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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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于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能够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和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且经所于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

第十条水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关联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仍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见附件2)。

第十壹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关联单证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报检,且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数量进行核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壹)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效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三)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中的水产品,其生产企业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第十二条来自疫区的装运进境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于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且按照规定采集或者抽取样品,供实验室检测用:

(壹)核对单证且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三)实施易滋生植物害虫的进境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的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进境水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壹)货证不符或者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包装不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的。

第十五条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水产品,应当运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存放、以备实验室检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离、加工。

第十六条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仍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验室检测,且根据进境水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签证管理制度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壹)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且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销毁。

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能够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关联证书。

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和我国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要求,对出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产品实施残留物质监控制度。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仍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壹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境水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对我国出境水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壹对外推荐申请国外注册,且公布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名单。第二十三条水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四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签证管理制度签发有关证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出具关联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且分别作如下处理:

(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允许作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能够重新报检。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经检验检疫的出境水产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六条经产地检验检疫的出境水产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于口岸查验时发现货证不符或者证单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放行。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和《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及国外关联规定,建立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出口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要求的养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能够对出境水产品实施监装。

第二十九条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壹)冷却(保鲜)水产品:2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6个月。

出境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必须重新申请报检。

第四章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境水产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第三十壹条已经被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的进出境水产品,除执行本办法关联规定外,仍应当符合风险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4月12日公布的《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制度》(国检检〔199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壹、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壹)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达3000吨;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和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议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环境卫生要求;

5.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质量记录;

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壹)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壹联正本,且保留其复印件。

(二)发现进境水产品有以下情况者,壹律不许进库,且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的;

2.腐败变质或者有异味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不得于库内的统壹区域混合堆放,同时不得和国内生产的货物同放于同壹库内。库房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

(四)存储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水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和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和防疫工作,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五)存储库须填写《进境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三、出库管理

(壹)存储库对出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壹联正本,且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且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壹)存储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存储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存储库须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查。

(二)存储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存储库检查进境水产品存储的情况、有关的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转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水产品或者发现非法进境水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方案,以及货物存放期间是否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三)检验检疫机构于检查时,发现存储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能够作出警告、暂停存储进境水产品或者取消存储库资格。

(四)存储库应当定期将上月出入库进境水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且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对。

(五)存储库因修缮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且于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进境水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于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附件2:

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

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

壹、证书上应当标明:品名(包括学名)、产地、捕捞区域、加工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船名、航班号、集装箱号等)、封识号、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每壹批水产品须有壹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用语必须具备中英文对照。

四、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兹证明:Thisistocertifythat:

1.上述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Theabovefisheryproductswerecomefromtheestablishmentapprovedbycompetentau thority.

2.该产品是于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且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Theproductswereproduced,packed,stored,andtransportedundersanitarycondition,w hichwereunderthesupervisionofcompetentauthority.

3.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有害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Theproductswereinspectedandquarantinedbycompetentauthorityandnotfoundanyp athogenicbacteria,harmfulsubstancesandforeignsubstancesregulatedintheP.R.China .

4.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Theproductsmeetveterinarysanitaryrequirementsandfitforhumanconsumption. DateofIssue签发日期

Stamp盖章

OfficalVeterinarySignature官方兽医签字

附件3:

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进境水产品除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仍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壹、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繁育阶段所于国家或者地区;

四、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

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水产品产品的收货企业应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未经备案的收货人不得进口水产品。 需要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已办理进口食品备案的企业名单可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管—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栏目。 二、输出国家及国外工厂的准入资格 进口水产品须从允许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企业进口,各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了解拟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厂是否列入准入名单。不能从未列入的国家及注册生产加工厂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关于公布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国际(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三、确认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

进口水产品前需确认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其中: 属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章、20章、21章的水产品品种),由总局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其风险控制措施,并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非首次进口的水产品,方可正常进口。 遇不清楚拟进口水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时,可致电水产品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四、需审批进境水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等水产品进口的,还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时随附相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经我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签署外贸合同并进口。 五、进口后检验检疫 水产品进口后,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取得通关单 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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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

(产品管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于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能够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和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且经所于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 第十条水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关联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仍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见附件2)。 第十壹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关联单证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报检,且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数量进行核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知识点

