有消费者的根本属性

1、弱势地位是消费者的根本属性

2、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的弱势性

1)经营者具有相对垄断性

2)对专业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

五、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

2、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形成

中国银监会“四四六”监管思路

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呈现新特点

1、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热点。

2、非财产性诉求增多。

3、诉讼具有一定公益性质。

4、潜在纠纷多。

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1、保障消费者权利。

2、提升银行服务水平。

3、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

4、维护社会和谐。

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案例分析)

一、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分析: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扣年费案

二、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1、霸王条款:

2、案例分析:银行代理收费未按规定标准执行案

三、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强行搭售其他产品。

案例分析:强制客户到ATM办理现金汇款案

四、安全权:融消费者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1、案例分析:储户存款被抢,银行担责吗?

2、案例分析:自助设备取款致财产损失案

五、求偿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1、案例分析:未充分揭示保险收益风险索赔案

2、案例分析:网银被盗,银行应否担责?

3、案例分析:银行卡:让人欢喜让人忧!

六、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七、金融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要求

2、案例分析:银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引发纠纷案

3、案例分析:3.15晚会曝光的个人信息泄露声誉风险案

八、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1、案例分析:盲人申办信用卡被拒

2、案例分析:银行柜员不知晓民族语言致业务不能正常办理案

第三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义务。

二、交易信息公开: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三、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请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交易有凭有据: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保护消费者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案例分析:银行向客户发送商业信息侵权案

六、妥善处理投诉:

1、投诉处理的重要性

2、投诉的直接后果

3、投诉争议处理流程

4、处理投诉过程中的大忌

5、案例分析:广发银行信用卡“巨额”挂失费引争议

6、案例分析:银行扣费影响征信投诉案

第四部分金融消费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寻求解决;

二、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向人民银行、银监、保监、证监等监管部门投诉;

四、向当地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五、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第五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与理念创新

一、完善组织保障

1、主体责任

2、体系建设

3、监管责任

二、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1、依法合规

2、加强学习

3、自觉保密

4、规范操作

5、公平竞争

6、主动回避

7、抵制内幕交易

8、廉洁自律

三、考核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容

1、环境建设

2、义务履行

3、争议处理

4、宣传教育

5、信息反馈

6、监督评价

四、银行机构部门职责分工

1、董事会

2、高级管理层

3、风险管理委员会

4、风险合规部门

5、审计部门

6、业务部门

7、人力资源部门

8、综合管理部

9、计划财务部

10、科技信息中心

11、各营业机构

五、监督和问责

1、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2、对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营业机构或个人的处罚

六、考核评价和报告

1、评价和考核

2、监测和报告

第六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趋势

一、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目标

二、把金融消费者共同愿景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

三、把解决金融消费者合理诉求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动力

四、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义务

五、把维护银行业体系稳定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前提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律师办案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时间和现场情况作适当调整。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银行业务知识学习

