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秀华煤矿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015年11月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3)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3)

第二节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4)

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5)

第四节粉尘冲刷制度 (6)

第五节粉尘监测制度 (7)

第六节其它规定 (8)

第七节监督检查制度 (8)

第八节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9)

第九节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0)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二、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各区队负责本区域的防尘工作,矿安监科对各区队的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技术负责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安监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六、机电队负责全矿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由,负责矿井隔爆设

施的安装与维护;维修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测尘工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七、各区域的积尘清理由各区域的维修工负责。各区域的机电设备、电缆积尘清理由机电队负责。

第二节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一、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

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

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机电队要按照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二、地面建有600 m3水池,水源充足,水质清洁,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

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各区域的维修工负责本区域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放煤工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四、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五、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六、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50米左

右,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采掘

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

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一、每年初,由技术负责人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二、通防维修队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三、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

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四、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底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OOL/m、辅助隔爆棚200L/m

五、水棚的排间距应为0.8m— 1.2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六、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n。

七、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

八、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 :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

的巷道保持一致。

九、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十、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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