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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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管理制度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1201.02.29.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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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目的

为加强北京xx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使

公司的网络资源、信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发生窃密和泄密事件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营销公司(含各部门和事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过程。

3.术语

3.1网络安全: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或者恶意的

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3.2信息安全: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

4.引用文件

《北京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定》XX.13010503.01.15.1-2014

《北京系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XX.05.01.21.1-2015

5.职责

5.1营销支持部是网络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

5.1.1负责营销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

5.1.2负责互联网信息事故的防范和监督执行工作。

5.1.3负责对公司安全策略升级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实施方案与工作安排。

5.2其它部门负责本部门内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网络安全

6.1.1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6.1.2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

6.1.3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所采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

的测评认证,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6.1.4公司内部网与公司外部网之间互联,必须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和访问控制措施。

6.1.5公司内部网与用于生产监控的网络系统之间必须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和访问控制

措施。

6.2网络使用规定

6.2.1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2.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及内部局域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2.3使用公司办公网络必须遵守如下细则:

6.231未经公司营销支持部的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建立基带 Modem 连接构建LAN 或安装其它多用户的通信系统。

6.7.3.1未经公司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个人或者公司设备、计算机接入到公司的网络中。

6.7.3.2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由网络硬件,网络传输介质,连接方式、网络传输协议、网络配置组成,整个网络系统由营销支持部统一规划管理。员工可以使用公司网络进行正常的信息共享与交换,不能进行改变、干扰、破坏公司网络系统的行为。

6.7.3.3员工在使用公司网络时,不能私自改变、增加计算机与公司网络的物理连接和传输方式,不能更改营销支持部人员设定的网络配置。

6.7.3.4网络设备安放的地点应该根据网络总体设计而定,员工不能随意移动网络设备,不能随意更换线路接口。

6.7.3.5员工不得私自在网络上访问权限以外的数据库、文件及目录,并禁止对其修改或删除。

6.7.3.6员工在离职时未经授权不得将公司电脑及网络上的数据和文档,通过磁盘、光盘、打印、E-mail 等形式进行复制。

6.7.3.7网络管理和配置由公司营销支持部负责,包括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制度,分析网络流量,监视网络的非法引入等。一旦发现有非法侵入,应及时采取对策,并上报主管领导,将破坏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6.7.3.8任何时间不得在公司内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站,不得访问违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禁止的网站,严禁访问色情网站、黑客网站。

6.7.3.9为保障公司网络通畅,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6.2.4为保证公司互联办公网络安全,只开放基本网络使用服务(网页浏览、邮件收发等),如有特殊工作需求,需填写《员工权限开通审批表》向营销支持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以《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环保部制定)等标准为基本管理操作准则,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信息与监控中心,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三条业务信息工作人员(包括监控与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及机关业务系统管理人员)、机房运维人员(包括外包机构人员),应遵循《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等规定。 第四条机房运维人员根据运维合同规定由机房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管理。 第五条信息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为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审计员。 人员岗位及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是从事服务器及存储设备运行管理的人

员,业务上应具备熟练掌握操作系统、熟练操作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能力。 1、负责指定的服务器、存储等设备的资料登记、软件保管及设备报修。 2、配合完成指定的业务软件运行环境的建立,正式运行后的服务器系统软硬件操作的监管,执行中心的备份策略。 3、在所负责的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发生硬件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恢复系统的运行,针对系统事故找到系统事故原因。 4、负责指定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的管理口令修改。 5、负责制定、执行服务器及存储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二)业务管理员(业务联系人) 业务管理员是部署在应用服务器上的操作系统及业务系统运行管理的人员,业务上应具备业务系统安装及基本调试操作的能力(业务软件厂家负责培训),业务系统及部署操作系统故障分析的能力,预防系统风险的能力。 1、负责维护业务系统的运行及业务系统的安装环境。 2、负责制定、执行业务系统及其数据的备份计划。 3、负责业务数据的数据备份及数据恢复。 4、负责制定执行本业务系统的故障应急预案。 (三)网络管理员