1信贷部分 2自己学习 2.1 我国金机融构体系框架 信息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8015671401.html,/view/132432.htm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 金融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2.2 贷款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 2.3 建立客户信用制度 根据客户信用管理的5c制度,即资金(capital)、品行(character)、能力(capacity)、担保(collateral)、现状(condition)五个方面建立相应的客户信用制度。 2.4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CAR定义为:CAR=资产/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10 * 0% = 0 政府债券15 * 0% = 0 抵押贷款20 * 50% = 10 其他贷款50 * 100% = 50 其他资产 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65 所有者权益 5 核心资产充足率(T1/加权资产风险) =7.69% 2.5 资产负债表(the Balance Sheet) 资产负债表(the Balance Sheet)亦称财务状况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通常为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 具体排列形式又有两种:一是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原理排列;二是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原理排列 资产负债表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等式为理论基础的,据此可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格式有账户式、报告式和财务状况式三种。 2.6 存款余额(the balance of deposits) 存款余额是指商业银行在截止到某一日以前的存款总和,包括储蓄和对公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及存放中央银行等的存款之和。 最低存款余额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的低息或无息存款。 日均存款余额是指收费统计期内同一账户每日存款余额之和除以统计期内天数所得的金额,即统计期内每天存款余额的平均数。 2.7 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位置,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 银行的考核指标中有存贷比,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能超过75%,否则就会违规,并存在很大风险,存款余额为负债指标,贷款余额为资产指标。 即短缺贷款或长期贷款科目的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融资增加数)-借方发生额(偿还贷款数)。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思考.docx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思考 一、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目前的状况 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意识薄弱,发展根基不稳,尤其是在服务营销方面,处于被动状态,金融产品严重同质化,缺乏创新,市场调查方式较为原始,数据信息准确度较低,无法准确扑捉到市场信息,在竞争日益加大的市场环境中处于劣势。 1.经验不足,产品比较单一在计划体制中逐步发展的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且在计划体制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比较看重计划,实践力度却不够;看重行政管理,却忽视服务管理等顽疾。从目前看,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竞争激烈,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但发展水平参次不齐,各有利弊。首先,商业银行产品相似度极高,没有特色,更没有针对性,导致客户流动性较强,客户满意度不较低,难以留住客户。加上国家金融制度不完善,在存贷款利率方面国家实行最高利率上浮百分之十的上限管理,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使得小型企业和农户的享受利益较少,但又不可忽视小型企业和农户,所以在价格竞争上比较激烈。其次,“三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农村金融更是重中之重。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如何推陈出新,是紧要任务。最后,经济全球化,对商业银行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在动荡不安的金融市场中涅槃重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营销服务意识较弱,服务水平低金融产品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商品,具有服务产品的基本特性。在我国,银行赚取利润的主要途径是

通过存储、贷款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模式已满足不了小型企业和农户的需要,与时代发展趋势相冲突,且服务过程僵硬,影响顾客对产品好坏的判断,直接影响银行的收益。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服务流程分配不合理,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工作人员较为慌乱,分配不均,忽略细节,后台与前台配合度不够,效导致率低下,客户等待时间较长。其次,员工没有接受边准化服务培训,没有统一的规范,企业形象难以突出。最后,农村工作人员老龄化严重,接受新型知识较慢,思想陈旧,没有营销服务的意识,模式单一落后,影响年轻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度,使其整个团队两极化严重,不利于银行发展。 3.信息建设较弱,员工专业技能较差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银行交易方式也突破了传统的模式,出现了网上电子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这些新型的交易方式,给客户提供了方便,也缓解了银行人手不足的压力。而且,随着电子商务贸易迅速普及,交易时都需绑定银行卡,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的交易量和用户,促进互联网与银行相互融合,使其做到缺一不可,还可以在无形之中加强品牌的建立。但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宣传力度不足,让农户意识不到互联网的便利,银行业务模式无法突破,会导致在金融市场化中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其次,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无法满足银行现阶段的需求,服务质量也就无法提高,难以落实银行改革发展、推陈出新的策略,达不到宣传目的,导致先进投资方式难以说服农户,使其收益方式较为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营销策略分析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研究营销策略研究 1.个人客户服务品牌体系 2006年交通银行开始实行管理和发展的战略转型,对个金业务产品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并在国内金融市场率先树立了目标客户品牌服务的零售业务发展战略。目前,交通银行针对个人客户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品牌体系。 (1)快捷理财:交通银行独家首推的大众理财服务,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的理财体验,提供快捷的专业理财规划服务,只要在交通银行季均资产达到一万元,就可申请升级为快捷理财,体验财富管理“三快捷”,即快捷入门快捷、尊享、快捷开通。 (2)交银理财:交银理财品牌以F的造型为主元素,代表财富(Fortune)、伙伴(Fellowship)、未来(Future),寓意交银理财将成为客户的贴身理财伙伴,助其创造美好未来。客户在交通银行季均资产达到五万元以上,即可免费享受交银理财服务,尊享专属服务、专属优惠、专属渠道和专属产品。 (3)沃德财富:沃德财富是交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推出的服务品牌,“沃德财富”以“丰沃共享、厚德载富”为品牌理念,其英文标识为“0T0”(即“One To One”),意为“一对一服务”,诠释出沃德财富以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智囊团队为支撑,一对一、面对面、团队协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4)私人银行:以交通银行“沃德财富”服务为基础,由网点沃德客户经理,分行私人银行顾问、总行财富管理专家团,为其提

