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楔形文字法

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国家用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产生和消亡时间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产生和发展初期:形成——《乌尔纳姆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历史上

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

鼎盛时期:《汉穆拉比法典》

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

史地位。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衰落时期:《亚述法典》、《赫梯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后期的赫梯和亚述等

国家仍采用楔形文字法,但立法水平不高。

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楔形文字法走向消亡。

主要特征楔形文字法律都是建立在早期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彼此影响较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法典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正文、结语。

2.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定的,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

不浓厚,一般由世俗君主制定或编纂,是世俗法。

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均是习惯的记载或

审判实践的记录。

4.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

历史地位 1.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2.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

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3.通过希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

深刻影响,在世界文明史和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值得重视和肯定。

《汉穆拉比法典》

概念《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得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亦称“石柱法”。制定原因 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2.适应私有财产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结构体系法典包括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共282条。

是一部司法审判的汇编,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针对当时社

会存在的世纪问题编制的。

1.法典本文是关于当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

2.法典序言和结语主要表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和观念,不

仅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君权神授”、“君权至上”和法的神圣性和永恒性

思想,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反映出一种

朴素的法律价值观。

主要内容及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4.法典反映了男女的不平等;

5.法典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6.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如同态复仇和私刑的保留以及对神明裁判和发誓的法律效力的认可。

历史地位和意义1.《汉穆拉比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2.《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对后来的西亚北非国家的成文法律产生一定影响。

古印度法

概念古印度法律是指公元六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的奴隶制法律制度。

渊源古印度法律制度的渊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大致可分为吠陀经阶段、经书阶段(即法经阶段)和法典阶段。

1.吠陀经阶段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包括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

吠陀本集有四本:《梨俱吠陀》、《阿闼婆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

2.经书阶段

包括两个部分——即佛教经典和法经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阶段。

佛教经典,即“三藏”,指《律藏》、《论藏》和《经藏》。

法经阶段,所谓的法经,是婆罗门教有关教义、道德规范、哲学和习惯法

的各种汇编,用诗歌体裁写成,包括《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

《槃达耶那法经》等等。

3.法典阶段

在这一历史阶段,有许多法典——如《摩奴法典》、《那陀罗法典》、《述祀

氏法典》等等,完全是婆罗门贵族和祭司编纂,并非国家颁布,因此这些

法典应成为“法论”。

最重要的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

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

心的基本内容,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

区。

PS:还有国王诏令。最为后世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基本内容 1.维护种姓制度是印度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2.法律对种姓不平等的直接规定。

3.种姓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表现:

(1)严格实行种姓内婚;

(2)突出男尊女卑的原则;

(3)盛行童婚。

4.种姓制度在刑法上的表现:

(1)刑罚轻重完全看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种姓高低来决定;

(2)直接维护高种姓的特权地位;

(3)刑罚极端残酷。

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使它异常复杂。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

效传播,法律要依靠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把一切居民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

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体。

5.法典不是由国王或有其他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而是由宗教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编纂

的。

种姓制 1.概念:印度种姓制是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

2.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3.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

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

第三等级的吠舍,是平民大众。

第四等级的普陀罗,基本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

们中的大多数是奴隶。

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由于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古代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

2.印度法系

在东南亚历史上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移民和宗教的传播,也由于东

南亚各国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在这

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

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摩奴法典》

结构《摩奴法典》是关于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古代印度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而是由婆罗门教的僧侣根据吠

陀经典和古来习惯编制而成的。

共12章,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

主要内容 1.公开确认种姓制度及等级差别;

2.以婆罗门教的教义为指导思想;

3.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影响 1.《摩奴法典》在古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2.外国入侵以后,《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典范,继续被采用。

3.伴随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也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

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古希腊法

概念古希腊是以爱琴海为中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的广大地区,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最早产生奴隶

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产生与演变略

特点 1.不存在运用于古希腊全境的共同的法律制度,而是城邦法;

2.多数城邦制定有成文法规,但同罗马法比较,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3.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法官拘泥于成文法的文字涵义,缺乏对

法律条文及法理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

使希腊法在理论上未如罗马法那样精辟;

4.伴随着希腊的广泛殖民活动,希腊许多地区建立了殖民城邦,一般子邦都

具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适用母邦的法律。

历史地位 1.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古希腊被人们看作

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

2.古希腊的成文法对后世的影响并不大,只有少数法律制度曾为后来的罗马

人所采纳。

雅典法

发展改革雅典,经过多次改革,由“宪法”所确认的民主政治逐步确立起来。

德拉古、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的四次立法改革,大致代表了雅典

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开创、建立、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雅典民主法制

