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法律硕士笔记六脉神剑(法制史)

2019考研法律硕士笔记六脉神剑(法制史)
2019考研法律硕士笔记六脉神剑(法制史)

一、本章基础知识图解

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法律硕士 过来人的学习生活经验谈

选择法律硕士,我从来不曾后悔! 第一步:通过自学补齐14门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尤其是诉讼法与“三国法” 不要鄙视法硕开的主干课程有相当部分是法学本科科目,也不要鄙视老师上课仍然以满堂灌为主--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呀,当然各学校要系统地给我们开课,打好法学基础。这个基础都没有,怎么进行后面的个人规划与课程选修?至于授课方式,不是说法硕存在问题,是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在国内学者专家中获得一致赞成的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怪不得法硕这个专业。 补齐法学基础知识,可以不要与学校授课计划同步(学校进度一般为每个学期开3-4门),有了考研的法律基础,有了研究生阶段大量的空闲时间,很多基础课是可以自学的,包括诉讼法、行政法、三国法等,即使是出于珍惜法硕3年美好时光的考虑,我们也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走在时间的前面,同时也为司考作基础嘛,甚至可以直接用司考的教材来补齐这14门核心主干课程。诉讼法是与考研的实体法相对的,有些自己的特点,自学可以逐步的摸索出规律来;至于“三国法”,如果你不是学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建议你看看本科教材作为业余爱好消化吸收即可;行政法内容不多,可以先仔细研读基本理论部分,很有特点的,后期自学起来也就不难了。 第二步:争取一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法硕的人,多半是冲着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梦想来的(尽管法硕的就业途径远不止这三个方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个具体目标,而这三个职业的准入资格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要真正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许多其他环节要通过的,但“司考”是个前提,是个充分必要条件。不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你的就业范围就局限于:企业法务人员,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读研究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捷的信息与资源,这是多少司考考生羡慕的有利备考条件哪,如果你都通不过司考,这是你个人的悲哀,所以法硕应该要力争过司法统一考试,最好一次拿下--当然,还是那句话,事在人为,成功者有之,失败者亦有之!! 司考7月报名(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拿到本科毕业证,有了报考资格),9、10月左右考试,所以法硕至少有2次机会参加司考,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各校法硕的司考通过率道毕业前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通过率一般高于法学硕士!!! 需要提醒的是,有人说,我不想做法官检察官,也不想当律师,还有必要参加司考吗?有必要!!司考固然是一个准入证,但它还有几个隐性功能:是你法律水平的一个强有力证据;是为自己以后找毕业工作留下一条退路(律师作为最后选择);是为自己工作几年以后转行做律师留下资格;是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多几个选择--计划没有变化快嘛--说不定到毕业的时候你有特别想进法院检察院呢!!! 因为报名时间的原因,我们错过了02年的司考。03年5月开始全力准备司考,买了司法部的3本指定辅导教材,法律法规汇编,上网下载了一份司考笔记,然后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单元习题强化,考前买了10套模拟题热身(只做完了7套),10月份参加考试,最后以263分通过,当年的通过率约8.75% 。 第三步:找个机会去公司、律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民办院校实习,积累实践经验

2019法律硕士必考知识点:管制和拘

2019 法律硕士必考知识点:管制和拘 1.管制及其适用管制指的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 以执行 的刑罚方法。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自由的权利 3)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相关会客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3月?2年,max: 3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 (生效)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羁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系同一行为,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可折刑期。 管制能够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届满,公安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2.拘役及其适用 拘役指的是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 “短期自由刑”。

①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羁押于一定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较短:1月~ 6月,max: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 1 日=刑期 1 日。管制能够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2日2)参加劳动者,可酌量发给报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场所:拘役所-监狱-看守所(在监狱、看守所执行,要分管分押,避 免感染)。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 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执 B。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 C。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答案:D 22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2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社金2。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A只能请求甲支付 B。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4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A。乙B。丙C。丁D戊 答案:C 25。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后乙与丙组成家庭。一日,甲返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B。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一、《魏律》—(《曹魏律》、《新律》) 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 3、18篇体例 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 三、“官当”首在《北魏律》和《陈律》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四、《北齐律》 1、《名例律》开始于此 2、规定“重罪十条” 3、最早确立12篇体例 五、《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 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 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谋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 六、历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西周—“明德慎罚” 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主刑”、“法布于众” 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唐朝—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元朝—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弻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七、中央审判机关 隋唐: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审 御史台—监察 明清:刑部—主审 大理寺—复审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

2019法硕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B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B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 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2019法硕(非法学)考试综合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综合课 (科目代码:498) 考生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须在试题册指定位置上填写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报考单位、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并涂写考生编号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选项上,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册上答题无效。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笔迹清楚;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和试题册按规定交回。 (以下信息考生必须认真填写) 考生编号 考生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归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类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止。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原则应该是 A.法不溯及既往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的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酒席一律视为违规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定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复婚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界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A.义务性规则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QQ群: 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 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A.规制机能 B.保障机能 C.保护机能 D.补偿机能 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 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 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 身亡 4.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 上因果关系的是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 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A.因果关系错误 B. 打击错误 C. 行为性质错误 D. 意外事件 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7.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 A.对未成年判处的罚金,不得由其监护人垫付 B.是否判处罚金,不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 C.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 D.对累犯理应并处罚金 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 成立 A.事前防卫

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

1.夏商 夏标国家法终成;世袭划地公权立;夏法泛称为禹刑;刑罚适用讲宽恕;昏墨贼再加不孝;商继夏法有创新;法律总称为汤刑;诰命誓同习惯法;又增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为治官;墨劓剕宫及大辟;五刑体系影响大;天罚神判显特色;监狱名称多陷阱;常规圜土临时台;商还称囹圄羑里。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家国一体宗法制;刑始于兵礼源祀;德礼政刑兼特色;自然经济为base。 2.西周 敬天保民为政治;明德慎罚来立法;穆王吕侯作《吕刑》;审案原则要记牢; 九刑含义有两种;刑书九篇刑罚九;周公制礼成礼典;亲亲尊尊更重要;礼刑关系要记住;出入礼刑可会考;宗法制度三原则;大小宗继承家国;三赦三宥和三刺;中正制宜罪两则;主要罪名有三种;政治财产和渎职;民事傅别和质剂;婚姻制度心头记;大小司寇听周王;刑民狱讼交金矢;断案辞色耳目听;五听审案开先河; 西周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言;同姓不婚为宗法;采名吉征期迎礼;离婚七出三不去;注:西周部分由于刚刚开始编,口诀里有些知识点有遗漏,不够详细,记得要对着分析看。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很动荡;礼崩乐坏不可挡;郑国子产铸刑书;乃是成文法滥觞;邓析竹刑晋之鼎;其中意义难估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网(囚)捕杂具; 六篇法律在其中;具法总则见最后;六禁之规在杂法;若问六禁是什么; 淫狡城(禁)嬉徒金;秦国连坐分户令;法变律原是商鞅 4.秦 缘法而治法一统;严刑重法令人惊;睡虎地云梦秦简1155;七五年律令及法律; 答问封诊式又廷刑事;罪名种类极繁杂;量刑原则却还行;死刑肉刑劳役刑; 财产刑又耻辱刑;责端脏共累教首;诬告反坐连坐广;中央司法当廷尉;断

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2011年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命题趋势图 ★《唐律疏议》 ★皇权的极端化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

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 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 (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 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宋 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 最后定型。 15、《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 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 典、例分编。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1、西周: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 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2)公室告(贼杀伤、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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