供“1+1+1”的银行服务,满足私人银行客户多元化、立体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2.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体系 交通银行在零售业务板块有着丰富的产品线,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 (1) 理财产品:交通银行理财产品统称为分为“得利宝天添利”、“私银悦享”、“沃德添利”、“交银添利”、“稳添利结构性理财”等多个系列子品牌,产品面向大众客户、品牌客户、代发工资客户、新客户、社区客户等多类客户群体发售。得利宝系列产品期限齐全、周期发售、投资起点低,兼顾资金安全与收益稳定,同时秉承交通银行理财产品“接续性好”的一贯风格,在市场上广受好评。 (2) 基金业务:交通银行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代理销售服务。现代销70多家基金公司1800 多只开放式基金产品,已实现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保本型、指数型、货币型全覆盖,并且完成了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通等近 10个基金销售渠道的建设工作,实现了 7*24小时基金交易通道。 (3) 保险业务:交通银行旗下拥有交银康联保险公司,其产品覆盖交通意外险、健康医疗险、养老储备、财富传承等各类险种。通过专业的讲解和指导,使客户提升保险意识、感受保险价值、做好人生保障。 3.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 开发优质的金融产品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得有利优势的基础。高品质产品的标准应该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依据。那么,国内商业银行如何进行服务营销呢? 一、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现状 1.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特征。 商业银行的服务营销是指银行从客户的需求出发,研发并推出 相应的金融产品,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实现赢利目的的一系列循环的管理活动。它不是以产品售出为终点的,产品售出之后还有相应的售后服务,客户回访等,同时,进一步的发现客户的需求,开展新一轮的客户营销活动。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营销具有整体营销、品牌营销、直面营销、全员营销等特点。 1.1整体营销。 由于银行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及客户对银行的需求是多 方面的,因此银行非常的注重整体的营销。良好的整体营销更有利于顾客的接受,对顾客来说具有更高的便利性,同时整体营销能对银行的相关服务产生正迁移作用。比如,顾客接受某行基本业务服务的同时很可能消费改行的金融产品。目前,各家银行也为实现有效的整体营销将相关业务进行关联,推出优惠甚至业务。 1.2品牌营销。 毫无疑问,银行业的服务、产品甚至盈利模式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这一点是极难改变的。因此,品牌的力量在竞争的过程中显得尤

为重要,目前,很多股份制银行为了加大品牌知名度以及顾客认可度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顾客忠诚度和满意度。 1.3直面营销。 服务行业具有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时性的特点,因此,直面营销也就成了银行营销的最佳方式。此外,金融产品不同于其他的产品,顾客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会具有更高的谨慎性,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才会做出购买决策,所以直面营销对顾客来说更容易接受。另外,金融产品还有一定的专业性,直面营销有利于银行营销人员与顾客进行有效的沟通,消除顾客疑虑,满足顾客需求,实现销售目的。 1.4全员营销。 银行的服务营销是全员性质的营销,银行的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顾客在银行接受的每一个环节的服务都会影响顾客的购买决策以及满意度。因此,银行的员工要通力合作,做好全员营销。 2.商业银行服务4P营销理论。 2.1商业银行产品策略。 虽然银行业同质性比较强,但在产品的设计与组合也是至关重要的,能否适应市场,满足顾客需求也是检验产品策略的标准。目前,国内较大的商业银行在产品上都具有自身的特色性,较大程度上可以利用自身的产品特点满足顾客的需求。比如,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的银行卡卡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推出合适的理财产品等。 2.2商业银行价格策略。

金融知识培训资料

集中作业中心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银行金融基础知识 第一节关于银行的介绍 (一)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主要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 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 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 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 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 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工作。(二)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见简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2003年成立,主要职责是制定有 关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的法 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的金融 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的范围;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 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 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臵的 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 理;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是为确保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而设立,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

贷款的专业银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国 家开发银行(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 (四)商业银行 (1)四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工行)、中国银行(中行)、中国建设银行(建行)、中国农业银行(农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交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发展)、招商银行(招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 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 银行(广发)、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 (3)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各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商业银行(前身为城市信用社) (4)各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五)银行机构内部构架: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第二节银行结算的总体概述 (一)银行结算业务的产生和意义 (1)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机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银行发挥越来越多 的中介服务功能,银行的结算业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内容, 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帐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浅析银行服务营销扩展策略

