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1998]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8.03.04

【实施日期】1998.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8]47号)

各部、委、办、高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

本市机关自一九九O年实施目标管理工作以来,各单位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常规性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使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经验、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完善此项工作。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机关内部队伍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同)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使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本市机关实行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本市机关实行目标管理的单位,必须对年度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抓好工作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评四个环节,同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考评制度。

2、各单位要把静态的岗位职责和动态的工作目标相结合,部门工作目标和个人工作任务相结合。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解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1993]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3.03.10 【实施日期】199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 (-)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二)关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6]93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和按原工资额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手续问题,改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核培发[1995]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03 【实施日期】199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人事调动通知范文

人事调动通知范文 公司因发展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公司员工进行调整,下面给大家带来人事调动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 人事调动通知范文一 为了更好的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决定现安排以下人员工作岗位调动。xx调到营销中心外销部,任外销业务员,兼职报关商检工作;xxx调到规划发展部,任项目申报主管,兼职总部行政的部分工作;xx调到营销中心商务部,任客服主管,兼职总部行政的部分工作;xxx调到商务部,负责任产品推广与策划工作。 请以上人员于23日到新岗位报的,同时,厂区办公楼202室作为营销中心办公室,请相关部门按照厂区行政部下达的调整办公区域通知即可执行。 Xxx 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人事调动通知范文二 各部门:公司20XX-20xx年度出入口收费与码头管理承包人员确定后,人事变动较大。现根据公司经营和管理需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请管委会批准,决定对公司人事作如下调整: 一、吴xx、王xx同志调入行政办公室负责监控室值班工作; 二、张xx同志调入计划财务部; 三、孙x同志调入物业管理部; 四、张元斌同志调入渔人码头管

理办公室侧重水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五、吕xx、吴xx同志派驻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工作; 六、潘xx、周xx、王xx、徐xx、xx、吴xx等6位同志调入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市场夜间治安巡逻工作。上述人员调入时间从20XX年9月1日开始算起。出入口收费和码头管理承包人员按承包合同确定。公司其他人员岗位不作变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人事调动通知范文三 XXXXXXXXXXXXXXXX: 感谢长期以来对重庆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与信任。因我公司管理的发展及需要,故于20xx年1月2日对管理岗位进行了相应人员调整。自20xx年1月8日起与贵公司相关对接工作交由以下人员负责,联系方式如下: 名单略 因我公司人事变动给贵公司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为贵公司提供专业、优质、规范的服务。 特此函告。 重庆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年一月六日 人事调动通知范文四 经总裁办研究决定,现对公司部分员工岗位调整如下:

人事部和组织部区别

人事部和组织部区别 人事部:总体概念是一个企业或者团体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 组织部是中共中央主管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人事部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核、选拔工作; 4.编制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5.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 6.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7.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实施管理; 8.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工作; 9.负责对员工劳保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11.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 中央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探索在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的有关问题;研究、协调和指导党员教育,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理论研究。 (二)提出关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部、委、办、行、署、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列入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及其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境)、军转安置、退(离)休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干部档案和干部统计工作的综合指导;指导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省、直辖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署办机关部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和宏观管理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及安置事宜;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三)组织落实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有关规划或方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 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 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3号) 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

者的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 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4、领导班子健全,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政高效,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重视档案队伍建设,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团结向上。 6、成立满三年以上。 (二)先进工作者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人事变动的通知

[密级]公开[2012]第058号 关于下发《******济南分公司 人事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物业公司各部(室)、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变动管理,加强人事变动的严肃性和原则性,提高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明确人事变动程序及审批权限,确保科学调配,有序流动,结合济南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发此通知,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公司各部(室)、各中心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执行。 此通知 ******济南分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变动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济南分公司行政人事部2012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17份)

******济南分公司 人事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变动管理,加强人事变动的严肃性和原则性,提高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明确人事调动程序及审批权限,确保科学调配,有序流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济南分公司及下属客服中心的员工招聘、录用、调配、晋升、离职等人事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人事变动须以济南公司发文或调令为执行依据。 第二章人事变动原则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客服中心须以部门的编制、需求为依据,只允许提出需求岗位及要求,不得指定具体人员,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变动人选的工作能力、业绩、经验、转正情况等综合因素后统一安排。 第五条人员调配中,用人部门及员工个人凡违反正常申请变动原则及程序私下交易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薪资级别降三级的处分,性质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六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物业公司管理干部,公司将予以职务降一级的处分,其薪资级别将按照新的职务予以重新核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其他员工,公司将保留其原有部门及岗位,并予以薪资级别降两级的处分。 第七条员工不胜任或不适应岗位工作,所在部门可按本制度申请调整岗位,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或适应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人事部和组织部区别

