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安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前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

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

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

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宜按如下公式计算:

=

N

s

-----看守所设计押量;

式中:N

s

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五条看守所配套设施包括被羁押人教育系统、医疗设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宜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有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执行。设置监管医院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看守所建设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安全保密、方便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宜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大门。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小于

7m,围墙外不小于5m。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看守所外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第二十条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 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第二十二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注: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Ns-200)/300计算建筑面

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

指标。

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

定。Ns为设计押量,NP前五年平均押量。

2、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

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置,特殊情况的地区可设多层监房。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监房外墙厚度应达到370mm,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置与之毗邻的室外活动场。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应为8~16人,人均使用面积8人监室宜为7㎡,9~16人监室宜为5㎡;单人监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8㎡,每100人设置1~3间。

二、监室层高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气候分区确定,严寒地区监室层高宜为~ m;寒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层高宜为~。

三、监室内设置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的卫生间,按照不低于8人一套的标准配置;8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9~1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宜用夹胶落地安全玻璃隔离。

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单层床位,其制作安装要求符合《看守所床具》标准。

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GA526-2010)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与监室毗邻设置的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医务用房设置应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看守所监房主通道净宽度,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不宜小于3 m,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的不宜小于5m;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m;室外活动场毗邻监室一侧上部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宜为1m。

第三十三条监室窗户、室外活动场顶部、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等被羁押人使用部分以及其他需要防护处理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监区内房屋以及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等被羁押人能够接触到的窗户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看守所各类金属防护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应小于18mm的热轧圆钢或16mm×16mm的方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0mm,竖向间距不应大于200mm;室外活动场顶部钢筋防护栅栏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第三十四条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防静电和隔声等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外观装修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监房和特殊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的要求;其他用房的内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中档建筑装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看守所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看守所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看守所监区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监室外墙不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九条看守所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列入城乡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监室内应设置冷、热水管道,并宜设置饮水管道。

第四十条看守所房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

第六章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设置外围墙、监区围墙和岗楼,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外围墙高度应不低于,可采用实心墙体或通透栅栏。

二、监区围墙高出地面,其中顶部的为巡逻道,宽度为;外墙应达到370mm厚实心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监区围墙基础采用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下应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2m。

三、监区围墙应设置岗楼,岗楼间距不宜大于150m;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岗楼应为封闭建筑,使用面积为6~8㎡,并应安装铁门和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岗楼室内地面宜高出巡逻道地面1~。

四、监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间距宜为10~15m,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监区围墙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应在岗楼安装探照灯。

五、监区围墙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周界高压电网、报警装置等安全警戒设施。

第四十二条监区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均应设两道门,且电动AB开闭,两道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其中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安全技术设施建设应符合《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智能化的要求,实行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第四十四条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看守所桩基施工方案培训资料

看守所桩基施工方案培训资料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说明............ 第一节编制内容及范围.......... 第二节编制依据............ 第二章工程概况.............. 第一节工程概况............ 第二节工程说明.......... 第三节工程参建单位......... 第四节工程周边环境情况....... 第一节项目部组织机构........ 第二节施工总体目标......... 第三节施工安排.......... 第四节桩基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配置第三章施工进度计划 ............ 第一节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第四章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一节施工工艺流程.........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试桩............ 第四节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第五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及控制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资源配置计划............. 第一节劳动力安排........... 第二节机械设备与仪器配置安排.. 第三节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第六章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一节工程质量目标.......... 第二节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章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一节工程施工安全目标......... 第二节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 第三节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 第八章应急措施............... 第一节应急组织机构.......... 第二节触电伤害措施.......... 第三节中暑应急措施.......... 第四节抗台抢险应急措施......... 第五节机械伤害应急措施......... 第九章绿色施工与管理............ 第一节环境保护............. 第二节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第三节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第四节节能与能源利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 范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试行)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优质高效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根据JJ002-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在用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可参照此规范,结合本地实际,酌情降低要求。 监控系统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工作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监控系统建设应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看守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通过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更好地服务看守所管理,促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制度改革和科学发展。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看守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监控系统建设及其他方案进行审查和指导。监控系统竣工,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与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一般规定 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监控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查杀计算机病毒、抵御非法入侵、防潮、防鼠害能力。监控系统应进行防雷和接地处理,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监控系统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成熟产品。主要设备器材应通过公安部授权的安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监控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且配备相应接口,宜具备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部分安防系统联动的功能。 系统宜具有异动报警灯智能分析处理功能。 3.摄像机、拾音器及其布局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 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引言 为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实现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强化驻所检察室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控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及技术配臵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高检办发23号) 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A/T 669.1-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 4798.4-1990《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 GB 2423.10-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GB 8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极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3926.n-92《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臵的电磁兼容性》ITU 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 YD/T 1171-2001《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二、系统建设原则 监控系统的架构选择应坚持如下原则: 1.先进性 在网络的架构和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上,采用国际主流、国内领先的技术,所有子系统须采用基于IP的架构,以适应今后的发展。 2.扩展性 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规模和功能易于扩充,系统软件具有二次开发和升级的能力。 3.经济性 在满足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系统建设成本。采用经济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综合考虑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费用,不盲目投入。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标准大全