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桑梓镇辛撞中心小学 2018.9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校园网是为教学及学校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在于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联、资源共享,并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办公及教师教学用计算机等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2、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3、按照“合法合规,遵从标准”的原则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4、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5、进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6、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细则 1、网络管理中心机房及计算机网络教室要装置调温、调湿、稳压、接地、防雷、防火、防盗等设备,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上述设备是否正常,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校园网设备运行情况档案及网络设备账目,认真做好各项资料(软件)的记录、分类和妥善保存工作。 2、校园网由学校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及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处室、教室和个人使用者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使用者进行及时、准确登记备案,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3、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用户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4、网络管理员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建立网络事故报告并定期汇报,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校园网各服务器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网络教室及相关设施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准对社会开放。 6、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定,完成定级、备案等工作,留存安全审核日志。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领导审核,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由专人(信息员)发布。新闻公布、公文发布权限要经过校领导的批准。门户网站不得链接企业网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网页中设置或植入商品、商业服务的二维码。

重大事件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事件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控制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重大事件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需要保供电的国家、省政府层面的重大活动,如重大会议、重大体育赛事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重大事件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坚持以加强领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地;高度重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周密部署,加强各相关方协作为原则,以确保重大事件期间不出现因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确保重大事件期间不出现因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 第四条集团公司重大事件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包括:集团广域网、各局域网、电力二次系统、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安全。各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工作组应在集团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和整改工作。

第五条重大事件期间在时间上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时间划分为重大事件起始日期前两个月为准备阶段;从重大事件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为实施阶段;从重大事件结束日期后半个月为总结阶段。各阶段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内容有所侧重。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系统各单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重大事件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归口管理。 第二章准备阶段管理 第八条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查检工作,网络与信息安全采取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先开展各单位内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自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第九条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管理制度建设、网络边界完整性检查和访问控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分区、电力二次系统网络接口及防护、电力二次系统通用防护措施、安全审计、已采取的防范网络攻击技术措施、重要网站网页自动恢复措施、网络设备防护、系统运行日志留存及数据备份措施等。具体的检查内容见附件1《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表》。 第十条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陷患,各单位应制定整改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计算机机房属机密重地。为做到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中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机房门口明显位置应张贴告示:“机房重地,非请莫入”。 第二条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休息。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机房内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外来信息载体带入机房,未经允许不准将机器设备和数据带出机房。 第四条认真做好机房内各类记录介质的保管工作,落实专人收集、保管,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并严密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机房资料外借必须经批准并履行手续,方可借出。作废资料严禁外泄。 第五条机房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机房运行环境和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设备随时畅通。机房设备开关必须先经检查确认正常后再按顺序依次开关机。 第六条机房工作人员对机房存在的隐患及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非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机房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八条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必须报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进入机房后须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触及机房内设施。 第九条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指定人员陪同。操作人员按陪同人员要求可以在电脑演示、咨询;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陪同人员应婉拒,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条中心机房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连入局域网的用户严禁访问外部网络,若因工作需要,上网查询信息,允许访问与工作相关的网站,但须报告计算机管理部门,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非本局工作人员不允许上网查询信息。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禁止在网络上聊天及玩游戏。 第三条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禁止不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五条局域网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不得利用局域网络从事危害本局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在局域网上不允许进行干扰任何网络用户、破坏网络

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以下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固定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件并留存有效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及处置措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责任单位(股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明确接入互联网的股室和基层单位宽带上网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上网行为,坚持理性自律,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创建健康有序,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有关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股室、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承担如下责任: 一、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散布谣言,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制作、浏览、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等违法内容。 三、严禁窃取、出卖、破坏、发布单位内部的重要信息。 四、建立操作授权管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五、建立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不得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配置、植入木马、安装远程控制软件或其他破坏性操作。 六、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遵纪守法和信息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定期进行查杀毒和系统补丁升级,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八、在工作期间,不得利用电脑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严禁无关人员接确使用本单位的电脑和网络。加强无线路由使用管理。 十、接受办公室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应积极协助公安局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若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盖章生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各留存一份。 责任人:

互联网企业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互联网企业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目录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2)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3) 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5)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6)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7)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8)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

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1、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2、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3、对在BBS 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4、一旦在本信息港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

播下列信息的:( 1 ).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 .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为促进公司网站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杜绝各类违法、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各信息系统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信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网络系统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司网络安全的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2、对于公司网络主结点设备、光缆、网线布线设施,以任何理由破坏、挪用、改动。 3、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利用公司网络,访问带有“黄、赌、毒”、反动言论内容的网站。 7、向其它非本单位用户透露公司网络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8、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单位所属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信息中心。 第四条连入公司网络的用户必须在其本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一经发现个人计算机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响到整体网络安全,信息中心将立即停止该用户使用公司网络,待其计算机系统安全之后方予开通。 第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网络私自对外提供互联网络接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用户的使用权。 第六条对网络病毒或其他原因影响整体网络安全子网,信息中心对其提供指导,必要时可以中断其与骨干网连接,待子网恢复正常后再恢复连接。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

务器应设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组织资质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个人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支付账户纳入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 随着社会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资源对信息化社会的重要程度越来越大。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一: 信息化管理处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以及网络、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系统管理的严密性与保密性,促进系统设备管理的有效性,特下达本责任书: 第一条: 签订对象: 信息化管理处网络管理员。 第二条: 责任期限: 系统管理员任职期间。 第三条: 在责任期内,杜绝因管理不善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具体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福建农林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福建农林大学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机房内系统设施。 二、应有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足够能力,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具有防止病毒入侵以及电脑黑客攻击的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三、定期查看设备的外观状态、Poer状态、CPU利用率、硬盘空间、进程状态日志检查、网络接口状态、安全状态,确保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根据设备的服务功能,负责整机的系统管理、主要服务进程的健康性检查以及日常的物理维护; 五、所有设备的超级用户口令需提交给安全管理员掌握,每次修改均需重新提交。 六、为每台设备建立运行登记簿,记录所有与该机器有关的信息。 七、有权在所管辖的机器上增减用户账号,但要在确保不影响系统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八、设备配置或账号要写明用途或身份。 九、负责设备软件包的管理和维护;应对本机所安装的软件有详细的清单,包括系统软件的名称、版本,所装应用软件的名称、版本、功能及安装时间 十、系统管理员在服务器上增减软件,需要做好记录。 十一、EmailDNS服务器其他应用服务器: 每天做一次增量备份;每周做一次全备份。备份数据保存6个月以上。 十 二、用户密码的制定和维护规则: 任何账号生成后,禁止使用缺省密码作为密码使用; 长度应大于6位,且应是字母﹑符号﹑数字混合使用; 避免使用自己的姓名﹑生日等易被人猜到的信息作为密码;避免使 用与自己的用户名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 用户要妥善管理自己的账号密码,用户的密码严禁被他人使用。 由于设备用户自己的账号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系统安全性问题,由该密码的所有者负相应的责任。 当用户登录设备的时候,应让他人回避,以避免密码泄露。 设备用户最少每月修改一次自己的密码;超级用户口令最少每月检 查一次,最少2个月修改一次; 第四条: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生效 责任单位: 责任人: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一、电脑设备管理 (2) 二、软件管理 (4) 三、数据安全管理 (6) 四、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7) 五、病毒防护管理 (8) 六、下载管理 (8) 七、机房管理 (8) 八、备份及恢复 (11)

一、电脑设备管理 1、计算机基础设备管理 2、各部门对该部门的每台计算机应指定保管人,共享计算机则由部门指定人员 保管,保管人对计算机软、硬件有使用、保管责任。 3、公司计算机只有网络管理员进行维护时有权拆封,其它员工不得私自拆开封。 4、计算机设备不使用时,应关掉设备的电源。人员暂离岗时,应锁定计算机。 5、计算机为公司生产设备,不得私用,转让借出;除笔记本电脑外,其它设备 严禁无故带出办公生产工作场所。 6、按正确方法清洁和保养设备上的污垢,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7、计算机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或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应报信息 技术部处理。 8、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包括气味、冒烟与过热)时,应当立即关 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检查或维修。 9、公司计算机及周边设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所装软件均为公司财产,计算机 使用者不得随意损坏或卸载。 10、公司电脑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分配,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其IP 地址,更不得恶意占用他人的地址。计算机保管人对计算机软硬负保管之责,使用者如有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应负赔偿责任。

