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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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

为使评标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标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下列内容为监督员宣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并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二、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任何私下接触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评委回避。

三、评委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放在规定地方寄存。评标期间,若发现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作违规处理。

四、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评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评委会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组长。

五、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要义。评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

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评标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及重要扣分前应当采取询标方式,投标无效要有明确的法律或招标文件依据,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投标无效的原因、询标情况、依据及结论。评委会对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评委不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审核不严、疏漏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项目复议并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予支付复议劳务费用。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委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九、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委会对需要共同

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十、评委不得在标后对外透露与本次评标有关的内容。

十一、交易项目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同步公示全体评委会成员名单。

下列内容为评委自行阅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执业资格证注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四、评委会成员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五、评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件和计算错误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六、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求评委会复核评标结果或者说明理由,评委会拒绝的,应予以记录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评委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委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九、评委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提交评标报告后,评委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摘要以及其他资料,一律不得带出评标室。

十一、评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相关规定的,将严格依照规定予以考核记录和通报批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委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警告、通报批评、不良记录、罚款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委的处理结果,可以告知评委所在单位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布。

备注说明:

以上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的招标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出让人和招租人等;以上所称投标人,是指工程建设的投标人、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以上所称中标人,是指工程建设的中标人、政府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竞得人等。以上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出让文件等;以上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的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竞买文件等;以上所称评委会,是指招投标活动的评委会、政府采购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

评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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