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香港的英式教育制度

简述香港的英式教育制度

简述香港的英式教育制度

简述香港的英式教育制度

专家介绍,香港实行小学六年、中学五年、预科一或两年、大学三年的英式教育制度。中学五年参加毕业考试,称为中学普通会考(简称会考),预科毕业参加高级程度会考(简称高考)。香港的大学基本采用英式教学体系,全英文教学,使得香港高等教育达到国际水平。

香港中学毕业文凭的国际认受性

香港中学会考评分为ABCDE五级。中五会考,考生若考获C 级,则会被视为等同英国普通教育文凭海外考试的普通程度(GCE O Level)及格。同样,中七会考,若考生考获E级,无论是AL或AS 程度,均被视为等同英国普通教育文凭海外考试的高级程度(GCE A Level)及格。可以进入与英国教育体系互认的所有国家的大学。

香港高等院校的教育水平

香港高等院校有较高的世界地位。2004年上海交通大学公布的中国大学排名榜,香港的5间大学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名列前10位,在亚太区大学排名中,香港中文大学排名第23位、科技大学排名25位、香港大学排名37位、理工大学排名第38位、城市大学排名66位。同时,这五所大学也都名列世界500间大学中,排名在第203位至301位之间。

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制度.doc

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制度1 中共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制度的规定 (试行) 为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务实创新、廉洁勤奋的学习型干部队伍,有力地推动上影集团改革发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干部的理论学习。要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要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现代科技、财政金融、企业治理等反映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新知识,努力提高个人履职能力。要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活动的同时,充分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搞好自学,每个干部每年要系统的学习2—3本书。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加强与业务等上级部门的沟通,了解工作动态,切实吃透上情;每个干部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1个月,写出1—2篇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 加强青年干部轮岗培训。开展青年干部按期轮训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基层干部进一步明确责任、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能力。要坚持分级培训的原则,集团各直属单位要对干部教育培训作出细致规划,精心组织,要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健全干部定期谈心谈话制度。谈心谈话是警示教育,消除误解,放下包袱,增进感情,激励斗志的一种有效方式。建立定期的谈心谈话制度,规范谈话的时机、内容、方式和对象。在组织安排谈心谈话 活动时,下级约谈要列为一种重要的方式,方便干部及时倾诉,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小过酿成大祸。 二、切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正确把握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着力选拔配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综合协调指导的优秀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公道正派地使用干部 改进干部考察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实行干部选拔公示制。要多视角、多方位考察了解干部,既要考察工作情况,掌握干部的实绩,也要了解干部特长、个性和心理素质以及生活、社会交往背景情况。既进行任用前的考察外,又要了解掌握干部在日常工作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大胆选拔任用年轻干部。全面正确地看待年轻干部的优势和潜力,树立“领导经验来自实践,早压担子早成才”的观念,为优秀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施展才干创造条件。积极做好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增加年轻干部比例,使干部队伍形成梯次结构。 三、改进和深化干部管理工作 改进干部考核办法。一是建立干部述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集中中层及以上领导要进行述职讲演,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二是改进考核测评标准和测评方法。在测评项目和标准上,要减少笼统、模糊成分,尽量具体量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哪些

香港良好的社会福利制度 香港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社会服务制度、教育及医疗保障制度、公房廉租制度。 1、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 香港民众享有的社会保障和救济种类,主要包括: (1)老年保障方面,政府公务员享有长俸(或年积金)、恩俸等。一些私营公司和社会公用事业机构的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 (2)在失业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破产欠薪保障,部分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被解雇时可领取;政府公务员被辞退时,亦可领年积金。 (3)在工伤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工伤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职业病赔偿。 (4)在医疗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疾病假期和医疗津贴。 (5)在生育保障方面,女性雇员主要享有分娩假期和分娩期工资。 (6)在福利方面,雇员主要享有有薪假期。政府公务员及一些社会公用事业机构人员还享有房屋津贴、子女受教育津贴等。 (7)在收入保障方面,凡收入低于公共援助计划厘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可获得包括基本援助金,长期个案援助金,老人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公共援助的现金补贴。 (8)在灾害保障方面,灾民可享受现金援助和物资援助,包括丧葬补助、死亡补助、伤残补助、受伤补助和临时补助、提供急需食品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和临时住所等。 (9)在暴力及执法伤亡保障方面,凡遭受暴力罪行或因执法而意外伤亡的人士及死者家属,均可享受现金赔偿。 (10)在交通意外伤亡保障方面,凡因交通意外伤亡的人土及死者家属,均可享有援助金。 2、社会服务制度。

