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606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

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

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 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相关条款 一、物质损失 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关于保险的案例

保险的案例 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 一、案例回顾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 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 年4 月1 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 年4 月2 日起至2005 年4 月30 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 元。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 年11 月25 日罗盖特公司以CIF 连云港285,650 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 年4 月12 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 年2 月24 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 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4314734 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于2004 年2 月24 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 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 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 天)为止。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涉案货物于2004 年3 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 号的工地。 4 月1 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罗盖特公司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 月7 日立案受理,于2007 年1 月26 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 5 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 年2 月12 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 元,并于同年 6 月13 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 元人民币。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本案比较复杂,引发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问题比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治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英文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LAUSES (2009 Version )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corpora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Proposal, Policy, Endorsements (if any). Any agreement related 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SECTION I -- MATERIAL DAMAG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Article 2 The property and cost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ituated in the specified worksite, are insured hereby, provided being itemized and listed in the Policy.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property or costs shall not be insured by this Polic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agreed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and with sum insured stated in this Policy: 3.1 Construction plan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s; 3.2 The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Insured which exists or is formed within or in the vicinity of the worksit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ontract works insured; 3.3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which has been put into commercial use or taken over or actually occupied by the Employer or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for which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has been issued or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r after the Contractor formally proposes works acceptance before the expiry date of this Policy; 3.4 Debris removal costs, which mean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costs and/or expenses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保险协议(供参考) 协议方: 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 (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 乙方:(首席保险人) (共同保险人) ······························ 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项目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 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

(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人名称: (三)投保人名称: (四)被保险人名称: 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 (五)保险工程名称: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 (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 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七)工程合同金额:(待填充) (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200,000.00元/每人 (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每人 (九)工期费率:(待报价) (十)总保险费:RMB**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待填充) (十一)付费日期:保单正式签发之前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0年*月**日零时(缴费次日)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待填充)(十三)适用条款 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十四)特别约定 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

保险公估典型案例学习资料

泛华公估集团典型案例介绍 (一)财产险 1.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特大洪灾案 地点:四川省绵阳市 受损原因:百年一遇的洪灾,在10多个小时的降雨过程中,降雨量高达241mm,造成水库决堤、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水深大多在500-1500mm,最深达1890mm。 案情:该案涉及四川长虹的三个实体,包括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和长虹大酒店三个单位。四川长虹是中国最大的彩电龙头企业,主要生产电视机、空调及其他军工产品。厂区面积遍布绵阳市各个城区,分厂、仓库有近百处之多。 因案情特大,各方沟通协调时间较长,截止到公估人正式进场时,水损时间已长达25天。受损标的涵盖了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器设备、声学光学测量设备、保龄球设备、实验检测设备、制冷设备、电力设施、通讯设备、房屋建筑等类别,受损标的种类之多,涉损标的项目品种近万种,且受损数量之大、进口的高科技设备之多、损失金额之大、核损技术要求之高、案情之复杂,为保险界所罕见,报损金额8.8亿元人民币。 公估技术运用:除保险学科外,还实际运用了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电力、通讯、建筑工程及装修、仪器仪表、制冷、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环境保护、声学光学、进出口贸易、法律、财经等多

学科的技术。 结果:经一个月的查勘、鉴定、定损、理算等工作,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向保险公司建议赔付1.856亿元人民币。为“第一大案”的赔付提供了科学、合理、准确的依据 。 影响:该案的成功公估,从实践上证明了我公司对重大、疑难损案的公估组织协调能力、大兵团作战能力、把握现场能力、业务谈判能力、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能力,一改过去大宗的保险赔案在处理过程中双方互不信任、争议不断、反复性大、久拖不决的局面。赢得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赞许,也在国内外公估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保险当事人评价:四川长虹9.19洪灾受损案成功公估后,双方不约而同地向我公司赠送金匾,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赠予我公司:“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也给予我公司:“诚信至上、公平客观”的较高评价。 2.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麦莎”台风受损案 地点:浙江 受损原因:“麦莎”台风 案情:浙江省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的制造企业,具有5万辆的年生产能力,通过招标投保了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额约11.3亿。2005年8月6日,台风“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费率表(2015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费率表(2015版)一、年基准费率 保险责任年基准费率 投标保证保险3‰ 履约保证保险6‰ 支付保证保险6‰ 二、调整系数 1、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企业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特级0.85 一级0.95 二级 1.0 三级 1.1 未评级 1.2 2、工程类型调整系数 工程类型调整系数 楼宇0.8-1.1 工业企业建设0.85-1.15 管线工程 1.0-1.3 陆上交通建设工程 1.4-2.0 涉水工程 2.0-3.0 其他工程0.8-1.2 3、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 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 抵押/质押反担保:抵(质)押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0-5%(含) 1.1-1.0 5%-15%(含) 1.0-0.9 15%-25%(含)0.9-0.8 >25% 0.8-0.6 保证反担保0.9-1.1 未办理反担保 1.1 4、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调整系数 <50%(含)0.8-0.9 50%-70%(含)0.9-1.0 70%-90%(含) 1.0-1.5 90%以上不承保 5、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每次事故免赔率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占总保 险金额的比例 调整系数 0%(含)-10%(含) 1.1-1.0 10%-20%(含) 1.0-0.9 20%-30%(含)0.9-0.8 30%以上0.8-0.7 6、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 (0%,5%] 5.0-3.5 (5%,10%] 3.5-2.0 (10%,20%] 2.0-1.5 (20%,50%] 1.5-1.0 (50%,80%] 1.0-0.8 80%以上0.8-0.6 7、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0%(含)—30% 0.7-0.85 30%(含)—50% 0.85-1.0 50%(含)—70% 1.0-1.15 70%(含)以上 1.15-1.5 无历史赔付数据 1.0 三、保险期间系数 如果保险期间为整数年,那么保险期间系数为年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非整数年部分按照短期费率表计算,保险期间最多不超过5年。 即,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保险期间系数=n; 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零m个月:保险期间系数=n+m对应的短期费率系数 非整数年保险期间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短期费率 系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85 0.9 0.95 1.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保险费计算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投标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系数履约保证保险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履约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系数支付保证保险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支付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订立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2.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5.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6.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版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

