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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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业务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1. 制订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师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指引定义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

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2004年2月24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等并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

项目:为生产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市政公共服务的特定项目。

政府:是指设立特许经营权、审批BOT项目及行使与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

项目发起人:通常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的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接受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主体。

项目主办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的项目投资人,通常是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

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投资人/项目主办人设立的专门直接经营项目的公司。

运营维护商: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主体,该主体可以是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或被聘请的专业运营公司。

专业运营公司:受聘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公司、企业等,通常是独立于项目发起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业等。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又称“特许权融资方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将项目授予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

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由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或者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TOT(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即转让-经营-移交。投资者购买国家所有的基

础设施的所有权,并由政府授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经营活动收回全部投资及相应的利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投

资者将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与BOT方式相比,后二个阶段一致,但BOT以建设为起点,而TOT以转让为起点,TOT是购买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建设阶段的任何风险,且一旦获得转让,立即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3. 本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以BOT方式或者TOT方式特许经营的提供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政府或投资者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主体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审查、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移交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4. 本指引的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

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办外商投

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鉴于上述法律法规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将来可能发生废止、修订,以及有关新法律法规可能被适用,律师在参考该指引办理有关律师业务时,应特别关注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变化。

第二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

第一节项目立项

前期可行性研究

编撰项目建议书

在编撰项目建议书时,律师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

(1)目前涉及到特许经营的只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五个行政规章,且部分内容还有相互矛盾之处;

(2)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政府保证,但实际上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方式,为项目投资人变相提供保证;

(3)明确争议的解决机制。可采用的解决机制主要有:

1)国内诉讼或仲裁;

2)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如MIGA或ICSID等国际仲裁机制予以解决;

3)国际商事仲裁等。

(1)在订立特许权转让协议中应当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2)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期间保留的权利,如政府单方变更、终止合同权利等;

(1)征税:通过对于部分税费项目的减免,使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达到投资者可接受的程度;

(2)市场准入: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并根据投资者资格的不同设置或消除投资壁垒;

(3)价格确定与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控制以及发生重大变化时,价格的调整或财政补贴方法,以及监督措施;

(4)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建设的监管: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提供的产品质量涉及到消费

者的消费权,因此,应特别规定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而上述要求与投资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

(5)环境质量及监管:鉴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环保要求与该项目能否成功密切相关,因此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涉及项目投资及营运成本的关键所在;

(6)外汇管制:主要涉及外汇的汇兑风险,以及因汇兑风险引发的政府保证问题。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实施中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盈利;如果项目投资人不能获得合理盈利,项目实施可能失败。

项目的立项审批

律师应当提示项目发起人:

项目立项通过及项目组织筹备

律师在该阶段,应向项目发起人提示:

鉴于项目所涉政策及行政管理单位较多,项目发起人宜尽可能吸收发改委(项目审批)、物价局(垄断行业的定价)、房屋土地局(项目用地及建设)、规划局(项目设计)、建委(项目建设管理)、财政局(价格补贴)、税务局(税收优惠)、外管局(外汇管理)、人民银行(融资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

会(PBAC),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

鉴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项目发起人宜聘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

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项目发起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

(1)该项目所涉及的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2)已获得该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有权代表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招标、签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3)跨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同时获得上述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各自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项目发起人。

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只有该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发起人。任何企业法人即使凭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或该行业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也不具备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

项目的合法性

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是确认该项目招标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并非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均属于其授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特别核对招标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判断该批准文件的有效性。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第三章招标程序审查

第一节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的程序审查

依据

(1)2004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招标准备

作为政府招标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取得人民政府的招标授权。被授权招标事宜的政府部门一般为招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土地、物价、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

招标公告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项目发起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期限应满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告期限规定。

资格预审

一般规定

预审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发起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方式;

(2)项目投资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形式、时间期限;

(3)答疑方式和时间安排;

(4)资格预审的时间期限;

(5)预审结果的公示和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6)资格预审过程中主要时间节点有:

1)资格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日期;

3)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日期;

4)通知资格预审评审结果;