浅析银行服务营销扩展策略 摘要:入世后严峻的竞争局面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在营销理念方面进行及时创新。银行营销属于服务营销的范畴,将银行营销置于服务营销的框架下进行探讨,针对银行服务的特点实施人员策略、有形展示策略、服务过程策略,可以帮助我国银行业树立起顾客导向的营销理念,为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一种思路,有助于缩短中外银行间的差距。 关键词:银行;服务;服务营销;服务营销组合策略 一、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性 银行提供的产品就是各种金融服务,一些特有的属性使得服务有别于有形产品,服务营销也比有形产品的营销更复杂。 1.服务的无形性。服务企业,如银行提供存、贷款等业务时所给予顾客的是一种可变的服务,其质量衡量的标准一般用经验、信任、感受、安全等抽象的词来描述,难以进行量化。服务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服务很难通过陈列、展示等形式直接激发顾客的购买欲望或供顾客进行检查、比较、评价,加大了顾客的购买风险;服务的无形性说明服务不能储存,因此对需求波动的管理,也是服务营销要解决的问题。 2.服务的不可分割性。服务组织如银行在提供存款、贷款、租赁融资、信用卡业务、转账业务等服务时,客户参与到营销的整个过程中。银行的服务提供与顾客的服务需求、服务消费是同时进行的,不存在准备的过程。服务提供的即时性与顾客要求的差异性对银行营销者的服务应变能力提出挑战。 3.服务的异质性。服务的提供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不同的银行员工的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是有区别的,对于顾客而言,银行服务是可变的。银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人的行为,尤其是依赖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互作用。服务的异质性,使服务组织难以对其产品质量实施标准化,因此如何确保一致的服务质量是银行营销面临的重要问题。 4.服务的易逝性。服务不能被贮存、转售或退回,容易消失,绝大多数服务都无法在消费之前进行生产和储备,服务只存在于其被产出的那个时点。服务的易逝性特征,使服务供需管理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样采取时空转移(存储和运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吉银监办发 [xx]137号“吉林银监局办公室 __xx年吉林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__”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金融消费者维权建议或投诉进行合理、快速解决,保证各项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伊通联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伊通联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维权建议或客户投诉的接待、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室对建议或投诉问题的解决及建议或投诉结果的反馈。 二、工作职责 为维护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先,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享受金融服务权等权利的保护工作。 县联社理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责任,经营班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直接责任,党群工作部负责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接待、协调解决、结果反馈及考评,总部前台部室经理及基层信用社主任是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营业网点(营业厅)负责人是客户建议及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建议及投诉接待、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 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__证券法》、《中华人民 __保险法》、《中华人民 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 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 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详细的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 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的特点及其营销扩展策略

服务营销 银行如何处理服务的特征带来的营销问题 小组名称:LNT 小组成员:122094211 苏俊丽 122094228 麻晓娜 122094220 许婷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的特点及其营销扩展策略 【摘要】服务质量是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提供高质量的银行服务是现代商业银行不懈的追求,也是我国银行业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的新形式下应对新挑战的必然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服务业,越来越看重服务营销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其经营发展的模式已经逐渐向服务营销转变。本文从这一视角出发,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归纳与分析,并从现存问题制定相应的营销扩展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服务服务的特征服务营销扩展策略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实现盈利的源泉是银行提供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而顾客忠诚度,是银行盈利能力的决定性因素。促进顾客忠诚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是提高顾客的满意度,顾客满意度由顾客让渡价值决定,顾客所获让渡价值越大,其满意度就会越高,忠诚度越有保障[1]。由此,当代商业银行不断开发和提供“超值服务”,采用合理有效的营销手段,都将有助于银行的发展及壮大。 营销的概念是: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产品,并通过销售手段把产品提供给需要的客户[2]。既然服务可以被定义为商品那么我们便可以利用营销学的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来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服务与营销问题。 一、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现状与特性 (一)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现状 1.与国内金融市场结合较好。入世以后,我国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与总结,刘锦虹,洪长礼(2004)商业银行的服务营销是在入世后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自身必须炼好的内功。商业银行的服务营销与一般的营销既有共性,同时又非常具有行业的特征.文章就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的特征及我国商业银行在服务营销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并提出了相关策略性分析[3]。 2. 服务品种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与个性化,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服务去满足客户,其提供的服务日益多样化。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上,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保险证券买卖、个人理财服务、代理支付、信息咨询等服务,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品种。 3. 拥有庞大的分销渠道。经过多年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己经建立起庞大的分销渠道。在直接营销渠道上,与外资银行在中国大多只有为数不多的分支机构相比,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广设分支机构形成了庞大的直接营销网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舒兰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舒兰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知识培训测试(答案)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题 姓名:__________ 支行/部门:_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___ 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 1. (D)是指以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 A黄金市场 B 外汇市场 C资本市场 D 货币市场 2. (C)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 A黄金市场 B 外汇市场 C资本市场 D 货币市场 3. 下列债券风险权重为20%勺是(A) A铁道债 B 三个月以上同业存单 C国债 D 短期融资券 4. 下列哪种(C)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国债 B 地方政府债 C铁道债 D 农发行债券 5. 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D)。