CJJ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实施日期备注 1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与验收规范CJJ1-20082008-06-01代替CJJ1-90 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评定标准CJJ2-20082009-07-01 3 4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20072008-03-01代替CJJ7-85 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999-10-01 6家用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标准CJJ12-991999-10-01代替CJJ12-86 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和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1988-04-01 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2005-12-01代替CJJ14-87 9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标准CJJ15-871988-10-01已有修订计划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2004-06-01代替CJJ17-2001 1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2005-05-01代替CJJ29-89 1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2005-02-01代替CJJ28-89及CJJ38-90 13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39-911991-10-01

1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CJJ33-20052005-05-01代替CJJ33-89 15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2003-01-01代替CJJ34-90 16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1991-10-01 17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2006-10-01代替CJJ36-90 18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998年版)CJJ37-901990-08-01 19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1991-10-01 20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2007-07-01代替CJJ45-91 2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2006-07-01代替CJJ47-91 22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1993-01-01 2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1993-05-01 2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2007-05-01代替CJJ51-2001 25供热术语标准CJJ55-931994-07-01 26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1994-11-01 2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1994-11-01 28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范CJJ62-951995-11-01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安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前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 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 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 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监所技术建设规范 2001-2002

目录 前言 (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3)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3)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3)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4)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4)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技术建设项目 (6) 第三章技术建设等级 (9) 第四章附则 (11)

前言 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2002年12月)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年采,随着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不断深化,看守所工作已从“死看死守”的传统模式转向“管教并举、寓教于管”的新模式,因此民警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监管工作实践迫切要求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值班、巡视等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向教育转化、深挖犯罪方面重点倾斜。同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启动,使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也为看守所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空间。 总之,无论是从抓住科技强警的历史性机遇,解决当前看守所技术建设面临的问题,还是从全面推进看守所工作水平的提高出发,都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在编制《规范》过程中,为了保证《规范》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看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 JGJ 117-2000J3 7-2000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 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0年7月26日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1 总则 1.o.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页精选文档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布施行,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而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既缺乏权威性,又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编制,着重根据拘留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新建工程提出要求,并界定相应的水平。但考虑到拘留所设施的现状,除部分需要重新建设外,有相当数量的拘留所是在现有基础上加以改建和扩建,故把使用范围确定为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则对工程项目和面积指标提出参照本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故提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并确定“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 第五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建筑物提出的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为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对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和高度要有一定的要求。 第六条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 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 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基本要求。 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同时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治安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拘留审查人员。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不断加以完善。在建设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规划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鉴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但对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 篇一:看守所建设标准20xx 《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安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前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xx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

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录 附件一 附件二 总则…………………………………………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选址及规划布局…………………………………7建筑面积及指

标………………………………..9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17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武警用 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 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

