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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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

【标 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1-10-31

【实施时间】2011-10-3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为适应《刑法修正案(七)》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变化,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基层执法实践,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予以发布。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豫地税

发﹝2009﹞1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及其附件(文书).rar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rar

5.《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rar

1.《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rar

2.《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rar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721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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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建筑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5﹞254号 【发文日期】2005-11-16 【实施时间】2005-11-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5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建筑业纳税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做法。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对突破核定征收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问题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各地应确定适当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税款。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要防止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加重企业的负担或者少征税款。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 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标准 1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 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 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 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 资总额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 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 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原 批准机关) 附件:4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本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0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0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7 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 第四节《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 第二章计量22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 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 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 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 第三章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3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3 第二节《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 第三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 第四节《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四章认证认可38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39 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 第五章纤维检验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41 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9 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4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55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5 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7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79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 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 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5 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 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罚款。 2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 以下 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已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 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n .未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皿.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n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皿.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IV.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 号 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 1 序号第1项中的 一般违法“1、初 次违法、产品尚 未售出的; 2、过失违法、产 品尚未售出的;” 1、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品 尚未售出的 琼中局提出:《实施标准》中,第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 (第1点“初次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第2点“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 的”)与第2条“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1点“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 品尚未售出的”)表述不一致,可统一改为“初次或者过失违法”,简化冗长 条文。 2 序号第“13、26、 27”项 予以删除质认处修订意见; 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7号)精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 已取消,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 行)》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13、26、27”部分内容删 除。 3 序号第25项、26 项、27项 将25项、26 项、27项中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 序号调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 七、第二十八条 质认处修订意见; 总局196号令删除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将25项、26 项、 27项中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序号调 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4 序号第“54、55、 56、68”项 予以删除计量处修订意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6号)精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 理办法》已废止,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 标准(试行)》“54、55、56、68”项删除。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发布虚假广告 (一)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 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 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 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 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 第一节勘察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 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条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㈡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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