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收费.

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收费.

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收费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收费对象是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

(一)检验检疫收费包括:入境检验检疫费、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费、入境动植物实验室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疫处理费等。

(二)检验检疫收费基本上是以货物总值为基础,按费率计收或以重量、数量、检验检疫或鉴定项目为基础按定额计收。

(三)计费时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别、不同的货物类别、不同的检验检疫内容、不同的检验检疫项目,采取不同的费率和定额。然后再根据检验检疫、鉴定的结果、检验检疫方式、货物的性质、检验检疫鉴定费金额大小(检验内容的相关性)、贸易方式及签证要求,对照规定计算出最后的收费金额。

(四)检验检疫收费基本上采取预收费或月底结算两种方式。对预收费者,申请人取证(单)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采取多退少补的补救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卫生检验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第五节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卫生检疫案例的分析方法; 2.掌握卫生检疫的工作程序 二、案例介绍及问题讨论 【案例一】 2007年4月13日晚22时45分,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福州的MF852航班上,一名旅客引起了入境检验检疫通道上工作人员的注意,该旅客身材消瘦、面容疲惫、神情紧张,入境时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表》,但未申报任何疾病与症状,体温检测正常,经现场医学巡查人员初步询问,该旅客称没有异常情况。在该旅客的行李过“一机两屏”检查时,发现其携带4瓶未知名的片剂药品,经检查询问,该旅客承认自己是HIV感染者,携带的是抗HIV药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随即将该旅客带到现场诊验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 [问题讨论1] 1.艾滋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答:性接触传播、经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 2.对该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既往病史、接触史、接触范围、生活史、现病史、手术史、相关临床症状体征检测、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研究。 据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旅客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有怡游史,曾有一位较为固定的女性性伴侣,该女性身体健康,每次性行为均使用避孕套,2001年2月到新加坡打工,入境时被新加坡当局查出感染HIV,次日即返回吉隆坡,自检出HIV后,就未有过性行为,一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到医院就诊,进行抗病毒治疗至今,期间未到过其他国家地区旅行。家人中未发现HIV感染者和AID患者。否认有同性恋(双性恋)史、吸毒史、性病史、输(供)血史、手术史等及其他危险性行为,2004年7月曾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一家美容院做过纹身。 实验室检查结果:采静脉血应用ELISA、PA和WB检测,HIVⅠ型抗体阳性。 [问题讨论2] 3.HIV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多长?艾滋病临床表现有哪些? 答:潜伏期长短不一,可短至不到1年,长达15年,平均8年。 艾滋病临床表现:不明原因发热,关节疼痛,免疫力降低,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红斑样皮疹,恶质病,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症状,严重机会型感染和继发性肿瘤等。 4.对该旅客要进行哪些医学检查以确定是否为HIV感染者? 答:进行血清学检查进行确认:(1)分离病毒;(2)抗原检测:ELISA检测p24抗原;

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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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 的通知 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 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各国关于国境检疫方面的立法由来已久。意大利最先立法创制,英美日等国紧随其后。 1374年,欧洲受到黑死病的疯狂侵袭,意大利首当其冲,为了有效对抗流行性传染病,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检疫规章,在威尼斯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检疫站,对入境的船只实施在港外抛锚等候40天的行政措施。1710年,英国成立的检疫组织实施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办法,随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18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检疫法》,1966年,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传染病控制、患有公共卫生意义疾病的外国人隔离等内容。1880年,日本颁布了《海港虎列刺病传染预防规则》,在对外开放港口设置归地方当局管辖的检疫机构,检查来自霍乱流行地区的船舶。2003年,日本颁布《检疫法》,为现行有效法律。 国际社会共同缔结与国境检疫相关的条约也有较早的历史。 1851年7月23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11个国家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1903年、1912年和1926年的第11次、第12次及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重新制定了新的《国际卫生公约》,对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1933年4月12日,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22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航空卫生公约》。该公约在1944年及1946年作过修订,1951年纳入《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之中。 1948年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确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先后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流行病学监测和传染病控制,旨在加强流行病学的监测手段在国际间的运用,以尽早发现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鼓励各国卫生当局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减少疾病入侵的危险。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历经10年,于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卫生条例》主要特征如下:体现了全人类共同利益性;与口岸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兼容性;对空间和时间要求的特殊性;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国际卫生检疫从单纯的隔离留验到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旅行者的卫生保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检疫内容不断延伸,国际检疫法规条款不断修改补充的过程,开辟了人类通过国际卫生立法形式开展国际合作与疾病进行斗争的新纪元。 体制机制 根据所在国情况,各国国境检疫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7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 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章计费和收费 第十一条计费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等关于检验检疫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费。 第十二条计费人员应核实业务系统的计费结果,系统的计费结果与应收费用不符的,应人工更正。 第十三条收费人员应按计费结果收取检验检疫费,并出具规定使用的票据。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采用电子缴费方式收费。 第四章拟制证稿与缮制证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施检部门应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和合格评定标准,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 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二、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见下表)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三、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四、植物检疫人员到原地(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程序设计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六、已经进行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七、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八、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收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附国内检疫收费标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境卫生检疫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起施行。 A.1986年12月2日 B.1987年5月1日 C.1987年2月10日 D.1987年3月6日 2、通过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A.疾病 B.艾滋病 C.传染病 D.性病 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 )。 A.监测传染病 B.艾滋病和性病 C.检疫传染病 D.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4、检疫传染病是指()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A.鼠疫、霍乱、艾滋病 B.鼠疫、霍乱、黄热病 C.黄热病、霍乱、性病 D.鼠疫、艾滋病、黄热病 5、()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A.鼠疫 B.霍乱 C.黄热病 D.性病 6、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A.疾病 B.传染病 C.检疫传染病 D.监测传染病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A.12小时 B.24小时 C.两天 D.6小时 8、在国外或者国内有()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检疫传染病 B.传染病 C.监测传染病 D.艾滋病 9、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 B.就近的 C.户口所在地 D.途径 10、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 A.临时检疫 B.卫生处理 C.移下病人 D.对病人实施治疗 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A.监测传染病病人 B.艾滋病病人 C.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D.检疫传染病染疫人 12、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公安部门 D.港务监督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A.预防接种 B.健康体检 C.传染病监测 D.健康咨询 14、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 A.限制其入境 B.实施隔离 C.监督其离境 D.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15、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A.卫生状况不良 B.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 C.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 D.病媒媒介生物超标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查询范文