看守所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

看守所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 审核通过,归档资料。未经允许,禁止外传~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承办单位: 1.1.3 项目建设地点: 1.1.4 建设性质: 新建 1.1.5 项目负责人: 1.1.6 建设规模:看守所项目总用地面积 20001 平方米(30 亩) 1.1.7 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 1119.64 万元 1.1.8 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119.64 万元,申请国家资金和地方配套。 1.1.9 建设期:19 个月 1.2 编制依据(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国务院令第 253 号; (4)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6) (GBJ16-872001 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7)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建 (8)建设部、发改委《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 ;标 116-2009) 《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 准》 (9) (试 ;行) (10)《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司法200173 号; (11)《关于编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11 年度投资 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1202 号)文件;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劳教(戒毒)场所基本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劳教(戒毒)201174 号; (13)内蒙古劳教管理局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内劳教200972 号文件); (14)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设计基础资料; (15)有关本项目的 各种技术资料、项目方案及基础材料。 1.3 编制范围编制范围主要是: 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拟建项目地址与建设条件; 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方案; 总图布置和公共辅助工程; 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影响评价;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招投标;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结论与建议。 1.4 建设单位基本 情况 1.5 主要建设内容 2 项目建设学员综合楼 6737m 。其中劳教人员餐厅及辅

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研究范围及主要编制依据 (2) 三、可研报告主要结论 (3) 第二章建设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7) 一、建设背景 (7) 二、建设的必要性 (8) 第三章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 (10) 一、建设地址 (10) 二、建设条件 (10) 第四章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14) 一、建设规模的设计依据 (14) 二、建设内容 (14) 三、建设规模 (14) 第五章建设方案 (15) 一、设计依据 (15)

二、工程概况 (15) 三、设计理念 (16) 四、总体规划 (16) 五、单体设计 (17) 六、公用工程 (20)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8) 第六章环境影响分析 (39) 一、施工期影响分析 (39) 二、建成后影响分析 (41) 三、环境评价结论 (41) 第七章项目实施进度及实施保障 (42)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建设阶段 (42) 二、建设工期安排 (42) 三、实施保障 (43) 第八章招标方案 (48) 一、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 (48) 二、招标方式 (48) 三、招投标相关要求 (49) 四、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 (50) 五、招标备案 (50) 六、项目招标申报表 (50)

第九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2) 一、投资估算的依据 (52) 二、投资估算 (52) 三、资金来源 (55) 四、资金使用计划 (55) 第十章社会评价 (57) 一、项目的社会影响分析 (57) 二、与项目关系密切的主要群体分析 (57) 三、主要社会效益分析 (57) 四、负面影响与对策 (57) 五、项目与所在地相互适应性分析 (59) 六、社会评价结论 (59) 第十一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60) 一、研究结论 (60) 二、建议 (60)

市看守所拘留所用房翻建项目结构设计说明

市看守所拘留所用房翻建项目结构设计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市看守所拘留所用房翻建项目 1.1.2项目承建单位:市公安局 1.1.3建设地点:某市辽西街长通公路495公里加100米处南侧(看守所原址) 1.1.4建设规模与目标: 本11111项目看守所建设设计羁押量为250人,按关押容量分类应为中型看守所。本次翻建房屋建筑主要有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附属用房三项,翻建某市看守所场区占地面积11160平方米。在押人员用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民警用房建筑面积为2085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085平方米。 本项目拘留所建设设计拘押人数为80人,按拘留人数分类应为中型拘留所。本次翻建房屋建筑主要有拘室、教育、文体、医疗、生活、劳动及家属会见等用房。本次翻建拘留所场区占地面积4840平方米,拘留所用房为单层建筑,建筑物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为相应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人性化管理的更高要求,某市看守所、拘留所在力求改善管理系统的同时,也准备把内部环境这一硬件加以提高。监所管理中,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注

重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用理性、平和、文明的手段去感化、矫治在押人员的心灵,使在押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真正做到认罪服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在环境上,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美观庄严。基本满足公安部主编、建设部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看守所的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1.1.5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共计161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805万元,地方配套投资805万元。 1.2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1.2.1单位名称:某市公安局 1.2.2项目负责人:*** 1.2.3单位简介: 某市公安局始建于建国初期,位于某市辽西街辽河路南段,现有干警380人,某市公安局内设机构9个,分别是纪检委、政工监督室、指挥中心、警务督察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巡警大队、法制室、财务装备科,并下设有交警大队、看守所、拘留所和十九个乡镇街派出所。 近年来,某市公安局在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

