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二级升一级资质审批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部二级升一级资质审批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部二级升一级资质审批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部一级资质审批细节难题问题解答

中建瑞通为你转载建设部一级资质专业术语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年度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2007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 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 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 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 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16.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1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8.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9.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

答: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工程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等级不受限制,但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的,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20.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

答: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且工程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等级不受限制,但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的,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21.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依职权颁发工程序列和经济序列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证书,但没有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

企业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执业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各类人员均不能超过上述三类人员总人数的15%。

22.房建业绩考核小区总建筑面积指标时,是否仅提供整体竣工验收报告即可?

答:需提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3.竣工验收报告需哪几个参与方签字为有效的竣工验收报告?

答:参与方原则上应当至少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

24.部分专业业绩指标无搭接范围,如何考核业绩?

答:按照标准要求指标上下浮动10%考核。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 第一批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按笔划排序) 丁蕾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万浩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铭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少虹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杰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连莉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敬亮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清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井彦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凡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来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王征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春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娟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靖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磊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建学院建筑系

王天青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明学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王泽文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王恩奎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邓庆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史宏达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 刘青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强中国海洋大学 刘杰茹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刘响林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淑永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孙秀竹中国石油大学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孙宗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孙常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孙清典山东科技大学 孙跃东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庄贵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曲志光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朱军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江建林青岛绅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衣卫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许林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许坚平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宋军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宋大雷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自动化及测控系宋淑明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兵青岛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小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安杰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相忠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李云峰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李君霞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李明战青岛智和领航地源热泵设计有限公司 李树文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绪泉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杨得志青岛沃富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 沈伟青岛惠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辛文燕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连捷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邱晓枫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淑霞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邹辉青岛机关事务管理局 陈剑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

(法律法规课件)国家及建设部有关安全法规及标准

国家及建设部有关安全法规及标准 一、法规 1、建筑法;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二、规范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三、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一、1、建筑法 1997年以国家主席令第91号颁布的《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从第36条至51条共16条款对建设工程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如在第36条中强调一个方针、两个制度,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及群防群治制度。第45条对建筑施工总、分包的关系亦作出了时晰。第49、50条对装修、拆除工程要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还对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要求。 一、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等容易发生事故的几个方面作出较明确的规定,对施工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原则要求。如对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未经技术教育的工人,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一、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于1980年制定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该规程共分九章112条,规程根据多年来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比较多的几个方面,如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等,提出了施工组织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距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要求各施工企业在充分考虑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妥善地安排工序和施工方法,合理地提出组织施工的各项具体方案。 一、4、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各工种的工人操作提出要求外,建设部在1983年颁发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指出在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条例规定,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施工方案),都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5、除上述法规外,建设部还配套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住建部轨道交通质量安全专家组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共62名)专家委员 会职务 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主任委员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副主任委员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顾问组、勘察设计组、土建施工组、设备安装组和应急管理组。 专家组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 顾问组(7名)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王振信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张弥教授地下铁道工程北京交通大学 贺长俊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业琨教授级高工地基基础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崔志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 任公司 勘察设计组(12名)曹文宏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 研究院 刁日明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 司 顾国荣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责任公司 刘卡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 司 沈小克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史海欧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秀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晋友高级工程师铁道工程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周勇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朱丹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朱敢平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土建施工组(20名)陈建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指挥 部 陈湘生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龙高级工程师市政施工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韩少光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何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李耀良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刘艳青研究员隧道与地下工程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马天文高级工程师隧道与地下工程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原任职于苏州轨道交通有限 公司) 莫庭斌高级工程师地下铁道工程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庞继高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 工程公司 万姜林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汪建刚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吴鸿军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谢晋水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杨国祥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杨树才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 江苏省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 设指挥部 建设分公司

2011.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7号文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有效期: 文件名称: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

文明施工重点采取四项制度及保证措施

重点采取四项制度: 一,治理施工扬尘污染。要求所有施工现场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减少裸露面积。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减少扬尘污染。 二,严格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分开设置、区划管理。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禁止混放。 三,治理道路管线施工占路、污染环境问题。道路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临时辅路,配备洒水降尘措施,保证群众正常出行。设专人对工地周边卫生及时进行清扫,严禁污染周边环境。 四,提升施工围挡标准。工地围挡不仅能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更是降低扬尘污染的重要屏障。 文明施工措施 一、组织保证:为保证现场的文明施工,建立以公司文明办、项目经理部、施工队三级管理体制网络,并专设文明施工管理组,把文明施工和开展5S (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活动列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实施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佩戴上岗卡,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 二、场容场貌:现场明显处设立按建设部规定的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记录牌,文明施工牌),主要通道和办公,宿舍等门前全部采用硬地化,做到道路畅通、整洁、不积水,工地周围设置2.5M 高硬质围墙,实施封闭式管理,严格按平面布置图施工。 三、料具管理:钢筋、砂砖石料,周转材料等按类归堆,做好材料,专设拌和台、分 设料库。 四、消防保卫: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完善责任制度,按规定配设消防器具,严格明火作业规定,禁用电炉,严格治安保卫制度管理人员佩戴上岗证,24 小时有人值班非施工人员不行擅自进入。 五、环境保护:建立现场卫生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烟尘、污水、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持工地现场整洁,合理处理施工用水和排水。施工时产生的废弃物和各类垃圾,应堆入在规定地点,并定期清运出场。设立设施齐全的厕所,并定期专人加以清扫。 六、办公及职工生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宏仁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国家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徐愈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宁家俊国家知名信息安全专家沈昌祥国家公安部十一局处长郭启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任守信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段国华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张振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王平部委级 外交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承军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咸立亭科技部信息中心主任李苏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胡毅力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俞建良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主任刘祝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赵锡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任王广华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主任宋铁栋国家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谢鸿昌交通运输部科教司信息化管理处处长邹力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杨洪义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吴建中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主任邓坚农业部信息中心主任方瑜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张彦博卫生部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办主任周德铭国家审计署计算机中心主任王智玉国资委信息中心副主任陈立波海关总署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主任吴幼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王秀国家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泽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主任高建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网络中心主任沈向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王铃丁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主任胡帆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主任唐洪广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主任孔祥清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梁相斌中国地震局地震数据信息中心主任刘志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吴跃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省级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克义天津市信息中心副主任马长清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书利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晓胜江苏省信息中心主任周荣华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会长姚万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辽宁省信息中心主任孙立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明君黑龙江省信息中心副主任李太杰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谢桦吉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徐彩晶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宋发长春市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赵文晶河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张显勇河南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卫乃良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处长胥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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