5)出售招标文件;

6)投资建议书的递交;

7)通知评标结果;

8)特许权协议谈判;

9)开工等。

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总人数;

(2)资格评审的方法和标准;

(3)资格预审中争议的解决;

(4)预审失败的处理。

应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公告或邀请招标的函;

(2)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项目的历史背景、项目的基本描述、项目的范围、项目建设的条件、项目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图纸等;

(3)政府对项目的各种审批、支持等文件;

(4)项目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期限;

(5)资格预审的程序和预审规则;

(6)相关附表。

律师应当提醒项目发起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有下列条款:

(1)资格预审邀请书的澄清、申请书的准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申请书的递交地点以及可在何处进一步查阅和取得有关文件或资料。

项目发起人要求项目投资人提供资格预审文件主要有:

(1)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

(2)近几年经独立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状况资料;

(3)近几年的纳税资料;

(4)最近几年作为BOT项目发起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已签约将要进行的BOT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

(5)融资能力及银行对申请人出具的资信证明;

(6)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未来特许公司的组织结构;

(7)区别于其他申请人(项目投资人)具有竞争力的资料;

(8)如果是联营体为申请人,除联营体内每个成员作为单个公司应独立提供其公司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营体协议。

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投资人在准备资格预审材料时,律师应当提示项目投资人:

(2)必须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资格预审相关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1)项目投资人的企业法人身份。项目投资人是否包括外资、私营企业;是否允许多个项目投资人组成何种类型的联合体投标;

(2)类似项目的成功经历。项目投资人与合作伙伴是否在近几年中具有承担或组织类似项

目和运营的成功经验,且在类似项目全过程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才能等;

(3)财务状况与经济实力。类似项目投资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能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能力,并且合作伙伴应有强大的财团作支持;

(4)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特许权公司是否能派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合格管理人员;且特许权公司是否有充足和先进的设备、现代企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1)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项目投资人名单须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对未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资人,应将其结果书面通知该项目投资人;

(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投资人,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预审结果外,还应当告知其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项目发起人是否参加投标、投标文件的领取要求及项目投资人须知等涉及投标的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

一般BOT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1)招标邀请书: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投资人参加项目投资人的招标竞争;

(2)项目投资人须知:介绍项目概况、特许条件、投资建议书的要求、评标准则与办法、

招标时间安排、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与地点、履约保证金等等;该部分内容体现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内容规范、详细、具体能减少招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律师应提请项目发起人:

1)应明确项目招标的条件,包括特许经营期、建设期、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项目政府支持的程度、设备供应的产地要求、融资的担保方式、政府提供的项目前期准备条件;

2)明确招标的程序安排,包括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现场考察与投资预备会

议、递交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的澄清、投资建议书的有效期限、评估及投资人的选定;

3)对投标及投资建议书的有效性予以约定,包括在何种情形下建议书将被拒绝以及对投资建议书的修改与撤回作出约定;

4)应根据投资建议书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资建议书表格,以便于在同一条件下对项目投资人进行评估。

(3)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包括合同格式和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律师应提请委托人:

1)合同格式根据不同的项目安排,其空白之处中标签约时填写。其条款内容主要包括:

(a)特许权的内容;(b)特许权的转让和抵押;(c)政府和项目主办人的权利和义务;

(d)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e)项目建设与运营、收费;(f)特许权的违约与终止等;

2)投标保证金和投标履约保证金条款:投标保证金是项目投资人必须提供的投标担保,

以保证该投资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完全履行其在投资建议书中承诺的义务。履约保证金是在项目投资人违约时保护项目发起人利益而设立,此项金额在特许期内逐年减少;

3)附件:包括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已经批准和审查的文件,包括政府对BOT 合同批准的文件等。

招标文件是项目投资人编制标书的依据,开标后即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更改。

律师还应从以下方面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1)招标范围是否明确,技术标准及规范是否确定;

(2)报名时间、投资建议书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有可实施性,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项目投资人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有关律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修改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还可参见《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4)》第二章第二节第9、10条。