的发展史沿着不断削弱、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

和陪审制度的地位与作用的途径进行的,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

制发展到了顶峰。

改革(德古拉立法)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阶层的压力,将雅典的习惯法整理汇编,颁布了雅典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有三项改革:

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器者才享有公民权;

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内容:德古拉法虽然肯定了债务奴役制,并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但是同时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规定了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意义:

1.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历史,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改革(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被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视为“民选调解官”。

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内容:

1.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

4.新设陪审法庭和400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5.在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准许输出橄榄油、酒等到国外,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渡到集约型的果园与园圃经济,为发展工商经济奠定基础。后又公布了遗产自由处分法令,禁止奢侈,限制葬礼的浪费和铺张。

6.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古拉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还立法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的暴力伤害。并对婚姻家庭法作了改革,创立了遗嘱继承制度。

意义:

1.梭伦有关政制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师弟啊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2.梭伦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其立法简洁、富有弹性。从此以后,雅典进入“法律”统治。

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

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政治从此得以确立并获得进一步发展。

内容:

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以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住区。

2.以500人会议代替400人会议。500人会议享有更广泛的权力。

3.民众大会为雅典最高政权机关。

4.确立“贝壳放逐法”制度。

意义:

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改革(阿菲埃

尔特改革)

“不法申诉制度”

改革(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

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了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5.为吸引下层民众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

雅典的民主制的主要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雅典能够形成直接民主制的社会经济原因1.雅典是一个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国家政务比较简单,这是雅典实行直接民主的先决条件。

2.雅典是一个沿海城邦,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工商业贵族阶层力量则不断强大,并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

3.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使得雅典城邦内部较容易形成民主势力。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1.民主性特点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如出席民众大会,有资格当选国家的各种官职,享受荣誉,领取津贴,参加司法审判等。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2.局限性特点

(1)“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的贯彻局限在狭小的范围。雅典居民中拥有居民权的仅占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

(2)民众大会等重要机关中起重要作用的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人物或代表人物。

(3)担任公职受到很多限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4)民众大会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受到各种限制。

古罗马法

概念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

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渊源变化罗马法的渊源非常复杂,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

1.王政时期的后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

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

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民众

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国初期,在罗马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的基础上,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

比努士两大学派,先后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不断发展。

4.帝国前半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元老院和民众大会的职

权受到限制。

帝国后半期,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5.帝国后期,用法典汇编的形式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

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是在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

段时间进行的,先后编纂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

论》)、《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法典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

全》(《民法大全》)。

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

完备阶段。

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1.公法和私法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运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

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

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4.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

令等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及内容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人法 1.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2.目的是巩固罗马社会各阶级的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也调整自

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

3.人法规定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构成

的“人格权”,依此将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

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4.“法人”依此罗马法中还未出现,但存在类似法人的制度,出现了具有独

立人格的特殊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

5.婚姻存在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二者各有差异。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物法 1.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世民法影响最大。

2.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权,指按法律规定权利人得直接行于物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役

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因其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故又称自物权。其他

物权的标的物属于他人,故统称为他物权。

(2)继承法也是物法的重要部分。

继承原则由原来的概括继承过度到有限继承。遗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

(3)债在《查士丁尼法典》中规定:“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

法锁。”

债权不同于物权,债权须有一定期限、须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才能发生,无

追及权和优先权。

债的发生有: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

诉讼法制度与公法和私法相适应,诉讼分公诉和私诉。

凡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称公诉;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称为私诉。

私诉的程序按其历史发展有:法定诉讼、程序诉讼和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影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为广泛与持久的一种法制体系。响

1.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适应罗马社会的私有制

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全面地维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促进奴隶制经

济的发展,在私法方面表现明显。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对

于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3.罗马统治阶级在各征服地区强制推行罗马法,众多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

自身利益的需要,也都积极采用罗马法。

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据统治地位,但在罗马人中和一些残存下

来的城市中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中期以后西欧各国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的影响不仅限于欧洲,还遍及亚、非、南北

美洲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同时对普通法系国家的

法律也发生了影响。

因此,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和影响不仅限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对近

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十二表法略

日耳曼法

概念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产生略

发展 1.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

2.

