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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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010-11-0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

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

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

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

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

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

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2010-11-01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署令〔2010〕19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1【生效日期】2010-1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盛光祖 二○一○年 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

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 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日期: 2005-09-2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其他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1996-04-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 56号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五条“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 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 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 关手续”改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 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 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将第九条 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造价收费标准141号文件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执行问 题) 2010-12-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0-12-3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押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

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 二、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和存放场所问题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问题 (一)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是指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四、关于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问题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镧系和锕系元素习题

镧系元素和锕系元素 1.从Ln 3+的电子构型,离子电荷和离子半径来说明三价离子在性质上的类似性。 2.试说明镧系元素的特征氧化态是+3,而铈、镨、铽却常呈现+4,钐、铕、镱又可呈现+2。 3.何谓“镧系收缩”,讨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和它对第五、六周期中副族元素性质所产生的影响。 4.稀土元素有哪些主要性质和用途? 5.试述镧系元素氢氧化物Ln(OH)3的溶解度和碱性变化的情况。 6.稀土元素的草酸盐沉淀有什么特性? 7.Ln 3+离子形成配合物的能力如何?举例说明它们形成鳌合物的情况与实际应用。 8.锕系元素的氧化态与镧系元素比较有何不同? 9.水合稀土氯化物为什么要在一定真空度下进行脱水?这一点和其他哪些常见的含水氯化物的脱水情况相似? 10.写出Ce 4+、Sm 2+、Eu 2+、Yb 2+ 基态的电子构型。 11.试求出下列离子成单电子数:La 3+、Ce 4+、Lu 3+、Yb 2+、Gd 3+、Eu 2+、Tb 4+。 12.完成并配平下列反应方程式: (1)EuCl 2+FeCl 3 → (2)CeO 2+HCl → (3)UO 2(NO 3)2 → (4)UO 3 → (5)UO 3+HF → (6)UO 3+NaOH → (7)UO 3+SF 4 → (8)Ce(OH)3+NaOH +Cl 2 → (9)Ln 2O 3+HNO 3 → 13.稀土金属常以+3氧化态存在,其中有些还有其他稳定氧化态。如Ce 4+和Eu 2+。Eu 2+的半径接近Ba 2+。怎样将铕与其他稀土分离? 14.f 组元素的性质为什么不同于d 组元素?举例说明。 △ △

15.讨论下列性质 (1)Ln(OH)3的碱强度随Ln原子序数的提高而降低? (2)镧系元素为什么形成配合物的能力很弱?镧元素配合物中配位键主要是离子性的?(3)Ln3+离子大部分是有色的,顺磁性的。 16.回答下列问题: (1)钇在矿物中与镧系元素共生的原因何在? (2)从混合稀土中提取单一稀土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3)根据镧系元素的标准电极电势,判断它们在通常条件下和水及酸的反应能力。镧系金属的还原能力同哪个金属的还原能力相近? (4)镧系收缩的结果造成哪三对元素在分离上困难? (5)镧系+3价离子的配合物只有La3+、Gd3+和Lu3+具有与纯自旋公式所得相一致的磁矩? 17.Ln3+(aq)+EDTA(aq) →Ln(EDTA)(aq) 上述生成配合物的反应中,随镧系元素原子序数的增加,配合物的稳定性将发生怎样的递变?为什么? 18.试述238U和235U的分离方法和原理。 19.在核动力工厂,核燃料铀生产中的关键反应如下: UO2(s)+4HF(g)→UF4(s)+2H2O(g) UF4(s)+F2(g)→UF6(g) 计算上述反应的△rH?m。 20.用配合剂2-羟基异丁酸作淋洗剂从离子交换柱上淋洗重镧系金属离子时(含Eu3+到Lu3+之间的多种三价稀土离子),问洗出的顺序如何?为什么?