递交投资建议书

律师应注意,项目投资人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资建议书,并应着重注意几方面:

(1)项目投资人的资信,包括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等;

(2)项目总投资;

(3)项目公司;

(4)股本结构;

(5)资金结构;

(6)投资回收计划;

(7)项目盈利水平;

(8)收费和特许期;

(9)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

(10)维修和养护计划等。

(1)项目公司与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意向书;

(2)项目公司与银行(团)间的融资意向书;

(3)项目公司与建筑承包商间的设计、建设意向书;

(4)项目公司与设备供应商间的设备供应(包括出口融资)意向书;

(5)项目公司与运营商间的运营、维修意向书;

(6)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意向书等。

审查投资建议书

律师在审查项目投资人递交的投资建议书时,应重点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1. 项目投资人是否具有对外投资的能力;

2. 项目投资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 项目投资人拟委派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历是否满足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

4. 项目投资人是否就项目的融资与贷款银行签订了融资意向书;

5. 项目投资人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进度安排是否考虑充分、科学合理;

6. 项目投资人对项目的投资测算是否无遗漏,对于不可预见超支部分的投资是否有相应对策;

7. 项目投资人投资本项目预测的回报是否合理;

8. 项目投资人对招标文件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响应及满足;

9. 其他事项。

评估

根据招标文件拟订的评标办法进行选择项目投资人的评估。并将按评估结果进行排序,选出三家最具竞争力的项目投资人。同时,项目发起人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项目投资人评选结果;

项目发起人可与排名第一的最具竞争力的项目投资人作进一步澄清与沟通,确认投资建议书的条件,如果满足招标条件的要求,则该最具竞争力的项目投资人将被选为投资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退出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项目发起人方可依次在排名第二、第三的最具竞争力的项目投资人中选择中标人;

律师应注意,评估谈判不能与招标文件的条件有实质性改变,政府不能要求项目投资人重新测算价格、或提出与招标条件不一致的要求;投资人也不得要求改变投资建议书的承诺,如改变注册资本金数额、改变出资股东或调整出资比例等;

公布中标结果

通过项目发起人与最具竞争力的项目投资人的谈判,双方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取得一致、取得投资人资格后的权利义务约定取得一致,项目发起人将中标结果在网上公告。经过招标投标法约定的公告期限没有异议的,项目发起人向中标的项目投资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其余投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退回投标保函;

律师应对下一阶段工作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比如草签项目框架协议,约定投资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提交履约保函以及前期工作的权利交接转移(若项目发起人已实施了部分前期工作)。同时也要对上述工作未完成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以杜绝投资人在取得投资人资格后无能力设立项目公司、或向项目发起人提出条件,拖延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节项目文件组成的审查

特许协议

又称双边协议、产品分享协议或参与协议,是由政府或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BOT项目融资的核心文件。

其主要条款包括:

(1)特许协议签字各方的法定名称与地址;

(2)特许内容、方式及期限;

(3)政府和特许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项目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经营和维护的标准规范;

(5)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

(6)项目转让、抵押、征管、终止条款;

(7)项目风险承担及保险;

(8)特许期届满时项目移交标准及程序;

(9)罚则;

(10)特许协议的仲裁及所适用的准据法等。

特许协议中,政府和特许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具体明确。

(1)设计阶段对项目公司提交方案的审查、修改和取消权;

(2)施工阶段的监理权、变更审批权;

(3)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测验收权和最终确认权;

(4)运营阶段的监察权、劳务政策制定权以及最终接管权等;

(5)为项目公司提供施工用地、水电原(燃)料供应等各种条件的义务;(6)承诺实现项目收益,以及提供临时资金的义务。

(1)收费权;

(2)税收优惠权;

(3)优先受让权;

(4)外汇平衡权;

(5)申请政府援助和保护权等;

(6)承担按政府审查批准确认的规范设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义务;(7)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经营并保证项目移交时的完好性义务等;

(8)为了减少BOT项目融资的前期费用和缩短谈判时间,特许协议往往由政府部门的律师核定并作为竞标的条件加以确认。

完工担保合同(或条款)