2.“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

(1)原因:

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

社会关系;

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

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

(2)主要的蛮族法典

最早的蛮族法典是编纂于466~484年间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

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

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肯特王国的《埃伯特法典》,威塞

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

(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

A.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

B.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

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突时,以

日耳曼法为准。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按其性质,

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

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

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贵

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

迅速发展。

基本特点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另一

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其主要特点有:

1.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约束。

这使它区别于罗马法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个人

本位”。

2.属人主义的法律

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习惯只适用于本

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

3.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

纷的具体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

4.注重形式的法律

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

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

否则不发生效力。

5.世俗的法律

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世俗

法和宗教法是分开的。

演变首先,法律渊源的演变

其次,法律原则的演变

第三,诉讼程序的演变

弹劾式的诉讼程序(辩论式、争论式)

纠问式诉讼程序(控诉式)

影响 1.西欧封建制各国的法律是日尔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产物,而在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各个发展阶段无不包含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成为西欧封建制法律

的一个基本要素,主要是以日尔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当时占据

主要地位。

2.日尔曼法对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也很大。可分为两部分来看:

(1)从制度上看,日尔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

庭法。

(2)从国别上看,在欧洲大陆,形成了“日尔曼—罗马法系”,又称为

“大陆法系”;日尔曼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最大。

《撒利法典》

制定《撒利法典》是墨洛温王朝初期的产物,法典从开始制定到最后的完成,历时三百年。最初的法典是用当时西欧唯一的文字——拉丁文编写。

目前保存下来的最古老的抄本是查理大帝时期的,一共408条,并且插有

法兰克语注释。

基本特点 1.《撒利法典》既反映了早期封建制度的因素,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维护私有财产权,维护着阶级的不平等。

动产为私人所有并加以保护;法典还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典的鲜

明的阶级性,充分反映在处刑的轻重上。

2 .法典保留有原始公社的残余。

法典规定社员使用的份地,只能由男子子嗣继承,女系后嗣不得继承;法

典关于杀人罪的处罚就十分明显得反映了氏族习俗的残余的存在。;法典中

规定在诉讼中采用“神明裁判”、“决斗”和“誓证法”,但以“神明裁判”

为主要的形式。

教会法

概念 1.“教会法”又称为“来院法”和“宗规法”,是教会为他的信徒、神职人员和教职人员在信仰道德和教会纪律方面规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条

例。

2.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

他教派(路德教、圣公会、加尔文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

纪站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我们所讲的教会法即狭义上的教会

法。

形成和发展 1.公元4-10世纪是教会法的形成时期。

2.公元11-15世纪是教会法的极盛时期。

3.公元十六世纪以后教会法的衰落时期。

渊源 1.《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

2.教皇教令集

3.宗教会议的决议

4.罗马法也是教会法的渊源之一

5.地方习惯法的某些原则与规范

基本内容 1.教阶制度与神职人员的特权

(1)教阶制度——基督教教会教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组织体系。教

阶制度最初仿照罗马帝国的官阶制度制定,进入封建社会与封建等级制度

相适应,发展成为封建的教阶制度。

(2)教职人员的特权

2.土地所有权

3.债权

4.婚姻家庭制度

(1)坚持一夫一妻制;

(2)确立缔结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且要举行宗教仪式;

(3)禁止离婚;

(5)限制近亲结婚;

(6)宗教信仰不同不能结婚。

5.刑法

(1)反对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

(2)刑法最终目的是进行道德教化,使罪犯重新做人。

(3)提出把罪犯监禁比处以死刑效果更好,使之多谈净化。

(4)提出在教会法、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6.教会司法制度

(1)(普通法院)教会法院—特赦法院—高等法院—中央法院

(2)(特殊法院)异端法庭—宗教裁判所

基本特点 1.教会法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法。

(1)维护僧侣封建的利益;

(2)封建的等级法;

2.教会法在中世纪的兴衰,是同教权和王权的斗争以及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

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

3.教会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1)天主教会是中世纪唯一的政治中心、国际中心;

(2)教会法本身也具有统一性。11世纪以后,教会陆续编纂出不少的教皇

教令集,1582年,颁布《教会法大全》,将过去所颁布的教皇教令集加以统

一等等。

作用 1.积极作用

(1)早期的基督教教义宣扬人类平等思想,反映了民众的反抗精神,使平

等、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2)传播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文明。

(3)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的继承上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2.消极作用

教会法也就成了严格维护僧侣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最有利的工

具;同时,教会法还把镇压的锋芒深入到思想领域。

影响 1.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渊源之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商法)同时,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制度、概念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产生极大的影

响。

(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受教会法影响最大的领域。

(2)在刑法方面。

(3)在诉讼法方面。

2.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上确立的某些原则和主张,对后世国际法

也有一定影响。

(1)教会法在国与国的关系上主张各基督教王国间的关系应为和平关系而

非战争状态,反对诉诸武力,这就为后世国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

则提供了宗教上的依据;