香港民众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的服务种类主要包括: (1)老年人服务。其内容和方式包括老年活动中心、老年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日间护理中心、家务助理服务、老年户外康乐巴士服务、老年度假中心、义务工作计划、老年义工计划、老年社区网络计划、老年卡计划、护理安老院、安老院、护养院、老年宿舍、疗养院照顾补助金、临时居所、老年住房以及私营安老院等。在老年社区服务方面,全港有老年活动中心260多间,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8间,老年家务助理队120多个。此外,高龄人士可享有高龄津贴。 (2)残疾人服务。其内容和方式包括展能中心、庇护工场、辅助就业、康复服务市场顾问、社区康复网络、残疾幼儿照顾及训练、家居训练、社交及康乐服务、辅助医疗服务、住宿照顾、特别交通服务。此外,伤残、弱智人士可享有伤残津贴、政府和志愿机构对他们还提供包括教育和训练、职业康复、医疗、日间照顾等社会服务。 QQ:2477710295胡小姐手机:852-******** (3)儿童服务。香港的儿童服务均统一由社会福利署负责,服务内容和方式包括保护儿童服务、监护儿童服务、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寄养服务、领养服务、幼儿中心服务、暂托幼儿服务、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计划等。对残疾儿童设有“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和“特殊幼儿中心”。对缺乏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的服务则包括:为儿童提供住宿服务;社会福利署的“寄养服务课”及民间机构安排孤儿到认可的家庭进行寄养,由社会福利署的“儿童领养课”审批领养儿童申请,并进行追踪监督。此外,社会福利署还设有“保护儿童课”和“监护儿童事务课”,负责由于父母离婚、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的儿童保护和服务。 (4)青少年服务。青少年是香港社会福利服务所关注的重要群体,其目的在于帮助他们健康成长。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包括青年事务办事处、儿童及青年中心、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外展社会工作服务、综合服务队以及为青少年举办的专项活动。全港设有200多个青少年中心,为青少年提供指导、辅导和援助服务,还为一些处境较为特殊的青少年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个案服务。

干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题座谈会上的 交流材料 自2007年中央提出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以来,我县根据《***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大规模、多渠道、高质量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次171期,其中主体班26期,培训2236人次,部门办班145期,培训21094人次,在本地办班159期,异地办班14期,培训党政干部2035人次,2008年以来科级后备干部参加过中青班培训的人数有143人。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高。当前,部分单位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不够,往往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用人单位认为,参训干部“可派可不派”。参训对象认为,培训内容“可学可不学”。干部参训的目的不是为了增长才干、提高素质,而是“完成任务、应付算数”。

(二)覆盖不广。三年来,参训者虽达2万多人次,但全员培训的局面没有形成。参训对象基本上以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为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年纪大的基层干部,几年来几乎没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培训。 (三)形式不活。目前,干部教育培训形式比较刻板单一,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一般采用“满堂灌”式方法上课,授课方式缺乏创新,学员听起来单调乏味。在培训内容上,缺乏对“问题”的研究,能力培训方面的较少,培训的连贯性和阶梯性不强。难以做到分类别、分层次培训。 (四)保障不足。在经费来源上,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满足不了大教育大培训的需要。缺乏必要的市场运作手段,未能形成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等多方投入机制。在师资队伍上,党校作为主阵地,师资队伍现状滞后。大部分教师来自小学、初中、高中,调研能力不强,与政府部门联系渠道不多,教学内容与学员及行政部门需求难以紧密结合,致使一些举办的培训班在内容和方式上相对滞后,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难以吸引干部积极参与教育培训。 ----主要做法 针对不足,结合实际,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紧紧围绕以下“五个注重”来开展的: (一)注重培训机制的健全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2008--2012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落实。先后制定新提任领导干部上岗培训制度、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制度等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香港公立高校人事薪酬制度解析

