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水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水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水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预防

1 概述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球每年死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人数约为110万(职业病占1/4)。这高于每年交通事故死亡99万人、暴力死亡56.3万人、局部战争死亡50.2万人和艾滋病死亡31.2万人。初步估算每天有3000人死于工作,ILO估计劳动疾病到2020年将翻一番。

我国约有50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超过2500万人,从职业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和新病人数量,我国都居世界首位。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数十亿元,职业病的损失近百亿,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亿元。

2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1 法律

我国职业病相关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该法中与水电厂相关的主要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2 行政法规

我国与职业病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以下四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列》(200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2.3 部门规章

与职业病相关的主要规章如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其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4 相关标准

涉及到水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预防的主要标准如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DLT799.1~799.7-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325-2010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Z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AQ/T 8008-2013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9-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10-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价导则》、《GB/T 5817-2009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08-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等。

3水电厂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识别

3.1 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都是职业病。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3.2.1 化学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化学因素又分为两类:一是工业毒物,如铅、苯、汞、锰、一氧化碳等;二是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性粉尘等。

3.2.2 物理因素:通常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二是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三是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电磁场、微波、激光;四是噪声、超声、次声;五是振动,包括全身振动和局部震动。

3.2.3 生物因素:主要是指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皮毛畜产品中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布鲁杆菌、森林脑炎、病毒、有机粉尘中的真菌、真菌孢子、细菌等。

3.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形态

(1)气体:如一氧化碳、氯化氢、氯气、二氧化硫等;

(2)蒸汽:如喷漆作业产生的苯、丙酮、醋酸酯类等蒸汽;

(3)雾:如产生的铬酸雾、硫酸雾等;

(4)烟:如铅烟、氧化锌等;

(5)粉尘:各种物质在机械粉碎、碾磨时均可产生粉尘;

(6)放射线:Ⅹ、α、β、γ;

(7)其他:如噪声、高温、电磁辐射等。

3.4 水电厂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3.4.1 噪声

侵入途径:听觉器官。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长期接触工业噪声,可引起操作人员耳鸣、耳痛、头晕、烦躁、失眠、记忆力减退,可引起暂时性听阈位移、永久性位移、高频听力损伤、语频听力损失知道噪声聋等症状。

3.4.2 有毒物质(六氟化硫等)

侵入途径:吸入。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当吸入高浓度六氟化硫时,可出现呼吸困难、踹息、皮肤和粘膜变蓝、全身痉挛等窒息症状。

3.4.3 工频电磁场

侵入途径:机体体表。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当肌体处于高压交流电场时,可使肌体的正负电荷发生迁移运动,产生100~200uA的位移电流,可影响细胞膜的物理化学效应,致使细胞膜的精细功能收到损伤。

3.4.4 粉尘

侵入途径:吸入。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可使工作人员身体发生多方面不良改变及职业病,引起以肺组织广泛纤维化为主病变的职业病-尘肺。

3.4.5 新风量

新风量是指从室外引入室内的新鲜空气,区别于室内回风。长期处于新风量不足的室内易患“室内综合症”,出现头痛、胸闷、易疲劳的症状,还容易引发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等疾病。

水电厂中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还有空气中的氧含量、检修期间的有机物等。

4 水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

水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采取三级预防原则,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着手,主要措施:一是提高生产过程自动化,并且密闭性良好、封闭、阻断、屏蔽有害物质产生源。二是从传播途径控制,例如采用湿法作业、通风措施等,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降低有害物质的浓度。三是加强个体防护性措施,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具,缩短接触时间。四是加强现场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以达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4.1 工程防护

(1)为有效控制化学毒物危害,日常操作或者巡检应注意检查设备的密闭

性,避免因操作疏忽等原因导致有毒物质逸散。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六氟化硫断路器中湿度、泄露、绝缘电阻、耐压试验等方面的检测,杜绝弧光放电的产生。

(2)为有效控制噪声危害,对机组等噪声设备进行隔离或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3)为有效控制工频电场危害,工作场所的高压设备采用屏蔽线、屏蔽网环、遮板等,且应有良好的接触。

4.2 个体防护

(1)按照《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水电厂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化、规范化行业管理。

(2)安排配备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行业规定为职工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考核制度监督使用。如:高空作业、检修时穿戴合格的以金属丝织成的屏蔽服,并带好防护手套、防护帽等。对有噪声的作业场所进行巡检时要戴好耳塞或防护耳罩。

(3)规范电力行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对进入电力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控制。

4.3 职业病管理

(1)结合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可行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并加强落实。

(2)按照法规要求,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

4.4 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提出的职业健康体检周期,对新入职员工实施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在岗职工实施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职工实施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2)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异常职工的进一步医学检查工作,注意加强该岗位工人的轮换,减少工作人员持续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并注意加强岗位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

(3)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其中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的证明书上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 结论

水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六氟化硫、工频电场、粉尘、新风量等;常见的职业病为噪声聋、Ⅱ期及Ⅲ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尘肺、职业性急性硫化物中毒;水电厂应针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实施预防和控制,增强法制与防范意识,健全责任制管理,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及防护措施,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