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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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XX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3 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2.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6 乡镇.街道指挥部3 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疫情报告4 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分级响应行动

4.4 响应措施

4.5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响应工作

4.6 安全防护

4.7 响应结束5善后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2 灾害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6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交通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宣传教育

6.9 培训和演练7乡镇.街道工作预案的制订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XX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

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动物防疫条例XX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协调有效,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区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较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较大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XX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区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部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教科局.区

卫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2)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和部署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3)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4)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5)落实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XXXX。办公室的职责为(1)传达和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2)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3)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4)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防控知识以及防控技术的宣传。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协助相关乡(镇)及街

道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掌握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

与做好疫区封锁.依法打击处理动物扑杀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做好应急人员.防疫物资运输的运力保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疫情区域封锁时的道路交通管制及发生疫情

时的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救治疫情工作车辆及防疫物资运输车辆

安全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对接触

人畜共患病的人群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和报告,对由

动物疫情引发的人群间疫情进行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教科局负责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先进防控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推广应用。

区融资规范办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2.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组成部门区卫体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融资规范办。

职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区卫体局。

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

职责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警大队。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公安部门。

组成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派出所职责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新闻传媒中心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工作动态.管理和引导工作。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应急工作。

(6)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组成部门区卫体局.区林业局.区教科局。

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6乡镇.街道指挥部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 预防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区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 监测农林.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区农业农村局要

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4 疫情报告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动物卫生检疫站.畜禽疫病防治站;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动物卫生检疫站.畜禽疫病防治站等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单位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区政府或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还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并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临汾市农业农村局。

3.4.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级.级三个响应等级。

4.1.1 I级应急响应条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全国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的疫情。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全国有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包含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连片疫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区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

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全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我区3个以上乡(镇)或街道,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小反刍兽疫在全区有1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

7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全区1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

8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9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10经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1.2 级应急响应条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区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区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经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1.3 级应急响应条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疫情在1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响应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经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其中I级.级.级

响应建议,分别由指挥部组织的专家组.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提出。

4.3 分级响应行动

4.3.1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地落实应急措施。向区委.区政府或市畜牧兽医局汇报有关情况。

2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从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2 级应急响应行动1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议,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3 级应急响应行动1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或街道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措施 XX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区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响应工作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主要通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安全防护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7 响应结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善后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交通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优先通行。

6.2队伍保障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队伍

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落实相应疫情扑灭措施。

6.3医疗卫生保障卫体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体局开展工作。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6.4治安保障公安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物资保障指挥部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

防护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扑杀动物密封用具;通讯工具;

其他用品等。

6.6经费保障 XX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X X区人民政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7技术保障 XX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8宣传教育指挥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9培训和演练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

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乡(镇).街道工作预案的制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解释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

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

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

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

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X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X市人民政府下设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X 市指挥部)。在X市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 1、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也立即启动本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指挥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畜牧部门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的指挥工作。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畜牧兽医、财政、民政、林业、卫生院、公安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责任:负责组织领导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对发生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

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街道方案】街道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街道方案】街道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街道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切实做好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突发和流行,对我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构建,人民身体健康农民脱贫致富,畜牧业安全生产,有着十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事处主任同志任指挥长,同志任副指挥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固定电话,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及时处理疑似重大疫病的接报、上报等工作。 二、保障体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所有成员和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要在上级和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科学地、有序地防控。 三、明确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其主要工作是:兽医站: 1、兽医站卫生防疫人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做控制扑灭前期工作。

2、加大对疫情的监测,确定疫点,疫区范围面积,准确掌握疫点、疫区易感动物数量和已感动物数量。 3、及时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疫苗接种。 4、监督指导疫区已感染动物的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灭源工作。 5、开展对疫区内外的群众进行科普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医院: 1、负责疫区和高危人群的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 2、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的患者,要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协同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对疫点、疫区内人群易感染的场所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财政所: 1、安排一定资金做好消毒药品、防护器械、紧急疫苗接种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拨足够的应急防控经费,为快速控制疫情,消灭疫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派出所: 1、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感染动物的捕杀和强制检疫、消毒、隔离等工作。 2、加强疫点、疫区内社会治安工作。 民政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灾工作。 四、成立应急分队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秀峰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一,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征: 1)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 2)突然发生、迅速传播; 3)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4)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二,什么是应急 严格意义:“应急”是危机管理的范畴。 对“危机事件”实施紧急应对的过程, 就是“应急”。 第三,什么是危机事件 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状态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就是危机事件。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处理危机事件的难度所在:

