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要点

应收账款转让要点
应收账款转让要点

应收账款属于债权,那么其转让必须符合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方能产生预期效力。一般而言,债权让与需要满足的生效要件有:(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2)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3)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1。另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还应通知债务人。

相应地,应收账款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方才有效2。

首先,存在有效的应收账款。且转让不改变原有债权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有效存在,是其转让的前提,以不存在的或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让与当属无效。若受让人因此而受损失,让与人应予赔偿。

其次,应收账款的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其转让的账款达成合意,且应收账款的转让要符合民法中意思表示一致、真实的要求。

再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其产生效力。

应收账款的转让以供应商和保理商为双方当事人,债务人不属于当事人,但债务人的意思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效力有一定的影响,世界各国立法对此大致有三种原则,第一种是自由让与原则。根据该原则,债权让与只要经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合意即对债务人生效。也就是债权让与得由债权人自由行使,或其行使时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不负公示之义务3。债务人若不知道应收账款已经转让,仍然向供应商作出清偿,若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则无论他是从何种途径获悉的,都应向受让人清偿才能解除其债务。该原则侧重于保护供应商(债权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交易和加速流转。但是明显忽略了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造成了合同关系的极不稳定。事实上,自由主义在实践中常常使当事人陷入争论的泥潭。目前,世界上只有德国,瑞士和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第二种原则是让与通知原则。根据该原则,债权让与须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效。也即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以后,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保理商只有在债务人收1到转让的通知后,才能享有受让的权利。该原则既考虑了债务人的利益,也尊重了供应商(债权人)的处分权利的自由,有利于鼓励交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它可能存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弊病。但立法上一般将不增加债务人负担作为适用于通知主义的前提,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个弊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法国,英国等等,都采用了这种原则。《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也都以通知债务人作为转让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80条摈弃了《民法通则》关于需经债务人同意以及不得牟利的规定,而采用了通知原则,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合同立法和执法还不够完善,许多当事人缺乏合同观念的约束,对整个社会而言,仍然难以形成高效率。因此即使采纳通知主义,也应当对权利的转让在立法上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转让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得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等。否则,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还有学者主张可赋予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异议的权利;但应当有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而提出异议,则债权人可要求法院确认权利转让之效力4。债务人收到转让的通知后,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债权而受损害,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律的缺陷。第三种是债务人之允诺原则。根据该原则,债权让与需经债务人允诺对其生效。债务人之允诺原则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未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处分债权的权利和自由,有碍于经济流通,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立法体例5。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正式

颁布实施之前,便是采用这种体例。在《合同法》对《民法通则》作出了事实上的修改后,为应收账款的顺利转让提供了国内法依据,铺平了道路。

由上可知,通知主义已经成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主流做法,然而,更进一步产生的问题是:通知应采用何种形式?通知又于何时生效?《国际保理公约》对转让通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书面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电报、电传以及其他能够形成有形的实体的方式;(2)由供应商或经供应商授权的保理商向债务人作出;(3)合理的确定了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和债务人需向其或向其账户付款的保理商6。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转让通知必须采用进口保理商规定的格式,进口保理商有责任将转让通知文句和格式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应再通知供应商,使其发出的通知符合要求。而在《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中虽未明确规定采用转让生效原则,但规定了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均可通知7。

那么,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又于何时生效呢?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收到生效的原则。《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也都肯定了这一做法。

至于应收账款的转让究竟会产生哪些效力,我们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受让人(保理商)与转让人(供应商)之间的效力。

根据债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应收账款一旦发生转让,保理商即从供应商处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及其附属权利(针对应收账款的起诉权、担保权、违约金债权、对货物的留置权、停运权等救济权、保险收益权,汇付背书代理权和接受退回货物的权利)。供应商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给保理商,并对其让与的应收账款的成立和存在负担保责任。但保理商能获得的权益不应超过供应商可得的权益,这是传统民法原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权利的权利与人”的具体表现。当然,所让与的应收账款的瑕疵也一并由保理商承担。