监狱安保系统方案

XXXX监狱监区 安保系统 设 计 方 案

目录 一.工程简介 二.工程概述 三.系统需求 四.系统设计总体原则 五.设计依据 六.系统设计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简介 6.1.1.摄象部分 6.1.2.传输部分 6.1.3.控制部分 6.1.4.显示与记录 防盗报警系统简介 6.1.5.信号源 6.1.6.传输系统 6.1. 7.报警主机的处警对策 七.设计方案 7.1XXXX监狱监区勘察情况 7.2工程风险等级分析 7.3监控系统总体功能要求 7.4前端布防设计 7.5信号传输 7.6监控中心机房设计: 7.6.1矩阵切换控制部分:

7.6.2显示记录部分: 7.6.3报警联动: 八.设备选型设计 九.主要设备性能 ULTRAK网络视频服务器介绍 CM9740切换矩阵 WAT-902H摄像机 MX4016MD-X视频移动报警器(G ENEX TM画面处理器)CV-MM多媒体工作站 十.工程建成后的防范能力及有关技术指标 十一.对讲系统设计方案 11.120路监仓对讲主机(型号:HBT-20) 11.2二十路监仓对讲配机(型号:HBT-20G) 11.3监仓对讲防暴分机(型号:HB-AE) 11.5门灯(型号:HBT-M) 十二.设备清单 十三.系统集成 13.1建设智能化监狱目标 13.2总体设计目标和原则 13.3监狱智能化管理系统 13.4集中的监视、控制和管理功能 13.5综合的处理功能 信息集成和综合管理功能 全局事件的管理功能 流程自动化管理功能 一体化的公共通讯网络管理功能

一. 工程简介 XXXX监狱位于XXXX市XXX7号,此次属于招标范围监区扩容工程是关押罪犯的主要场所,为2幢、5层楼,占地13160平方米,共134个监舍,10个关押单位,关押罪犯约2千余人。其中2号楼2、3层为高危犯关押区。为了使XXXX监狱监区的安全防范工程达标。参照《XXXX监狱监区扩容工程监控系统招标书》的精神,本公司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特选用了一套集监视、防盗报警、对讲系统等为一体的安保系统为业主提供高效、可靠的技术防范手段。 二. 工程概述 XXXX监狱监区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CCTV)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监狱对讲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主要是辅助保安系统对XXXX监狱监区内外的现场进行监视。它使管理人员在监控中心机房中能观察到监区内所有重要地点的情况,为其他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犯人活动提供了监视手段。如在出入口、通向室外的大门、边门、主要通道等处安装摄像机,将监测区的情况以图像方式实时传送到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电视屏幕墙可以随时了解这些地方的重要情况。监视系统除了起到正常的监视作用外,在接到防盗报警系统的示警信号后,还可以进行实时录象,录下报警时的现场情况,以供事后重放分析。 防盗报警系统: 防盗报警系统是用报警探测器对XXXX监狱监区内重要地点和区域进行布防。它可以探测非法侵入时,及时向有关人员示警。防盗报警系统除以上功能外,还有就是一旦有报警,便即使记录入侵时间、地点和人物,同时向监视系统发出信号,让其录下现场情况。 对讲系统:

独山县治安拘留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贵州省独山县治安拘留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2)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 三、项目建设方案 (2) 四、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2) 五、项目效益 (2)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2) 第二章背景及必要性 (2) 一、项目建设背景 (2)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 第三章建设条件 (2) 一、项目区概况 (2) 二、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 (2) 第四章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2) 一、市场分析 (2) 二、项目产品市场现状及前景分析 (2) 三、营销策略、方案、模式 (2) 四、市场风险分析 (2) 第五章建设方案 (2) 一、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2) 二、建设规划和布局 (2)

三、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2) 四、工艺(技术)方案 (2) 五、设备方案 (2) 六、建筑方案 (2) 七、实施进度安排 (2) 第六章环境影响与节能评价 (2) 一、环境影响评价 (2) 二、节能评价 (2) 第七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2) 一、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2) 二、劳动定员 (2) 三、经营管理措施 (2) 四、技术培训 (2)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2) 第八章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2) 一、投资估算依据 (2) 二、投资估算 (2) 三、资金来源 (2)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2) 第九章财务评价 (2) 一、财务评价依据 (2)

