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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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2月31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方责任

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五章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各方责任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第五章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 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探讨

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探讨 姚飞1杨兵2 (1.杭州大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4; 2.杭州赛德克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1232) 摘要以某企业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例,对场地土壤污染的一般调查过程进行了探讨,即基本情况走访调查、采样点设置及采样准备、采样分析、出具调查报告。结果表明,该企业所在场地土壤中所含甲苯超标,造成了该场地土壤的严重污染,建议业主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修复场地土壤污染;通过上述过程对场地土壤污染进行调查,可操作性较强。 关键词场地环境污染调查过程 Overview the investigation of site pollution Yao Fei,Yang Bing. (1.Hangzhou Dad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Lt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4;2.Hangzhou Deutschland surface technology Co.,Ltd.,Hangzhou Zhejiang 311232) Abstract: The general process of soil pollution investigation was discussed on the basis of on site soil pollution investigation in a company. The general process including basic condition investigation, sampling point setting, sampling preparation, sample analysis and given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The on site investigation showed that the toluene in soil exceed the standard which cause the serious soil pollution, base on the investigation, the owner should take measure to deal the soil pollution. The investigation of soil pollution by this process was feasible for its strong maneuverability. Keywords: site; environment pollution;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土壤场地污染相比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土壤场地污染的情况复杂,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借助相应的工具器材才能得到相应的污染状况。笔者根据某个案例对土壤场地污染的一般调查过程进行了总结,以期为土壤场地污染评价提供借鉴。 1 基本情况走访调查 某企业主要生产摩擦材料(如轮胎刹车片)。在确定土壤场地污染调查采样点之前,首先向企业工作人员了解以下内容:该厂建厂前土地的使用情况、车间曾经的生产使用情况、生产过的产品、生产线使用过的化学原料、废弃物的排放去向、附近地表水情况等。另外,在确定调查采样点之前,结合该厂区内的各种地埋管线图,还需咨询企业工作人员管线的确实走向,以避免对场内设施进行破坏。 2 采样点设置及采样准备 2.1 采样点设置 根据走访调查的基本信息情况,主要在厂区内以下几个区域设置调查采样点:(1)曾经堆放过废弃物的场地;(2)废弃物排放途经的场地;(3)由于历史原因,可能造成污染的场 1第一作者:姚飞,男,1978年生,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及土壤治理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案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一、准备工作 主要准备工具,器材,用具等。 二、布点采样 样品由随机采集的一些个体所组成,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为了达到采集的监测样品具有好的代表性,必须避免一切主观因素,使组成总体的个体有同样的机会被选入样品,即组成样品的个体应当是随机地取自总体。另一方面,在一组需要相互之间进行比较的样品应当有同样的个体组成,否则样本大的个体所组成的样品,其代表性会大于样本少的个体组成的样品。所以“随机”和“等量”是决定样品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重要条件。 1.布点方法 1)简单随机 将监测单元分成网格,每个网格编上号码,决定采样点样品数后,随机抽取规定的样品数的样品,其样本号码对应的网格号,即为采样点。随机数 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关于随机数骰子的使用 方法可见GB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办法》。简单随机布点 是一种完全不带主观限制条件的布点方法。 2)分块随机 根据收集的资料,如果监测区域内的土壤有明显的几种类型,则可将区域分成几块,每块内污染物较均匀,块间的差异较明显。将每块作为一个监 测单元,在每个监测单元内再随机布点。在正确分块的前提下,分块布点的 代表性比简单随机布点好,如果分块不正确,分块布点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 反。 3)系统随机 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采样点,这种布点称为系统随机布点。如果区域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变化较大,系

统随机布点比简单随机布点所采样品的代表性要好。 2.基础样品数量 1)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计算样品数 用下列公式可计算所需的样品数: N=t2s2/D2 式中:N 为样品数; t 为选定置信水平(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选定为95%)一定自由度下的t 值(附录A); s2 为均方差,可从先前的其它研究或者从极差R(s2=(R/4)2)估计; D 为可接受的绝对偏差。 2)由变异系数和相对偏差计算样品数 N=t2s2/D2 可变为:N=t2CV2/m2 式中:N 为样品数; t 为选定置信水平(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选定为95%)一定自由度下的t 值(附录A); CV 为变异系数(%),可从先前的其它研究资料中估计; m 为可接受的相对偏差(%),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限定为20%~30% 。 没有历史资料的地区、土壤变异程度不太大的地区,一般CV 可用10%~30%粗略估计,有效磷和有效钾变异系数CV 可取50%。 3.布点数量 土壤监测的布点数量要满足样本容量的基本要求,即上述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变异系数和相对偏差计算样品数是样品数的下限数值,实际工作中土壤布点数量还要根据调查目的、调查精度和调查区域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要求每个监测单元最少设3 个点。 区域土壤环境调查按调查的精度不同可从2.5km、5km、10km、20km、40km 中选择网距网格布点,区域内的网格结点数即为土壤采样点数量。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生活垃圾填埋活动的用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关闭搬迁后其原址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其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

