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篇一: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汪先生在2004年7月27日借款给江某与叶某。借款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江、叶向汪先生借款60万元,至2005年7月27日到期。如果逾期还款1个月(超过10天按1个月计算),每个月需要向汪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2000元。同时,江、叶拿出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但是江、叶并没有及时还款,汪先生打算将他们告上法庭,欠款之余还要追讨所有违约金近10万元。江、叶不服,觉得私人之间的借款并非商业行为,违约金从何而来?就算支付违约金,凭什么要支付如此之多?

郑律师回复:

私人之间的借款,也就是民间借贷协议,违约金是的确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汪先生要求支付的近10万元,其额度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额度有所背离,所以并不完全受到保护。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有权主动调整其违约金额。

具体案件情况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第2天,江某还出局了借条1份,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2004年7月31日,房产抵押登记也办理完毕。到了还款约定日期,也就是2005年7月27日,江某和叶某没有还款。直到次年,2006年2月21日,两人才还给汪先生4万元,其他依然没有着落。汪先生提供诉讼,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但案件一到法庭,法庭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额度,要求被告江某与叶某还款违约金按每月1万元计算,而非1万2000元。

而江某和叶某的不满在于,他们认为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根本就是无效的。

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是对守约方的救济。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并未对违约金行使予以限制,而在借款合同分则部分,第207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条规定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该条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行不悖。同样,合同法将民间借贷条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则中,同样证明民间借贷在违约责任方面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应属可行。本案中,法官亦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至于法庭调整违约金额度,并非为了体恤江某和叶某,而是因为汪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于法律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4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主动干预,无疑为变相*********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汪先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万2000元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因此调整为1万元。

最后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56万元;二、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汉全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月人民币1万元计算,超过十天按一个月计算);三、如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钱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0元,由被告江某某、叶某某负担。篇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一)、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

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息,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作为公证员无力审查。但是,我们可以在谈话笔录中尽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贷”相关法律风险的告知义务,做到程序合法。

(二)、单利、复利的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三)、罚息的计算

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合同法》第112、207条规定,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或者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四)、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贷款逾期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它的计算方法与罚息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甚至有些贷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进而“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将此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他们一般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时各方在公证员面前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一旦产生违约责任,各方则站在自己的立场想方设法否定违约条款的效力,要求撤销公证书。对此,我们通常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果不奏效,则用黑体字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例如告知当事人如果将来双方因违约金多少问题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解决,其方案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或是碍于面子不愿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也应当在笔录中告知,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而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根据意思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立法精神,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可以同时使用。至于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笔者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并计算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两者实质上都是违约金,对于二者相加的违约金数额,不管是高是低,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我们不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律的特别授权,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还是不主动干预为上策,因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无所作为,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笔者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超出部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证。因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由此可见,对于违约金的高低目前宏观的政策还是比较宽的,是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既然司法机关都没有直接否定其有效性,不主动进行司法干预,公证处也不宜进行强制干预,还是做好本职工作为妥,当事人自己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承担一切有利亦或是不利的法律后果。篇三: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蒋贤铮

(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

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笔者认为,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别于违约金,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四、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罚息部分,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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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 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

违约借款合同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违约借款合同协议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还清。 双方约定在上述时间内还款;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还款,甲方愿意每天支付___1____﹪违约金。 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甲方已知悉乙方的权限,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甲方(签名指模):乙方(签名指模):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这是不少网友咨询的一个话题,今天合同范本频道就为大家解答下: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

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名称:_____ 壹辆,排量:_______,颜色:_______ ,车牌号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对以上陈述,本人保证是真实的。如因陈述不实,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抵押权人权利受损害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债务人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清债权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完整)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文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

借款合同中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适用及滞纳金的理解

借款合同中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适用及滞纳金的理解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归还本金外,一般都会要求这么几项: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甚至还有要求滞纳金的。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这些,至于约定滞纳金,笔者刚开始学习法律时也未搞清楚到底是约定滞纳金呢还是违约金,什么情况下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不是可以一起计算,滞纳金是不是逾期利息的延续等等问题。 经过学习比较,笔者简要分析上述法律名词的适用及区别。 一、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条法律规定了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合法性,利息是借款活动所产生出来的孳息、收益,产生于借款期间,当然,还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借款利息的一些细节规定,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法律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的合法性,逾期利息产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一种罚则,笔者认为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条款。虽然在借款合同章节中未明确注明违约金条款,但是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违约金的规定。从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上看,在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 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是不能同时支持。 现在有个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在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能否得到支持? 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无明确规定,但是当同时提出要求支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时,就像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一样,不能同时适用,需要选择。 因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于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两者的性质相同,只能选择一个。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当特别法和普通法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而违约金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之中对于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都可以进行约定,两者性质相同,应当选择其中一项。 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滞纳金的效力。 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罚金,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主要在我国税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合同范本模板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篇一: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篇一: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汪先生在20XX年7月27日借款给江某与叶某。借款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江、叶向汪先生借款60万元,至20XX年7月27日到期。如果逾期还款1个月(超过10天按1个月计算),每个月需要向汪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2000元。同时,江、叶拿出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但是江、叶并没有及时还款,汪先生打算将他们告上法庭,欠款之余还要追讨所有违约金近10万元。江、叶不服,觉得私人之间的借款并非商业行为,违约金从何而来?就算支付违约金,凭什么要支付如此之多? 郑律师回复: 私人之间的借款,也就是民间借贷协议,违约金是的确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汪先生要求支付的近10万元,

