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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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

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

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 10000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无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l、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平方米。

在以上用地范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

第十四条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力p.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第十五条在2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0米范围内,不批建城市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城市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翻建平房。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Ⅱ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Ⅲ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一般不安排多层商业住宅综合楼,严格限制居住建筑。需要建设的多、高层商业办公住宅楼,1~2层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层高不得低于4.5m,用于商业及办公服务设施。(工、Ⅱ、Ⅲ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位于城市干道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其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和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附录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表》。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进行街景规划设计,原则上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在已编制了详细规划的道路两侧和交叉口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新颖、美观、大方,不同性质公共建筑应具有明显特色。建筑造型力求风格多样,避免雷同。沿街建筑立面应提高装修标准,

装饰材料应具有耐久、易清洗、不污染的特性,色彩、色调既要体现建筑特点,又要与街区建筑环境相协调。同时,要防止城市光污染。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城市工、Ⅱ类地区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以及烟囱或其它附属设施。高层建筑应设计中央空调系统,沿街一侧立面不得悬挂分体式空调主机。沿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开敞式外走廊,多层建筑一般不设置未封闭阳台。高层建筑的阳台设置必须美观,注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严禁设置围墙。确因实际需要设置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大门及围墙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沿建筑红线应设置1~5米宽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沿街高层建筑一般都应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室,用作地下停车场,并有足够的停车泊位。地下室在建筑红线以内建设,面积和层数不作规定。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条件下,同时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或基本满足日照及通风要求,结合汉中市城市地理条件及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附录七《建筑间距控制计算表》相应序号栏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其间距执行第1栏规定。朝向为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2栏规定。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3栏规定。

(三)居住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第4、5、6栏规定执行。

(四)多层居住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7、8栏规定执行。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9栏规定执行。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10、11栏规定执行。

(七)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12栏规定执行;若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第13栏规定执行;若与其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第14栏规定执行;其山墙的建筑间距,按第15栏规定执行。

(八)在符合本条(一)~(七)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控制间距,应按第16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下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间距时,不得扣除住宅层以下的高度。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之间和山墙间的控制间距,分别不同情况按附录七第17、18、19、20、21、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相应的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若居住建筑在山墙设有居室窗户时,按附录七第7、8、14、 15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建时,一般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数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进行改建时,其有效日照时数不得小于2小时。

第三十条位于相邻地界建筑的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退让距离。

(一)新区建设,相邻建筑各按一半间距退让地界;

(二)旧城区建设:

1、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一般应由新建建筑物退让间距;

2、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新建建筑原则上不考虑与旧建筑物的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第六章建筑工程的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江河和铁路两侧,以及在城市高压电力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时都应退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城市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其它专业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干道两侧及城市主要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建筑功能、体量及道路红线宽度计算,不得小于附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其他道路(指附录五中未包括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当道路红线宽度≤15m时,按3~5m退让,当道路红线宽度≤10m时,按2~3m退让,对于在旧城区(包括商业街)进行建设,如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后,其退让距离可按规定下限执行或适当缩小距离。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公路,按以下规定退让:(一)汉褒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二)汉武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三)二南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四)其他组团之间连结公路,按公路红线两侧各退让10m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属各类建筑物设置的地下室 (不含半地下室)及各种地下管线、地沟,必须在退让道路红线3m以外设置(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2m)。允许建筑物在沿道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招牌及灯箱等,其底部距路面净高应大于4. 5m。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总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沿阳安铁路两侧进行建设,建筑物退让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大于20m,专用铁路线应大于15m,如修建围墙应大于10m。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含构筑物)、危险品仓库等建筑与轨道中心的距离还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在铁道平交通口进行建设,应执行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高压走廊内不得进行房屋建设,保护区两侧按导线边线向外计算,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地下电力电缆保护距离不小于0.75m。

第三十七条沿汉江、褒河、濂水河、冷水河、沙沿河及城市排洪渠,进行防洪堤建设时,应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建设碍洪工程,亦不得随意对排洪沟渠加盖修建房屋。

第三十八条沿建筑用地地块边界,除满足消防间距外,都应按附录八规定退让距离。若消防间距大于退让距离时,按消防间距执行。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为节约城市土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建筑环境,丰富城市空间景观,增强城市现代化气息,城市规划设计要适当提高建筑层数,增大建筑物体量。沿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的建筑设计高度和层数应按第四章规定及附录五执行。同时,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及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四十条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计算以主楼为依据。对于已经完成详细规划的区段,具体位置按规划执行。对于高层建筑群的地段,必须先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的布置,要依据城市用地性质、路网格局和空间景观要求,一般按200~600米的间距布置一处,具体位置由规划部门合理确定,以丰富城市空间天际线效果。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一般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的控制高度,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H≤1.5(W+S)

式中:

H:控制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对于红线宽度小于12m的道路两侧建筑高度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应符合建

