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案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要点

【立案.管辖案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要点
【立案.管辖案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要点

【立案.管辖案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要点

【立案.管辖案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官:万挺、周其濛、宋冰裁判日期:2016年2月3日注: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裁判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亦应当真实存在,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协议中管辖条款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2.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此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3.原告

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的范围,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等情况,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4.案件是否涉及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并非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法定理由。5.如涉案的合同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成立,即不存在履行协议的问题,故不应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在合同不成立的前提下,至于案涉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必须经过案件实体审理才能认定,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尚不能确定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的情形下,亦不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附:裁判书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责人:王晏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洪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人:王守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无锡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

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告招行无锡分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5月30日,招行无锡分行(乙方)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甲方)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

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一份,约定:甲方

在乙方存放同业资金,并委托乙方定向投资于其指定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等。甲方在乙方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另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业务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具体存款协议约定为准。但甲方应保证,同业存款协议内容无论作何约定,均不影响乙方以该资金作为委托资金对外办理定向投资业务,乙方因根据本协议对外投资而对具体同业存款协议内容的违反,视为是对同业存款协议的变更,乙方不承担同业存款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向乙方签发《投资指令》时,即视同甲方同意解除同业存款并由乙方进行投资,无需另行签署划款协议或出具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再依《同业存款协议》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存款本金及利息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有权就基于甲方指令所实施的定向投资行为收取手续费,具体费率和支付方式由双方根据投资时机情况协商,并在投资指令及其回执中予以确定。甲方指令乙方代理投资的项目,均由甲方自行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以及委托乙方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文件的法律风险等作出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风险。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同时,双方签订《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款协议》(以下简称《同业存款协议》)一份,约定: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招行无锡分行开立资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存款金额为3.5亿元,存款期限为364天,起息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存款利率为年利率6.2%。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于当日存入指定账户3.5亿元,但招行无锡分行未按《同业存款协议》的要求向其正式交付开户证实书,也未交付进账单,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未对此提出异议。在此期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向招行无锡分行签发《投资指令》,委托招行无锡分行通过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公司)签订的《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中山招商资管合同》),将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招行无锡分行通过与中山证券公司签订《中山招商资管合同》,由中山证券公司代表上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发放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投资收益率为7.2%/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向招行无锡分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率为0.5%。招行无锡分行根据《投资指令》的要求与中山证券公司签订《中山招商资管合同》,书面指令中山证券公司代表招行无

锡分行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以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指定的

实际用款人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河米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金额为3.5亿元,并于同日将3.5亿元存入中山证券公司设立在招行无锡分行的账户。中山证券公司后又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柳河米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将3.5亿元贷款最终发放给柳河米业公司。现柳河米业公司无法归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3.5亿

元贷款本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遂违反《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约定,要求招行无锡分行归还其在《同业存款协议》项下的存款本息。招行无锡分行请求判令:1.确认《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继续履

行《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并自行承担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损失;3.确认《同业存款协议》已解除,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4.判决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依据《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向招行无锡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175万元;5.由光大银行

长春分行承担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本案后,被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1.招行无锡

分行提交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均为虚假,其上加盖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

系伪造,其和招行无锡分行之间从未订立和履行过上述协议,更不存在管辖的约定,故招行无锡分行不能依据《委托定向

投资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向招行无锡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招行无锡分行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就《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提起的要求确认《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该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要求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支付代理费的诉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招行无锡分行要求确认《同业存款协议》已经解除的诉请,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先就该协议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给付

之诉,属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且诉请内容相互否定,不能在两个诉讼中分别审理和判决,只能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先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进行抗辩或者反诉,故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招行无锡分行明知《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虚假,明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却仍就本案重复起诉,属于滥用诉权。招行无锡分行的3.5亿元资金损失系因刘孝义、张磊等人伪造《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所骗取,招行无锡分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案件现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招行无锡分行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就《同业存款协议》提起的诉讼已经提出管辖异议,且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后提出上诉,

故招行无锡分行现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应驳回其起诉。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5月30日的编号为光大-招商20140526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载明甲方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乙方为招行无锡分行。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尾部加盖有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守坤