香港公立高校人事薪酬制度解析香港公立高校人事薪酬制度解析 香港高等教育始于1887年香港大学的前身—香港西医书院。130年来,香港高等教育经历了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通过开放的国际化、市场化导向和依法自主治校的科学管理模式探索出一条当代高校发展的特色之路。如今香港已有多所高校跻身世界前50位,香港大学等四所高校名列2016年QS亚洲大学排名前十位。2015年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为国内高校明确了发展方向。创双一流大学势必以人才建校为核心,在培养孕育一流人才的过程中,一流的教师队伍是中流砥柱。一流的教师队伍需要科学合理的人事薪酬制度作为有力保障。香港高校教师丰厚的薪酬福利和科学高效的薪酬福利分配制度一直受到全世界的瞩目和称羡。本文首先阐释香港公立高校拨款机制,在此基础上对其人事薪酬制度建设进行深度讨论和分析,旨在为国内高校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的薪酬制度建设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思路和方法。 一、香港公立高校拨款机制 香港共有19所高校,其中八所为公立高校;一所公办自营的香港演艺学院;以及10所私立大学。由于私立大学自负盈亏不受香港政府拨款资助,教师薪酬制度与国内高校的情况缺乏可比性,所以本研究的范围设定为香港八所公立高校。 香港八所公立高校由香港政府通过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简称“教资会”)和其管辖范围内但相对独立的研究资助局(简称“研资局”)拨款资助。1965年,为了响应立法局议员就预算案的一项辩论,香港教育局决定设立一个教育资助委员会,向各所公立高校基建设施、科研教学发展和各项财政等提供支持。当时的教资会沿袭

英国的管理模式和工作原则,历经半个世纪,教资会现已成为符合 香港各所高校发展需求的宏观管理机构。 教资会由香港和海外知名学者及社会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组成,由政府充分赋权,负责政府对各所高校的教育经费核定与划拨。教 资会拨款款项分为经常补助金及非经常补助金。经常补助金侧重资 助院校的教学发展和学术研究活动,其中整体及增补补助金占比为92%,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的补助金里40%-60%用于教师的薪酬开支;其余8%的资助部分为教学发展补助金、师资培训附加补助、研究用途补助金、卓越学科领域计划等。经常补助金配合学校发展三年为 一期的规划,通常以三年期的方式发放。拨款一经批准,经费一次性到位,各大院校享有充分的独立财政权利,自行安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担负收支平衡的责任。非经常补助金则用以资助大型建设及一 般校园维修工程。各院校根据各自建设和维修需求,上报教资会审批。批准后予以拨款。 研资局是专门负责研究用途政府拨款(相当于内地政府划拨科研经费)。11%左右的研究经费会直接拨予教资会资助院校,以资助于港币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研究项目。80%左右的研究用途补助金经各 所高校申请,以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剩余资金用以资助院校购置主要研究设施、图书馆藏书,以及跨学科和跨院校的集体攻关项目。 综合分析香港政府公立高校的拨款机制,高投入和宏观管理是其主要特色。 (一)高投入 香港政府对教育的重视最直观的体现在财政投入上。2015-2016财政年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总额为739亿元,占政府总开支 的18%,其中714亿为经常开支,占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22%。教资会拨款各所高校的总额从2008年的128亿逐步攀升至2015年的 178亿,教资会补助金占教育开支总额的百分比亦从2008年的17.1%跃升至2015年的24.1%(见表1)。 表1:教资会2008-2015年资助院校整体补助金摘要

