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
浅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
作者:马艳兰杨榆梅
来源:《云南农业》 2019年第8期
马艳兰杨榆梅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共134个。截
至2018年底,昆明市等9个州(市)级检测中心、红塔区等49个县(区)级检测站通过云南
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质监局的资质认定(简称“双认证”),具备
法定检测资质。一个以农业农村部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体、
州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所)为基础、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速测实验室为补充的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构建形成。本文通过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的梳理,进一步理清了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
的相关职业规范,避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纠纷的产生,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社
会提供公正数据,同时也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农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
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逐步
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
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过计量认证合格。考核及资质认定的目的就是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
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
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必须准确真实,如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责任明确规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
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设专章明确
对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所生产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范。主要是: (一)无资质,严重违法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资质,轻微违法
1个月内改正,未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的,罚款1万元。包括以下几种违法情节:如检验
检测报告上的;用语不规范,检测依据标注不准确,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不规范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