二、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税金和附加估算 (2) 三、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2) 四、财务效益分析 (2) 五、不确定性分析 (2) 六、风险分析 (2) 七、财务评价结论 (2) 第十章社会效益分析 (2) 一、壮大主导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及示范性分析 (2) 二、完善产业链条,加快农产品流通、规模化生产分析 (2) 三、项目带动及辐射能力分析 (2) 四、对保障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的作用 (2) 五、对比分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看守所 第三章羁押 第一节收押、换押、异地羁押 第二节讯问、提解、押解 第三节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犯罪和自首、立功的处理 第五节申请、上诉、投诉、控告和举报 第六节释放、交付执行 第四章警戒、看守 第五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生活、卫生 第三节会见、通信 第四节教育 第五节奖惩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正确实施刑事羁押,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看守所的性质和羁押对象】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 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依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警戒看守,管理教育;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对依法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 第四条【管理原则】看守所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做到依法、文明。 —2—

第五条【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和义务】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隶属关系】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第七条【执法要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看守所的建设和保障工作。 第十条【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扰乱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看守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看守所 第十一条【设置方式】看守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羁押数量、分押分管的需要,设置若干个看守所。 第十二条【设置、撤销程序】看守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 —3—

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附件目录 附件1:XX县环境保护局《关于XX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有关环保问题的函》X 环函[2009]16号 附件2:《关于XX县监管场所调整选址方案的审查意见》XX规委办发(2009)127号附件3:X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XX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意见》 附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 附件5: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附件6: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图目录 附图1:项目平面布置图

第一章项目总论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XX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 (二)项目性质:新建 (三)建设地点:XX县XX乡向前村 (四)占地面积:46.17亩 (五)建设业主: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住所:XX县XX泰吉路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公司 经营范围:接受托管和经营存量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国有无形资产;收取和运作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参股控股等,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股本构成:

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XX县国资办独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隶属该县国资办。 该公司是XX县政府专门为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代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职能,受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所面向的客户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一家占行业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在XX地区有极强的竞争优势。目前,该公司所经营的国有资产项目处于稳步发展阶段。 法人治理结构: 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为:董事长、总经理室,下设各职能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室、资产管理部、投融资部、工程部等“三部一室”。 财务状况:2008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7945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7735万元,非流动资产41722万元;负债总额4009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5194万元,非流动负债24900万元;所有者权益39363万元;资产负债率50.46%。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51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53万元。 二、研究范围及主要编制依据 (一)研究范围 我公司受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XX县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主要研究范围包括:项目的提出背景和理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社会评价、结论与建议等。

看守所方案(优选.)

看守所系统方案

第一章、前言 作为一级风险场所的监狱及看守所,其安防系统一直是高科技性、高安全性的现代化性的综合性产物。但在错综复杂的各地监狱及看守所现场,安防系统的运行以前多是处于各个子系统同时运作,各自为战的状态,致使监狱及看守所安防系统在功能的联动性上集成化,凸显出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目前,各地监狱及看守所的安防系统在整合性、系统的联动性上都有所改善,在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之间的联动性上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从监狱及看守所安防系统的产品供应方及方案提供者看来,这些提升显然还未完全解决监狱及看守所安防系统的最终需求。因此监狱及看守所各安防子系统间的联动已经越来越重要,安防系统的整合或集成已经势在必行。 **市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8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6055.42㎡,其中看守所设计为特大型,设计关押1500人,占地面积约6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570平方米;拘留所设计为大型,拘押200人,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包括主体建筑:支队办公楼、武警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接待大厅与监区入口楼、监区、综合食堂、锅炉房、拘留所、拘留所办公楼。 **看守所安全技术防范与系统集成系统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建设思路建设。建设的总目标:在覆盖整个看守所范围内综合布线,建立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实现视频监控、报警、门禁、电子巡更、对讲、广播、信息管理、罪犯会见管理、出入口控制等系统的综合应用,以满足看守所科学化、现代化、智能化管理需要。 针对**看守所对看守所数字化监管指挥系统的具体要求,结合目前看守所现有设备的情况,*****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专门设计了这套数字化安防系统。 本系统在传统音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民警巡视系统、监所周界报警(紧急报警)系统和在押人员受虐报警系统等各个功能模块的基础上,结合了监所管理对在押人员审讯的具体要求,以及监所对日常监管工作的指挥管理需求,设计了一个集成化、一体化、数字化、网络化的综合指挥管理系统平台。本指挥管理平台,在监所传统安防设施、监管设施的基础上,融入了监管民警和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