(2)在战争问题上,教会已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主张战争的目的是

为了恢复和平而非征服;

(3)限制武器使用并力求战争人道化。

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复兴

原因 1.罗马法“复兴”的最根本原因是公元10世纪以后意大利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意大利经济发展的结果。

2.当时西欧大陆(除英国外)还处在封建割据时期,各国分裂为许多大封建

领地,诸侯不同程度地享有独立统治权。国王只能在自己直辖领地上行使

权力,还不存在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依靠国王政府所制定的法

令来满足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产生的要求。(政治原因)

3.中世纪意大利始终保持着一定范围内适用和研习罗马法的传统。

经过 1.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波仑亚为中心开展起来,继而在整个意大利兴起,进而很快扩展到西欧各国。

2.注释法学家的历史作用

(1)12世纪初——13世纪中是前期注释法学派时期

(2)13世纪中——15世纪为后期注释法学派时期

意义 1.有利于促进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城市法

形成和发展9——11世纪末为城市法的产生时期

西欧中世纪初期,罗马帝国的城市几乎完全没落。有的成为设防据点、有

的成为封建诸侯或主教的领地。它们在经济上几乎和农村没有什么区别。

到了10—11世纪,随着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和商业的逐渐活跃,才开始

出现手工业和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最早出现在意大利,逐渐成为工商

业中心,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城市。

意大利地区的各城市法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和地中海沿岸各国共同认可的商

业惯例。所以,意大利地区的城市法也被称为残存的罗马法。

11世纪末——15世纪为城市法的发展时期

11世纪以来,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在那些具有高度发达的手

工业、又位于商道中心有着航运和陆路交通之便的地方兴起了一批新兴城

市,如法兰西的佛兰道尔、马赛、里昂,德国的汉堡、不莱梅、法兰克福

等。

在这些城市中,市民们迫切要求制止封建领主对城市的横征暴敛,也要求获

得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的特权.市民更希望有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法

律,即迫切需要符合市民政治和经济要求的法律;另一方面,封建领主为保证

自己的固定收入(在市民暴力反抗及金钱引诱之下)也不断通过颁布“特许

状”允许城市从事工商而从中征得税收。城市法就在这样的条件下获得了

进一步的发展。

15世纪以后为城市法的衰落时期

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国家的统一趋势,城市的自治特权逐渐遭

到取消。(如柏林在1442年,美因兹在1462年先后丧失了作为自由市的特

权;法国国王也宣称对城市有管理权和征税权。)城市法的独立发展道路便

中断了,城市法同西欧现存的其他法律要素融为一体(如教会法、商法、

习惯法等),成为西欧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渊源 1.特许状。特许状之所以构成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是因为它往往被用来确定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权,明确了市民的权利义务,特许状是一种封建的权

利转让证书。

2.城市立法。当城市从封建领主或国王那里获得了了自治权以后,“市政会”

——城市的最高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便经常受市民之委托而颁布法律。

城市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治安等方面的法规

或条例。

3.行会章程。中世纪城市手工业者、商人按照各自的行业结成行会。

4.城市习惯法。城市习惯法是在城市社会生活和商业交易中自发地产生出

来的。

特点 1.城市法大多以法令、条例、判例和习惯法为自己的表现形式,还没有达到抽象意义的法律规范的高度,加上城市法的内容复杂,远未获得部门法的

含义。

2.城市法并没有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领域,家庭、婚姻、继承、遗嘱、公证等

方面社会关系仍有教会法调整,在重大犯罪方面,如判国、谋杀等国事罪

仍归王室法院管辖。

3.城市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城市的手工业、商业的发

展促使着资本主义因素的逐渐出现,这一趋势决定了城市法包含着封建法

对立因素并对封建法起着巨大的改造作用。

意义城市法摒弃了那些古老而又繁琐的封建法则,改变了不符合城市生活的封建习惯,根据城市的社会关系,确认了新的财产法则、民事习惯和商业惯

例。因此,城市法对封建法起着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则开辟了道

路。

影响 1.城市法的法律观念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形成产生极大的影响。

2.城市法所确立的民事规则在不同程度上对后世的民法产生影响。

(1)城市法肯定了市民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并进而贯彻市民在民事权

利方面的平等原则。

(2)在城市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动产的发展且获得了新的价值,这就使长

子对不动产的继承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3)城市法还以缔约双方的同意原则取代了形式主义严重的契约形式,承