第21章镧系元素和锕系元素

第21章镧系元素和锕系元素 1.稀土元素与镧系元素是一个概念吗?它们各自的含义是什么? 答:稀土元素与镧系元素不是同一个概念。周期表中ⅢB族的第57号元素镧(La)到第71号元素镥(Lu)共15种元素统称为镧系元素。常把镧系元素与钇统称为“稀土元素”。 2.由电子构型阐明镧系元素化学性质的相似性。 答:镧系元素原子的最外层和次外层电子的构型基本相同,从Ce开始,新增加的电子填充在4f层上,随着原子序数增加,4f轨道中电子的填充出现两种类型即[Xe]4f n-15d16s2和[Xe]4f n6s2。当4f层填满以后,再填入5d层。由于镧系元素原子最外面两层电子结构相似,只是4f内层的电子结构不同,而4f层的电子结构对化学性质的影响不大,因此它们的化学性质非常相近。 3.什么叫“镧系收缩”?试述其产生的原因和由此产生的后果。 答:镧系收缩是无机化学的重要规律之一,它指的是,镧系元素的原子半径(离子半径)随着原子序数的增大逐渐减小的现象。镧系元素中,原子核每增加一个质子,相应的有一个电子进入4f层,而4f电子对核的屏蔽不如内层电子,因而随着原子序数增加,有效核电荷增加,核对最外层电子的引力增强,使原子半径、离子半径逐渐减小。它们的原子半径减小很慢,性质相似,难于分离。 镧系收缩的结果使镧系元素后面的过渡元素的原子半径都相应的缩小,使第三过渡系列元素的原子半径与第二过渡系列元素的原子半径相近,使得Zr和Hf,Nb和Ta,Mo和W的性质极为相似,很难分离。 4.为什么镧系元素具有+Ⅲ的特征氧化态? 答:因为镧系元素的气相原子失去最外层的2个s电子和次外层的1个d电子或失去最外层的2个s电子和1个倒数第3层的f电子(一般是在d0的情况下)所需要的电离能较低,所以镧系元素在具有+Ⅲ的特征氧化态。 5.为什么铈.镨.铽.镝的氧化态常呈现+Ⅳ,而钐、铕、铥、镱却能呈现+Ⅱ氧化态? 答:铈.镨.铽.镝原子的外层电子构型分别为:4f1 5d1 6s2,4f3 5d0 6s2,4f95d06s2和4f105d06s2,铈失去4个电子后原子的外层电子构型为:4f0 5d0 6s0是全空的稳定结构。铽失去4个电子后原子的外层电子构型为:4f7 5d0 6s0是4f半充满的稳定结构。镨和镝原子失去4个电子后原子的外层电子构型是接近全空或接近半充满的稳定结构,所以铈.镨.铽.镝的氧化态常呈现+Ⅳ。 钐、铕、铥、镱原子的外层电子构型分别为:4f65d06s2,4f75d06s2,4f135d06s2和4f145d06s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 2008〕141 号 发送到手机| 收藏全屏阅读模式字体:小| 大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 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 号) 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 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 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 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

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川价发〔2008〕141号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各海关答企业关于外发加工的疑问.

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 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 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忙回复,谢谢!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 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 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问题八:您好!请问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如果一部份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 来料加工厂进行缴税后其增值税可 以抵税或退税吗 3. 请问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因为我不太懂且 很想了解,麻烦请每一个问题都能给予指导谢谢! 答:1.申请成品内销的,需按成品折回原进口料件进行申报和计征税款;2.是否可抵扣税款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3.企业要内销成品,需凭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具体可咨询主管海关。 问题九: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一事 老师,你好!首先感谢老师对于“电子账册外发加工”问题的详细答复。我司还有一事想咨询,集团公司A以外发加工名义将进口料件委托子公司B或分公司C加工,1.请问B、C 公司作为承揽企业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B、C分子公司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2.电子账册可否同时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3. 若是B、C分子公司要开展来料加工,可否使用集团公司A同一本电子账册呢?盼老师再次指导,谢谢!

第22--23章:镧系和锕系元素等习题参考答案

第22章:镧系和锕系元素习题参考答案(P1110-1111) 1. 答:镧系和锕系元素的名称、元素符号和原子序数如下: 镧系元素:锕系元素: 2. 答:(1) 镧系元素的特征氧化态为+3: 镧系元素原子的(基态)价层结构为:4f 0~14 5d 0~1 6s2; 镧系元素原子的基态电子层结构中“最外三个电子层的结构”为: (4s24p64d10)4f 0~14, (5s25p6)5d 0~1, 6s2。 由于镧系元素最外两个电子层对4f轨道有较强的屏蔽作用,4f电子与核的作用较强(即4f电子受核的引力较大),当镧系元素与其它元素化合时,它们都是失去最外层的2个6s电子、次外层的1个5d电子或倒数第三层 的1个4f电子(4f轨道中的电子一般只有1~2个能够参与形成化学键),这三级电离势之和是比较低的、且都很相近(3450~4190 kJ·mol-1 ),而且它们的Ln3+离子半径很相近,Ln3+的水合能相近。因此,镧系元素的特征氧化 态为+3。 (2) Ce(铈)、Pr(镨)、Tb(铽)、Dy(镝)还常呈现+4氧化态: Ce4+(4f0)、Pr4+(4f1)、Tb4+(4f7)、Ce4+(4f8),是因为它们的4f能级具有全空或接近全空、半满或接近半满的结构,这符合Hund规则。