D 50% A 10% B 15% C 20% 6. 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 发 [2014]127号),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 负债总额的(B )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7.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6]70号),投资同业存单、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同业拆借等同 业业务获取利息的增值税率为(A )。 A 0 B 3% C 5% D 6% 8. 根据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1 号,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 B )以 上。 A 一级(含) B 二级(含) C 三级(含) D 四级(含) 9. 月末投资农业银行一笔非保本同业理财资产 1亿元,期限2个月, 对应的底层资产为30藏向国债和央票等利率产品;20藏向半年期 同业存单;50藏向短期融资券。则该笔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 加权风险资产为(B )。 A 1 亿 B 0.55 亿 C 0.5 亿 D 0.2 亿

银行业务活动营销方案集锦

银行业务活动营销 方案集锦

银行业务活动营销方案集锦 一般来说,银行活动策划要注重三点:1、客户的需求;2、活动的实质内容;3、活动的效果的量化。其实这三点是一个多方递进关系,第一点是客户需要的,第二点是活动过程,第三点是银行需要的。我们做活动不是赔本赚吆喝,在商言商,一定有所求。 作者受邀请在银行做活动的时候,一般会提醒从侧面银行组织者,不要忘记营销。很多银行在做客户答谢的时候,经常是单纯的答谢,常常忘记把营销内容忘掉。常常是活动很精彩,员工们累得够呛,花了不少钱,客户满意度很高,可是没有趁热打铁,什么也没有营销出去。这时候总有一种心态,现在印象好了,以后慢慢营销。话是没错,可是为什么这时候能够出手而不出手呢?这种场合是能够出现营销的,有些不宜出现营销的场合,我在后面也会向大家介绍。 在这儿向大家介绍一些银行经常组织的一些活动,与大家分享。 银行营销活动 1、与高端客户的出游活动。

与高端客户一起出游,一定是和谐双方关系,建立信任的一个良好的途径。大家能够抛开以前的业务关系,共同沐浴着户外的晚风,放松心情,是一种很好的活动方式。不过根据经验,有几点可供大家参考: 1)注意人群的素质的匹配。比如,同是大客户,家庭资产都在百万以上;同是知识阶层,教师、公务员、医生等;同是企业负责人等等。 2)允许该人群带一名朋友。作者的经验,大客户的朋友也是大客户,这是转介绍的很好形式;可是为什么建议就带一名?一是,当一个群体人多了,容易形成小圈子自我封闭;二是,客户经理也没有时间一次就搞定两个以上的客户,也照顾不过来。 3)尽量不要让客户带小孩(小孩专项活动除外)。也是来自作者经验,有小孩参与,如果太小,确实让团队非常麻烦;另外客户的注意力也在孩子身上,很难玩的特别尽兴。我们看很多国外电影,两口子出去,基本都把孩子寄托在邻居家,就是这个道理。 4)不要担心安排很简单很俗的活动不适于高端客户。在上一节提到,中国的高端客户都是近20年产生的,大部分人都是“富一代”,不要担心有些活动太小儿科她们看不上,中国现阶段应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 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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