台湾和香港地区的高考制度

台湾和香港地区的高考制度 台湾地区自2002年开始实施大学多元入学制度,替代了实施了近半个世纪的联合考试和联合招生制度,打破了“一试定终身”、智育为主、招生和考试合一的痼疾。其特色在于“多元入学”、“考招分离”和“招生自主”。“多元入学”是指入学途径多元化,包括“甄选入学制”与“考试分发制”两轨,学生可依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考试方式。 “甄选入学制”分为由高中推荐学生参加的“学校推荐”、学生自行申请的“个人申请”和各类择优保送等升学方式,由各大学自行决定招生方式。“推荐甄选”只限高中应届毕业生,且比例有一定限制。“个人申请”无论是应届或非应届、岛内学生或岛外学生、全日制和在职生都有资格。“甄选入学制”兼顾了大学自主选拔人才的诉求,符合学生的多元发展需求。 “考试分发入学”是主要的入学途径,占每年招生人数的75%左右。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生需参加二月份举行的学科能力测试,以供未来考试分发时成绩“检定”之用。第二阶段为五月举行的各大学“指定科目考试”,分为社会组(相当于文科)和自然组(理科),社会组考国文、英文、数学乙、历史、地理5门,自然组考国文、英文、数学甲、物理、化学及生物6科。 香港特区高校实行证书制及联招制并行的招生考试制度。证书制指凭规定的高中毕业证书即可取得升入高校的资格。但与一般证书制不同的是,在香港考试合格的学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升入大学。自2009年香港新高中学制公布后,香港中学文凭考试逐渐取代了香港中学会考及香港高级程度会考。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不按文理划分,主要设置4个核心科目和甲、乙、丙3类选考科目。学生在中学阶段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选择学习科目,有利于其发挥潜能、培养特长和个性发展。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1842年8月29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朝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1843年4月,英国向其任命的香港总督先后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这是两个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从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殖民主义性质。香港总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英王对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都可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训令》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有十项内容的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英王制诰》强调要维护英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总督的一切权力,总督必须认识到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由此鲜明地体现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特色。从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大都是英国委任的,只是到了19XX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后,英国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实行代议制,19XX年才有了部分民选议员的产生。行政、立法两局中开始时没有华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19XX

年行政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两局中才逐步增加了华人议员。 现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是经过修订后于19XX年重新公布的,19XX年后又有一些改变,但这两个文件的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香港的实际情况虽有些变化,如从19XX 年香港立法局开始实行部分直接选举,19XX年香港总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两局中华人议员增加了,高级行政官员中华人的数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性质基本没有改变。 第二,总督高度集权。香港政治制度的这一特点与殖民主义性质是紧密相联的,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的统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报也承认:“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又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英王制诰》亦规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都必须顺从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见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即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没有,长期没有选举制、代议制,全港都服从港督一人。 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

日本教育制度

日本教育制度

一、教育行政体制 日本现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由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所决定。宪法宣称教育是人民的权利,规定依据民主政治的原则和地方自治的原则建构教育行政制度。日本的教育行政属于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系统,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分权制。 1.中央教育行政 日本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文部省,为日本内阁的组成部分,其最高领导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长和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文部省的职能权限,主要是:(1)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2)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3)对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大学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学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 4)管理由文部省设立的大学和其他教育、科学与文化机构,任命县和重要市的教育长或负责人,审定中小学教科书。(5)对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补助。 2.地方教育行政 法律规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两纵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为教育长。地方设立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学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基础教育,在人事、经费、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师进修等方面对其所辖学校负责。 市叮村教育长的任命领得到都道府县教委的认可,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 二、学制结构 日本战后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学校教育体制。《学校教育法》规定, “所谓学校,系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内地与香港教育制度的比较