(3) Sm(钐)、Eu(铕)、Tm(铥)、Yb(镱)能呈现+2氧化态: 凡是具有相对稳定电子层结构的镧系元素Ln2+的离子,都是可以形成的。镧系元素中几乎有一半的元素都能形成+2氧化态的离子,特别是: Sm2+(4f6 )、Eu2+(4f7 )、Tm2+(4f13 )、Yb2+(4f14 )。 3. 解释镧系元素在化学性质上的相似性。 答:镧系元素在化学性质上都十分相似,尤其是下列两组的元素: 铈组稀土(轻稀土):La、Ce、Pr、Nd、Pm、Sm、Eu; 钇组稀土(重稀土):Gd、Tb、Dy、Ho、Er、Tm、Yb、Lu(Sc)、Y。 镧系元素原子的基态电子层结构中“最外三个电子层的结构”为: (4s24p64d10)4f 0~14, (5s25p6)5d 0~1, 6s2,倒数一、二两个电子层结构几乎相同,仅是倒数第三电子层中的4f能级中电子数不同,即:镧系元素原子的价层 结构(4f 0~14 5d 0~1 6s2 )十分相似。由于镧系元素最外两个电子层对4f轨道有较强的屏蔽作用,4f电子与核的作用又较强(即4f电子受核的引力较大), 尽管4f能级中电子数不同,它们的化学性质受4f电子数的影响很小,所以 它们的化学性质都十分相似。 (*注:镧系元素4f能级中的电子,一般只有1~2个能够参与形成化学键) 例如: 镧系元素都有特征+3氧化态,镧系金属在水溶液中都容易形成+3价离子; 镧系金属都是较强的还原剂,其还原性强弱仅次于碱土金属,?θ(Ln3+/Ln) 在(-2.5V)~(-2.3V)之间、?θ[Ln(OH)3/Ln] 在(-2.9V)~(-2.7V)之间,都比较接近; 镧系元素的电负性(1.10~1.27)都相近,(I1+I2+I3)三级电离势之和是比较低的、且都很相近(3450~4190 kJ·mol-1 ),而I4(3600~4800 kJ·mol-1 )都较大; 镧系金属的Ln3+离子半径很相近,Ln3+的水合能相近;…等。 4. 什么叫做“镧系收缩”?讨论“镧系收缩”的原因,并回答“镧系收缩” 对周期表中其它元素的性质所造成的影响。 答:La系元素的原子半径和离子半径“随原子序数的增大而逐渐减小”,这种 现象叫“镧系收缩”(Lanthanide Contraction )。镧系收缩有两个特点: (1) 相邻元素原子半径之差仅1pm左右,即在镧系内“原子半径呈缓慢减 小的趋势”,但是经过从La→Lu 14种元素的原子半径递减的累积却减小了约14pm之多。 (2) 离子半径收缩的幅度比原子半径大得多。 镧系收缩的原因→与4f电子的屏蔽效应强弱有关: 镧系元素的4f电子在倒数第三层,4f电子比6s和5s 5p电子对核电荷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第412号令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 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 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 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 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 变更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 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 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 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 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

第22章 f区镧系和锕系元素习题

第22章镧系和锕系元素习题目录 一判断题;二选择题;三填空题;四完成反应方程式;五计算一判断题返回目录 稀土元素都是f区元素。() 稀土元素又称为镧系元素。() 我国是世界上稀土元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所有镧系元素都不是放射性元素。() Pr是人造放射性元素。() 轻稀土元素是指从La Eu的镧系元素,它们又称为铈族稀土元素。() 铈在自然界中的丰度很小。() f区元素又称为内过渡元素。() 大多数镧系元素气态原子的电子排布不同于固态原子的电子排布。() La的价层电子排布不符合洪德规则。() 钕原子气态时价层电子排布与固态时相同。() 镧系元素的还原能力仅次于Li、Na、K、Mg、Ca、Sr、Ba。() Sc、Y、La均为银白色金属,都能溶于酸。() 在酸性溶液中,CeO 2能将Mn2+氧化成MnO 4 -。() Sm2+、Eu2+、Yb2+在水溶液中是强还原剂。() Ln2O3为离子型化合物,其熔点高。() 锕系元素都是放射性元素。() 锕系元素都是人造元素。() 与镧系收缩相似,在锕系元素中也存在锕系收缩。() 锕系元素不同氧化态离子所具有的颜色与f电子数无关。() 二选择题返回目录 下列各元素中是人造元素的为()。 (A)Yb;(B)Pm;(C)Th;(D)Bk。 下列元素为镧系元素的是()。 (A)Sc;(B)Y;(C)Lr;(D)Sm。 下列元素不为镧系元素的是()。 (A)Dy;(B)Er;(C)Pa;(D)Gd。 下列元素中为锕系元素的是()。 (A)At;(B)Tm;(C)Md;(D)Pm。 镧系元素的原子半径随原子序数的增加而减小的过程中出现两个极大值(双峰效应),处于极大值的元素是()。 (A)La和Eu;(B)Eu和Yb;(C)Yb和Lu;(D)La和Lu。 镧系元素的特征氧化值是()。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141号令)已于二00六年三月二日颁布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地域范围来讲,新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从参保范围看,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个人帐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和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实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141号文工程造价收费文件

141号文工程造价收费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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