11、保管人和使用人应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所安装软件口令严格保密,并至少每 180天更改一次密码,密码应满足复杂性原则,长度应不低于8位,并由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中至少3类混合组成;对于因为软件自身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应按照软件允3许的最高密码安全策略处理。 12、重要资料、电子文档、重要数据等不得放在桌面、我的文档和系统盘(一般 为C盘)以免系统崩溃导致数据丢失。与工作相关的重要文件及数据保存两份以上的备份,以防丢失。公司设立文件服务器,重要文件应及时上传备份,各部门专用软件和数据由计算机保管人定期备份上传,需要信息技术部负责备份的应填写《数据备份申请表》,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应按《备份管理》备份。 13、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 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避免非正常关机。 14、公司邮箱帐号必须由本帐号职员使用,未经公司网络管理员允许不得将帐号 让与他人使用,如造成公司损失或名誉影响,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并保留法律追究途径。 15、未经允许,员工不得在网上下载软件、音乐、电影或者电视剧等,不得使用 BT、电驴、POCO等严重占用带宽的P2P下载软件。员工在上网时,除非工作需要,不允许使用QQ、MSN等聊天软件。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电脑及网络资源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若发现信息技术部可暂停其Internet使用权限,并报相关领导处理。不得随意安装工作不需要的软件。公司拥有的授权软件软件须报公司副总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部或授权相关部门执行。 16、计算机出现重大故障,如硬盘损坏,计算机保管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信 息技术部报告,并填写《设备故障登记表》。 17、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应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取消其所有的IT资源使用权 限,回收其电脑并保留一个星期,若一个星期之内人事部没有招到新员工顶替,电脑将备份数据后入库。 18、如需要私人计算机连接到公司网络,需信息技术部授权并进行登记。 19、不得随意安装软件,软件安装按照《软件管理》实施。 20、所有计算机设备必须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未经信息技术部同意,不得私自 在计算机中安装非公司统一规定的任何防病毒软件及个人防火墙。所有计算机必须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和防病毒软件。 21、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局域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 毒。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物理访问制度ISMS-3001 (1) 1.目的 (1) 2.范围 (1) 3.职责 (1) 4.员工外出管理 (1) 5.来宾出入管理规定 (1) 6.相关记录无 (2) 二、外部相关方信息安全管理规程ISMS-3002 (2) 1.目的 (2) 2.范围 (2) 3.职责 (2) 4.管理规定 (2) 三、与政府相关资质申报及年审规定ISMS-3003 (3) 1.目的: (3) 2.职责: (3) 3.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3) 4.相关资质申报年审管理要求 (3) 四、信息系统容量规划及验收管理制度ISMS-3004 (4) 1.目的 (4) 2.范围 (4) 3.职责 (4) 4.内容 (4) 五、信息资产密级管理规定ISMS-3005 (4) 1.目的 (5) 2.范围 (5) 3.保密信息定义 (5) 4.秘密等级区分 (5) 5.信息的分类 (5)