是项目投资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它可是独立合同,也可以附在项目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

(1)项目主办人向债权人保证使项目能够如期完工并投入运营;

(2)如为使项目如期完工并投入营运还需要追加额外资金,则项目主办人将承担进一步追加资金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致使项目达不到要求,则应偿还债权人的贷款;

(3)“完工”的标准和含义、提供额外资金的方式、风险承担及担保有效期限等。

产品购买合同

产品购买合同,又称无论取得货物与否均须付款的合同、提货或付款合同等,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使用者订立的长期购销合同。

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BOT项目融资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惯例,签订该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前述三项合同的内容必须使贷款人满意和放心。

运营维护合同

运营维护合同是项目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经营管理项目的合同。其目的是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使项目有更大的成功把握,从而对债权人收回其贷款有更大保障,其核心条款为运营成本的控制条款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其他BOT项目融资法律文件

(1)项目主办人为成立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筑设计、施工承包商签订的设计建设承包合同;

(3)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4)项目公司与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出口信贷合同、协作合同、联合贷款合同;

(5)保证金和其他支持文件;

(6)资金筹措文件和附属融资文件等。

其他项目融资模式下的额外合同文件

灵活运用处理

上述各种法律文件在BOT项目融资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并非每个BOT项目融资都需要使用上述文件,律师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结合项目结构特点向委托人推荐使用。

第三节指导制作投资建议书应注意的事项

投资建议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

(1)项目投资人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投资建议书,应当以招标文件描述的项目概况、项目投资人须知为依据;

(2)建议书的信息资料必须完整。如果项目投资人提交的信息资料不充分,招标代理单位可以但无义务要求项目投资人补交文件。

投资建议书中融资方案的制作

融资方案包括:项目投资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投资人净值、资产负债、盈利性或相类似的信息的最新年度报告、项目的融资计划,贷款人的兴趣、承诺函,信贷支持程度(如果有)包括保险的险种或保证。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投入注册资本金额;

(2)确定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采用项目质押融资或股东担保融资或其它的担保方式。应

注意的是,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产尚未形成,项目质押融资对贷款银行的风险很大,贷款银行或政府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的股东提供保证担保。

投资建议书中法律方案的制作

投资建议书的法律方案是要求项目投资人对于招标文件的BOT合同提出修改意见。一般约定若中选后,BOT合同文本不再做修改。

律师应注意,在制作投资建议书建议变更条款时,首先要对投资竞争须知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对于实质上影响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部分不能变更,否则会以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该部分的内容一般为:

(1)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及注入时间;

(2)投资的建设规模及标准要求;

(3)建设期及运营期的期限及要求;

(4)项目相关的建设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的期限及要求;

(5)项目保险的期限及要求。

律师在制作投资建议书建议变更条款时,可基于投资人的利益对不涉及实质变更招标文件条件的条款建议修改,该等相关修改条款将涉及在实际项目运作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该部分的内容一般为:

(1)法律变更的定义中包括导致投资人投融资、运营、移交成本增加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补偿;

(2)将政策变更导致的项目终止排除出适用于政府方的不可抗力情形;

(3)明确政府方向投资人移交的项目土地及三通一平的移交界面;

(4)建设期或运营期内项目提前终止涉及的移交补偿;

(5)政府方延迟支付特许费涉及的滞纳金约定(若是产品购买合同);

(6)其他表述不准确、不全面的合同条款的修改。

投资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的制作

项目投资人须在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专题报告和图纸的基础上准备技术方案。应注意:

(1)技术方案须满足技术规范与要求;

(2)技术方案的说明,包括主要机电设备及附件的基本技术性能、标准、类型、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和制造商的国家;

(3)同时应注意,设备采购应按照设备招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供应商。投资建议书中可承诺主要机电设备及附件的类型及主要技术参数,但不可承诺制造商;

(4)工程进度表应充分考虑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凡是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原因的

延误由项目公司承担,涉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提供的土地批复以及政府提供满足条件的三通一平等,应将进度予以明确;

