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加入时间:2008-5-15 9:42:45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

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

指以黑色金属(铁、铬、锰3种金属元素)作为主要冶炼及压延加工对象的工业企业,包括以金属矿石为原料采用高炉、转炉炼钢的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和以废钢铁为原料采用电炉炼钢加工生产各种钢材产品的短流程企业。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结合生产产品包括以下7类14种:

a) 烧结:烧结和球团;

b) 炼铁:炼铁;

c)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d) 连铸:连铸;

e)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f) 铁合金:铁合金冶炼;

g)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配套的钢铁企业。

3.2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常规污染物

指企业正常生产时的主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指标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水污染物指标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挥发酚、总氰化合物、六价铬、总锌。

3.4

特定污染物

指企业排放的除常规污染物外的其他需要监控的污染物。

3.5

排放浓度限值

3.5.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每1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5.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吨产品排水量限值、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禁排

3.6.1

吨产品排水量限值指生产1吨产品在厂总排口或多个排放口合计,排水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2

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指生产1吨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3

禁排指某流程所产生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或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杜绝废水产生。

3.7

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7.1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物料输送产生的扬尘,管道和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7.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小时内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

二恶英、二恶英毒性当量(TEQ)(Dioxin toxic equivalence quantity)

3.8.1

二恶英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简称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简称PCDFs)的总称,简写为PCDD/Fs。

3.8.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用来定量评价二恶英类污染物的毒性,将2,3,7,8-四氯代二苯对二恶英(TCDD)毒性当量因子定义为1,各种PCDD/Fs异构体的含量(浓度)乘以其相应的毒性当量因子(TEF)并加和,单位为ng-TEQ/Nm3。其计算公式为:TEQ =Σ(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

TEF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毒性等价系数(2,3,7,8-T4CDD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钢铁企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Ⅰ类、Ⅱ类水域保护区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在《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一类海域保护区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599-2006)规定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废水排放口在第一时段内拆除或迁出。

4.1.2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的一类、二类(一般工业区除外)环境质量功能区内,禁止新建钢铁企业。

4.1.3 执行时段

4.1.3.1 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排放限值;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3.2 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不分时段执行本标准。

4.1.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直接执行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5 山东省境内钢铁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染物超出所进入环境总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1的规定。

4.2.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2的规定。

4.2.3 特定污染物限值

生产流程排放的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表3的规定,未标明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

4.2.4 排气筒(烟囱)

4.2.4.1 排放速率

排气筒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4.2.4.2 高度

排气筒(烟囱)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高度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若现有排气筒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2.5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3 其他规定

4.3.1 企业自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锅炉类型分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4.3.2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的规定。

表1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表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表3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表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

4.4

4.4.1 排气筒监测

废气排放量大于或等于60000m3/h(标态)的排气筒,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的规定,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

废气排放量小于60000m3/h(标态)的排气筒,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

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进行监测采样。

4.4.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4.4.2.1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4.4.2.2 监测方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的规定。

4.4.3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表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

4.5

4.5.1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除外)、IV类、V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钢铁工业废水,吨产品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4.5.2 常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水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6的规定。

4.5.3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7的规定,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的规定。

4.5.4 其他规定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钢铁企业可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合同,钢铁企业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表6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6

4.6.1 各废水排放口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的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4.6.2 日排水量大于6000吨的废水排放口应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日排水量6000吨以下的废水排放口应安装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4.6.3 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的规定执行。

4.6.4 混合废水数值的确定

不同工艺单元的企业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按附录A确定的方法计算。

4.6.5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8。

表8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5 标准实施监督

5.1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 本标准颁布后,现行的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新颁布、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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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文章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数:33 更新时间:2008-5-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包括原水)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并缴纳。使用其他水源的,必须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强制检定的计量装置,由

