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9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9月2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三)融资管理。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五)压力测试。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六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七条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2相关条件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相关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八条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

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条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用于分析、监测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

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

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银监会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银监会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

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财务公司逐渐显示出其重要性。财务公司承担着集团企业的资金归集运作的重要任务,一旦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不成功,便会导致资金流动性风险提高,导致整个企业集团资金不稳定,对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有必要对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从而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 一、前言 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指的是企业集团不能对下属企业提款或者贷款提供一系列资金供给的缺口风险,其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是一种综合性的风险。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主要有提前支取风险、偿还风险以及再融资风险。提前支取风险一般指的是大额存款不在预期提取日期提取使用所造成的风险,偿还风险一般指的是借款客户不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所造成的资金风险,再融资风险主要由于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不匹配所造成。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对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影响巨大,必须加强对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降低风险,保证企业集团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金结构比较单一 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影响大的主要是公司的贷款、现金资产以及证券投资,流动性风险直接来源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当前我国企业集团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资金结构比较单一,影响资产的流动性。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资本金以及下属企业的资金归集,单一的资金来源增加了资金稳定性风险,受各企业资金的流量波动影响较严重。财务公司的资产形式十分单一,贷款占据了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导致流动性较差,当出现资产风险时影响较大。比如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资产主要为股东资本20亿和下属企业资金,存款的方式为活期,集团内部存款占总存款的75%~87%,资金来源十分单一,资金并不能与企业长期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当公司在需要长期资金支持时,难以得到充足的支持,增加了资金流动的风险,提高了公司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 2.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比较简单 当前,我国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还是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而这种管理方法对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不重视,导致在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很难处理。首先,财务公司内部没有一套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没有科学有效的流动性需求预测办法,仍停留在合规性管理层面,管理方法单一。其次,财务公司内管理人员虽然为财务出身,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办法缺乏了解,在财务公司资金出现风险时不能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不能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判,导致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增加。最后,财务公司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一般采用一些指标管理、比例管理等方法,但当前我国财务公司在采用这些数理统计方法管理时缺乏数据储备,在进行管理时缺乏经验,导致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善。 3.流动性风险管理受行政干涉过多 财务公司属于企业集团的一部分,因而财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是来自于企业集团,导致财务公司在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受到行政干涉较多。首先,大部分财务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导致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形同虚设。董事会、股东会等完全处于集团企业的控制下,缺乏独立自主权。其次,财务公司是为企业提供服务,要对企业的资金进行处理以提高利用率。企业的资金经营风险便直接影响财务公司,并且由于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以及业务范围比较局限,导致其在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受到集团公司干预较多,管理工作进展十分不顺。比如,集团企业为了经营某一重点项目,财务公司便被要求针对性贷款,而这一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便会直接涉及到财务公司,相应的财务流动性风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

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 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 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行章程和自身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与分散性原则,即在全行流动性筹集、储备、调度上实行总行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各分支行对流动性风险实行分级监测和分层负责,以确保负债来源的多样性和资产运用的多元化。 (二)现金流匹配原则,即任何时点的现金流入要大于现金流出。

(三)分币种管理原则,即按本、外币分别管理。 (四)全面性原则,即涵盖所有的表内、外各项业务,所有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原则,即控制风险与讲求效益并重。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置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第六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 年)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

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2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1月17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流动性风险参考答案