篇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服务指南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机构设臵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臵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金球广西公司和广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测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测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编号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一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 (一) 动物试验其他动物试验按实耗收费。 1 玻片凝集反应每头份 4 2 试管凝集反应每头份 6 3 琼脂扩散试验每头份 6 4 补体结合试验每头份13 5 间接血凝(抑制)实验每头份 6 6 细胞中和实验每头份20 7 免疫电泳试验每头份10 8 荧光抗体试验每头份16 9 变态反应每头份 6 10 酶标试验每头份23 11 电镜检查每小时80 12 病毒分离鉴定每种133 13 组胚分离每头份33 14 鸡胚分离每头份66 15 细菌分离每头份20 16 普通镜检每头份 1 17 特殊染色镜检每头份 2 18 一般培养每头份 3 19 特殊培养每头份13 20 生化试验每头份10 21 寄生虫检查(项) 每头份 3 22 X光透视检查每头次 3 23 X光拍片检查每头次13 24 血液常规检查每头 2 25 解剖大动物每头23 26 解剖中动物每头20 27 解剖小动物每头 6

28 病理切片每头每样13 编号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 29 一般麻醉每头(只) 3 30 特殊麻醉每头(只) 13 31 核酸探针实验每样次67 32 PCR试验(聚合酶链锁反应) 每样次80 33 蛋白印迹试验每样次33 34 核酸印迹试验每样次33 35 核变电泳每样次26 36 水样细菌检验每样每项13 37 水样理化检验每样每项 3 38 药浴每头次 3 39 体内驱虫 (1)牛等大动物每头次 3 (2)猪等中动物每头次 2 (3)小动物每头次 1 (二) 植物试验 1 症状检查每样每项9 2 病害常规检查每样每项17 3 病害培养检查每样每项52 4 病菌分离检查每样每项33 5 细菌学常规检查每样每项17 6 组织解剖学检查每样每项17 7 生物学检查每样每项24 8 血清学检查每样每项23 9 琼脂双扩散检查每样每项21 10 间接血凝试验每样每项13 11 病原鉴定每样每项33 12 线虫常规检查每样每项15 13 种子带菌量测定每样每项17 14 害虫常规检查每样每项8 15 潜隐害虫检查每样每项28

全国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讯录

全国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讯录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6号邮编:100176 区号:010传真:67881991电话:67881991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33号邮编:300201 区号:022传真:66298452电话:66298451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翔翼路2号邮编:050071 区号:0311传真:7756554电话:7781754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太原市漪分街20号邮编:030024 区号:0351传真:6161349电话:6161712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466号邮编:010010 区号:0471传真:4342163电话:4340792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邮编:116001区号:0411传真:2823694电话:2593745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45号邮编:130062 区号:0431传真:7671927电话:7671927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3号邮编150001 区号:0451传真:2337584电话:233758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邮编:200135 区号:021传真:68561587电话:68561235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邮编:210001 区号:025传真:4406797电话:4406797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杭州市文三街2号邮编:310012 区号:0571传真:88381596电话:87147796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44号邮编:315012 区号:0574传真:87136970电话:87147796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Beij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 北京市国際旅行衛生保健センター 注意事项 Notice 注意事項 1、请携带护照、JW202表(或学校证明信); Please carry your passport and JW202 Form (or Certificate issued by University ); パスポート、JW202表或いは学校の証明をお持ちください。 2、三张两寸彩色照片; 3 2-inch photos ; 2寸のカラー写真2枚 3、空腹;No Breakfast ;空腹; 4、请于周一至周五早8:30—11:00 前来体检。 Work time: 8:30am-11:00am from Monday to Friday 健康診断の時間: 毎週の月曜日―金曜日の朝8時30分から11時まで。 5、体检费用: 约400元/人。CNY400/person for Physical Examination. 費用: 約400元/人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 Address: 10# Dezhenglu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徳政路10番。 乘车路线:坐城铁13号线西x ī二èr 旗q í下车,换乘982路公交车西x ī北b ěi 旺w àng 镇 zh èn 政zh èng 府f ǔ下车。 Take Beijing Subway Line13, and get off at XIERQI station, walking to the RUANJIAN GUANGCHANG bustop, transfer Bus No982 and get off at XIBEIW ANG ZHENZHENGFU station. 乗車路線:まず地下鉄13号線で西二旗駅につき、それから、バス982番に乗り換えて、西北旺鎮政府駅で降りて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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