6.保密文件的标识 (5) 7.传送 (6) 8.其它 (6) 六、信息系统设备管理规定ISMS-3006 (6) 1.目的和范围 (7) 2.引用文件 (7) 3.职责 (7) 4.设备管理流程 (7) 5.实施策略 (10) 6.相关记录 (10) 七、机房管理规定ISMS-3007 (10) 1.目的和范围 (10) 2.引用文件 (11) 3.职责和权限 (11) 4.机房出入制度 (11) 5.机房环境管理 (11) 6.机房设备管理 (12) 7.相关记录 (12) 八、笔记本电脑管理规定ISMS-3008 (13) 1.目的 (13) 2.引用文件 (13) 3.职责和权限 (13) 4.笔记本电脑使用规定 (13) 5.安全配置规定 (14) 6.外部人员使用笔记本的规定 (14) 7.客户现场管理规定 (15) 8.实施策略 (15) 9.相关记录 (15) 九、介质管理规定ISMS-3009 (15) 1.目的和范围 (15) 2.引用文件 (15)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切实落实以下责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侵权行为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若发现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信息服务系统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在网络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五、建立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信息平台或用户上传的所有信息,经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发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包括WAP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七、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联系制度,保证相关部门可以随时与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沟通联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确保联系畅通。 八、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擅自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服务等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服务项目。 九、自觉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服务器IP地址: 联系地址: 责任人签名: 单位法人签字: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doc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一、电脑设备管理(2) 二、软件管理(4) 三、数据安全管理(6) 四、网络信息安全管理(7) 五、病毒防护管理(8) 六、下载管理(8) 七、机房管理(8) 八、备份及恢复(11) 一、电脑设备管理 1、计算机基础设备管理 2、各部门对该部门的每台计算机应指定保管人,共享计算机则由部门指定人员 保管,保管人对计算机软、硬件有使用、保管责任。 3、公司计算机只有网络管理员进行维护时有权拆封,其它员工不得私自拆开封。 4、计算机设备不使用时,应关掉设备的电源。人员暂离岗

时,应锁定计算机。 5、计算机为公司生产设备,不得私用,转让借出;除笔记本电脑外,其它设备 严禁无故带出办公生产工作场所。 6、按正确方法清洁和保养设备上的污垢,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7、计算机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或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应报信息 技术部处理。 8、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包括气味、冒烟与过热)时,应当立即关 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检查或维修。 9、公司计算机及周边设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所装软件均为公司财产,计算机 使用者不得随意损坏或卸载。 10、公司电脑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分配,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其IP 地址,更不得恶意占用他人的地址。计算机保管人对计算机软硬负保管之责,使用者如有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应负

赔偿责任。 11、保管人和使用人应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所安装软件口令严格保密,并至少每 180天更改一次密码,密码应满足复杂性原则,长度应不低于8位,并由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中至少3类混合组成;对于因为软件自身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应按照软件允3许的最高密码安全策略处理。 12、重要资料、电子文档、重要数据等不得放在桌面、我的文档和系统盘(一般 为C盘)以免系统崩溃导致数据丢失。与工作相关的重要文件及数据保存两份以上的备份,以防丢失。公司设立文件服务器,重要文件应及时上传备份,各部门专用软件和数据由计算机保管人定期备份上传,需要信息技术部负责备份的应填写《数据备份申请表》,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应按《备份管理》备份。 13、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 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避免非正常关机。 14、公司邮箱帐号必须由本帐号职员使用,未经公司网络管理员允许不得将帐号 让与他人使用,如造成公司损失或名誉影响,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并保留法律追究途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 (4) 第二条 (4) 第三条 (4) 第四条 (4) 第五条 (4) 第二章客户管理 (5) 第六条 (5) 第七条 (5) 第八条 (5)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6) 第三章业务管理 (6) 第十三条 (6) 第十四条 (6) 第十五条 (6) 第十六条 (7) 第十七条 (7) 第十八条 (7) 第十九条 (8) 第二十条 (8) 第二十一条 (8) 第二十二条 (8)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8) 第二十三条 (8) 第二十四条 (8) 第二十五条 (9) 第二十六条 (9) 第二十七条 (9) 第二十八条 (9) 第二十九条 (9) 第三十条 (10) 第三十一条 (10)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0) 第三十四条 (10) 第三十五条 (10)

第三十六条 (10) 第三十七条 (11) 第三十八条 (11) 第三十九条 (11) 第四十条 (11)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1) 第四十三条 (12) 第四十四条 (12) 第四十五条 (12) 第四十六条 (12) 第四十七条 (12)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四十八条 (12) 第四十九条 (12) 第五十条 (12) 第五十一条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五十二条 (13) 第五十三条 (13) 第五十四条 (14) 第七章附则 (14) 第五十五条 (14) 第五十六条 (14) 第五十七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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