一、鱼贝类的死后变化:早期生化变化、僵直与解僵、腐败三个阶段。 糖原和ATP分解(乳酸和磷酸)→肌肉组织的PH值↓酸性↑,产生大量的热→鱼贝类体温上升,促进组织水解酶的作用和微生物的繁殖。 1.死后僵硬:肌肉硬化和不透明。时间生物化学反应的速度、动物种类、营养状况、贮藏温度等的影响。 僵硬因素:种类及生理营养状况、捕捞及致死条件、鱼体保存的温度。 2.解僵和自溶:自溶作用—鱼体肌肉中ATP分解完后,鱼体开始逐渐软化的现象。是指鱼体自行分解(溶解)的过程,主要是水解酶(蛋白酶、脂肪酶、淀粉酶)积极活动的结果。经过僵硬阶段的鱼体,组织中水解酶(特别是蛋白酶)作用→蛋白质分解为氨基酸以及较多低分子的碱性物质→酸性转向中性,鱼体进入自溶阶段,肌肉组织逐渐变软,失去固有弹性。 影响因素:种类—冷血动物>温血动物,远洋洄游性的中上层>低层鱼类,甲壳类>鱼类;PH—鱼类ph4.5,虾类ph7;盐类;温度;紫外线照射 3.腐败—微生物作用,蛋白质、氨基酸以及其他含氮物质分解胺、三甲胺、吲哚、硫化氢、组胺等,产生腐败特征的臭味的过程。 影响因素:鱼的种类;Ph;温度;最初细菌负荷 二、采样—大量的分析对象抽取有代表性部分样品作分析材料的工作 原则:代表性原则、典型性原则、适时性原则、程序原则。 细则:①样品均匀、有代表性,反映组成、质量和卫生状况。②方法与目的一致。③过程保持原有理化指标,防止成分逸散。④防杂污。⑤方法简单,尺寸适当。 1.步骤:检样(整批食物的各个部分采取的少量样品)—原始样品(多份检样综合)—平均样品(原样处理再抽取部分作检验用)【检样0.5kg、复检0.5kg、仲裁0.5kg】 2.预处理--方法:有机物破坏法、蒸馏法、溶剂萃取法、磺化法和皂化法、色层分离法 目的: ①排扰②浓缩。原则:①除扰②完整保留③浓缩; 三、感官检验概念:感觉器官对质量特征的“感觉”用~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得结论,对水产品各项指标做出评价的方法。 1.分析型感官检验:人的感官器官作工具,评定质量特性或鉴别差异。为降低个人感觉差异的影响,提高检测的重现性,获高精度的测定结果,须注意评价基准的标准化,试验条件规范化和评价员的素质选定。 2.偏爱型感官检验:、样品为工具,来了解人的感官反应及倾向。依赖于人们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综合感觉,受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审美观点多方面影响。 影响因素:环境;评价员;样品的制备 3.官实验室的要求:隔音,正解,无扰,无味,色调自然,令人舒适注意力集中。三区域—办公室、样品准备室、检验室。具体:采光和光照,噪音,温湿度,气 4.色泽 1)皮--黑黄红白。由于其配比及收缩、扩张,呈现出微妙的色泽。 2)肌肉--大部分由肌红蛋白组成。脂溶性类胡萝卜素、类色素和虾黄素组成。 3)血液--鱼,血红蛋白;软体、节肢,血蓝蛋白,还原型无色,氧化型蓝色。 5.呈味物质---谷氨酸及其钠盐,鲜味;甘氨酸和丙氨酸,甜味和鲜味;章鱼、墨鱼具有甜味和脯氨酸有关。 IMP、AMP、ATP等和甘氨酸有协同增效作用。海鱼氧化三甲胺(TMAO)是甜味物质;甘氨酸甜菜碱含有清凉甜味;琥珀酸是贝类鲜味的主要呈味物质。 冰鲜鱼类鲜度的感官鉴别特征:眼(眼球、角膜),腮(色,粘液),肌肉(弹性、味道、切面),体表(粘液、鳞片),腹部(膨胀、肛门) 四、水分:直接法(物理化学性质)—重量法、蒸馏法、卡尔·费休法、化学方法;间接法(物理常数+函数关系)—测相对密度、折射率、电导、旋光率等。 1.干燥法前提条件:①唯一挥发②彻底去除。③化学反应引起的重量变化非常小,对热稳定。 步骤:1)扁形称量瓶,101℃~105℃干燥箱1.0 h→干燥器内冷却0.5 h,称量, 重复,差<2mg。2)2~10 g试样(10-4g),厚度<5 mm,疏松<10 mm称量101 ℃~105 ℃2 h~4 h,冷却0.5 h,称量。101 ℃~105 ℃1 h,冷却0.5 h,称量,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入境准备 1、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2、进口水产品应来自于已经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或确认过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或地区。 3、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国外生产商实施注册管理,对国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国外生产商需要向中国出口水产品的,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获得注册后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5、申请进口水产品的进口收货人应当与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签订仓储协议或者是具有自有冷库出口水产品备案企业。 二、检疫审批 1、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有: 1.1、两栖类:如蛙等; 1.2、爬行类:如鳄鱼、龟、鳖、蛇等; 1.3、水生哺乳类:如鲸等; 1.4、养殖三文鱼: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30000、0303190000、0303221000、0303290090、005411000、0305412000; 1.5、日本输华水产品: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10000-0307999090、 121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 2、实行审批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水产品如来自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3、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系统”实施网上录单,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正确填写相关信息,与随附单证一起交当地分支局办理。随附单证包括:(1)、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储存冷库签订的有效《仓储协议》;(2)、上一份同类许可证核销记录;(3)、冷库考核报告。上述随附单证都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出口水产品验检疫业务流程

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2.检验检疫依据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2.2中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 2.2.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4适用标准 3、报检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电子报检的按《出入境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1报检时间、地点 3.1.1出口水产品应于出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1.2产地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1.3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3.2报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 3.2.1.1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单证: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副本、其它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代理出口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3.2.1.2需口岸查验的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换证凭条; 3.2.1.3养殖水产原料需提供备案养殖场的供货证明;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需提供原料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2.2报检资料的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3.2.3资料不符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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