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

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

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8、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9、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10、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在自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将

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XX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

12、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3、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15、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1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17、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9、“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0、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1、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

份。

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3、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

25、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6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

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27、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解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8、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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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以下五类:一是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是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是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种基本的划分。 此外,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法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 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 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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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要下苦功,首先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测评每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等,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与招聘简章。其次,通过各种面试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 同时,在招聘录用过程中,要防范虚假资料,注明填写个人虚假信息的后果,注重背景调查,从源头上减低法律风险。 三、强化试用期考察、考核制度标准化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考核,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 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首先要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 四、完善档案管理人事档案、人员花名名册,会议记录,公示记录等尽量完整,并保留原始记录。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与牵涉到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收集保存好完备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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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编号:JY-HT-00399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案例、郭某是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被派往美国进行6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对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为此,他偷偷向一些企业寄发了求职信。乙公司看了郭某的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甲公司听到郭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郭某在培训前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他承担剩余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应分担的2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郭某对此不予理睬。毅然离开甲公司,使他在甲公司正干着的一项软件开发工作半途而废。虽然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1个月后,甲公司得知郭某去了同行业的乙公司。委派律师和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乙公司与郭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乙公司倍感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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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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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简介: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长期开课;课程时长:2天;详细会务信息请登陆森涛培训网查看 适合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介绍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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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劳动者注意: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中专学生,个人身份仍为学生,与退休返聘人员一样,只能签订《聘用协议》 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 1、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索取双倍薪酬补偿; 2、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议: 1、注意若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将“招聘条件”设置得更加全面详细,填表要求也要严格。 2、若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但是必须在试用期以内。 5、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 1、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包括变更约定的“劳动期限”,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2、如何理解“连续订立”? “连续订立”简称“续订”就是2个合同之间,没有时间上的间断,是“无缝拼接”。如果有间断,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合同。那么,前一个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46条第五项对照理解。 6、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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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该法的壹些规定于理解上存于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能够同时适用。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减少劳动争议。且避免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课程特色】 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文件,通过真实案例,全面解读现阶段企业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疑点,尤其于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违纪违规、严重失职等环节,专家将全方位、多角度分析争议的应对思路,提示人事资料的创制备案和证据收集策略,剖析关键证据的利害关系,传授风险防范技巧和应对措施。 【辅导老师介绍】劳动法讲师杨为仲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实战型、顾问型的人力资源职业培训师,兼任多家大型企业特聘顾问。 杨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和劳动争议案件精确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杨老师经常到企业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企业即时起草、审查、修改关联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争议的应对思路。深受企业界的好评! 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 壹,2008年相继实施的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就业促进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2008年要制订的法律法规: 1《社会保险法》;2《工资条例》;3《民主管理条例》 4《女职工保护条例》修订;5《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三,2008年废止的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鉴证制度;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四,规章制度制订的法律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劳动合同法》: 第4条:用人单位于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1)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该法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制订《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其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该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部社会法,有必要适当倾斜,以维护公平,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制定该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作用。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国务院86年77号文件已经确定对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实施,正式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这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即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同时又对《劳动法》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使其更趋完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等。为此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加以补充并修改了相关规定。加重了用工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据统计一年以下三年以下)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及就业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需要,适当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属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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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并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自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因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不适宜该法的出台,所以被暂时搁置。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得票率获得通过。 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两者的法律位阶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在《劳动法》之后,根据民事法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合同的特点 1、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2、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一方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实力较强的组织,即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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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材料完整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一、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 1、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2、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3、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详细。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超过1年没有订立的,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5、新法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法与原规定在该问题上的 主要区别就是由以前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变为用人单位要主动 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问题上新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 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三是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即必须提前3天通知。四是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岁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将有约 束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劳 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的日期和支付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 支付。此外,对于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三类。因此将来用人单位与谁签订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种员工身份的标志。 8、新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 情形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9、在拖欠工资的问题,新法又向前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即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 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即使没有欠条,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少发工资了,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拖欠工资的法律处理成本。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用人 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10、原来规定中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只要能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到其他用人单位去兼职, 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行业禁止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新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用 人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外出兼职,即使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只要用人 单位曾经禁止过劳动者外出兼职,第二次发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劳动 者外出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要证明自己曾经劝告过劳动者,其次还要证明劳动者 在劝告以后还有兼职的事实存在。 1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支付一个月的 代通知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的,劳动关系要在30天后才能解除,而支付代通知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员工 的不同特点做出不同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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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费用 【篇一:小议《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费问题】 龙源期刊网 .cn 小议《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费问题 作者:赵书晖 摘要:培训在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塑造企业的价值认同并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者在离职时因培训费产生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本文在界定劳动合同法培训费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培训费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即专项培训的界定与服务期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之上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劳动合同法》中培训费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培训费;专项培训服务期 一、培训费问题的概述 正是由于人力资源培训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和技能密集型的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员工的培训。在实践中超出一般培训范畴的培训费用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而作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对价,劳动者往往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相应的服务期,而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协议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就产生了劳动法中的培训费问题。 培训费条款在制度设计上试图平衡两种不同价值的冲突,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即提供“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体现了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保护;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结合培训费条款的实践,培训费条款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服务期问题”这两个方面。本文就在下面简单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二、培训费条款的解读 1.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 培训费条款中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因为现实中情况千变万化,具体岗位的专业性也难以一言蔽之,专业技术培训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都处于空白,所以本文结合现有立法和现实案例,转换思维以排除的方式来界定专业性:其一,对新的岗位了解性、适应性的培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材料完整版(精)