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用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拟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上款规定的负责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单位或个人统称污染地块责任人。污染地块责任人可将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浅议如何修复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

浅议如何修复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 饶永峰 云南晨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工业、农业、制造业、矿业等成绩斐然。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伴随而来的是污染日益加重,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土壤污染也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后又一污染难题。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技术和修复审批制度还不完善,修复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提高。本文从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的类型,土壤环境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修复技术和管理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现状;修复技术;管理 引言:随着全民奔向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渐实现,我国城市化进程再不断加快,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土壤环境污染严重,土地质量较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和矿山业企业因搬迁遗留大量废弃物,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活环境,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如果不及时对污染场地的土壤进行修复和处理,势必会影响我国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治理污染场地的土壤显得尤为重要。 一、场地污染的类型 场地是指一块地周围的土、水以及这块地上所有建筑设施和一切生物体的总和,而在这些当中,土壤是场地的主角。土壤环境的改变,将严重影响土壤的质量。我国在进行土壤修复工作时,更多考虑的是土壤所在场地的环境上。本文所说的场地污染,更多的偏重于土壤环境的污染。具体的场地污染分为以下三类。(一)工业场地污染 工业场地是指因工业生产活动所需要的用地及其附着其上面的设施。主要包括厂房、仓库、道路和一些公用设施等。工业场地污染主要指工业废弃场所,包括挖掘塌陷区、露天采掘区、工业垃圾堆放区等污染。这些污染源特别是重金属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土壤污染监测

土壤污染监测 土壤污染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查清本底值,监测、预报和控制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的优先监测物应是对人群健康和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影响的物质。如汞、镉、铅、砷、铜、铝、镍、锌、硒、铬、钒、锰、硫酸盐、硝酸盐、卤化物、碳酸盐等元素和无机污染物;石油、有机磷和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三氯乙醛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由粪便垃圾和生活污水引入的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土壤污染组分的测定,属痕量分析和超痕量分析,加之土壤环境的特殊性,一般认为监测值相差10~20%是可以理解的。土壤污染监测结果对掌握土壤质量状况,实施土壤污染控制防治途径和质量管理有重要意义。 土壤污染监测的分类 土壤污染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查清本底值,监测、预报和控制土壤环境质量。根据监测目的,可将土壤污染监测分成下述几类: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土壤质量的依据,土壤质量监测就是要根据质量标准考察和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我国目前颁布的这类标准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指标》(GB/T 18407--2001)、《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等。根据监测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明确监测目的,如依据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的三级标准判定当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属于几类土壤;同时也可根据相关标准判断是否适于用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污染物土地处理的动态监测 这是对于污水灌溉、污泥土地利用及固体废弃物土地处理的土壤,进行长期的、常规性动态监测。其目的是摸清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含量水平以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以考察对人体和动植物的危害,从而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防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污染事故性监测 这是对废气、废水、废液、污泥以及农用化学品对土壤造成的污染事故进行应急性监测,以确定引起事故的污染物来源、种类、污染程度、扩散方向及危及范围,以便为行政主管部门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危害及采取正确的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土壤背景值调查

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常见问题

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导则常见问题 问题Q:哪些项目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 答复A: a.部3号令规定的重点单位; b.HJ964附录A中明确的行业; c.自身是敏感目标,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 d.其他情况都可以不测。 问题Q:哪些情况要全测GB36600的45项指标? 答复A: a.至少有一个表层背景样需要全测; b.改扩建项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状样全测,至于多少个点,根据项目情况来定。至少选择一个污染最重的柱状样。 问题Q:部3号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送与信息公开? 答复A: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的报送和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 问题Q: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能否减少? 答复A:导则要求的点位已经最低底限,点数不可能再简化。