第二,债务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后,负有向新债权人(保理商)清偿的义务,同时免除了对原债权人(供应商)的义务。但债务人向保理商承担的债务履行以对原债权人承担的为限。另外,应收账款转让时,其本身具有的瑕疵也一并转让,所以债务人所享有的用以对抗供应商的事由,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乙方: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 1.甲方通过与XX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往来业务产生了应收账款; 2.甲方同意将附件一《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其对XX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3.乙方接受“XX信托?XX集团?应收账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全体委托人的委托,购买甲方转让的上述应收账款; 4.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人,系指“XX信托?XX?应收账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的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甲方:指X 付款人:指X 应收账款:指甲方因与付款人发生往来业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付款人的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转让:指甲方将其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指乙方因受让甲方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而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款。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正常营业日。 日:指自然日。 第二条承诺与保证 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 2.1.1 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已得到董事会或类似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 2.1.2 甲方同意接受并承诺配合乙方或由乙方聘任的第三方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账户管理等。 2.1.3 向乙方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2.1.4 应收账款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甲方向付款人销售货物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和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的,甲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 2.1.5 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且有相应对价。 2.1.6 甲方承诺所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权利的限制,该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未对该应收账款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优先权益,且未曾向他人转让。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一、关于用户注册 1.机构如何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第一步: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注册费; 第三步:将加盖公章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用户开通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第四步:中征登记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为机构开通用户权限,完成用户注册。 2.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注册平台用户吗? 、 可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请选择用户类型“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但目前平台仅支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债权人业务功能。 3.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用户注册? 第一步: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注册费; 第三步:将由本人签字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第四步:中征登记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为申请人开通用户权限,完成用户注册。 4.用户注册时必须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机构注册必须填写的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法定名称、组织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等。个人注册必须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5.个人用户注册时上传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个人用户注册时须上传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本人手持身份证的近照。 6.如何下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 参与机构/个人可在预注册成功后的提示页面下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也可登录平台系统后进行下载。打印后,机构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个人由本人签字后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7.注册用户时,如何支付注册费? 机构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注册费,应当以与本机构提交注册材料时使用的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须与填写注册信息时填写的“开户行名称和账户号”信息一致),向中征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注册费。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合同

附件: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方: (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让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住所: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传真: 丙方/受托管理服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作为其发起设立的合同编号“XXXX的X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拟与乙方开展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即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乙方应收账款,甲方委托丙方对甲方受让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及转让标的 1.1在本合同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是指,在乙方办理的国内回购型保理业务项下,乙方将其受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并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反转让期限到期日,乙方应将其收到的买方回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如约定的到期日当日12点前买方尚未回款 或尚未全部回款,则甲方首先向买方追索,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向甲方披露该客户详细信息及相关贸易单据;若甲方在约定的到期日下午4点向买方追索仍未果的,甲方有权将相应的应收账款向乙方进行反转让,乙方则应无条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当日向甲方支付反转让应收账款相对应的转让价款(即甲方向乙方支 付的转让价款金额扣除乙方已向甲方拨付的买方回款及买方向甲方直接支付的回款),确保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的权益得以实现。 本合同项下甲方从乙方处受让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金额按照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反转让期限是指,在买方尚未回款或尚未全部回款,且甲方向买方追索未果的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向乙方反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处受让的应收账款的期限,该期限自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宽限期,该宽限期设置相对合理,反转让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具体业务期限由甲乙双 方在每次做业务时确定。反转让期限到期日是指,甲方有权向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期限的最后一天,即乙方足额支付反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转让价款之日。 1.2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为本合同附件1《转让清单》中所列的国内回购型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回购型保理,并依据每笔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到期日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转让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金额。 1.3业务和业务材料的准备 1.3.1乙方应在约定的转让日将国内回购型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转让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编号、转让日、转让价款金额、到期日等事项均以《转让清单》上的记载为准。同时,《转让清单》应 附有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所转让标的的相关证明材料。 1.4《转让清单》应由甲乙丙三方加盖预留印鉴共同确认。