劳动合同法培训完整版讲解材料 前言 一、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 1、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2、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3、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详细。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超过 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 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 超过 1年没有订立的, 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5、新法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法与原规定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就是由以前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转变为用人单位要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问题上新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即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三是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即必须提前 3天通知。四是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岁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将有约束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有了新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的日期和支付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 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此外,对于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因此将来用人单位与谁签订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种员工身份的标志。 8、新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形下,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 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 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9、在拖欠工资的问题,新法又向前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即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即使没有欠条, 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少发工资了, 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拖欠工资的法律处理成本。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10、原来规定中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 只要能完成本职工作, 就可以到其他用人单位去兼职, 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行业禁止的情形, 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新法最大的不同在于, 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外出兼职, 即使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只要用人单位曾经禁止过劳动者外出兼职, 第二次发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外出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要证明自己曾经劝告过劳动者, 其次还要证明劳动者在劝告以后还有兼职的事实存在。 1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 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 30天通知的, 劳动关系要在 30天后才能解除, 而支付代通知金的, 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员工 的不同特点做出不同的选择。

企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

企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

企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培养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严重渎职等行为,提醒我们的管理干部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警惕和监督不法行为,我们选择了部分与企业有一定关联性的案例来与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 第一部分法律案例分析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合肥市庐阳工业区“09·10·4”安全事故导致4死1伤事件。 该案例也警醒我们,施工安全无小事,重要环节没有经过严格的中间验收,是一定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备注:借这个案件,我们想要强调的是:上述案件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虽然为监理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但此罪的主体,是包含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因此,我们需要强调施工安全无小事,希望我们现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工作中要非常严谨,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监理单位、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不因小事、习以为常的事(如经常提到的高空、临边、用电、防火等安全问题)而放松要求,或仅进行不痛不痒的处罚,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加强监督,通过不断的批评、约谈和处罚去落实。(目前我们合同中均有约定,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但甲方责任人是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完全免责,仅可以在作为量刑参考依据。) 同时,对于未达到该罪名程度的重大事故,如: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我们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故意损坏财物罪 我们日常工作中,偶尔也会因某些问题产生较大的争执、纠纷,或面对较大压力情绪过激,或受了批评委屈激动等,都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不要见什么摔什么,或对着身边的办公设备发泄情绪啊,否则,砸了别人的什么苹果电脑、相机等贵重物品,价值都不菲的。 备注:我们应该爱惜公司各项财物,如存在故意损坏的情况,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因任何客观因素影响而免除。且《员工手册》第三章明确规定:要“爱惜公司财物”,因此,提请大家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注意控制情绪和行为方式。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

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案例1- 2015年3月,某员工经医院诊断为腰肌劳损,从此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一直请到2015年8月。期间,该名员工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维权,包括向环保部门举报公司偷排污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反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等,但都没什么效果。2015年4月,该名员工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对其腰肌劳损作出经济赔偿、确认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伤并要求赔偿、要求按2012年考核不合格的结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共4项诉求。 2015年9月,公司以该名员工长期迟到、旷工、消极怠工、串岗离岗,且经多次教育批评和谈话、警告,仍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名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2015年11月,该名员工又第二次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补缴2007年至2011年四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共6项诉求。 案例1包含的问题: 1、不能胜任工作,能否消极上班、迟到早退? 2、员工考核不合格后,某公司没有作出解聘通知,是否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3、某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4、某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能否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2- 2008年7月,某员工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下属门店的核算员,2014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撤销了门店核算员的岗位,将该名员工调整至另一门店担任营业员,并相应调整了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标准。由于营业员是两班倒,工作时间转变了,而且新的门店上班路途更远,该名员工没有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而是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补发2008年至2014年共六年的每周六、节假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5万余元、以及2014年年底双薪等合计9万余元。 案例2包含的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续订时的工资标准是按原合同还是按实际? 2、某公司单方调整该员工的岗位是否合法?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3、某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的,是否还需要另外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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