其额度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额度有所背离,所以并不完全受到保护。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有权主动调整其违约金额。 具体案件情况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第2天,江某还出局了借条1份,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20XX年7月31日,房产抵押登记也办理完毕。到了还款约定日期,也就是20XX年7月27日,江某和叶某没有还款。直到次年,20XX 年2月21日,两人才还给汪先生4万元,其他依然没有着落。汪先生提供诉讼,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但案件一到法庭,法庭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额度,要求被告江某与叶某还款违约金按每月1万元计算,而非1万2000元。 而江某和叶某的不满在于,他们认为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根本就是无效的。 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

含违约金比例的个人借款合同参考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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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违约金比例的个人借款合同参考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含违约金比例的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含违约金比例的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 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 乙方: 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 法定代表人(单位): 甲方等人因购买房屋,资金不足,特向乙方请求借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

月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 简单的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出借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

2020年最新利息借款合同范本(正式版)

合同编号: 利息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 用户名 身份证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用户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见证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 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 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 4、见证人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见证及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章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 第二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个月,从起至止。 第三条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 ,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一月的按天计息。 第七条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 A:一次性还本付息; 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金额及时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 第九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息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其它

【必备】借款合同集锦5篇

【必备】借款合同集锦5篇 借款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详细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无息借款给乙方,作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二.借款金额:usd12万元,(美金壹拾贰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从XX年10月20日起至XX年10月20日止,共6年。 四.偿还方式:从XX年10月20日起分3次还清(XX年10月20日还款usd3万,XX年10月20日还款usd4万,XX年10月20日还款usd5万),可以提前还款。 五.汇款方式:甲方在XX年11月3日前将usd12万元一次性汇入乙方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开立的外债专用账户。 六.提款方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凭单据或用款计划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提款。 七.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还清借款,甲方有权按乙方开户行的年平均利率收取违约滞纳金,直到还清为止。 八.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中心支局批准后生效,至还清借款时失效。 九.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借款合同篇2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动资金,特向甲方申请临时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万元)。 二、借款期限:1个月,即从20××年10月1日至20××年10月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1.5%/月计算,(按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借款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利息(最短天数不低于7天)。 四、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如出现违约,需按借款金额的5‰/天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2020新版)

编号:YK-HT-034624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 Proportion of liquidated damages included in model individual loa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借款合同样本(1)

借款合同样本 Sample loa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借款合同样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 贷款方: 借款方:____ 保证方:___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 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 借款,并聘请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年零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2.还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篇一: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汪先生在2004年7月27日借款给江某与叶某。借款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江、叶向汪先生借款60万元,至2005年7月27日到期。如果逾期还款1个月(超过10天按1个月计算),每个月需要向汪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2000元。同时,江、叶拿出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但是江、叶并没有及时还款,汪先生打算将他们告上法庭,欠款之余还要追讨所有违约金近10万元。江、叶不服,觉得私人之间的借款并非商业行为,违约金从何而来?就算支付违约金,凭什么要支付如此之多? 郑律师回复: 私人之间的借款,也就是民间借贷协议,违约金是的确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汪先生要求支付的近10万元,其额度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额度有所背离,所以并不完全受到保护。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有权主动调整其违约金额。 具体案件情况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第2天,江某还出局了借条1份,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2004年7月31日,房产抵押登记也办理完毕。到了还款约定日期,也就是2005年7月27日,江某和叶某没有还款。直到次年,2006年2月21日,两人才还给汪先生4万元,其他依然没有着落。汪先生提供诉讼,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但案件一到法庭,法庭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额度,要求被告江某与叶某还款违约金按每月1万元计算,而非1万2000元。 而江某和叶某的不满在于,他们认为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根本就是无效的。 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是对守约方的救济。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并未对违约金行使予以限制,而在借款合同分则部分,第207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条规定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该条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行不悖。同样,合同法将民间借贷条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则中,同样证明民间借贷在违约责任方面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应属可行。本案中,法官亦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至于法庭调整违约金额度,并非为了体恤江某和叶某,而是因为汪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于法律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4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主动干预,无疑为变相*********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汪先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万2000元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因此调整为1万元。 最后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56万元;二、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汉全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月人民币1万元计算,超过十天按一个月计算);三、如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违约责任借款合 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这是不少网友咨询的一个话题,今天合同范本频道就为大家解答下: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

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借款违约责任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

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总之,因房租租赁违约后,违约责任的承担首先依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未约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范本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2020)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 例(2020)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5237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含违约金比例(2020)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 (镇)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一、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二、法定与约定违约金分别是什么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

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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