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确认函

应收账款转让明细及融资确认函 鉴于有限公司(乙方)向有限公司(甲方)办理追索权[追索权(回购型)/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业务申请,经双方确认,甲方给予乙方实际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的保理融资。乙方将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应收账款转让明细及融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有关事项做出如下约定: 一、本确认函与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国内保理【2015】字第06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补充协议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双方在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清单时具有相同含义。 三、本确认函未尽事宜服从于双方在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约定。 四、本确认函项下应收账款发票较多时,可加附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确认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确认函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本确认函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应收账款还款日为本清单项下购销双方在购销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账款回收日,填写格式为××××年××月××日; 2.保理融资发放日和保理融资到期日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 3.合计数包括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保理融资金额、利息金额、手续费金额、风险保证金。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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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 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XXXXXXXX号 致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转让方”)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贵公司之间签订过有关商品购 销业务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的XXXX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文件,基于该 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订单均属于该合同的一部分。 转让方已将在该商务合同项下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期合计金额¥XXXX元的应收账款 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XXXX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对应发票详见 《发票清单》(以下简称“前述发票”)。由受让方提供保理服务,转让方与受让方 已就受让应收账款及所涉融资事宜另行签署了《保理合同》(编号:XXXXXXXXX 号)。 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贵司直接付款至: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特别提醒: 1、贵司接到本通知后,转让、受让双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已经完成,无论贵司是否回复,按照法律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向贵司履行通知义务。 2、前述账户为转让方向贵司收款的唯一账户,该账户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更改。如贵司未按上述回款账户回款,则视为贵司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我司有权要求贵司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3、转让方向贵司开具的前述发票所记载开户行及账号与本通知书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书为准。相应发票的任何退回、重开、更换等行为均需通过受让方办理。 转让方:(公章)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执 致:,XXXXXX保理有限公司, 我方已知晓《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XXXXXXXXX全部内容,同意在贵司 受让的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无条件按照按其记载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的

应收账款三方协议书

应收账款三方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采购合约/订单》(合同编号:/ ,详见采购合约/订单内容),乙方基于该采购合约/订单向丙方供应,乙方因而对丙方享有应收账款之债权(“应收账款”)、丙方因而对乙方负有应付账款之债务(“应付账款”); 鉴于,乙方拟将其对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而向甲方申请商业保理融资,而丙方同意乙方进行该应收账款转让; 兹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在本协议签署、且甲乙双方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甲方对乙方提供之《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核准之日即《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出具之日起,乙方对丙方所享有的相应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所核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核准转让之应收账款”),丙方须将其对乙方所负有的与前述相应的应付账款足额、按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保理账户。 保理账户系指乙方按甲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用于丙方付款并实现甲乙双方间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违约金、保理费用及其他乙方对甲方应付款项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监管账户,该账户也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甲方指定保理账户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乙丙双方皆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第1 条所述核准转让之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再行转让给开立第 1 条所列保理账户之银行(即便此转让情形发生的,丙方仍将相应应付账款支付到第 1 条所列保理账户),对于甲方或该银行所受让之相应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关交易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身名义向丙方催款、处理索赔,丙方应按照规定足额、及时向第 1 条所列保理账户支付相应应付账款。 3.乙丙双方若基于其之间的《采购合约/订单》或其他交易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概与甲方无涉,甲方不承担乙方基于该《采购合约/订单》或其他与丙方的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如发生丙方要求乙方退款、减价、抵消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的,均概由乙丙双方另行解决(如:乙方另行向丙方支付)。 4. 为防疑义,三方在此申明并确认:就乙方对丙方所享有的本协议第1 条所述核准转让之应收账款以外的应收账款(“未转让之应收账款”),乙丙双方若就此产生任何纠纷的,仍依乙丙双方间的《采购合约/订单》或其他交易合同执行。 5.乙方与丙方承诺:所有该双方之间的任何诉讼、反诉、索赔、反索赔或者抵消,均只能向对方提起;但在向该方提出相关主张的同时,提出方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有关该主张或争议事项。 甲方联络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6.应收账款到期日为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丙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 7.本协议构成对乙丙双方《采购合约/订单》(合同编号:/ ,详见采购合约/订单内容)之变更,本协议与《采购合约/订单》之条款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版