人的培训;指导、协调、检查省、直辖省、自治区和国务院部委行署办的干部教育工作。(六)调查了解知识分子工作情况,参与制订知识分子政策,检查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组织、指导部分杰出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七)承办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部门的工作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功能 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是新时期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部门作为具体负责党的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其服务职能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组织工作方面直接为党委服务;二是为广大干部、党员服务,人称"干部之家"、"党员之家";三是通过完成组织工作任务,直接间接地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2.参谋功能 组织部门需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所管辖的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对上级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规定比较熟悉。因此,在组织工作方面有较大的发言权。组织部门应按照党在各个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要求,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所属领导班子、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建议,提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培养、使用干部的措施和方案等,给党委当好参谋。 3.执行功能 组织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党委是组织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

构,组织、干部部门是执行机构。凡党的建设和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一旦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部门要认真、坚决执行,不能自作主张,另搞一套。 4.管理功能 组织部门是协助党委管理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的指示与意图,加强对党的组织成分、组织形式、组织制度的管理,加强对干部的; "进"、"训"、"升"、"调"、"出"、"退"、"离"的管理,负责有关计划、政策规定、文件的起草及统计、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5.指导功能 组织部门在组织工作方面有检查指导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整个干部工作的计划指导与政策指导;三是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的具体业务指导。 6.监督功能组织部门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委是否认真遵守党纲、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是否得到落实等。 组织部门的七个作用: 1.指导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下级党委、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2017]5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 医保支付规范》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7〕5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残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

家意见后,制订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规范》(见附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和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区民政局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康复项目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总公司机构调整、人事任命的通知

关于总公司机构调整、人事任命的通知 政和【通字】2014年1号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厂部、经营部,各施工队: 根据2013年5月12日的任命书和7月25日的机构增设、人员调整的通知的精神,其人员任职时间一年已期满,以及部分人员变动等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调整的事宜 即:原工程一部、二部改为:南宁工程部(辖南宁、崇左、百色等地项目);柳州工程部(辖柳州、桂林、来宾、河池等地项目);北海工程部(辖北海、钦州、防城港、梧州、贺州、玉林、贵港等地项目)。 今后,每个项目的管理员对外统一称为:××项目负责人(经理),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人事任命的事宜: 1、总经理助理:陈初鹏; 2、办公室主任:蒋美云; 3、财务部经理:陆映文; 4、预算部经理:吕玲玲; 5、材料部经理:蒋美云; 6、南宁工程部经理:颜富华; 7、柳州工程部经理:王胜; 8、北海工程部经理:陈为亮;

9、维保部经理:陈升堂(原经理滕立武同志因工作需要调厂部); 10、经营部经理:韦英齐,副经理:付春森; 11、北海分公司经理:陈初鹏。 此次机构调整、人事任命,主要是从政和发展战略目标出发,勾画好发展蓝图。明确好区域和责任。实行块块管理(指子工程部),条块结合(政和高层),并相互支援的格局。 此次机构调整、人事任命,实行经理负责制,不设副经理。从2014年8月16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任职一年。望你们珍惜机会,端正态度,认真履职,勤奋工作。 特此通知 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呈:韦总 发:公司各部门、各施工队 送:厂部、经营部、黄副总、吴副总、郑副总 存:存档一份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 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退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推进考核工作的 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工作效能,根 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非领导成员公 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员考核要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 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总要求,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科学简

便、群众公认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有效激发公务员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 二、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正确认识和处理德与才的关系。要把“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作为考核的核心内容,并突出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考核。重点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态度中考核党性修养、政治品格、道德品行和诚信情况。 (三)分级分类、注重实绩。要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及工作性质,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注重对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工作实绩的考核。对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要突出考核其落实重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及日常工作的情况;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要突出考核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要突出考核其执法工作水平、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四)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要创新完善考核评价方式,通过客观、公正、公开及民主的考核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要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合理设置考核

省委组织部各处主要工作职责

省委组织部各处(室、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办公室 负责部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主管本部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字综合、文件审核、督办检查和部分领导讲话稿的起草、文印、通信收发工作;负责编发《xx组工信息》;负责本部的财务审计、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和接待等工作;指导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办理部领导交办事宜。 调查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研究党的组织、干部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审核组织、干部工作的有关法规;综合研究和宏观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部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完成中组部每年下达给省委的重点课题;负责组织、干部工作的新闻宣传;编发部刊《xx组工通讯》;编纂中共xx组织xx;协调、指导市、县(市、区)组织部门的调研工作。

组织处 研究和指导党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建设;研究和指导县以上领导班子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审批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党组织的设立;研究和指导市、县和省管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党建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党费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承办全国党代会xx代表和省党代会的组织选举工作;接转组织关系。 农村组织处 研究、指导乡镇党委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指导乡镇、村干部的培训与经常性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指导乡镇、村党员的组织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综合指导乡镇、村两级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研究和指导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 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 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指导乡镇实行政务公开,村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研究和指导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指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 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发[1996]1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1.29 【实施日期】1996.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