对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而且对正常社会状态具有重大破坏性的事件,决策机关必须在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资源有限等情况下,通过“非程序化决策”,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一:实施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程序化决策: 又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对重复出现的日常管理问题所做的决策。这类决策有先例可循,能够按照已经规定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决策。属于日常的业务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非程序化决策: 是指管理中,对那些不常发生或例外的非结构化问题所进行的决策。这类决策没有常规可循,虽然可以参照过去类似情况的做法去处理,但需要按新的情况重新研究进行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二:得到“满意”的处理方案 如何理解“满意” / “满意”的标准是什么 危机管理的核心要求: 1)迅速从正常状态转换到紧急状态; 2)最大限度地把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成程度;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

企业突发传染疫情应急预案【最新】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响应和处置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区域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为重点,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目标,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险源辨识 3.1.1 所在地区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工被传染。 3.1.2 职工出差途中感染传染病,潜伏期未发现,上班后带来传染病源。 3.1.3 外来人员带来传染病源。 3.2 事件的特性 3.2.1 传染病特性 3.2.1.1 传染病是常见病、多发病,是由病原体引起、并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有的可导致后遗症、残疾或死亡。 3.2.1.2 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度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3.2.1.3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3.2.1.4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肺结核、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3.2.1.5 丙类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性 3.2.2.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企业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关于印发海曙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2008〕5号 关于印发海曙区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海曙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疫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2分级响应 4.3安全防护 4.4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5.1补偿 5.2恢复生产 5.3评估 5.4奖惩 6应急保障 6.1交通与通信保障6.2应急队伍保障6.3医疗卫生保障6.4治安保障 6.5物资保障 6.6经费保障

海曙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一般(III级)三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依法实施,快速反应”的工作方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动物疫病处置要求,把疫病控制、消灭在最小的围。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

及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由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由农业部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由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疫情在本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呈暴发流行。 (3)区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突发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区指挥部组成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国质检动[2005]205号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4) 1.1 目的 (4) 1.2 工作原则 (4) 1.3 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组织指挥体系 (5) 2.2 职责分工 (5)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7) 3.1 信息报告 (7)

3.2 疫情分析与通报 (8) 3.3 预警 (9) 4 应急响应 (9) 4.1 预案启动 (10) 4.2处置实施 (10) 4.3 行动终止 (16) 4.4 安全防护 (16) 5 应急保障 (16) 5.1 人员保障 (17) 5.2 物资保障 (17) 5.3 经费保障 (18) 5.4 技术保障 (18)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18) 7 附则 (19)

7.1 国际合作 (19) 7.2 奖惩与责任 (19) 7.3 名词术语解释 (19)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21) 7.6 预案施行时间 (21) 附件: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 (22) 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23) 3.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24)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预防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出、传入。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反应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0新

XX有限公司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工作应急预案 1 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病毒感染疫情事件的响应和处置程序。 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区域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为重点,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目标,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险源辨识 3.1.1 所在地区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工被传染。 3.1.2 职工出差途中感染传染病,潜伏期未发现,上班后带来传染病源。 3.1.3 外来人员带来传染病源。 3.2 事件的特性

3.2.1 传染病特性 3.2.1.1 传染病是常见病、多发病,是由病原体引起、并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有的可导致后遗症、残疾或死亡。 3.2.1.2 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度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3.2.1.3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3.2.1.4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肺结核、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3.2.1.5 丙类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性 3.2.2.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企业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3.2.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

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全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2021年动物疫情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动物疫情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为全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乡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畜牧站、经济发展办、卫生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党政办、财政所、司法所、民政办、警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 2、技术咨询机构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3、管理运行机构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畜牧站:具体负责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沟通,疫情评估,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卫生院:负责人员防护,疫情的监测、治疗和防范工作。 经济发展办: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及其储备场所,调运工具等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工作的计划安排。 财政所:负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安排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济工作。 警务室:负责疫区封锁和患病动物的扑杀工作,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管理、群众生活秩序,配合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4、现场指挥机构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负责全乡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二)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县指挥部。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对疫区实施封锁、扑杀和无害化等措施,并随时上报疫情处理情况,直到本次疫情完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

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相关突发事件现状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2.4应急处置机构 2.5基层应急组织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深港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灾害补偿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3奖励 7.4责任

8附则 8.1评估 8.2管理与修订 8.3解释机构 8.4实施时间 8.5其它 9附录 9.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不含非洲猪瘟,下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突发重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相邻的2至5个镇(场)同时有3个以上(含3个)自然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个镇(场)的3个以上(含3个)疫点发生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在1个疫点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办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防治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街道办、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宣传普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掀起群众性防疫运动。采取免疫接种、检疫、消毒、隔离、封锁、扑杀、加强饲养管理和改善环境条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扑灭、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构架起我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机制。那么,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到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何行事?有关单位和个人又应当怎样配合?条例一一作出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只能由农业部公布 先说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条例第二条称,所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由于事关重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要及时报告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国务院要知道这8小时是这么分配的: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农业厅(局)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按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厅(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控制、扑灭措施 无论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还是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当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作出相关规定。 紧急免疫接种免费并合理补偿两种损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其保证了扑杀能够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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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3)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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