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 編號:XXXXXXXX號 致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轉讓方”)作為賣方,與作為買方の貴公司之間簽訂過有關商品購銷業務の商務合同(合同編號:XXXXのXXXX合同)及相關附件、補充文件,基於該合同所產生の全部訂單均屬於該合同の一部分。 轉讓方已將在該商務合同項下已經發生但尚未到期合計金額¥XXXX元の應收賬款及相關權益全部轉讓給XXXX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對應發票詳見《發票清單》(以下簡稱“前述發票”)。由受讓方提供保理服務,轉讓方與受讓方已就受讓應收賬款及所涉融資事宜另行簽署了《保理合同》(編號:XXXXXXXXX號)。 在上述合同項下應收賬款期滿或付款條件成就時,請貴司直接付款至: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特別提醒: 1、貴司接到本通知後,轉讓、受讓雙方の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已經完成,無論貴司是否回複,按照法律規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已向貴司履行通知義務。 2、前述賬戶為轉讓方向貴司收款の唯一賬戶,該賬戶未經受讓方書面同意,轉讓方不得更改。如貴司未按上述回款賬戶回款,則視為貴司未履行相應付款義務,我司有權要求貴司賠償由此給我司造成の所有損失。 3、轉讓方向貴司開具の前述發票所記載開戶行及賬號與本通知書不符之處以本通知書為准。相應發票の任何退回、重開、更換等行為均需通過受讓方辦理。 轉讓方:(公章)受讓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執 致:,XXXXXX保理有限公司, 我方已知曉《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編號:XXXXXXXXX全部內容,同意在貴司受讓の應收賬款期滿或付款條件成就時,無條件按照按其記載の付款方式支付相應の應收賬款款項,若我方未能按照其記載の方式及時、足額の支付相應の應收賬款款項時,我方自願承擔由此引致の一切法律責任,放棄任何抗辯の權利。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一、概述 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四)保理融资: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要点 本通知书适用于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形。 附件:2-【需要通知多个债务人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删除】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 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转让人已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 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将来与债务人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目前转让的具体金额以转让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该基础合同复印件与本通知书加盖骑缝章。如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开具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受让人行使。涉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 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 _____________ 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该付款是履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 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号:______________ 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转让人已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 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将来与债务人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受 让人,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目前转让的具体金额以转让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该基础合同复印件与本通知书加盖骑缝章。如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开具发票的,以发 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受让人行使。涉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 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 该付款是履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 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 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如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债务人仍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人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受让人向转 让人支付。 转让人向债务人承诺:一旦债务人按照上述条件付款,债务人对转让人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因该转让所导致债务人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转让人承担,而 与债务人、受让人无涉。该项转让行为并未改变转让人与债务人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债务人将继续收到由转让人直接开出的发票,不会给债务人的利益带 来不利影响。 为避免歧义,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此确认并通知:转让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受让人而仍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转让人在 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转让人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保理申请书

附件一: 保理业务申请书 合同编号:HSBL-2015- : 我司现拟将(买方:公司,商务合同编号:项下)下表的应收账款以及该部分应收账款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贵公司,并申请与贵公司开展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合作。 NO付款人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开出日期应收账款总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我司郑重声明: 1、上述的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和有效,转让给贵司前我司享有完整和唯一的收款权利。 2、以上应收账款中所列明的债务人名称和债务明细记载正确、完整。 3、我司已完全履行应收账款项下应尽义务,应收账款债权没有瑕疵,如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我司全部承担。 4、我司拟凭上述的应收账款向贵公司申请保理融资。我司保证按贵司要求支付保理费用及相关其他费用,并附上相关合同、发票等单据。 本次保理业务申请内容:

现我司拟将对上表应收账款人民币(小写¥元整)转让给贵公司,按照贵公司保理融资比例不得超过每张应收账款发票的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规定,向贵公司申请融资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并具体提出以下申请: 1、我司向贵公司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 2、我司向贵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 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司申请采用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我司兹承诺:根据贵公司要求我司 将随时通知或授权贵公司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事宜,否则贵公司有权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 1)保理融资利率为:%(年) 2)保理融资期限为:个月/ 天 3)保理融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4)保理融资币种为:人民币 5)保理融资费用支付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做为当月利息的结算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 6)保理手续费为:%(保理融资总额的百分比,一次性交付。)。 此次保理手续费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7)买方企业到期付款时,如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由此产生的结算费用由我司自行承担。 我公司承诺:本申请项下的保理业务金额、币种、费率及其他费用等以贵公司最终确认为准。 卖方(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申请日期: 2015 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卖方留存,二份由保理公司归档。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债务人)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债务人) 编号: [债务人名称]: 鉴于 公司( 年 月 日 (以下称“转让日”)起,原债权人将其在下述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 ]银行、[ ]银行、[ ]银行和[ ]银行(以下称“全体新债权人”) 。 转让日起(含该日),[代理行名称]作为全体新债权人代表有权要求贵司履行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贵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相关票据于上述商务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直接交付[代理行名称]或将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于其到期之日付至如下账户或[代理行名称]另行通知的其他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避免歧义,原债权人和[代理行名称]代表全体新债权人在此确认:原债权人 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任何责任都不转让给全体新债权人而仍由 原债权人承担,全体新债权人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原债权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 贵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原债权人、新债权人与贵司因上述商务合同发 生任何纠纷,原债权人和[代理行名称]代表全体新债权人同意按照上述《银 团保理合同》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上述商务合同关于法律 适用及争议解决的条款不再适用。自贵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未经代理行 书面同意,贵司不得变更与原债权人订立的上述商务合同。 通知书一式三份,原债权人、[代理行名称]和贵司各执一份。 [代理行名称]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让方名称](盖章)[代理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签署日期以较后签署一方填写的签署日期 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3