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收费标准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为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险为人身保险合同。 1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索赔的证据: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完整版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

1.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40000元 解释:概念6:甲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3万室内财产2万;乙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2万室内财产3万合计室内装潢5万保价10万损失2万不足额保险部分损失赔偿1万; 室内财产保额5万损失2万损失小于保额,只赔损失2万。 1万+2万=3万2.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1)因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厂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1.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8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2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1分)。即: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X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分) =(80+10)X180/200(2分)=81(万元)(1分) 2.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万元;向H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若不考虑免赔额,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A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因为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只负责赔偿本车的财产损失;又由于保险金额是12万元,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本车辆实际价值为15万元,故保险公司只赔偿12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18万元。因为B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在本案例中,由于车主责任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赔偿限额。 3.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l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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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

2020年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范文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范文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简单说来是指被保险团体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为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或致残将获得投保金额(各公司自行选择)或相应比例的赔款。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是指任意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伤害,不一定要致残,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免赔额(通常是一百元)后,保险公司给与报销。举例而言,某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一年期2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和5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某次施工事故中身故两人,每人获赔20万元,伤残一人,经鉴定属于二级残疾可获赔15万元,另有一人受伤,但不构成残疾,在指定医院花费5300元进行了治疗,且无超常规用药,则可获得5200元赔偿。这一险种在建筑施工中非常必要,一旦事故发生,可以使建筑单位很大程度地避免损失。在购买中也很有讲究,因为各家公司的保险责任都是相同的,费率差异也不大,主要看公司的赔付能力和后续服务规则、水平和手续的繁杂程度,如是否可以随时更换人员,理赔的手续是否复杂,工作时效如何等。 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区,通常几个中字头的大公司都还不错:人保、平安、太平洋等。

保费跟施工风险程度、购买的额度、保障的时间长短等有直接关系。 购买时看清楚是否允许建筑施工人员购买、保费是否对应正确、准确提供人员信息,避免理赔纠纷。 详细情况可以参考这篇文章: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案例

案情:原告系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2007年5月因承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工程,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两年,保单金额为8768万元。次年八月,因夏季洪水灾害,使得原告为承建该工程而搭建的一处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平台被洪水冲走,围堰模板被冲走,造成围堰渗漏,原告重新修复,加上因施救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共计财产损失250余万元,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了出险通知,要求被告就该损失向原告进行赔偿。但被告经派人实际到现场查勘,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为施工工程而搭建的便桥被冲毁的损失,而该便桥是为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而搭建的临时施工,属于工程施工中的措施,不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范围,因此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向被告提起投保申请书,被告确定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保险单,注明了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及保单上均明确注明了“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而且洪水发生后,原告已采取了紧急措施,组织施工队伍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加固,但终因洪水过大过猛,导致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台被冲毁,事后又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为此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此而遭受的财产包括便桥损失、围堰修复费、施救费用、重新搭建施工便桥、工作平台费用共计为250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理由是:首先,原告承建的总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而进行的,根据原告与项目业主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1座,又约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造价为8768万,与保单金额一致。而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原告所主张的临时工程及用工材料等,因此原告投保的范围仅限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工程内容),而并未对所承建工程修的便桥(临时工程)进行投保,其保险金额8768万元也不包括其主张的便桥之费用,因此,原告主张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其索赔无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桩基所需所有机械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措施费用,以及为恢复设备状态而进行修正案、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来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原告的索赔请求应当得以支持,理由是: 第一,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形式。本案例中,原、被告对保险合同成立均无异议,对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也不持异议,因此,保险单上注明的“建筑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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