的名章。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协议上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印章印文以及王守坤的名章印文与送检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加盖形成。2014年5月30日,招行无锡分行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编号为20140530-1的《同业存款协议》一份,约定: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招行无锡分行开立资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存款金额为3.5亿元,存款期限为364天,起息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存款利率为年利率6.2%。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5年6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协议》为依据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招行无锡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以及存款利息和违约金。该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案号为(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招行无锡分行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吉民管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招行无锡分行的管辖权异议。招行无锡分行不服该裁定,已提出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中。另查明:2014年8月13日,招行无锡分行向无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名义与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柳河米业公司刘孝义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2014年8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15年5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刘孝义、张磊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锡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查明事实包括:“2014年5月23日至5月30日期间,张磊通过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3.5亿元转至招行无锡分行,并将其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法人印章的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及其制作的虚假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对柳河米业公司授信批复、调查报告等资料提供给招行无锡分行。据此,招行无锡分行按照协议将上述3.5亿元通过中山证券公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2014年5月30日,刘孝义等人携带伪造的《采购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当日将3.5亿元放贷至柳河米业公司在该行开

立的贷款账户。刘孝义安排人员将资金全部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新良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后,用于归还柳河米业公司及其个人的民间借款、银行贷款及投资期货等”。该刑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该选择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协议不真实,则该协议对对方不生效。本案中,原告招行无锡分行依据《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招行无锡分行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条款而主张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协议尾部加盖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守坤的名章均与

送检的样本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该鉴定结论真实、合法,可作为证据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可证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系张磊伪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所签订,非该行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该行不生效力。虽然招行无锡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

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主张协议中管辖条款独立有效,因合同法该规定是基于合同虽无效但合同的客观真实性已得到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所作规定,故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至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是否因张磊符合表见代理而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生效系案件实体审理中涉

及的法律判断,与本院目前基于印章真伪而认定该协议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不生效并不存在逻辑矛盾。因《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不生效力,故本案管辖法院确定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委托定向投资协议》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履行协议的问题,故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本金即为3.5亿元,且当事人一方即招行无锡分行的住所地在江苏,故本案应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另外,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已就案涉《同业存款协议》于2015年6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行提起诉讼,该院已经立案

受理,虽然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诉讼的情况,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亦基本相同,招行无锡分行在该案中必然会以《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内容作为其不承担《同业存款协议》相关责任的抗辩,其依据《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所主张的诉请也可在该案中通过反诉解决,故两案宜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统一司法认定和裁判标准,据此,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也较为适宜。综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管辖异议成立。招行无锡分行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管辖异议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被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招行无锡分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加盖的公章虽然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备案公章不一致,但一审法院在未能排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其他场合使用该公章的

可能,也不能排除光大长春分行可能实际执行该非备案公章所加盖的协议的情况下,就直接简单认定该协议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不生效力,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且公章只是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证据。当协议双方产生争议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

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2.即便《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存在加盖非备案公章的情形,但对于加盖非备案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最终涉及到合同经办人张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

一实体问题的审理。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对光大长春分行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认为如果张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协议对长春分行将产生效力,存在矛盾。3.确定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能否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应当前置于对协议真实性及效力的认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受协议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无效亦不影响无效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力。无论本案《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效力如何,不影响《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4.根据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支付175万元的代理手续费,即便《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适于本案,本案亦应当由一审法院管辖。5.招行无锡分行的诉讼请求无法在另案中通过反诉或抗辩实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员工张磊涉嫌刑事犯罪一案正在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本案由江苏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相关事实。综上,请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交答辩状称:1.案涉《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是犯罪分子加盖假章以欺骗手段与招行无锡分行订立的虚假合同,该事实有相关鉴定结论证实,又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表见代理制度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例外制度,必须经过实体审理方可确认,在本案已确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虚假不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推定双方不存在委托合同和有效的管辖协议。3.案涉《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事实上并不存在,其合同条款(包括所谓“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亦不存在,该合同的真实性和效力自然也无需考虑,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4.案涉《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并未真实履行,无合同履行地,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5.一审裁定并未否定招行无锡分行依法享有的诉权,招行无锡分行所谓“无法反诉或抗辩”的情形并不存在。张磊等人最终如何定罪量刑,与本案无关,不应影响本案管辖的确定。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三、招行无锡分行的诉讼请求能否通过反诉解决以及能否根据刑事案件确定本案的管辖。一、关于

《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均为2014年5月30日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同业存款协议》以及《投资指令》等材料。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尾部加盖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守坤的名章均与送检的样本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招行无锡分行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招行无锡分行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其他场合使用了加盖在《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的“公章”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委托定性投资协议》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之前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亦应当真实存在,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招行无锡分行应当提交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据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上述鉴定结论证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并没有加盖真实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故上述协议中管辖条款在成立要件

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招行无锡分行关于涉案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无效亦不影响无效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合同经办人张磊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

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与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此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及本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