认契约双方的平等地位。

3.近代商法的基础主要是渊源于中世纪的城市法。

商法

形成 1.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

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为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

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商法作为一种特别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

2.10-12世纪商法在自治城市中的形成

3.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一种习惯法,是由在长期商业和海上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所构成,

并由商业法院和海上法院的判决加以固定。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也只是习

惯法和判例的记载,而不是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国家只是加以认可。发展中世纪的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和国家商法时期,前者是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后者为采取国家认可、编纂和实行的商法。

1.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1)为解决本地方商人与外地商人之间的法律问题,设立混合法庭,由各

方代表参加,经过互相协商,使各方习惯一致起来。

(2)城市之间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协调彼此的商业习惯,或制定共同商

法法规,等等。

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影响 1.欧洲大陆国家由于有这种商法独立发展的历史原因,到资本主义时期实行民商分立,商法脱离民法独立存在,一些国家先后制定商法典,近代资本

主义商法的渊源正是中世纪的商法。

2.英国由于维持判例法传统,拒绝编纂法典,没有编纂和颁布商法法典,仍

适用共同商业习惯。到8世纪通过审判实践,将共同商法吸收到普通法中

去,使商法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从而形成英国法民商合一的特点。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 2001年10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美国法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美国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敎育网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 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 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 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8.(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9.(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 10(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原则 11 《汉摩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12 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 13 剩下的大家自己总结 三、简答 1.古罗马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中,罗马法学家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的主要任务有:①解答,解答法律疑难问题;②编撰,为订立契约编写合法证书;③诉讼,指导当事人起诉;④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福师14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 (2)

福师《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V 1. 在日本法律制度法西斯化的过程中,颁布的( )授予内阁首相(即军部首脑)以“禁止、限制或废除现行法律”大权,从而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了军部的法西斯独裁统治。A. 《治安维持法》 B. 《战时刑事特别法》 C. 《国家总动员法》 D.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 满分:3 分得分:3 2. 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立法汇编是(),它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与补充,一直实施到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A.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B. 《司法条例》 C.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D. 《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 满分:3 分得分:3 3. 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关系,应由()调整。A. 市民法 B. 自然法 C. 万民法 D. 罗马公法 满分:3 分得分:3 4. 雅典国家实行的民主制“宪法”,其本质是()。A. 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实行的专政 B. 奴隶主阶级对自由民实行的专政 C. 共和制的管理形式 D. 雅典公民阶级的自我管理形式 满分:3 分得分:3 5.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满分:3 分得分:3 6. 法国宪政史上第一次规定男性公民普选权的宪法是()A. 1791年宪法 B. 1793年宪法 C. 1848年宪法 D. 1875年宪法 满分:3 分得分:3 7. 11世纪,古罗斯国家成文法的代表是(),它为以后俄罗斯法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A. 《罗斯真理》 B. 《雅罗斯拉夫真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34小题.每题1.0分,共3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 A 评论法学派 B 波伦亚法学派 C 普罗库尔学派 D 注释法学派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选项为D 。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 第2题 日本“明治宪法”主要参考了下面哪一国的法律?(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3题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 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上题答案。 第4题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称为:( ) A 王政时期 B 共和时期 C 平民时期 D 帝政时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 古代罗马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容原始,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 (3)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容和特点。 主要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

2018年4月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 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的部分是 A.序言 B.正文 C.结语 D.附录 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 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 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 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 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 3.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的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 A.提秀斯 B.米诺斯 C.哥尔琴 D.阿提卡 4.古希腊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 B.克里斯提尼 C.阿菲埃尔特 D.伯里克利 5.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A.保民官 B.内事裁判官 C. 执政官 D.外事裁判官 6.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为A.《引证法》 B.《狄奥多西法典》 C.《格利哥里安法典》 D.《优士丁尼法典》 7.罗马法上,能作为客体的只有意大利半岛的土地和法律所限定的动产的所有权是 A.外来人所有权 B.市民法所有权 C.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D.外省土地所有权 8.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基础上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被称为 A.日耳曼法典 B.撒利克法典 C.蛮族法典 D.裘特法典 9.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 A.以姻亲关系为依据 B.以血亲关系为依据 C.以父系关系为依据 D.以母系关系为依据 10.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 A.法国法 B.英国法 C.德国法 D.美国法 11.中世纪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 A.城市判例 B.城市习惯法 C.城市立法 D.城市特许状 12.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 A.城市机关 B.城市刑法 C.市民自由权 D.城市自治权 13.在商法演变的历史上,一直适用共同商业习惯,没有编纂商法典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意大利 D.西班牙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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