筑物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广场、河道、电力线路、气象台及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保护区建设时,其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相应专业的净空限制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图

第八章建筑用地范围的绿地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条例》布局绿化用地,规划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在沿江两岸、西汉三遗址和城市新建区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可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提高绿化标准。

第四十五条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凡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各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侵占和改变用途。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其面积的计算,包括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对于以居住和办公为主的用地,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0%,商业、工厂和仓库区不得小于 20%,体育、医疗卫生和科研教育用地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规定,但不得小于35%。文物古迹、纪念地不小于50%。

居住小区内每处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属于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不得计入集中绿地面积。

第四十七条对于建筑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块,允许将绿化用地布置在单独建设的地下室(或高出地面不大于1.2m的半地下室)顶部,可计入绿化面积。提倡利用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如屋顶绿化面积每块大于100平方米时,低层建筑按0.50,多层按0.4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高层建筑不计算。

第九章停车场及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第四十八条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面积按该区段规划城市人口计算,每人1平方米控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距离为500~800m,集中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距离为100~300m。允许在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一定面积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十九条城市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城市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地下停车场或室内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大小,按规定停车泊位数计算,机动车按当量计算,每泊位在地面时,占地不小于30平方米,地下或楼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非机动车每辆按1.5平方米计算。

第五十条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按附录九执行。

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汽车计算,非机动车以自行车计算,使用不同车型时按以下当量系数计算:

机动车:微型0.7;小型1.0;中型2.0;大型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自行车1.0;三轮车2.5;助力车1.2。

第十章特殊地段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十一条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文物景点和风景名胜等特殊地段进行建设时,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除符合有关章节条文规定外,同时必须执行本章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二条古汉台、饮马池、拜将台(以下简称“西汉三遗址”),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重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详见附录十。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单位(非保护管理单位用房)、个人的各种建(构)筑物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扩建、翻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三条西汉三遗址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大街以南;

南环路以北;

青年路、挂匾巷以东;

南团结街以西;

面积约40公顷。

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各类工厂,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改建、翻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四条西汉三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原则是,降低建筑容量,提高绿地率,改善小区环境。各类建筑工程原则上按如下规划要求执行:

1、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1)容积率:0.8—1.0;

(2)建筑密度:不大于25%;

(3)绿地率:不小于35%;

(4)建筑层数:3—6层(位于绝对保护区周围建筑最高3层,其余范围可适当提高,最大为6层);

(5)建筑高度:9—20米。

2、该区域内建筑风格以“汉’’为主,亦可按“明”、“清”建筑风格建设。但建筑造型,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应体现上述原则,对于西汉三遗址绝对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尤应充分考虑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

3、位于该保护区内道路两侧建筑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一执行。

第五十五条东关正街、丁字街、碗铺街、青年路、皮坊街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其保护范围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

凡位于该区域的各类新建、改建、翻建建筑,原则上应保持“明”,“清”建筑基本形式。宜采用青瓦坡顶、封火山墙、青灰砖墙、木质门窗等结构,并保持沿街建筑原有布局的基本格局和风格。

第五十六条东关正街沿街建筑保护及改造分为两段,实施时区别对待。各段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

第五十七条净明寺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历史文化景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为:现寺院大殿的占地范围以及古塔为中心,周围按20m进行用地控制,面积约0.5公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该保护区范围内的任何改建、翻建工程项目。其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至东塔小学东围墙;

西至北团结街;

南至东关正街;

北至东塔小学北大门以北20米。

协调保护区内的建筑执行以下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①容积率:0.7—1.0;

②建筑密度:不大于20%;

③建筑层数:1层一2层;

④建筑高度:4米一10米;

⑤绿地率:不小于40%;

⑥建筑形式:具有明、清时期特点。

第五十八条天台山——哑姑山风景区、石门风景区、南湖——红寺坝风景区、道子岭风景区、梁山(龙岗寺)风景区为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l、严禁单位、个人开山放炮采石,乱砍乱伐树木,以及其他一切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2、景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和监督实施。各建设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规划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3、凡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城市“一江两岸”区段:西起濂水河口及上水渡,东至冷水河口及桃园子,沿江南北两岸规划控制总面积为15.9平方公里。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1、实施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突出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作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2、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一江两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配套建设。今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零星插建、规模较小、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建设工程项目。

3、凡属一江两岸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模较大、重点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项目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条位于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干道交叉口周围以及其他城市特殊地段的建筑物,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规划设计程序及责任

第六十一条凡在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铺镇、褒城(河东店)、圣水组团编制详细规划,均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政府(镇)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并依据本规定下达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指标。

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技术资质条件,经市建委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担规划设计。

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进行改造和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单位应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首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和土地征用范围及面积,确定建筑容量等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和其他建设条件,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征用的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时,应按规定提交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划定红线,下达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体量和高度控制等指标,作为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完成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后,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或组织评审通过,才能编制施工图。施工图完成后再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城建档案馆办理入档保证书后,方可下达施工放线通知书。否则,不予放线开工建设。