第7章 流动性风险 1. (3);热门证券和非热门证券之间的收益率价差反映了流动性溢价,因为债券的其他方面均相同。在选项(1)和(4)中,资产和融资流动性风险应该互相交换。最后,对于选项(2),安全投资转移增加了收益率价差。 2. (3);比较两种股票,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具有较大的交易量和较小的买卖价差,因此选项(2)和(4)是正确的。它还具有很大的市场深度,这意味着大量的交易不会对价格产生影响,因此选项(1)是正确的。剩下的选项(3)一定是错误的。交易活跃和波动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3. (2);在市场崩溃中,买卖价差会变大,流动性价差也会变大.说法I 是不正确的,因为国债比互换更容易反弹,这将导致卖空国债比互换给投资组合造成的损失更大。 4. (1);选项(2)是正确的。选项(3)正确地描述了事件非流动性资产价格的滞后反应。选项(4)说明了资产流动性依赖于头寸的投资者,是正确的。主要由杠杆投资者持有的资产在投资者被强制出售资产时会经历价格的急剧下跌。 5. (1);说法I 是正确的,这就是北岩银行的案例;说法Ⅱ也可以预警,因为它意味着资产风险或融资风险发生的概率上升;说法Ⅲ是不正确的,因为较长期限的负债降低了近期融资问题发生的概率;说法Ⅳ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是指市场风险而非流动性风险;说法Ⅴ是不正确的,因为流动性风险产生于价差的扩大,而不是缩小;说法Ⅵ是正确的,因为保证金的要求将产生流动性问题;说法Ⅶ是正确的,因为这需要现金进行重新支付。 6. 相对于初始价值的传统V AR 为: (注意均值的估计非常高) 。 还必须加上:,总和为254美元。 7. 传统V AR 为。价差效应为,总共为$1549。和通常一样,我们看到流动性价差的部分很小。 8. 股票头寸的市场中间价值为(亿美元);大宗商品头寸的中间市场价值为(亿美元)。股票的买入卖出差价比率为1/90,即0.01111;大宗商品的买入卖出差价比率为0.1/15.05,即0.006645,正常市场的平仓费用为(以百万美元计) 即750万美元。 9. 我们进一步假定上题8中股票买入卖出差价比率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1111及0.02222,大宗商品买入卖出差价比率的均值和标准差均为0. 006645。假设差价均服从正态分布,在99%的置信度下,平仓费用为多少? 答: (M)()$5000(2.332%1%)$183VAR w ασμ=-=?-=211()()$5000(0.5% 2.331%)$70.7522 s VaR L W S ασ'=+=+?=$721000 1.24% 1.645$1469???=$0.161000$80?=9010009?=万15.055000=7.525?万9000.01111/2+752.50.006645/2=7.5??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解读__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率应均不低于()。 A. 50% B. 80% C. 100% D. 200%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报表。 A. 5 B. 7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证券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 ()。 A. 参与权 B. 知情权 C. 决策权 D. 选举权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净稳定资金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