内地与香港教育制度的比较 1.学制及升学途径 大陆香港 中学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共六年中学五年,预科两年,共七年学费由小学至初中三都是免费的实行小学至中三的九年免费教育 学校等级学校分各级的重点中学(省级、县级及 巿级) 学校分三等级(band),第一级的学习 能力最高,第三纸的最低 小学升中学的方法以往小学生是依照成绩来分中学的, 近年来则按住处的区域分配。 小学生可透过自行收生计划报考中 学,或依照教统局的中央派位分配 初中升高中的方法完成初中后要通过考试才可以升高 中。 中三课程完成后,根据成绩升读中 四或修读其他学校。 高中升大学的方法完成高中后要通过「高考」,按得分高 低进入大学。(省重点中学入读大学的 机会率可达百份之九十) 中五要通过会考才可升读预科;预 科后要参加高级程度会考,按成绩 进入大学。 近年开始有学生透过完成副学士课 程及专业教育学院课程升读大学 海外升学的机会经济能力好的家庭会选择让学生到海 外留学。 学生也会选择海外留学 近日开始兴起到内地升学的潮流 2.上课情况 根据我们在上海巿建青实验学校的访问,得知他们上课时会很安静留心,总会在适当时候主动举手回答。总的来说,学生在很专心地听老师讲解,上课气氛十分积极。 至于本校的上课情况,我校的学生主动举手回答问题的情况较少,尤其是高年级的同学,反而多是老师主动发问,同学才会回答。 至于老师讲解方面,上海巿建青实验学校的学生认为,上课的气氛较严肃,形式没大变化,比较沉闷。虽然如此,但同学依然保持安静。由于建青同学一般认为学习是应该由学生自主自发的,故此纵使课堂比较沉闷,我们并没有发现同学与「周公」约会。本校学生则认为,在香港上课时,有些老师会和学生打成一片,但有些老师亦会很严肃。老师会因应不同的教学需要,在课堂上加入活动,例如分组讨论、辩论比赛、游戏等,教学方法较为灵活。有些低年级的同学感到上课沉闷时,有时也会有限度地谈话。 至于近年流行的信息科技教学,我们一致认为沪港两地的学校均充分的应用。

日本的现代教育制度

日本现代教育制度 日本是中国的邻国,也是和中国关系最复杂的邻国。一方面,日本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中日交往密切;另一方面,因为历史上的争议,中日矛盾也愈演愈烈。然而,不得不说的是,同为汉文化圈且已经是发达国家的日本,其在发展路上遇到的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法,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尤其是日本发达的教育系统。 一、三个阶段 日本教育主要划分以下三个阶段: 小学校(6年教育,6-12岁学生入读) 中学校(3年教育,12-15岁学生入读) 高等学校(3年教育,16-18岁学生入读) 日本的第一级至第九级的教育是义务教育。每年学年由4月1日开始,下年3月31日结束。每个学期之间会有假期。日本的小朋友以前星期一至五全日上课,星期六上半日课。不过,这制度由2002年起全面取消。不少老师仍在周末上班,他们亦必须在暑假(通常是8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每个学年最少有210日为上课日,但是大多数公立学校会拨出大约三十日,作为学校节日、运动会和非学术上的仪式(特别是一些鼓励合作和学校精神的仪式)。扣除这些活动和星期六半日上课的日数后,上课教学的时间每年约有195日。 二、教育理念 日本人对教育(特别是强制教育)抱有几个重要信念。他们认为所有学生有能力学习知识,学生的努力、坚持不懈、自律能力及非学术上的能力决定了学生的学业成就。这些学习及行为习惯是能够通过讲课及训练而学回来的。所以,小学及初中学生不是根据他们的能力而编班授课,也不是适应各学生的差异。 日本全国性的学习范围让学生得到均衡和基本的教育。强制教育让学生得到一个同等学习的机会,而各学校的财政分配是相对性相同的。不过,这种制度被评为缺乏弹性、缺乏理解学生的特别需要和兴趣。日本教育在80年代进行了改革,新制度特别强调弹性、创意、表现自己的机会,但只是有很少的进展。批判性思考不是日本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概念。学生一般要求背诵测验内容,所以学生高分的原因并不能反映他们的真实水平。

香港教育制度概况一览表

香港教育制度概况一览表 香港小学教育 小学一年级入学办法,凡年满5岁8个月的儿童,可获派免费小学学位。这项措施,採取家长选择、学校挑选和电脑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私立小学多数是一些名校的附属小学或办学的特色的学校。香港的小学大部分採用半日制,学生只在上午或下午上课,每週38节,每天7节,每节35分鐘。小学的师生比例是1:27,平均每班人数是40人,但推行活动教育的学校每班学生人数约35人。大部分的小学均用中文授课。 香港中学教育 中一至中三使用中文為教学语言的普遍程度是以C除T的比例来衡量。C是除英文、中文、中国歷史、宗教、实用及工艺科目以外使用中文為教学语言的其他科目,在每週五个上课日或每个相等的六日迴圈周的授课节数;T则是除英文、中文、中国歷史、宗教、实用及工艺科目以外的其他科目,在每週五个上课日或每个相等的六日迴圈周的授课节数。实用及工艺科目包括美术与设计、家政、设计与科技、普通电脑科、打字、体育及音乐科。 目前的中学学制是初中三年,高中二年,学生读完5年中学参加会考后,可以继续2年的中六教育。中学大部分是全日制,平均每週上课5天,共40节,每节40分鐘,师生比例平均是1:21.8。. 香港的中六教育又称预科教育,课程有2大类:一年制的高等程度会考课程,报考中文大学(四年制);二年制的高级程度会考课程,报考香港大学(三年制)。预科课程纯以考试為中心,内容艰深,范围狭窄。 香港高等教育