人力资源部经理岗位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部经理 制定部门业务目标 中长期规划 拟定人力资源发展目标 审定近期工作目标 审定中期工作目标 审定远期工作目标 分解工作任务 落实到部门 审定完成时间节点 审定最终达成标准 制定工作计划 计划控制 检查工作进度 量化考核标准 工资绩效挂钩 阶段评价 协助组织设计 协助组织结构调整 草拟组织设计的原则 收集各部门调整与设置意见 编写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收集汇总各部门职能描述 协助定岗定编 收集各部门岗位设置建议 初审各部门方案 编写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表 工作分析 前期准备 实施工作分析 岗位说明编写 应用与反馈 协助人力资源规划 组织编制人力资源规划 分析人力资源规划环境 人力需求调研 人才总量与结构需求分析 人力资源现状盘点 总量优化与结构优化目标 人力缺口分析 拟定解决计划 编写人力资源规划报告 招聘管理 招聘体系建立

编制招聘流程并报批 编制招聘制度并报批 编写招聘费用预算并报批 编写人才测评选拔方案并报批 招聘方案制定 分析招聘需求 选择招聘渠道 制订招聘策略 组织招聘 招聘准备 招聘实施 招聘评估 面试关键岗位人员 录用决策 薪酬管理 薪酬调查 了解国家的有关薪资法规政策 公司薪酬现状分析 了解市场薪酬行情并分析 撰写薪酬分析报告 调查分析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 提出现有薪酬体系中的问题

评估岗位价值 建立岗位价值模型 按步骤评估岗位价值 建立员工素质评估模型 设计薪酬结构 设计高层人员的薪酬结构 设计中层人员的薪酬结构 设计基层人员的薪酬结构 薪酬制度体系建立 编写薪酬方案及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报批 薪资制度执行 薪酬体系调整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体系建立 组织成立绩效管理组织 拟定绩效管理围 编写绩效管理制度 编写绩效管理程序文件 确定绩效目标 公司绩效目标分解 制定团队及个人绩效指标

人事局外语条件(沪人[2007]54号文件)

沪人[2007]54号 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人事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根据不同专业对外语的不同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落实人事部《通知》精神,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6、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的; 7、从事民族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 8、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对外语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年 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外语要求: 1、放宽对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市职称管理部门在当年 合格分数线下,另行确定合格标准; 2、农业系列和工程系列农机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第一线工作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要求。 三、以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或医古文的方式: 1、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 2、从事汉语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的;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从事档案、新闻专业的。 四、对取得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各系列制定的申报标准要求,经相关评审委员会确定,并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进入评审。 五、实行“只聘不评”和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按照以上要求或其他现行规定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六、其他人员申报职称的外语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各部门经理权限的通知

Memo 备忘录 TO: 呈: CC:抄送:营销部、前厅部、客房部、厨房部、餐饮部、财务部、工程部、保安部、人事部。 From:由:人事部 Subject:事由:关于酒店客房价格标准及部门经理权限的通知Date: 日期:2014年4月20日 董事长办公室 —————————————————————————————————————— 一、为了便于酒店部门经理、主管、值班经理、收银员在工作中所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经董事长决定,对酒店餐饮菜金折让、优惠;客房价格执行标准及经理权限通知如下; 1、餐饮菜金折让、优惠的权限:在工作中遇到客人要求以现金结算,不要发票时,收银员应按下列权限执行:总经理按菜金九折;餐饮总监、餐厅、前厅经理按菜金九五折;餐厅主管、前台经理、主管按菜金九七折;值班经理在餐饮总监、餐厅、前厅经理不当班的情况下,按菜金九五折;收银员可根据客人的要求有权优惠零头,但不超过五元,由前厅经理核实签字。以上菜金折让、优惠权限严格执行,并签字齐全。 2、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客房价格的执行标准及经理权限: ①经董事长同意,根据本酒店签署的VIP会员商务协议,同意挂AR账以及持贵宾卡的客户可享受商务协议价;另外森禾苗木、杨玉贤按董事长批准的价格执行。

②酒店部门经理权限:只要不低于商务协议价有权出售客房,但应填写“订房表”。 如果出售低于商务协议价的散客以及团队入住单间、标准间低于(南向)198元、(北向)168元,一律经董事长批准并签字(不包括已批准的客户)。 ③前台员工:在当班期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有十元浮动,但由前厅经理核实签字。 ④关于“午休房”的规定:客人在3小时以内,北向房间收100元,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收150元;南向房间收120元,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收180元;四楼3小时以内收200元,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收300元;以上超过6小时按全天价格收取。 以上通知自2012年4月20日执行,原通知同时废止。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5]90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4日国人部发[2005]90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已由人事部第46次部务会议于2005年11月3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人事部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部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人事部政务公开是指人事部机关或由人事部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 (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人事部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部成立由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部机关各司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部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级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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