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

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招行无锡分行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并未提交形式上清晰明确、内容上无疑意、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磊有代理权签订管辖协议条款,且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构成约束,故其不能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主张管辖条款发生效力。即使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也只涉及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招行无锡分行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对光大长春分行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认为如果张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协议对长春分行将产生效力,存在矛盾”,混淆了不同诉讼程序阶段的不同任务和不同认定标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

题招行无锡分行起诉时称,2014年5月30日,光大银

行长春分行存入指定账户3.5亿元,但招行无锡分行未按《同业存款协议》的要求向其正式交付开户证实书,也未交付进账单,一审法院对于招行无锡分行提起的本案诉讼的起诉权利予以保护是正确的。至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必须经过案件实体审理才能认定,现尚不能确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是否实际履行,故对招行无锡分行关于“根据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支付175万元的代理手续费,即便《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适于(用)本案,本案亦应当由一审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三、关于招行无锡分行的诉

讼请求能否通过反诉解决以及能否根据刑事案件确定本案

的管辖的问题2015年6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协议》为依据另案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招行无锡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以及存款利息和违

约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其后,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但是,招行无锡分行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故一审裁定认定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诉讼,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的范围,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结合当

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等情况,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故招行无锡分行关于其诉讼请求无法在另案中通过反诉或抗辩实现的

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理。一审裁定关于招行无锡分行依据《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所主张的诉请也可在该案中通过反诉解决的认定超出审查范围,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是否涉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并非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法定理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以此主张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招行无锡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万挺代理审判员周其濛代理审判员宋冰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书记员郭凯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你是否在为申请书应该怎么写而苦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

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

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部分 作者:王峰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Model appeal form for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人民法院 (20**)*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xx)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6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就****诉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月*日,新浦人 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xx年*月**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 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 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裁决书,所以应由@@@@区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区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 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xxx0年3月13 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

管辖权异议之“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3 —20 14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改卷教师: 学号:116020031 姓名:王雨晴得分: 关于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若干理解 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此前曾多数出现过法院无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强行对抗仲裁管辖权,以及对法院管辖权异议不予理睬而自行受理的情况,导致仲裁条款失去了本身的救济功能;然而随着法制观念的强化,不论是在国内还是涉外管辖权争议,法院都越来越多地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条款多用于合同中产生,是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首要救济途径和手段。因此,仲裁协议有着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虽然当两者发生积极冲突时,法院的管辖权优先。下面我对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作一下个人探讨。 一、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效力可溯及合同自始无效,但仲裁条款有效;第57条亦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59条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机构管辖权有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一般认为其作用之一就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甚至可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下面是预备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哦希望能够关心大伙儿哦!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 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讲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X宝 20**年2月8日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二): 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 律师: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此致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诉被告宋XX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XX路XX小区XX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XX市XX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一、案件主管 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注: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 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 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 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 特别规定可参照。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 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 追诉。(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 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 40万元)。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 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 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 (二类地区同)。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一)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为2500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 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 “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 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

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和范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和范例 简述: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三、 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地址:B市××区××大厦××号l 法定代表人:F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年××月××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X年1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诉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______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______市______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______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______的户籍所在地______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______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

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______区居住,______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 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__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 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 的约定。泗水__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__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__的 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__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 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 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__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 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 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 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__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__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仲裁管糖权异议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截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仲裁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人就与仲裁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之 间纠纷一案,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 一、请求事项 因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号仲裁案仲裁受理请求。 二、事实及理由 就仲裁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 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提起对仲裁 管辖权异议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仲裁一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的主合同《》中第条款约定为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纠纷,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乙方注册所在地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提交了两份合同即《》和《》,是基于 :主合同《 _________________ 》而提起的_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仲裁请求,而非基于从合同

《》而提起的纠纷仲裁请求。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合同 的效力高于从合同的效力,除非主合同没有约定或事后双方以协议方式达成补充协议。但本案《 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同一时间签订,排除了双方事后对仲裁 协议的约定,故从合同与主合同约定不符的,应以主合同约定为主。 综上所述,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有法定理由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申 请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于《》中关于诉讼的约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裁定驳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案仲裁受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仲裁管轴权异议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热门城市:玉林律师云浮律师咸宁律师上饶律师伊春律师扬州律师盐城律师荆州律师黄山律师普洱律师一般来说,一个诉讼案件,究竟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候又存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往往想要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这时就出现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实践中,打架斗殴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很少发生了,大家都意识到动武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打架斗殴视情节严重可能从治安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刑法》中关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内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条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条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新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