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按规定允许出让或转让的地块,受让方应首先将拟出让或转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及面积,以及用途等情况报市规划管理部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2021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章节练习题库

2021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备考-章节练习题库 1、行政复议的行为必须是(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 D、作为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 )违法行为。 A、中止 B、检讨 C、消除 D、改正 3、下列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B、行政的主体和对象合理 C、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D、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4、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B、《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C、《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D、《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5、下列不属于有权司法解释的是( )。 A、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 B、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C、公安部的执法解释 D、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 6、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是(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自由裁量 7、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实际,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行政责任 B、城乡规划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仅是指建设单位因客观上违法建设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C、城乡规划行政违法主体,既可能是规划管理部门,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D、城乡规划行政违法既有实体违法也有程序性违法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的( )许可类型。 A、普通 B、特许 C、核准 D、登记 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 )行政行为。 A、作为 B、不作为 C、依职权 D、依申请 10据行政法学原理,以下属于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是( )。 A、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B、越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C、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 D、未经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正确答案】 B

注册规划师门全过注规法规笔记完整版

注册规划师门全过注规 法规笔记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法律广义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规范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3.完整的法律规范3个要素: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法的渊源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行政法的作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行政规范的性质:实体法(地位、资格、权能)和程序法(权利和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试题(含答案)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 规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分, 80小题,总分 80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进() A高品质的城镇化 B以人为主核心的城 镇化 C 城乡协调发展的城 镇化 D 绿色低碳发展的城 镇化 解答: B 2.下列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近期相关工作要求中,不正确的是 () A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B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西安 2000 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C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D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 价工作 解答: B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国家公体制,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的体质,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B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C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 D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解答: D

4.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 A 警告、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 C 责令停产停业 D 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 解答: D 5.“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中()的 范畴A 没有 B 相邻关 系 C 所有权 D 用益物 权 解答: D

6.根据《水法》,下列关于水资源的叙述中,不 正确的是 A 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B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C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D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解答: B 7.根据《消防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A备案 B预审 C验收 D审查 解答: D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2021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备考练习题和答案

2021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备考练习题及答案 1.下面四个选项中,叙述错误的一项为( )。 A.从狭义上讲,法律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B.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C.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一些虽然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但合乎情理的措施 D.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决策的优化就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的过程,下列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决策优化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优化决策结构 B.决策的民主化是核心 C.提高决策技术 D.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 3.对城市进行分类排队,( )分为四类:第一类,重工业城市;第二类,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第三类,工业比重大的旧城市;第四类,除上述城市外的一般城市。 A.按工业建设比重 B.按性质与工业建设比重 C.按影响力大小 D.按历史性质 4.城市规划要实现其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作用,必须依据( ),依靠它的影响力、约束力和强制力。 A.法律法规 B.城市管理机构 C.政府部门 D.城市建设部门 5.《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和( )的建设和管理。 A.商业区 B.工业区 C.闹市区 D.重点旅游区 6.以下属于军事设施的有( )。①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军用机场、码头;③卫星系统;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⑤物资仓库;⑥公路、铁路线;⑦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A.①②③④⑤⑥⑦ B.①②③④⑤⑥ C.②③④⑤⑥⑦ D.①②④⑦ 7.行政效能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之间的比值。它是行政产出的能量、数量和质量与行政投入间的综合比值关系,是行政能率、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合称。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尤其要注重( )。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试题及答案(卷一) 1、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C】种。 A、5 B、7 C、9 D、11 2、下面四个选项中说法有误的一项是【C】。 A、城市规划管理可以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 B、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任务,就是要不断完善和拓展城市功能,不断改善和优化人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和环境的需求 C、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D、城市规划管理既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化,也是城市规划不断完善、深化的过程 3、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面是通过【B】来实现的。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C、土地利用建设规划 D、控制城市土地总量 4、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包括【ABCD】。 A、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B、合理利用、节约土地和水资源 C、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D、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E、进一步推动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B】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A、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在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时 C、在申请建设用地时 D、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权特点的是【C】。 A.强制性来源:考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08899328.html, B.优益性 C.参与性 D.自由裁量性 7、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B】。 A.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真题城市规划原理(完整解析版)

2019 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真题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完整解析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 80 小题,总分 80 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进() A高品质的城镇化 B以人为主核心的城镇化 C 城乡协调发展的城镇化 D 绿色低碳发展的城镇化 参考答案: B 解析:《中共中央关亍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23 )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劢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2.下列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近期相关工作要求中,不正确的是 () A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B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西安 2000 坐标系和 1985 国家 高程基准 C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 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D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参考答案: B 解析:《自然资源部关亍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觃划工作的通知》 五、做好近期相关工作 本次觃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觃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 国家公体制,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的体质,对上述保护地 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B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C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 D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参考答案: D 解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 十二)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 4.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A 警告、罚款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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