香港称高等教育為专上教育,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院校组成,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级人才,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如 工程师、医生、会计师等)。 副学士课程(AssociateDegree):招收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 达到二本线)或同等学历,学制一般为两年,毕业后可就业或继续 升读相关专业本科,只需要两年即可以获得学士学位.(2+2课程) 学士课程(BachelorDegree):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招生系统招收内地优秀高中毕业生. 硕士研究生课程: A.授课式硕士(TaughtProgramme):以修读学分的形式完成院 系所开设的专业课程及毕业论文 B.研究式硕士(TaughtProgramme):以RA的身份攻读部分专业课程,协助研究院完成项目研究,同时应学院要求承担一部分本科 教学任务.(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背景)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西安市阎良区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全区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航空城建设大局以及全区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航空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

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科级(含正副科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航空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区各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香港法概论不定项选择题

香港法概论不定项选择题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 A、普通法 B、成文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2、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 A、事务律师 B、资深大律师 C、御用大律师 D、讼务律师 3、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 A、预备罪 B、煽惑罪 C、串谋罪 D、企图罪 4、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 A、死刑 B、终身监禁 C、监禁 D、罚金 5、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A.动物饲养人 B.雇主 C.委托人 D.政府 6、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 A、旧式婚姻 B、“妾侍”制度 C、新式婚姻 D、宗教婚姻 7、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 A、入境事务处 B、海关 C、法院 D、廉政公署 8、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 A、国际法律冲突 B、区际法律冲突 C、法系的冲突 D、法律渊源的冲突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A.区域法院 B.裁判法院 C.高等法院 D.终审法院 2.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 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A.工作性质 B.工作范围 C.专业训练 D.专业守则 3.在香港,刑事罪行(犯罪)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A.犯罪意图 B.作为 C.犯罪行为 D.不作为 4.在香港,只有年满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 A.16岁 B.18岁 C.21岁 D.23岁 5.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确定一个人的父母亲身份,其中,以两种科学方法来断定父母身份。 A.以母亲的婚姻为基础的推定 B.从出生注册而衍生的推定 C.血型测试 D.血液DNA测试 6.在香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 A.财产担保 B.现金担保 C.自签担保 D.人事担保 7.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日本和中国教育制度对比分析

日本和中国教育制度对比分析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的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邻国,它国民整体的受教育情况和国民素质对比中国相对要好。日本在全球范围内也被认为是数一数二的高学历社会,而且日本的教育制度和我国的教育制度是比较相似的。中国的教育发展一直处于改革当中,吸收各个国家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总结我们自身的教育经验,都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本文将以我国和日本教育制度为对比,分析其差异。 一、日本的教育制度 1.教育情况的历史发展 纵观日本历史,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分为有几个非常关键的时间段,可以大致的区分为:明治维新之前的古代中世纪教育和之后的近现代教育。首先是大化革新。那时的日本开始学习儒家思想,大量吸收来自中国的儒学文化,模仿中国隋唐时期的文化教育模式及制度。日本文字的书写形式也是在那个时期所模仿的中国汉字而得来。 其次是江户时期,这个时候是日本在战乱之后最长的一段和平年代,社会平稳恢复是离不开当时的教育制度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这一阶段的普及教育为日本国民的综合素质提高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到了明治维新时期,进入了近现代教育。开始了改革学校制度,制定了《学制》。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形势所迫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后来废除了《学制》,颁布了《教育令》,主要从教育的控制与管理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动,提出了对国民教育的最低要求,保证了整体的国民素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日本,除了对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在教育方面也进行了全面改革。这次的改革奠定了现如今的日本教育体系,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二次全面的教育改革,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制度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2.当代日本教育制度 日本现行的教育制度是由二战后根据国家宪法所草拟的《教育基本法》所决定的。义务教育中规定的学制由原来的6年延长到9年,确立了六三三四制,分别是初等教育六年、中等教育六年和高等教育四年。在初等教育之前有学前教育,也就是幼稚园,不算学龄,一般是6岁之前的孩子。 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学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考入专科学校,或者继续读普通高中,也可以直接选择就业等方式。日本的专科学校和中国的专科学校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职业特性很强,为培养专业人士而准备,课程并不比普通高中学校轻松,而且毕业后的学生可以考取普通大学,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本专业的专