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 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 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 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一页返回主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厦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厦门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有必要对FDB/HJ2313—89《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本标准选取的污染物项目比原标准作了很大精减,只选择6种要求总量控制和主要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苯、甲苯、二甲苯。 本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为了便于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便于不同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不同步 的总量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P值法分配各源。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做法,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的企业分类。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1989年2月1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代替FDB/HJ2313—89。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寿铭、吴耀建、潘荔卿、陈文田、庄洁。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323—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代替FDB/HJ2313—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3.1.1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厦门市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1 项目工程概况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地理位置: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后祥路188号。 建设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5万元。 1.2 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设备规模:项目拟建设一条化学回收有色金属的生产线。 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年回收利用电镀污泥(HW17)9500吨,废酸(HW22、HW34)废碱(HW35)4200吨。设计主产品为碳酸铜4132吨(铜含量5-10%,含水率80-83%)碳酸镍3995吨(镍含量6-9%,含水率80-83%);副产品为氢氧化铁、氢氧化铬360吨。 1.3 总平面布置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为租赁莹怡(厦门)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第一层及配套设施等。主要有有色金属回收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及其他配套设施。厂房西侧为原料区,中部为成品区,北侧为污水处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放在酸浸搅拌工序边上。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761.14m2。

2 项目工程分析 2.1废水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和类比分析及水平衡分析,该项目运营期的生产废水,主要有分离完后的滤液、地面冲洗水及生活污水。 ①生产废水:主要为滤液及地面冲洗水,产生量约为13.6t/d,总镍浓度总镍浓度为<0.5mg/l,总铬浓度为<0.2mg/l,总铜浓度为<0.5mg/l,总锌浓度为<1mg/l,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②生活污水:公司员工人数为10人,根据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不住厂职工生活用水量取40L/d·人估算,本项目生活用水量约0.4t/d,生活污水系数按0.9计,其污水量约0.36t/d。 2.2废气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氯化氢和硫酸雾。 (1)电镀酸雾 本项目酸雾产生于搅拌工序的酸浸反应槽。各酸雾产生量按《简明通风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中的公式及其参数核算。 根据本项目生产线建设规模和各酸槽的相应参数,各类酸雾的产生情况分析如下: 氯化氢:主要产生于酸浸反应槽(3个),总面积共为13.6m2,生产时间为12h,则氯化氢的产生量约为0.015 kg/h (0.18 kg/d),其无组织排放源强为3.0×10-4kg/h。 硫酸雾:主要产生于酸浸反应槽(3个),总面积共为13.6m2,由于酸硫酸浓度在150-350g/L范围内,硫酸雾散发率取7,硫酸雾产生量约为0.34kg/h (4.08 kg/d),其无组织排放源强为6.8×10-3kg/h。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 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C)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5/322-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同时,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新增电子行业(清洗)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DB35/424-2001 Control Standards for Total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 in Watershed of Jiulongjiang Riv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龙江流域内各市、县辖区河段的八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九龙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接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900-19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896-19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海水分析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本标准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主要水污染物: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第一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五项污染物。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整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GB3544-83及代替 GB8978-88造纸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 水质浮悬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以及标准。 3.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与当前工作重点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 与当前工作重点 陈艳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摘要:本文回顾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历程,对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与问题进行了剖析,介绍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的基本思路和“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体系 1、引言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水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水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的标准,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的实现。 2、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历程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该标准奠定了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 1984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进行了修正),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制订钢铁、化工、轻工等20多个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0年代末,原国家环保局制订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该标准的突出特点是: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

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并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订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对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相结合但二者不交叉及排放标准分级的体制,推出了排放标准的时限制。在此之后,依据3000家重点污染源,着手制订了12项行业性的时限制排放标准,并重新修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时替代了80年代制订的一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目前为止,共有18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综合类1项,行业类17项),涉及到造纸、钢铁、纺织印染、合成氨、海洋石油开发、肉类加工、磷肥、烧碱、聚氯乙烯、船舶、兵器、航天推进剂、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等10多个行业。此外,北京、上海、广东、辽宁、四川、厦门等省市还制订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包括综合与行业两类、国家和地方两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3、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与问题分析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水环境质量各类功能区类别相对应 原则上讲,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密切的联系,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或数值)经过扩散与稀释,不致破坏水环境质量功能区所规定的要求,因此最初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采用与水环境质量各类功能区类别对应进行分级的方式,旨在体现“高功能区高保护、低功能区低保护”的思想。在70年代至80年代初经济不发达时期,水污染物排放量远远小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对应,可简化环境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当时环境管理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其它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的变化,往往是即使所有污染源能够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也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因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已大大超过水环境承载力。尤其在目前经济发展迅猛、大部分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排污总量控制等手段来实现水环境质量功能目标,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功能直接对应分级已明显失去现实意义,不能适应目前水环境管理的需要。 3.2 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面较广,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少,二者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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