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章程(一个股东,有填写说明)

劳务派遣公司章程(一个股东,有填写说明)
劳务派遣公司章程(一个股东,有填写说明)

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本章程为一个股东的公司章程,适合劳务派遣类公司办理公司注册和许可证、银行开户、贷款融资等情况使用。本章程均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填写完毕后,请将本段文字删除。

(文档中黄色部分请按标注说明填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设立公司的目的:充分利用和发掘当地劳动力资源,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用工服务,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收入,降低用工单位管理成本。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此处填写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此处填写拟租用作为办公地的地址,如已有营业执照,则按

营业执照上公司住所地址填写。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1、许可经营范围:劳务派遣。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凭许可证件经营。

2、一般经营范围:(请按实际填写,如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将本条删除)

第七条公司发展方向: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股东姓名:此处填写股东身份证上名字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此处填写股东身份证上名字以货币出资,总出资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出资时间:(注:出资时间填写验资报告之前的日期即可)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享受公司利润分红;

(四)有权按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机构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经理一人、监事一人。股东是公司决策者。

第十六条公司机构产生办法

执行董事和经理由股东本人兼任,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职权

(一)股东可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其他事项决策。

(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可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11、有权对经理的聘任或解聘向股东提出建议。

(三)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可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5、股东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4、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议事规则

股东行使上述职权做出决议时,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记录留存于公司,由专人保管。股东每年应召开一次经营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此处填写股东身份证上名字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职权:

1、执行股东决议;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提名经理人选;

4、制定公司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十章公司组成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组成部门公司下设营销部、财务部、客服部和行政部。

第二十二条部门管理职责各部门职责如下

1、营销部:负责客户开发,产品创新,市场调查,价格制定,合同签订,服务质量监控、客户维护以及其它与营销相关的所有工作。

2、客服部:负责所有员工工资审核发放,社保缴纳,工伤处理,员工服务与关怀(证明开具、社保备案等),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外包员工入离职管理、外包员工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会、用工风险规避及纠纷处理,服务提升等其他与客服相关的所有工作。

3、财务部:负责账目管理,财务管控及财务安全,成本核算,工资审核及发放,财务制度的建立等其他财务工作。

4、行政部:负责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档案建立及管理,公司内部员工招聘及入离职管理,外包员工招聘、考勤管理、车辆协调及管理、办公室卫生等其他行政工作。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及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作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依法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本公司利益,公司应制定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方向: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岗同酬、同福利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组织

(一)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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