香港的教育制度

香港的教育制度 香港的教育主要由香港政府的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管理,制度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部份: 学前教育:透过私立的幼儿园和幼稚园,为学前儿童提供机会学习与群体相处。 九年免费教育:在全港设立官立或津贴资助学校,为适龄学童提供六年制小学及三年制初中课程。 高中及预科课程:设立两年制高中(中四、中五),为学生提供工作前最基本的教育;设立两年制预科课程(中六、中七),作为学生报考大学前的课程准备。 专上课程: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上课程,包括工业学院、大专、大学教育。

学前教育 香港的幼稚园全属私营机构,由志愿团体或私人开办,分非牟利幼稚园及私立独立幼稚园两类。幼稚园须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教育局的督学经常视察各幼稚园,并在课程、教学方法和行政方面,向校长和教师提供意见。教育局与社会福利署编订的《学前机构办学手册》,为有意办学者提供开办幼稚园所须遵守的法规及建议。幼稚园在规模上有颇大的差异,有些幼稚园只有两、三间课室,有些却有十多间。大部分的幼稚园都能配合儿童的生活经验和兴趣,营造具启发性的学习环境,在课室内设置「图书角」、「数学角」、「自然角」、「美劳角」、「音乐角」、「家庭角」等,辅以有关的教具,诱导儿童自发地学习。 免费教育 小学教育

(小一至小六) 小学六年免费教育于1971年推行。现时香港的小学教育分为八个学习领域及两个学习阶段。 八个学习领域分别是: 中文(包括语文课及普通话课) 英文 数学 科学教育(包含在常识科内) 科技教育(包括常识科及资讯科技) 个人、社会及人文学科(包含在常识科内) 艺术(包括音乐及视觉艺术) 体育科 两个学习阶段分别是: 第一学习阶段:由小一至小三; 第二学习阶段:由小四至小六; 每一个学习阶段完结时,学生都要参与一个由教统局主办的全港性系统评估,评核结果让当局了解学生能力上的差异。完成小学后全港学生会被教统局中央派位分派到志愿的中学。 初中教育 (中一至中三)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初中教育,大部份本地主流中学名义上是英文中学,除中国语文、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学等科目外,其它科目如地理、数学、历史等,均以英语作为授课语言,但实际上是奉行双语教学,仅课本及笔记以英文编写,上课时老师通常以广州话讲授。 1997年后,特区政府决心贯彻推行母语教学,即除英文科外,其它科目均采用以中文编写的课本及笔记,并以广东话讲授(这个政策假定所有本地主流中学的学生的母语均为广东话,并非真正按个别学生的母语教学,也没有提供其他方言的教学)。但全港400多间中学里,其中114间却可以继续使用英语授课,这些中学通常是学生学业成绩较佳的,当中甚至有一定数量是政府主办的官立中

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省局人教部门负责系统处级干部、省局机关干部培训档案管理;各市局人教部门负责科级干部、市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科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 二、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档案、个人培训档案和其他需要建立的档案。综合管理档案主要包含本级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年度干部培训情况登计表,各班次的具体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及培训人员名册、培训人员考核成绩汇总、培训总结等资料。干部个人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党员登记表、学员结业成绩或考核鉴定表等资料。 三、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人教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材料的收集、统计、填报工

作。干部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和人教部门申报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四、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应及时载入干部人事档案。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的培训记录,作为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应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干部调动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交干部培训个人档案。 六、省局人教处负责对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附:1、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2、年度干部培训情况登记表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章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 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 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 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 (legislation) 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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