问题Q: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 答复A: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问题Q: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答复A: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问题Q: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输送管线的调查范围及布点数量? 答复A: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 问题Q: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答复A: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 问题Q: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请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是否要对表1所列全部45项因子均进行监测?根据对场地环境调查,确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场地污染土壤调查及评估探讨_张建荣

场地污染土壤调查及评估探讨 张建荣,沈桢,许伟 (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4) 摘 要:提出场地土壤污染控制应从源头抓起,应控制搬迁企业移交土地后先拆迁平整,后进行土地利用性质变更的做法。在场地污染土壤调查中应重视对原址企业的历史沿革、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等调查。指出多环境要素调查的重要性,以及调查过程要注意的事项。对土壤评估标准及引用的选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场地污染土壤;场地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土壤评估标准 中图分类号:X 82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2009(2011)02-0008-03 D iscusion on Poll uti on Investigati on and E va l uation i n Site Soils Z HANG Jian -rong ,S H E N Zhen ,XU W ei (Suzhou E nvironm ental Science Institute ,Suzhou,J iangsu 215004,China) Abst ract :So il po llution contro l shou l d start on its sources .It shou l d be con tro ll e d that do de mo liti o n and site preparation on the land o f re moval enterprises first and than change i n the land use .The i n vesti g ation o f site soil pollution should f o cus on t h e product histo r y ,workshop positi o n and producti o n pr ocess of for m er i n dustrial enterprise .The top ic of discussi o n i n cluded i m portance o f envir onm enta lm ultifactor investigation ,key steps for attenti o n duri n g the investiga ti o n as w ell as so il pollution assess m en t cr iteria and corresponding standard . K ey w ords :S ite so ilpollution ;I nvesti g ation of site po ll u ti o n ;Env ironm ental i m pact assess m en;t So il eva-l uation criteria 收稿日期:2010-07-10;修订日期:2010-12-20 作者简介:张建荣(1958 ),男,江苏苏州人,高级工程师,本科,从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 土壤污染是继水、气、声、固废后又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4]47号),要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总结全国土壤污染普查初步成果后,国家环境保护部为了强化土壤污染调查和管理,于2008年发布了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环发 2008 48号),要求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 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1 场地土壤污染控制应从源头抓起 目前,土壤污染企业拆迁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土壤污染企业场地调查管理流 第23卷 第2期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年4月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考试题共8页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考试题 一、填空题 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是指用于种植各种粮食作蔬菜、水果、纤维和糖料作物、油料作物及农区森林、花卉、药材、草料等作物的农业用地土壤。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在农田耕作层采集若干点的等量耕作层土壤并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分点数要在——个。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规定了土壤采样工具主要包、、、、 以及适合特殊采样要求的工具等。 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规定了土壤样品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 、对光敏感的样品应有避光外包装。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规定土壤样品风干时采用、放置。 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规定已制备合格土壤样品主要有、或三种包装容器,规格视量而定。 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规定测试项目需要新鲜样品的土样,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以下避光保存,样品要充满容器。 第 1 页

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每批 土壤样品每个项目分析时均须做平行样品;当个样品以下时,平行样不少于1个。 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中规定 是直接用土壤样品或模拟土壤样品制得的一种固体物质。 1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土壤环境监测的误差由、、三部分组成。 二、判断题 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等类型的监测,但不适用于土壤污染事故监测。( ) 答案:( )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规定在风干室将土样放置于风干盘中,摊成2~3cm的薄层,适时地压碎、翻动,拣出碎石、砂砾、植物残体。( ) 答案:( )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规定土壤制样工具每处理一份样后抹(洗)干净,严防交叉污染。( ) 答案:( ) 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规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一般以单项污染指数主,指数小污染轻,指数大污染则重。( ) 答案:( ) 第 2 页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

ICS 13.020.01Z 05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 DB43/T1165-2016