(5)项目的方案深度应基本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该部分内容是项目发起人考

核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投资在技术上的能力、经验以及技术先进性的考量。投资建议书的技术方案也是影响项目进度及项目能否竣工投入运营的关键,也是投资建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审查

第一节特许经营权

1、政府授权

政府方授予特许经营权性质

由于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立法,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大多数倾向于认为这是政府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被视为行政行为,而

特许经营协议同时又是一份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双重性。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依据

律师应注意: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依法行政,即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

政府也可以通过地方性政府规章对某一项目进行单独专门立法,例如上海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授予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上海市延安东路老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的专营权。

政府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予特许经营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政府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为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方签约主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律师应注意审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接受。如无,则政府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应被视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代理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则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设计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设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六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项目的移交 第八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违约的补救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章其它 第十四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_______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 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 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公共利益优先; (4)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_________专业规划; (5)使用户获得优质、公平和价格合理的_________服务;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_________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__________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国际商会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国际商会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二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介绍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介绍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介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培养公务员与管理干部及研究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专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政府和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能及管理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主要是为国家培养现代公共管理人才,加强公共政策与管理的深入研究,以促进国家的改革与发展。 本专业具有研究性、实用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研究性表现在必须对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加强中国社会与国际社会历史与现状的比较研究,并对当前国内公共管理的热点、重点问题与对策加以研究;实用性则表现为学生必须具有善于学习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应环境变化和创业竞争的能力、与他人协作和国际交往的能力;综合性即以政治学和经济学为主,以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工程科学等学科为辅,培养学生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综合素质。 该专业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公共事业管理学是研究公共事业管理活动、制度、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学科。它主要反映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活动,并通过对这些活动的本质与现象、主体与客体、观念与技术、内容与形式、制度与过程、历史与未来的研究,掌握公共事业管理的规律

性,帮助和推动这些活动的科学化、法制化、合理化、规范化和时代化进程。 公共事业管理培养要求本专业要求学生具有规划、协调、组织和决策方面的基本能力;具有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定量分析和计算机技能;熟悉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技能和写作能力。 毕业生应掌握能力 1.掌握管理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具有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 3.具有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4.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 5.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公共事业管理培养目标及就业方向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开设课程 该专业除开设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公共基础课外,主要讲授的课程有管理学原理、管理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人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2014-11-30 01:28:24) 转载▼ 标签: 分类:红木烛光、磋磨养得 房产 特许经营 经营者 公用事业 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实用版

YF-ED-J237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 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利,或者接 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 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 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

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代表__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复习题及答案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 一、填空题 1.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 2.公共产品分类: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3.公共事业管理的模式:保护模式、干预模式和市场模式。 4.公共事业管理模式的决定因素:公共需求、主体意识、政府能力、社会发育程度。 5.“3E”指:效率(efficiency)、效果(effectiveness)、经济(economic)。 6.沃尔夫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五个特征:(1)有服务大众的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3)有一个不致使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5)具有可以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7.萨拉蒙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1)组织性; (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 8.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 公共事业管理问题成立的4个条件:客观存在、被决策者所认知、具有公共性、紧迫性。 9.公众对政府的期待,5个方面:法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为并负责)、胜任能力、弹性、回应和廉洁。 10.企业资金进入公共事业产品的生产和提供的主要方式(3种): BOT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 方式,即建设--拥有--经营 二、名词解释: 1.纯公共产品 指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的产品。 2.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理论总体上属于公共产品理论范畴,而所谓准公共产品,指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点中的一个,另一个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或者虽然两个特点都不完全具备但却具有较大的外部收益的产品。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

“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PPP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特许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

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4篇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 同4篇正式版

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4篇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规范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 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

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局(委)(下称甲方)和_____公司(下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特许经营合同(2020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许经营合同(2020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特许经营合同(2020版) 特许人: 受许人: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

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利,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代表__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的商标使用登记为_________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2使用_________名字或标志的权利; 3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4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中有规定。 5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从事前或经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专属性

