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标准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标准版)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标准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 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23011、HG23012、HG23013、HG23014、HG23015、HG23016、HG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54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总则 为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

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负责《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

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 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2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他动火作业一律按A 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01]86 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试行)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三)施工工艺方案;(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

穿戴制度;(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第五条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第六条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第七条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 1 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第九条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 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 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第十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

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552-29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上海市地方标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95-2008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2008—07—31发布2009—02—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范 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定 义 (1) 4基本要求 (2) 5设备安装与检验 (2) 6作业规程 (3) 7维护要求··························································

(4) 8附 则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检查项目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擦窗机检查项目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 (9) 附录D(规范性附录)擦窗机日常检查表 (10) 附录E(规范性附录)悬挂工具日常检查表 (11)

前言 高处悬挂作业在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上已广泛使用。高处悬挂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高处悬挂作业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将影响公共安全,受到社会、政府的关注。《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将进一步地规范高处悬挂作业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处悬挂作业的事故。 本标准与DB31/95-1998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高处悬挂作业中对建筑结构的要求;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细化了作业规程的内容; ——有国家标准的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D、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礼铭、顾智世、刘恩频、王琰。 本标准于1998年4月15日首次发布,2008年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1998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协助起草单位:虹口建筑机械厂(华宇建筑吊蓝设备厂)、上海宝潮建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一机械修造厂)、上海浦明机电设备厂、上海西飞三精机械有限公司、小天鹅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 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5.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撬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撬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撬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撬毛工作 (1)平场前先撬好顶帮浮石。撬浮石必须自上而下,从外往里,从安全到不安全地方,仔细检查岩石节理、层理、裂缝等情况及浮石大小,在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2)撬浮石时必须有两人,一人照亮,一人撬毛,撬毛人员不得站在下坡或较大坡面上,应站在上坡和有防滑措施的坡面上,并注意脱落浮石滚动伤人。撬不下来的浮石给上临时支柱或划上标志,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撬浮石必须用撬棍。采矿场上部撬浮石,其下部禁止放斗。 (4)发现在矿堆面上或炮眼里有残炸药和雷管时,在确认顶盘不能掉毛时,可拣出放到安全地方或交给爆破工处理后,方可进行撬毛工作。 (5)撬完浮石后,方可进行平场工作,严禁撬毛、平场及凿岩工作同时进行。 2、平场工作 (1)采场平场时,必须上下联系好,保证矿堆面距工作面高度为1.8m-2.0m。 (2)平完场后,必须保证采场行人通畅。 (3)平场时,如发现下边放斗,上面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021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021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021版)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高空悬挂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示范文本

高空悬挂作业安全注意事 项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空悬挂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登高作作业证。 2、气候条件:外墙清洁必须要在良好的气候条件下 进行,。 3、设备条件:外墙清洁的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 状态,凡吊板有发毛、部分绳股断裂等现象应立即更换新 绳。 4、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 板、安全带有无损坏,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 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 5、楼上、地面监护人员要坚守在施工现场.切实履 行职责.随时观察操作绳、安全绳的松紧及绞绳、串绳等 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6、严禁利用屋顶烟囱、通气孔、避雷线等结构作为挂点装置。 7、每个挂点装置只供一人使用。 8、工作绳与柔性导轨不准使用同一挂点装置。 9、超过2m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并要注意带子不能与锋利或毛刺的地方接触,以防摩擦割断,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底用方式。 10、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光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1、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上弦、支撑、挑架、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Code for Works at Height in Workplace (出版稿) 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 HG 23014 - 199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在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稳山、张乃。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Works at Height in Work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

模板工安全操作规程

模板工安全操作规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模板工安全操作规程 模板安装 1.进入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高跟鞋作业。 2.高处和临边洞口作业应设护栏,挂安全网,如无可靠防护措施,必须佩带安全带,扣好带扣。高空、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必须用绳链系挂在身上,钉子必须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 4.安装模板时操作人员应有可靠的落脚点,并应站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避免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5.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 6.支模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支撑上,而应设立人板,以便操作人员站立。立人板应用木质中板为宜,并适当绑扎固定。不得用钢模板或5cm×10cm的木板。 7.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模板上有预留洞者,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应在模板拆除后即将洞口盖好。 8.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当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且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尚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9.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10.现浇多层构筑物,应采取分段支模的方法: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2)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3)当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要求。 11.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用马凳操作。 12.支撑、牵杠等不得搭在门窗框和脚手架上。通路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设在1.8m高度以上。 13.二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索具系牢,采用垂直升降机械运输,不得乱抛。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运送,严禁从高处掷下。高空拆模

八大高危作业操作规程-详细好用

一、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劳保穿戴整齐,不得酒后上岗,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2.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等火种散落或者喷溅的区域,10米内严禁存在易燃物品。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确认作业周围作业环境,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或彻底清理易燃可燃物品。 7.在油管、油罐、喷吹罐等容器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可燃气体等,应检查检测确认,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9.维修煤气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煤气管道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0.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无防雨措施的雨天,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劳保穿戴整齐,不得酒后上岗,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2.抽堵盲板操作前,首先通知煤气防护人员及安全员到场,并通知现场周边的岗位注意现场煤气浓度变化。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护栏,并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撬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撬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撬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每班对各通道、所有工作面巷道顶帮巡回检查不少于 二次,其中掘进工作面、出矿工作面爆破后要反复检查, 发现浮石要及时撬掉。 2采场撬顶必须二人操作。 3撬顶时要先清理好退路,选好站位,由外向里,循序 渐进,严防撬前掉后,松石脱落时要迅速抽回撬棍,防止 松石沿撬棍滑下伤人。 4处理危险顶板时,要与安全员或工区管理人员一道, 如遇有撬棍处理不下来的危岩时,要做好标志并向安全员 或工区领导报告。 5经常与工区领导和安全员联系,总结顶板管理经验,

提出改进顶板管理工作意见。 6撬顶时,必须保证有充足照明。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动火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视治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目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治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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