目次 前言..........................................................................................................................................................II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土地利用类型 (2) 5标准分级 (2) 6目标污染物种类 (2) 7标准值 (2) 8监测要求 (3) 9标准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灿、文涛、万勇、钟振宇、付广义。 本标准于2016年3月29日首次发布。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重金属污染场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可参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土壤修复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或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3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4 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 target 污染场地经修复后,目标污染物应达到的规定指标限值。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 166-2004)练习题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 166-2004) 一填空题 1.一般了解土壤污染情况时,采集表层土的采样深度为。如要了解土壤污染深度,则应按分层取样。 答案:0~20cm 土壤剖面层次 2.土壤的梅花形采样法适用于。 答案:面积较小,地势平坦,土壤组成和污染程度相对较均匀的地块 3.土壤的对角线采样法适用于。 答案:用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 4.在土壤背景值研究中,采用了土壤试样的全分解方法。所谓“全分解”就是把土壤的彻底破坏,使土壤中的全部进入试样溶液中。 答案:矿物晶格待测元素 5.土壤样品的采样方法有、、、四种方法。 答案:对角线采样法梅花形采样法棋盘式采样法蛇形采样法 6.无论采用新鲜土壤样品或风干土壤样品,都需测定土壤以便计算土壤中各成分按烘干土为基准时的。一般土壤分析结果单位以表示。 答案:含水量(率)校正值mg/kg(烘干土) 7.土壤样品的粗磨方法:风干后的土样,用有机玻璃棒或木棒碾碎后,用法取压碎样过筛。粗磨样可直接用于土壤pH 阳离子交换量元素有效态含量等项目的分析。 答案:四分0.85mm(20目)尼龙 8.常用的土壤样品布点方法有网格法又称,一般适用于的地区。 答案:简单随机抽样法地形平缓、土地情况简单、工作面积较小 9.野外采集回来的土样,一般要经过以下处理程序:、、、,分装制成待分析样品,满足各种分析要求。 答案:风干磨细过筛混合 10.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通常采用的模式有、、、等。 答案:污染指数、超标率(倍数)评价内梅罗污染指数评价背景值及标准偏差评价综合污染指数法 11.土壤样品的酸分解方法,必须使用酸,因为它是唯一能分解和的酸类。 答案:氢氟SiO2硅酸盐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模板】

附件1: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指南 为指导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和应用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部署,管理用户、共享用户和土地使用人用户的创建和管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在线填报,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间信息共享等。 二、系统部署 三、用户创建 四、管理用户操作流程 五、共享用户操作流程 六、土地使用权人用户操作流程 1、登录系统 登录http://114.251.10.109/landuserlogin.jsp,打开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网站,选择所在省份,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密码可自行修改。 2、上传初步调查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疑似污染地块】,点击【初步调查】,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疑似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点击【地块信息】,填写地块的基本情况,然后点击【保存】按钮。点击【初步调查报告】,按要求上传初步调查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

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按钮。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模板,可在系统首页【栏目导航】栏中下载(下同)。 3、上传污染地块详细调查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详细调查】,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详细调查报告】,按要求上传详细调查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4、上传风险评估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风险评估】,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风险评估报告】,按要求上传风险评估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5、上传风险管控方案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风险管控】,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风险管控方案】,按要求上传风险管控方案;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6、上传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土壤治理与修复】,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

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级行政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

场地污染基本情况

石油开采、化工生产、医药制造以及矿业活动是造成场地污染的主要途径。因此,石油、化工、医药和矿业等行业聚集区往往是污染场地的集中分布地,例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区,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药、机械制造、印染等行业集中的京津冀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 由于土壤——地下水系统在构成上的特殊性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的途径多样性,使得场地系统的污染与其他环境体系的污染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 (1)隐蔽性和滞后性 场地污染物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时间,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后才能确定。 (2)积累性和不可逆性 污染物在土壤介质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污染场地中不断积累而超标、污染。例如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因此,土壤场地的污染一旦发生则很难逆转。 (3)危害的严重性和难治理型 场地污染可以通过直接接触、食物链的生物放大等多种途径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与质量,其危害后果往往很严重。如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部分Cd污染引发的痛痛病,作为20世纪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一,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健康问题发人深省,以此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还引发了世界范围对土壤等场地污染及其危害的关注。 (4)场地污染缺乏统一的处理技术 污染场地中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扩散和稀释规律差别很大,因此不容易准确的检测污染物含量及迁移规律。地下水环境由于其流动缓慢、缺氧、无光等特点,与地表水体相比,污染物一旦进入地下水环境就很难消除,污染羽会在地下水中存在几个月、几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 (5)污染场地修复成本高、周期长 20世纪80年代末,鼓励研究具有长期效率的污染土壤的处置技术和措施,利用经济、有效的控制技术处理土壤中的复杂污染物,降低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为此,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花费约15亿美元进行土壤修复研究,德国在1995年投资约60亿美元净化土壤,美国20世纪90年代用于土壤修复方面的投资约有数百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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