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 部分授予第三方;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 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 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方。 5.2 在本协议期间,受特许人应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 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___年。 本协议自动延长连续的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第一个延期 届满前至少_________月发出通知。通知应采用挂号信或其他可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 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的书面传递手段。 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应提前月通知将终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其他可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 通知期间的起始日的传递手段。 第二部分总则 第7条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 合作态度。各方同意在合同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应当与 这些条件方面保证保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 建筑物 1受许人在和建筑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 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 略估算。此项粗略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在本协议履行之中,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 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等,其费用均由受许人负担。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华师在线作业《公共事业管理》作业

1.第1题 新公共管理范式建立的学科基础为 A.政治学 B.行政学 C.经济学 D.行政法学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2.第2题 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不妨碍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他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这是指公共产品的()。 A.竞争性 B.排他性 C.非竞争性 D.非排他性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3.第3题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政府来讲,最重要的就是( )。 A.政府上网 B.政府信息公开化 C.政府信息化 D.建立公共管理信息系统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4.第4题 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差异及其对公共组织战略形成的影响,可以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即 A.交易、程序和沟通 B.环境、程序和沟通 C.交易、沟通和环境 D.环境、交易和程序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5.第5题 确立起自由放任时期的政治原则的是()。 A.亚当?斯密 B.杰斐逊???? C.韦伯 D.凯恩斯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6.第6题 科斯定理真正要强调的是()。 A.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时,私人成本可以降低 B.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时,资源配置可以实现最优 C.市场交易费用是不会为零,因为交易是有成本的 D.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世界里,产权的清晰界定至关重要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7.第7题 在私人部门中,组织的最终目标为 A.追求可持续经济利润的最大化 B.追求可持续政治利益的最大化 C.追求社会公平 D.追求公众的满意度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8.第8题 对非政府公共组织也可称作()。 A.第一部门 B.第二部门 C.第三部门 D.公共组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围】中华人民国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国境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围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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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范 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 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专属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是为了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xxx范文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全文,欢迎阅读。 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接受,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xx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纳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爱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够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照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别超过30 年。 关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能够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照项目实际事情,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公共事业管理理论

公共事业管理理论 1.公共性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或地区内,一种共同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公共事业管理的出发点与核心是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萨缪尔森于1945年提出了被各国学者基本认同的确认公共产品的两个标准,即非排他性、非竞争性。 2.所谓公共事业,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而正在形成发展的社会全体公众的事业,是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间接为国民经济提供服务或创造条件,关系到社会全体公众基本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并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活动。公共事业的基本特征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规模性。公共事务的特征有:公共性、劳务性、非营利性、阶级性。所谓公共事业管理,就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凭借公共权力,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公共事业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公共事业管理以公众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为本。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具有的特征有:公共性、强制性、非营利性和服务性。宏观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主要是高层次的政府组织,宏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方式是间接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的研究方法有实践抽象法、实验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实体分析法。直接调查方法最常用的有以下三种:观察法、问卷法、访谈法。被称为民意测验的是问卷法。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有:以公众为本原则、服务原则、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法治原则 3.公共事业管理环境:指外部环境,即公共管理主体系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的总和,或者说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及其活动方式、活动过程的外部要素的总和。公共事业管理的生态环境是指公共事业管理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化境。在分析人口环境与公共事业管理的关系时,通常选择的角度是人口分布、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家庭状况。社会发展程度属于公共事业管理的生态环境。 公共事业管理的经济环境的基本内容有:经济环境中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成分和经济体制因素。他们对公共事业管理产生着特定的影响和作用。1、生产力发展水平影响着公共事业管理的范围、能力、水平和效率。2、经济成分:一定的经济成分决定了特定的社会利益结构,这影响到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方向和决策。一定的经济成分构成决定着政府相应的经济职能、经济管理方式和经济政策,对公共事业管理产生影响。3、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包括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示范合同)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示范合同) International franchise contract (ICC Standard)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24661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示范合同)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 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二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 5 节和第 6 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 4 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 3 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 5 条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 4 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 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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