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定

家庄:擅自设立停车场最高罚3万元

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新修订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在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废止。 新“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进行管理,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区城管部门设立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收费。而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 擅设停车场最高罚3万元 “办法”规定,设置停车场时要避免消防通道、盲道、城市道路主要路段、重要节点。停车场要在显眼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公示牌、照明设施、消防器材等。公示牌需包括停车场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要对外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设置自设停车场,要向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限期责令撤出,未按时撤出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但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一旦违反,不仅收回经营权,还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办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对外开放。同时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在设置停车场时,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不出具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场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自设停车场收费的,要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在道路停车场停车,免收停车费。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要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车收费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统一标识、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