B. 净稳定资金率与可用稳定资金成正比 C. 净稳定资金率与所需稳定资金成反比 D. 净稳定资金率是指所需稳定资金与可用稳定资金之比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 B.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80% C.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 D.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标准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合理设定应急计划触发条件 B. 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明确各参与人的权限、职责及报告路径 C. 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D.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A. 货币资产、结算备付金 B. 未被冻结或质押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AA-及以上信用债 C. 固定资产 D. 未被冻结或质押的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其折算后金额不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_1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二)明确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一2 一 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二)本规范所称业务服务时段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本规范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本规范所称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一3 一 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 (五)本规范所称业务影响分析是指分析业务功能及其相关信息系统资源、评估特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对各种业务功能的影响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讲解学习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不能按照合理价格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保证合理资产需求或清偿到期债务而产生的风险。 金融创新使银行流动性面临挑战 (1)从资本市场融资带来流动性风险管理 (2)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挑战 (3)金融工具日益复杂化带来的挑战 (4)支付结算系统相互依存性增加带来的挑战 (5)国际业务发展引起的总来那个和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 2008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原则》,提出17条原则,主要有 (1)高管层从战略上高度重视流动性管理 (2)建立可蹙额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流程 (3)制定融资来源和期限多元化的筹资战略。 (4)根据系列压力测试制定应急计划。 (5)监管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评估。 一、流动性风险的基本分析 流动性风险不会直接威胁到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它通常是金融机构日常管理的内容。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流动性风险问题才会发展成清偿风险问题。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根源在于负债与资产的不对称,流动性供给与流动性需求的不匹配。当流动性需求远远超过流动性供给的时候,就发生了流动性危机。构成银行流动性的来源: 资产流动性 负债流动性 资产负债表外的流动性 (一)原因 流动性风险来自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从负债方面看,流动性风险产生于金融机构负债的持有者(比如储户或保单持有者)要立即兑换其金融债券时,当金融机构负债的持有者要求提取存款时,它要求借入额外的资金或出售资产来满足提款的要求。最具流动性的资产是现金,金融机构使用这种现金资产来向要求提取资金的债券持有者付款。然而,金融该机构一般会尽可能减少其现金准备的持有额,因为这些准备不能带来利息收益。为了获得利息收益,大多数金融机构会对流动性较差或期限较长的资产进行投资。尽管大多数资产最终都能转变成现金,但是对某些资产而言,这种转变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当它需要立即出售时。资产持有者立即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要大大低于在较长期限内协商出售时所获得的价格。因此,有些资产或许只能按较低的甩卖价(fire-sale price)出售,从而会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构成威胁。同时,除了出售资产之外,金融机构还可以购入或接入额外的资金。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第二个原因来自资产方面,即提供表外贷款承诺。贷款承诺使客户可以(在承诺期内)随时从金融机构借取(提取)资金。当接狂人按贷款承诺取款时,金融机构必须立即为表内贷款融资;这就对资产的流动性提出了需要。与负债被提取时一样,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2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 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 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 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 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3)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 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11)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2)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2)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13)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附则 (18) 附件1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附件2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 附件3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附件4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1615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 法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西站支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风险合规部 审核: 批准: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年月日

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流动性风险报告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流动性风险的应对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流动性风险预警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罚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保发…2016?97号 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公司各部门、投资管理中心、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公司修订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1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3日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在有效满足公司正常成本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调配保险资金与投资资金比例,保持公司资金合理的流动水平下适度提高其流动性,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流动性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各单位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的评估和判断,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收支、资金运用变

化的预测和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资金使用,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二、日常现金流管理。 三、业务管理。 四、投资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再保险管理。 七、流动性风险监测。 八、现金流压力测试。 九、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七条公司流动性风险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模式。各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管理层、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管理中心、车险/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管理部、产品与精算部、营销管理部、再保险管理部、战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 8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管理行为,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由客户自助发起提交银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交银行处理的资金划转行为)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于以上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

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加强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管理。从客户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时,原则上应由账户所在银行完成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认证;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 权利与义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安全认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谨慎设置交易限额。 四、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合作商户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准入管理,与之明确约定相关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做好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商业银行应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与公众知识普及, 帮助公众提高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意识。 八、商业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定期

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试行)

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切实增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资产不能正常和确定性地转移现金或企业债务和付现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其中,由于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发生的问题,称为现金不足及现金不能清偿风险。由于企业资产不能确定性地转移为现金而发生的问题则称为变现力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 第五条公司通过有效的资金调控管理机制对流动性风险进行

管理。主要有: (一)总部业务部门、分部及各项目公司超过1亿元的大额资金投放和回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计划财务部通报。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调度资金,通过测算和分析未来一定时期的资产及负债的现金流、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制定流动性补充计划,安排资金来源和运用。总部业务部门、分部及各项目公司需上报费用预算和资金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三)建立分层次流动性资产储备,动态管理、调整流动性储备的总量和结构。分层次流动性储备体系的设置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活期存款、同业定期存款等立即可以用于支付的资产。 2、第二层次:短期内到期或可变现的资产。包括:短期理财产品、短期内到期的投资产品和存货等。 3、第三层次:通过变卖或转让即可获得资金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该层次资产用于中长期流动性资产储备。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统一指导下进行。总经理办公会对有关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监督、指导公司流动性运行状况。 第七条公司内审法务部是公司全面风险的管理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实施部门,公司总部其他部门和分部、各项目公司须执行和配合公司整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 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

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管理原则和方法第二章.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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