编号:______________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 日 号: 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

甲方(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乙方(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鉴于: 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 1、乙方将与【填写买方全称】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 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上述公司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 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 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 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 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3、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 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4、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5、《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6《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保理合同》约定为隐蔽型保理业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同时填具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向债务人发出该通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保理融资款。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9、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10、本协议一式【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甲方【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乙方【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附件:1-【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填写“0”】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编 号: 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乙方(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鉴于: 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一条乙方将与【填写买方全称】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上述公司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第二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三条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四条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第五条《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如《保理合同》约定为隐蔽型保理业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同时填具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向债务人发出该通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保理融资款。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 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 (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如果付款人买方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XXXXXXXX号 致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转让方”)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贵公司之间签订过有关商品购销业务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的XXXX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文件,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订单均属于该合同的一部分。 转让方已将在该商务合同项下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期合计金额¥XXXX元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XXXX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对应发票详见《发票清单》(以下简称“前述发票”)。由受让方提供保理服务,转让方与受让方已就受让应收账款及所涉融资事宜另行签署了《保理合同》(编号:XXXXXXXXX号)。 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贵司直接付款至: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特别提醒: 1、贵司接到本通知后,转让、受让双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已经完成,无论贵司是否回复,按照法律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向贵司履行通知义务。 2、前述账户为转让方向贵司收款的唯一账户,该账户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更改。如贵司未按上述回款账户回款,则视为贵司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我司有权要求贵司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3、转让方向贵司开具的前述发票所记载开户行及账号与本通知书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书为准。相应发票的任何退回、重开、更换等行为均需通过受让方办理。 转让方:(公章)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执 致:,XXXXXX保理有限公司, 我方已知晓《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XXXXXXXXX全部内容,同意在贵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无条件按照按其记载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款项,若我方未能按照其记载的方式及时、足额的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款项时,我方自愿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 (公章): 年月日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合同

附件: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方: (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让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受托管理服务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作为其发起设立的合同编号“XXXX”的X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拟与乙方开展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即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乙方应收账款,甲方委托丙方对甲方受让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及转让标的 1.1在本合同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是指,在乙方办理的国内回购型保理业务项下,乙方将其受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并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反转让期限到期日,乙方应将其收到的买方回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如约定的到期日当日12点前买方尚未回款或尚未全部回款,则甲方首先向买方追索,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向甲方披露该客户详细信息及相关贸易单据;若甲方在约定的到期日下午4点向买方追索仍未果的,甲方有权将相应的应收账款向乙方进行反转让,乙方则应无条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当日向甲方支付反转让应收账款相对应的转让价款(即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金额扣除乙方已向甲方拨付的买方回款及买方向甲方直接支付的回款),确保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的权益得以实现。 本合同项下甲方从乙方处受让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金额按照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反转让期限是指,在买方尚未回款或尚未全部回款,且甲方向买方追索未果的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向乙方反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处受让的应收账款的期限,该期限自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宽限期,该宽限期设置相对合理,反转让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具体业务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每次做业务时确定。反转让期限到期日是指,甲方有权向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期限的最后一天,即乙方足额支付反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转让价款之日。 1.2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为本合同附件1《转让清单》中所列的国内回购型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回购型保理,并依据每笔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到期日经甲乙双方协商确

(完整版)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二○○九年七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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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深发保理字第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深发字第号 甲方(保理商):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附件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甲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将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给乙方。 2、保理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附件2《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申请书》);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该额度表示甲方对受让自乙方的应收账款承担坏账风险的最大限额。对于超出该额度的应收账款,或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甲方不承担坏账风险。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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